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监理安全责任的探讨论文_王新争

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监理安全责任的探讨论文_王新争

江苏国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 215006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建筑市场也不断在发展壮大,建筑行业目面前临着较好的发展机遇。而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要想保证达到项目管理目标,重要的就是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安全施工的预控措施,保证现场施工和人员的安全。为此,就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监理过程 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在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之初,工程监理只对投资、进度、质量工作实施监控,并没有安全监理的要求。2004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明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法规文件,明确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从开始安全监理责任的弱化,到现在监理承担越来越多的安全监理责任,甚至个别的安全事故处理对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有扩大化现象等等。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行业状况,如何调动监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尽职尽责按规定按建设程序、监理规范等进行监理、履行监理义务,并作为建筑市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施工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其意义重大。在此,我就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浅谈自己的看法:

1、正确认知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具有投资规模大、生产环境特殊、危险源多、工人流动性大等特点, 已与矿山一起列为高危行业,再加上部分施工单位对危险源的认识、识别、排查及安全管理的缺失和疏忽,在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大了建筑行业改革步伐,原来的安全生产体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尤其近十多年来,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建设项目逐年增多,高、大、险、难工程越来越多,新的施工技术、材料、工艺广泛使用,这些都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较大的挑战;但同时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操作技能却没能同步发展。

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条,勘察单位1条,设计单位1条,监理单位1条,其他提供出租机械设备、检测单位5条,施工单位19条,《条例》体现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方针,同时也明确了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也就20年时间,与建筑施工行业相比,监理行业还处于中期发展阶段,还需要有一个成长进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监理企业、人员自身强壮,需要社会的认可,需要担当责任,同时也在社会发展中谋求更大的发展前景和空间。

2、监理承担的安全监理责任 是有限的

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在我国和各级地方政府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参与工程建设的五方主体之一,依法承担以下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3月28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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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相关条款都是监理单位应履行、承担的安全责任。归纳一下,监理的安全责任是有限的。主要有:一是编制监理规划;二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人员证件、安全保证体系等;三是发现隐患督促整改;四是及时报告。而事实上,监理工作的最大风险就是工作内容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明确了监理的安全责任,都是确定性工作,是便于实施的,也是能够实施的。作为监理工程师若能认真负责的去履责,该审查的严格审查;该检查的,认真检查,该发现的隐患及时巡查发现,督促整改;该报告的,及时报告。或许安全事故就会有效的得到遏制,即使施工现场出了事故,现场监理工作做到位了,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监理责任或免责。

3、认真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

(1)现场监理坚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不要心存侥幸。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多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环境和较差的管理(即事故的4M要素)。控制安全危险,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危险控制手段,对危险源进行识别预测、分析评价,做到以危险预控为主、实施宏观控制与微观控制相结合。宏观控制是以整个工程项目为对象,对危险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法制手段(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经济手段(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教育手段(进场工人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教育培训);微观控制是以具体的危险源为控制对象,对识别的危险源加强技术方案审核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监理就是要采取上述技术手段对危险源进行预控、排除,把安全事故的发生降到最低,为现场的安全施工保驾护航。

(2) 监理人员做好内功自我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人员要掌握、应用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等条文,业务能力是履行好安全监理的前提。法律法规中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因此,作为一名从业人员,就要学习掌握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相关施工安全的条文,必须牢固掌握。只有熟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之后,监理人员才能在施工现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清晰的识别,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监控,把安全隐患及早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安全监理交底制度、核查开工条件制度、安全监理学习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使项目监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一个项目的监理工作成功与否,除了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外,就是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制度了。加强监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责任是安全生产监理的保证。

4、加强安全监督,严控安全措施

与其说施工现场安全靠监理管控,那么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才是安全生产的根本,才是生产安全无事故的保证。加强管控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才是安全监理的重中之重。其次,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总之,在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在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监理报告,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结束语

安全监理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理人员的重任,同时也是摆在监理行业及监理人员面前的新课题。监理人员的观念和思维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的需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中提高,认真实施安全监理,控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以实现安全监理目标及整个工程项目目标,同时也要合理合法的做好自我保护,这样监理行业才能更走的更远。

论文作者:王新争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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