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的失信行为与治理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项目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15X(2006)03—0066—04
科技部在2004年9 月颁发了《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第一次以国家文件形式阐述科技信用概念的,提出让守信者得到鼓励,让失信者付出代价。系统剖析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信用缺失现象,并提出治理对策,是建立科技信用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本文拟对此作点探索,供有关方面参考。
1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失信现象
1.1 评估评审资料的失信现象
有些申请者为获得科学基金和科技计划项目,想方设法在评估评审资料上做手脚,拔高自己,其主要表现是:(1)出现剽窃行为。申请书内容, 抄袭他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2)篡改、 拼凑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的实验数据,伪造前期相关研究的实验结果,编造前期成果推广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虚报发表论文数或引文数。由于《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等收录论文的数量,是衡量申请者科研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这方面的虚报现象较多。(4)虚报工作经历。曾作为一般成员参与过某个项目研究,说成主持完成了这一项目。主持完成的是省级项目,说成主持过国家级项目。还有更过分的,从没主持过省级以上课题,却填上已主持完成多项国家级和省级课题的研究。(5)伪造证明文件,用以证实自己的工作经历、已发表论文和成果水平等。(6)伪造国家级和省级各种科技奖励证书,谋取不应有的荣誉。(7)夸大现有的研究基础。把几个学科、专业共有的图书资料,说成是该课题组所有的。课题组里连专用书柜都没有,却说建立了专用资料室。有些项目非常注重专用设备,特别是自主研制的专用设备。但是,申请者的实验室里没有这些东西,为了弥补研究基础的不足,申请者设法搞到国外最新同类设备的照片,再根据照片的样子,绘成稍有改动的图纸作为自主研制的设备,附在申请材料上。(8)编造某些高学历、高职称的课题组成员, 并以假冒签名的方式以假乱真。(9)重复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项,有的人明明知道这一规定却进行多头重复申请,结果时间和精力过于分散,根本无法保证自己有50%以上的工作量,投在所主持的项目研究上。(10)虚列合作单位。有的为了增强课题组实力,找家熟悉的企业作为合作单位,出具可以提供配套资金的假证明,一旦项目申请成功,企业配套的资金则始终没见踪影,一直不能到位。遇见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申请者往往继续与企业合作做假,由企业暂时给其单位的财务处汇入一笔款子,它的数量与配套资金大体相符,等到检查结束,这笔款项便全额归还企业。还有的作假手法更隐蔽些,批准立项时,由自己出钱,但通过合作企业把它汇入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待本单位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后,即以合作企业购买设备为由将款子重新取出,结果兜了一大圈企业没出一分配套费。
1.2 项目任务合同执行过程的失信现象
有些申请者承担科技计划、科学基金项目后,没有按照任务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精干的科研队伍,从事项目的研究开发,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出现违约失信行为。其主要表现是:(1)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创新指标。 如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鼓励开展原始性创新研究,合同对必须解决的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成果未能突破关键技术,也少有创新点,几乎找不到原始性创新的内容。(2)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科技计划、 科学基金项目的技术指标,主要包括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而实际完成的项目研究成果,与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相比,有的存在数量不足,有的出现水平偏低。(3)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指标。 如技术及成果应用所形成的(小试、中试、生产线)生产规模偏小,市场容量不足,经济效益低下,示范基地建设不成功等。(4)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研究开发任务。有的项目负责人,未能合理分配工作时间,由于兼职太多、频繁出国等原因,难以集中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研中,致使项目完成的日期一再拖延。(5)最终不能完成项目研究。有人为了获得项目资助,申请材料上过分夸大自己和课题组的科研能力,过分夸大已有的研究基础,接受项目任务后,由于根本无力开展工作,到头来经费花完了,什么成果都没见着。有人利用自己有较高知名度牵头申请项目,一旦获得经费资助,便交给研究生去做,由研究生为他打工,自己当“老板”不干活。研究生水平有限,只能做到那儿算那儿,结果这些经费打了水漂。还有人更不负责任,把国家863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任务,交给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去做。学生写的论文大段抄袭别人的成果,全篇文章从主题、方法到摘要、导言等近三分之一的内容,与加拿大某科学家的论文差不多,自己对学生的抄袭行为不闻不问,竟然还签上大名!后来由于荷兰《植物分子生物学》杂志指控其抄袭文论而“出事”,这项研究任务也就随之搁浅。
1.3 项目评审、鉴定过程的失信现象
有的专家在参加科技计划、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和成果鉴定等活动中,不能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背离科学道德,做出失信行为。这方面的表现主要有:(1)人情关系、本位主义严重,为使学生、同事、亲戚、朋友、熟人,以及各种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运用自己作为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其他评审专家或评估人员结成关系网,串成“小圈圈”,拉票送分,提供便利。(2)对于有利益冲突或学术观点不一致的项目,千方百计加以压制。 有的不顾科学技术评价分类的要求,故意混淆评价对象,用偏高的评价标准评价某类科学技术活动,扭曲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使其难以立项或无法通过验收。有的对申请书内容或成果报告断章取义,不顾全文原意,得出不符客观事实的片面评价,形成符合主观期望的否定结论。(3 )泄漏或侵占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关键技术资料,如秘密公式、配方、设计手段、计算方法、经验数据、工艺流程、操作秘诀等,致使被评对象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遭受损失。(4)违犯评估评审的保密规定。有的未经组织许可,单独与被评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联系,提前透露评审结果。有的私自复制保留并随意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5)由于被某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聘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或特聘专家等,为了表示报答,对这些单位的项目给予无原则的照顾,造成不良影响。(6)接受评估评审对象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获得其他好处,放弃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与被评者及相关人员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向对方提供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2 治理科技项目失信行为的措施
治理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失信行为,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科技信用制度建设的方方面面,其中着重应做好以下几点:
2.1 制定科技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的信用规范
(1)项目执行者信用规范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负责人须是在岗科技人员。 一般应是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或整个研究方案的设计者,并实际主持研究工作,防止出现挂名而不干事的现象。政府公务员可以主持战略性软科学项目,此外,与退休人员一样,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级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项,应保证50%以上的实际工作量投入到自己主持的项目研究中,项目实施阶段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岗半年以上。项目执行者在项目立项、招投标、检查、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必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项目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执行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合同所列的项目创新指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项目执行者有义务接受评估评审,并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不得妨碍评价者和管理者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2)项目评价者信用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在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 评价者的意见,对项目能否立项,成果验收能否通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此,要建立健全评价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和专家库。专家库应有一定比例的第一线中青年专家和国外同行专家。在评估评审工作中,应遵循随机原则从专家库遴选专家组成员,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专家组定期轮换制度。评价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合理的方法、真实、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
(3)项目管理者信用规范的主要内容是:管理者是项目申请立项、检查、 验收中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制定管理者信用规范,建立健全管理者信用机制,有利于加强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管理者的信用行为,须以现有相关科技文件为依据,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规定的规则、程序和办法,对项目实行严格管理,正确指导和有效监督。反对不正之风与弄虚作假行为,倡导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科学作风。
2.2 建立科技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科技人员信用信息,是科技信用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要实施科技信用管理,首先应掌握必需的信用信息。科技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指标,是专门用于科技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大体包括三方面内容:(1 )科技人员信用基本信息评价指标。它又分为科技人员基本素质评价指标、科技人员科研能力评价指标和科技人员经济实力评价指标。(2)科技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指标。不良行为记录, 是指科技人员在从事科技项目研究、评价和管理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以及受到处理的情况。这项指标又分为项目执行者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指标、评价者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指标和管理者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指标。(3)科技人员良好行为记录评价指标。良好行为记录,是指科技人员在从事科技活动中,坚守承诺,实践成约,科技项目研究、评价和管理的业绩及贡献突出,主持完成的项目社会经济效益显著,获得各种科技工作的奖励和荣誉。这项指标又分解为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良好行为记录评价指标。
2.3 完善科技人员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
(1)制定科技信用数据库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征信系统,各地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征信机构,有的是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有的是社团法人性质的,有的采取区域性会员制形式,信用数据库缺乏统一的设计标准。为了避免不同征信机构之间出现科技信用信息传递和交流的困难,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科技信用信息收集、记录、整理、使用的要求,研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总体方案,构建总体框架,设计出科技信用数据库全国统一标准。(2)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各类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信用数据库,以及各征信机构科技信用数据库,同时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采集内容和服务范围,规范科技信用信息数据的查询和管理办法。(3)以统一规范的信用数据库为基础, 逐步建成全国科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方便科技信用数据的维护、查询和管理,为实现科技信用管理提供物质和技术保障。
2.4 建立健全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科技信用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将以提高失信成本为基本出发点,要求运用惩戒机制遏制失信行为。为此,要拓宽投诉和举报渠道,使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项目便于监督,易于揭露科技失信行为。要完善调查方法和程序,便于科学、客观、准确地认定科技失信行为。特别是,要采取道德谴责与法律追究相结合的方法,使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处。科技项目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的主要形式有:
(1)项目执行者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其一, 项目执行者违反项目负责人资格信用规范,一经查实,管理部门取消或中止其主持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项目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1~5年申请资格。其二,项目执行者违反评估评审资料信用规范,一经查实,管理部门中止其在研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其3~8年申报资格,进行公开通报批评,载入不良信用信息库存查。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可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三,项目执行者违反项目任务合同信用规范时,对于没有完成创新指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因非不可抗原因没有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的,管理部门有权追回专项拨款,中止其继续申报或承担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项目资格,对其作出公开通报批评,降低信用等级,列入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库备案。其四,项目执行者违反接受评估评审行为的信用规范时,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况责令其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或承担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项目的资格,降低信用等级,并列入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库备案。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项目评价者失信行为惩戒机制。项目评价者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违反其他项目评价者信用规范的,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况责令改正,或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降低信用等级、列入信用缺失者名单。属于违纪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属于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项目管理者失信行为惩戒机制。项目管理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在项目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情况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其他项目管理者信用规范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降低信用等级,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稿日期:2005—12—27
基金项目:浙江省科技计划立项课题:(2006C3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