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李澄[1]2004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解决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我国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引发了学术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争论,有的学者提出废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实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严格分离。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展示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的现实运行状况,总结了困扰审判实践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本质和立法本意,提出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些建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首先在分析理论界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界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其次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产生;最后重点论述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征,即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具有独立性和依附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程序上以刑事诉讼为主,附带民事诉讼受刑事诉讼的影响和制约并表现出独立性的特征。第二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客观基础,即事实基础、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然后重点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基础,即我国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最主要原因是出于诉讼效率的权衡;最后归纳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第叁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笔者的调查分析,展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现实运行状况,并总结了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最后在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国应通过立法途径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不是废除该制度。第四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分析了几种主要观点;其次论述了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最后就精神损害的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数额确定规则、案件范围提出几点建议。第五章: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笔者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本质和立法本意,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法律地位、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期间和诉讼时效、审理中的问题几方面内容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高婧明[2]2016年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行政权逐渐向传统私法领域不断扩张,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愈来愈多,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需要建立起一套成熟的解决机制,来解决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行政附带民事制度就是在此背景之下,由实践催生起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大量的法律实践证明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法律制度极具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该法律制度只是片面的存在于理论基础和个案的讨论中,立法上尚未有明确的观点。由于立法中尚未正式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导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及结论不一,涌现出“同案不同判”现象,这极大程度的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难以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公平正义的司法感受。面对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大量涌现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其处理方式的随意性和片面性,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提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相关联的民事争议,这对处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来说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该种一并审理模式仍然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并且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该种一并审理制度的程序性规定甚少,面对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复杂性与广泛性,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以司法实践中接触到的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案例为出发点,在评析我国现行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而通过与域外法律制度的相比较,提出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成果,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以供参考。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叁个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制度下妥善处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中存在着难题,即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大量涌现,并且纷繁复杂,采取单一模式解决该类案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该部分在对案例思考的基础上,通过界定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含义,提出从司法实践出发,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划分为两种类型更符合审判实际,即民事诉讼中涉及行政争议案件和行政诉讼中涉及民事争议案件。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处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发展过程。对于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在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对此未作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往往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民事争议先行处理,还是行政争议先行处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仅规定了行政裁决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确立了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这对于解决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在立法上是一项重大突破,但仅仅一并审理依旧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在我国建立健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本文第叁部分分析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该部分通过考察域外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处理情况,结合各国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以及综合考量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能够适应我国现行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该部分界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概念、特点,同时提出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审理原则、程序性规定等方面内容。该部分通过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能够对该法律制度起到完善的作用,以期待我国能够早日在立法上确定该法律制度的地位。文章最后提出虽然现阶段行政附带民事制度未纳入立法之中,但随着社会生活中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大量出现,以及审判实务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以及部分法院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试点、尝试等等,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经纳入立法者的视野。

安丰阳[3]2017年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在程序上方便诉讼参与人诉讼,使其减轻诉累,并及时弥补因不法侵害而遭受的损害,确保审判结果的一致性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该制度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本文着眼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对该项制度的基本理论、特征及价值进行简要的梳理,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仍需坚持,阐明其仍需要坚持的原因,并对该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寻找解决路径。本文正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首先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位,从其特征及价值取向出发,对该项制度进行剖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及价值,表明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应坚持,但需要继续完善。第二部分为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疑难问题。通过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进行研究,研究导致当前运行状况的原因,从受案及赔偿范围、当事人的选择权、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部分的既判力等方面进行探讨,归纳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路径。第叁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从数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以适当扩大请求赔偿损失的受案范围、从法律上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加强和完善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制度、建立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解决赔偿问题这四个核心角度,围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立案及赔偿范围、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从我国的司法现状出发,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并提出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孙凤波[4]2004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诉讼制度。本文从四个方面入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性质问题、制度价值问题、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问题以及当前对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局限问题入手,进行了重点研究,期望能够找到对刑事被害人的最佳法律救济途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源的阐述及现代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引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念的界定以及性质的分析。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立法上没有定义,理论界看法不一。我们从法学概念既简单又准确的要求出发,将其概括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害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其中既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为后面关于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的论述奠定了基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笔者从本质上是民事诉讼的特殊性、源自于刑事诉讼的派生性、诉讼阶段的对应性、诉讼过程的阶段性、诉讼方式的专门性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公正、效率、正确执行刑事政策、惩戒、教育、效益等价值,并通过对实现这些价值障碍的分析,尝试着提出了排除这些障碍的对策,以期引起人们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满足个体、群体、社会和国家不同层次之需要。第叁部分为本文论述之重点。笔者通过对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相关法律救济范围的原因及危害的分析,依据国际、国内法律和司法现状,对构建我国犯罪性精神损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及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抚慰性和补偿性并重、法官自由裁量、罪责与赔偿责任相一致的叁个原则及对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条件。在诉讼程序选择上,提出了对能够“物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精神损害情况复杂、难以评估的案件,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被害人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对能够“物化”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对不能“物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同时提出了修改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建议。第四部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物质赔偿的司法解释上存在的缺欠进行了阐述,指出了不够完善之处,提出了修改补充的建议。

相阳[5]2008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弥补受损社会关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其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在理论界也存在许多争议。由于这一制度既涉及刑事诉讼也涉及民事诉讼,作者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是限于本文的篇幅,只选取了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看法,以期能对这一制度的改革尽到微薄之力。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入手,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剖析和总结,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失,并由此归纳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价值和功能。第二章,域外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制度介绍。根据是否允许在刑事程序中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划分为两类。在允许的类型里,又介绍了法国的典型式附带诉讼模式,德国的限制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以及英美的赔偿令模式。不允许在刑事程序解决损害赔偿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在介绍的基础上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总结和借鉴,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有所启示。第叁章,通过总结我国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于我国的立法规定较为简单,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规定又有许多冲突的地方,因此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但是限于本文的篇幅,笔者选取了制度的内在冲突和具体内容上的冲突两个方面。在具体内容上,主要介绍了主体内容,赔偿范围以及赔偿原则上的争议。第四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首先在于观念的重塑:纠正“重刑轻民”的思想,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平衡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在具体内容的构建上,应明确主体的范围,将精神损害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确立“全面赔偿”的原则。

张爽[6]2016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物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和功利性毋庸置疑,而对刑事法律的研究又迎合了人权保障的时代潮流。理论研究的选择性遗弃,必然导致立法的遗忘,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的种种困境,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写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内容,如财产保全等,是为立法的极大进步。但从其他方面来看,尤其是对赔偿范围的界定,反而大不如前,无异于立法的倒退。认真反思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以及人权法学等多视角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人权的各项具体制度,尽早实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法定化刻不容缓。无论是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还是构建正当的刑事附带民事司法程序,都呼唤我们尊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人权。对比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外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问题厄待解决。本文的正文除了前言和结论之外,主要有叁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进行探讨,通过结合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会遇到的特殊情形,分析国内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相关规定,对比国外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第叁人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相关规定,探讨将第叁人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的可行性。这一部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权利的现实规定,为后文具体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做铺垫。第二部分则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找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的不足。本部分结合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来阐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和漏洞。使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能更加鲜活的展现在大家面前。第叁部分则以前叁部分的研究为基础,分别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第叁人不同角度进行构思,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的思考建议,以期能构建一个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保障机制。这一部分承接上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规定的对比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和漏洞的分析,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叁人的权利保障叁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期望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更好的保障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正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将国外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的实践和规定进行对比,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第叁人的权利,最终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为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制度的不足却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的保障,本文希望通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健康合理运行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刘耀伟[7]2011年在《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现状下,该项制度的存在有着绝对的必要性和积极的意义。但是在理论和操作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可是他们在诉讼中却受到种种限制,致使他们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实现。本文旨在通过对一些问题的剖析,反思我国法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提出相对应的修改意见,使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文章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案件中总结出两个争议焦点:一、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主体是否适格;二、原告人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法院判决事项是否合法。从这两个焦点,引出对本文主题的思考: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更好的保护原告人权利。第二部分着重从程序的被动性,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人,被告人范围,原告人权利的局限性,权利人维权道路选择等五个方面,分析了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程序、主体、赔偿范围和事项、财产保全和执行等十七个问题,并对其中被害人死亡或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时由谁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理解,“物质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如何对待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等问题发表个人见解。第叁部分对本文列举的案例进行评析后,提出了建立公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财产调查制度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权制度,实体法上适用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规则、标准等进行审理附带民事案件,将民事部分执行情况作为被告人减刑、假释的积极因素考虑,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四项司法改革建议。

涂艳红[8]2005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文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产生是由于公法和私法的竞合所致,将由犯罪引起的民事侵权合并于刑事诉讼一同审理,其价值主要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直属于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案件,其原因不仅是由于两种诉讼本质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在理论基础、立法设计、司法运行中的矛盾和冲突,还在于法律在具体操作方面规定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两条共计四款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当今日益复杂的诉讼局面,最高人民法院虽多次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但大量矛盾和冲突依旧存在,理论界仍然在很多问题上存在分歧。在审判实践当中,各地因认识不同,处理问题的做法也迥然有异。同时,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完全依附于刑事诉讼,造成了“重刑轻民”的程序救济思路:片面强调刑事优先,内在排斥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或当事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方式往往都感到困惑和不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以至于现在的很多学者纷纷建议取消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笔者在基层法院刑庭十一年的工作之中,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许多实际问题感触颇深。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确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在当今的法治环境之下还是颇有实际价值的,保留它比取消它利大于弊。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出于贴近审判实践的考虑,选择了由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产生困惑的视角,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和价值进行定位之后,对案件范围、实体处理和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试图找到相应的解决途径,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完善提一点建议,以期构建较为合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给被害人一个更有利于其解决实际问题的选择空间,从而使公、私权的救济途径得到较目前更为合理的协调与平衡。

刘文龙[9]2015年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模式探析》文中指出目前,就有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已经有了大范围的讨论,实践中进行了广泛的试点工作,大多数学者也都赞成确立这一制度,但是在这一模式的具体建构上仍存有诸多分歧。随着2013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成型,及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并最终通过新《行政诉讼法》,其中做出了关键性的突破,例如,把将行政纠纷部分与民事纠纷部分一并审理纳入到行政诉讼法中来。但是也只有一条规定,毕竟一个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需要大量配套制度相辅助的,显然,草案与新法对此都没有体现。需要,是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并最终通过此手段发展起来的。已进行了几年时间的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试点工作也正是由于实践需要才得以开展,并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因此,具体模式的建制也就显得十分必要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影响:现实政治背景、历史文化传统、公共利益及技术操作困难。通过分析这四个方面的因素以宏观的把握问题的所在、起源及解决的障碍,进而对我们将要建制的模式进行宏观成像以便对这一问题有个总体概念,再结合理论界及实务界动态,采用理论说理、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阐述并将这一模式的具体安排以审理程序的形式展现出来。最终,期望能够对此制度的发展有所贡献。pilot was able to carry out practical needs,and provides us with a lot of work experience.Therefore,the specific pattern formed it is very necessary.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mode is mainly affected by four factors:the reality of the political context,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raditions,the public interest and operate technical difficulties.In order to have a general concept by analyzing the factors of these four aspects of a macro grasp of the problem,the origin and solve obstacles,and then we will be formed on the model of the macro image of this issue,then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al circles dynamic by theoretical reasoning,empirical analysis and elaborate the specific arrangements of this model to structure the proceedings unfolded.In the end,expect to be able to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system.

李桂红[10]2012年在《中国语境下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审判制度建构之初,不论是法学家还是法律家都对行政审判制度寄予了厚望,认为“行政审判体制的建立是中国行宪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们希望通过行政审判制度以能有效的控制行政权进而保障公民权,并促进行政法治的发展。然而移植与改造而来的行政审判制度运行二十余年之后,却面临巨大的现实困境:行政审判不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反而可能引发大量的涉诉信访。细细梳理不难发现,移植与改造而来的行政审判制度秉承了西方权力制约理念、公民权——行政权二元对立观点,形成了强调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等等具有强烈对抗色彩的司法模式。在司法权控制行政权、公民权制约行政权的对峙性思维观念之下,行政审判制度在诉讼模式上表现为强烈的对抗色彩,在审判结果上表现为非黑即白的违法或合法判决。事实上,如此的制度移植与我国一元化的权力运行模式、法治初级阶段的限制性条件、“时空压缩”的特殊环境等中国语境有很大程度上的抵牾,抵牾的直接表现即为大量纠纷得不到实质性的化解,行政审判制度面临自我架空的危险。行政审判制度应然的制度期望与实然的制度运行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原因在于行政审判制度建构之初忽视了制度生成的实然土壤。例如,对被诉行政行为只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等制度设计,需要有足够制约行政权的司法权、完备的法制条件以及成熟的市民社会等诸多条件,而这些条件于我国现阶段国情之下皆不具备。检讨与反思之余,为走出行政审判制度困境,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司法政策及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实践均开始立足于现实语境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审判制度正悄然发生着变化。笔者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近五年涉及行政审判的司法政策文件进行分析,发现当下的行政审判制度为走出困境正发生着各样的转变,行政审判制度更加立足于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即近几年的司法政策更多的强调了及时化解行政纠纷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并积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另外,笔者通过实证调研的方法对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以及荣昌县社会矛盾综合调处室的纠纷化解实践进行实证考察,印证了当下的行政审判制度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更加注重利用法治发展的本土资源并积极借力于其他力量形成纠纷化解的合力,切实的化解矛盾纠纷,以回应大量纠纷亟待化解的现实需求。由此,笔者认为,当下的行政审判制度走出困境进行突围需要立足于一元化权力运行模式、法治初级阶段限制性条件、“时空压缩”特殊环境等中国语境之下,需要强化行政审判制度纠纷解决作用,明确纠纷解决目的,并完善促进纠纷解决的相应制度。

参考文献: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D]. 李澄.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研究[D]. 高婧明. 吉林大学. 2016

[3].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若干问题研究[D]. 安丰阳. 青岛大学. 2017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D]. 孙凤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 相阳.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研究[D]. 张爽. 广西师范大学. 2016

[7]. 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D]. 刘耀伟. 兰州大学. 2011

[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D]. 涂艳红. 清华大学. 2005

[9].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模式探析[D]. 刘文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中国语境下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 李桂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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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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