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改进

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改进

卢秋晶[1]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21世纪以来,一系列的财务欺诈丑闻引起了中外会计界的广泛关注。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法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做出严格规定,旨在通过立法强制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恢复投资者的信心。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主要原因也是因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严重缺位与失灵。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借鉴了SOX法案,颁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必须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并由注册会计师给予评价。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发布时间不长,对披露规定是否合理及实施效果如何,均缺乏相关的研究。基于此,本文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就改进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提出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并介绍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首先对中美两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行比较,然后对目前中美两国内部控制信息评价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并在借鉴美国先进观点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建议。第叁部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分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情况,并通过描述性统计和实证分析,研究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具有显着影响的因素,旨在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四部分,根据实证分析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年报中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建议,从改进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完善公司治理和统一评价标准四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李秋蕾[2]2012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会计舞弊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和研究界关注的热点。最近十年我国被查处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陆续增加,引发投资者损失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影响资源有效配置、降低投资者信心等一系列恶性后果。各国都将防控会计舞弊作为重要的监管任务,但由于会计舞弊行为的特殊性和监管制度、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会计舞弊监管在中外都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当前对我国会计舞弊问题的研究,大量集中在设计识别会计舞弊行为的模型,或寻找舞弊公司指征,系统研究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很少。论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具有社会危害大、行为隐蔽、涉及面广和监管难度大等不同于一般违规行为的特点。要强化对会计舞弊的监管,有效抑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应当从优化制度建设和执行的角度系统分析,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舞弊监管制度。论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现有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特征的分析,提出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具体内容。首先从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现状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我国会计舞弊发生的动因和行为特征。然后研究了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总体设想。论文立足中国国情和市场特点,以制度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系统阐述了监管制度的叁个主要组成部分: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前的预警监管制度、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后的识别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行为被确认后的处罚监管制度。对每一类监管制度,都针对具体的监管目标设计了明确的制度框架,从制度的基本要素、制度构成、运行方式、存在问题、解决对策等方面分别论述,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制度建设思路和实施措施。论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根本动机是追求市场超额利益;现行制度的刚性监管弱化为会计舞弊提供了实施机会;公司治理缺陷为会计舞弊创造了实施条件;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引致了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1993-2010年期间被查处的会计舞弊案件反映出我国会计舞弊行为有舞弊金额高、舞弊行为持续时间长和社会损失大的特点。第二,对会计舞弊特征的实证分析显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手段主要是虚增利润和虚增资产。舞弊公司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地域分布与当地上市公司数量不成比例。舞弊公司的资产规模普遍偏小;营业收入、每股收益、营业利润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明显偏低。公司治理指标反映出一股独大现象突出、董事会规模偏大、独立董事和监事人数偏少的特征。第叁,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权配置不当、执行能力弱化、反映滞后、缺乏主动性、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足等。论文构建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包括预警、识别和处罚叁个子制度。总制度和各子制度都包含制度框架和八项制度要素,各制度之间以及制度内部各组成部分间相互联系和作用,共同实现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监管。第四,会计舞弊预警监管制度,是以预防会计舞弊行为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制度建设、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来阻止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舞弊性会计信息。通过基础制度的完善减少制度对会计舞弊动机的诱导,要改革发行制度、完善退市制度、强化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上市公司对会计舞弊的自我监管,包括股权制衡、规范董事会运作、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和经理人治理等方面的完善。证监会和财政部建立应分类风险监控机制,实时监控上市公司行为。注册会计师要维护审计独立性和执业精神,在履行受托审计职责中实现对会计舞弊的监管。第五,会计舞弊识别监管制度,是以识别已披露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为目的。借助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等手段,以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的叁方力量共同快速准确查证会计舞弊行为。证监会作为会计舞弊政府监管的主导力量,通过监管权的优化配置和监管方法改进,实现对会计舞弊的有效稽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也应积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与证监会相互沟通配合。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通过自律监管规则的完善,切实行使对成员的监管义务。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合理引导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形成对会计舞弊行为的社会监管氛围。第七,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是以惩罚会计舞弊者、补偿受损者和警示社会为目的,以强制力保障整个监管制度得以有效执行。对会计舞弊的处罚分析反映出,当前行政处罚、自律处罚和刑事处罚都表现出处罚制度不清晰、处罚主体权力受限、处罚标准过低、处罚手段单调和处罚执行不严等问题。行政处罚应当完善法规,协调法规间冲突,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要改变罚款金额与会计舞弊金额或舞弊者收益间过分悬殊的状况。自律处罚应增加处罚方式,主动行使对成员的处罚权。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增加集团诉讼和诉讼支持制度,取消前置程序,鼓励会计舞弊受害人行使诉权。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标准。通过罪目重归类和修改处罚标准,加对大会计舞弊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张文芬[3]2014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多,所占比重不断加大,影响力逐渐加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信息可以直接反映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也直接影响着股东、债权人、投资者、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决策与利益分配;内部控制评价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非财务信息,能够反映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因此,财务报告信息和内部控制评价信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本文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披露两个视角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全国人大、证监会、财政部等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并不断与国际接轨,会计信息披露的统一性不断增强。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的理解水平和运用水平不断提高,已经基本能够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编制和披露财务信息。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规范的开展内部控制测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等工作,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数量不断增多。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也投入大量精力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不断提高。但从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数据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来看,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报告信息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时存在问题。本文首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论述,包括法律体系、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口径以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整体状况。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披露和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叁个角度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在借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本文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目前学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披露的研究、研究思路、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叁章。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制度、理论基础、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叁章主要介绍了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第叁部分包括第四章。该部分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现状部分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口径以及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披露的整体状况。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叁个角度分析了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章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第六章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和借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司茹[4]2007年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财务报告的质量直接决定着经济体制的公平性和经济运行的效率,投资者的决策恰当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是否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情况。国内外频频爆发的舞弊案件,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因此对财务报告舞弊的治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司治理应用到会计学方面的核心问题就是加强对财务报告的治理,外部治理制度具有关键的作用,通过作用于公司外部环境来制约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内部人,但它缺乏及时性而且代价高昂,会给企业和社会造成巨大的冲击;以董事会为首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一种内部力量,直接作用于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因此治理财务报告舞弊应更多地依赖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本论文主要是基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视角,以防范财务报告的舞弊,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为落脚点来研究公司治理的效率问题,因为公司治理的效率直接决定着提供财务报告的环境质量,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最终会体现在财务报告的质量上。本文的研究遵循着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思路,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坚持财务报告舞弊的公司内部治理导向,坚持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二元治理模式,对各治理要素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进行了探讨;实证分析方面,在治理要素与财务报告舞弊之间建立可检验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与规范研究的结果进行对比,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制度是构建人类相互行为的人为设定的约束,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同其他违法性经济行为一样,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是人们的心里动机与各种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制度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供需矛盾,股权融资的低成本特点使得拟上市公司难以抵抗股权融资的巨大诱惑,面对证监会对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法律责任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利益驱动使上市公司具有财务报告舞弊的动机。就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而言,首先它是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合理配置各方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我国的“内部人控制”虽然也存在着经理层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更主要的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监事会,控制着经理层的选聘,因此在我国重要的是监督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问题。监事会的职能弱化不是短期能解决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只有四年多的时间,没有完善的外部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推行单轨制,无论是把对财务报告的监督职能赋予董事会还是监事会,他们都难以担任对财务报告的完整监督,因此在我国还是应继续坚持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二元治理模式,重新配置各自职责,这才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选择。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非常集中,控股股东掌握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其绝对优势的表决权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至控股股东手中,财务报告舞弊是隐瞒其利益侵占行为的手段,对控股股东缺乏有效的监督为控股股东的舞弊行为创造了条件。在存在股权制衡的情况下,多个大股东共同掌握控制权,所持有的足够大的股份足以限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行为。我国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为解决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行为,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机制带来了契机,同时应提倡控股股东的诚信行为,改善控股股东和小股东的关系,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从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职责应体现在监督关联交易和对财务报告舞弊的防范上,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灵魂,影响独立性的因素很多,但归根结底就是独立董事的人选、如何激励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我们可以不必过分关注由谁来选拔独立董事,而是全力去建立一个健全有效、开放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这就需要从各种机制上加以完善,特别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应加大独立董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风险加大的情况下,提高独立董事的薪酬,使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投入更多的精力,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关注,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不必把对财务报告的整个环节的监督任务都授权给审计委员会,仅把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监督权赋予给审计委员会,是符合审计委员会本原性质的选择。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在我国属于自愿设立阶段,从设立动机看,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有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动机,但审计委员会的治理效率不高,为了提高其治理效率,我国应从自愿设立阶段向强制设立阶段过渡。监事会在监督财务报告方面没有发挥出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对财务报告的监督方面职责存在一定的重复,我国也许并不缺少先进的制度,而是如何协调好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让监督机制各司其职。由于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多来源于公司内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比较了解,具有内部审计的能力,因此把内部审计的职责赋予监事会。独立董事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聘任外部审计,监事会负责内部审计,共同的治理目标导致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同时,《公司法》应赋予监事会独立行使职责的法律保障,从而提高其监督效率。总之,财务报告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运作;同时,公司内部治理通过一整套制度安排来防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随着公司内部治理的不断完善将会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张青[5]2016年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对财务报告重述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年度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定期通过证券交易所向外部披露的财务信息,能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的财务信息,同时为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因此,有关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披露一直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督的对象。近年来,有关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上市公司对外界披露的补充、更正年度财务报告,这种问题的出现使得人们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信和可靠性产生质疑,从而会引起上市公司不良的经济后果。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补充、更正公告的现象被称为财务重述,财务重述的发生一方面会影响信息使用者做出的投资决策,使得信息使用者对证券市场信息的信任降低;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之后,其自身的市场价值会有一定程度的下跌,这样会给投资者带来巨额亏损;最后,财务重述还会妨碍资本市场中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功能。由于近些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对已经披露的财务报告因存在虚假性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者信息遗漏等问题进行的财务重述经常发生,因此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注意,并积极投身于财务重述的研究,寻找预防和减少财务重述的措施。从某种程度上说,财务重述的发生与公司的治理存在很大的关联,在对相关文章的研究中发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完善,那么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的可信性也会大大降低。因此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如采取有效的手段解决代理成本、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通过一定的措施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内部控制机制更加健全和完善,从而有利于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也就是说,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财务重述行为。本文以2012-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主要研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对财务重述的影响,并进一步研究在股权集中度不同的情况下内部控制质量对财务重述的抑制作用是否受到影响以及在控股股东性质不同时内部控制对财务重述的效果是否有所增强或减弱。对以上相关的假设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得到的结果有以下几点:第一,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可以有效的降低财务重述发生的可能性;第二,在股权集中度不同的情况下,控制权集中的公司的内部控制对财务重述的抑制效果更为显着。第叁,在控股股东性质不同时,产权性质不同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对财务重述抑制效果不显着。根据研究结论,本文从完善财务重述规范与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

杨美丽[6]2006年在《公司治理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大量事实证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制约。外部制度就是国家和有关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定;内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的各种制度要求,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详细程度等各方面可能与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但无论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边界。通常外部边界由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规来决定,内部边界则由公司治理框架来决定。可以看到在许多国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不少公司的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目的而自愿披露的。因此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具有内外两种制度的约束和动力。实践也证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资本股票市场活跃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潜在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金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做出评价。股票的价值评估关系到股东的决策。信息短缺会影响市场的效率,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鉴于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在其公司治理原则或研究报告中对信息披露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有效治理。财务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被定位为——在有关控制机制中使用对外报告的财务会计数据,以提高治理的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业绩。这种治理效能的发挥,在现代公司制下是通过与资本市场股价信息来完成的。因为若市场足够有效的话,那么通过股价可以识别出经理人的操控性盈余行为;与此相似,会计指标则可以滤去各种非经济因素施予股价的异常影响。而这种治理效能的有效发挥还依赖于国别之间不同的审计体制、法律环境、对企业活动的政治干预等诸多因素。本文的内容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导论,从近几年中外着名公司会计丑闻背景入手,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提出问题,点明研究目的及意义,并进行国内外文献研究的综述与分析,找出切入点即联系公司治理理论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专题研究。第二章首先分析了会计信息技术属性,然后从不同产权状态下会计信息具备的经济属性予以阐述,得出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应该满足叁方面属性——公开透明性、公益性、客观准确性;随即运用历史文献研究法归纳了西方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路径。

李明辉[7]2003年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无论是资本市场相当发达的美国,还是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的我国,都发生了大量的虚假财务报告案。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法律不健全和对造假行为惩治不力是其重要原因。美国在其资本市场系列财务丑闻发生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措施,尤其是发布了Sarbanes-Oxley Act,极大地提高了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反观我国,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严重滞后,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弱化,会计造假成本过低,致使上市公司财务操纵现象严重,这重创了投资者的信心,阻碍了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惩罚虚假陈述行为,保护投资者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的利益,赔偿其因虚假财务报告而导致的损失,必须要强化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在借鉴国外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研究成果和有关认定经验及做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对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包括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财务报告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产生、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承担方式、实现方式等问题,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修改有关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建议,以期为强化财务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效保护投资者等利益主体的知情权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借鉴。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引言:从国内外近期的虚假财务报告案例出发,交待本文研究的背景和选题动机。 第一章:财务报告法律责任基本概念的界定。本章首先对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加以界定,而后侧重探讨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以及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对于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会计界和法律界遵循不同的观念。会计界遵循的是程序真实,而法律界遵循的则是结果真实。本文认为,目前应当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即在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时,应当以会计准则和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则为主要依据,同时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使程序真实愈加接近结果真实。本章对于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的研究具有理论创新意义。 第二章: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责任是义务人没有恰当履行其法律义务而产生的。本章首先从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和股东的股权出发,讨论上市公司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的义务,而后探讨追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叁章: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主体。现有的研究只是单纯引用有关法律,缺乏理论分析,本章将对此进行初步的探索。诚信义务是确定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依据。上市公司法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注册会计师都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如果其违反诚信义务,导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证券分析师、财务总监、内部审计、会计人员等也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本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包括定期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原告的确定、承担方式和诉讼程序。本章的主要观点是:(l)定期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2)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借鉴西方的市场欺诈理论;(3)对于董事、监事、经理、注册会计师等,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4)在确定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时,应以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并扣除系统风险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各责任主体之间责任的分割应当采用连带责任,不宜采用比例责任;(5)应结合运用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现状及改进意见。本章对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存在严重的重行轻民现象,导致虚假陈述成本过低,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力度也显不足,应当完善有关《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从提高发现概率和加大处罚力度两方面来强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 本文是对我国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系统研究,其主要创新之处是: 1.从诚信义务出发,对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不同主体从理论上分别加以分析,尤其是对独立董事以及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这对于公司法、证券法及会计法相关理论具有参考价值。 2.对会计界、法律界关于虚假陈述认定的差异加以系统的比较分析,从而探讨财务报告真实性的判别标准和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我国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的研究,具有理论前瞻性。 3.从理论上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赔偿及不同主体之间责任的分担、归责原则等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为有关立法提供借鉴或者理论支持。

郑蓉[8]2003年在《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改进》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和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都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尤其是网络经济、信息技术、金融业的迅猛崛起,更使以历史成本原则、实现—配比原则和稳健原则为特征的传统财务报告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种谴责如雪片般飞来,这不仅我们沉思;现行的财务报表是否正在逐渐失去它们原有的价值和重要性?现行的财务报告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吗?改进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是否能极大地扼制时下愈演愈烈的报告舞弊或称信息失真现象?如果要改革我们现有的财务报告体系,我们究竟是应在现有报告体系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完善还是应将现存的体系完全推翻,代之以一套全新的报告体系? 针对这些疑问,国内外会计界人士都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与探索,然而,由于起步较晚,我国专门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还较少。而财务报告的改进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最终报告体系、结构的构建,还包括许多基础理论的改进与突破,如基本假设及会计确认计量原则的调整,会计研究起点的确定,会计职能及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体系的争议等等,可谓是几乎牵动整个会计体系的变革。因而,本文在广泛吸收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改革的总体目标、改革的方式与步骤、改进后财务报告应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及基本内容结构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初步提出自己关于构建新体系的一些粗浅的建议。希冀能对将来我国财务报告的改革探索有所研益。

赵锡尧[9]2007年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重大财务欺诈案件,从美国的安然公司破产案到世通公司的财务丑闻,从中国的银广夏到中科创的公开舞弊,极大的挫伤了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信心。在经历了丑闻的洗礼后,内部控制正在被人们重新重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正在人们的不断反思中以制度的形式显现出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依靠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向社会公布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这对于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无疑是有益的。但是,披露的这些信息仅仅是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对于在证券市场久经磨练的逐渐成熟的有投资者来说,却越来越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需要理解公司更多的信息,特别是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作为上市公司来讲,除了披露经审计的会计财务报表外,还必须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有鉴于此,本文在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方面对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报告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导意见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述,简要介绍了从财务报表审计角度、企业管理角度和企业系统整体角度对内部控制的界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述主要介绍了内部控制信息的需求者、披露该类信息的意义、披露包含的要素及披露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二部分对我国内控信息披露主体进行了讨论。通过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不同责任进行分析,在借鉴美国的SOX法案和英国的Turnbull指南中关于披露主体的规定,针对我国的国情进行探讨。第叁部分对披露内容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还是整个内部控制系统进行了探讨。在了解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借鉴美国在内控披露范围方面的规定,并在披露相关成本等角度分析了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作为披露范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四部分为对内控披露方式的探讨。针对现存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方式,通过分析两种披露方式各自的优缺点,并结合美国SOX法案的规定,对我国采取以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披露方式进行了探讨。

杨玉凤[10]2009年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1年以来美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恶性会计信息造假案的曝光使得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充分性产生了普遍的不信任,严重危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和资本市场效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萨班斯一奥克利法案》,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提出了强制要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都要求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我国也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理论分析及如何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应用产权理论、契约理论、证券市场有效等理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强制性与自愿性披露的意义进行了充分地探析,阐明了内部控制是企业契约本质的实现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对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产权保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是缓解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冲突和企业管理当局解除受托责任的有效的制度设计之一。并且用内部控制和决策有用理论阐述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目标、质量特征、原则;提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框架,该框架主要包括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目标及披露的主体,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及原则,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依据、内容及评价标准等内容。论文重点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论文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应披露的内容,建立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采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该指数是度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综合指标,分为叁个层次:一级指标包括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真实性包括4个二级指标,完整性包括5个二级指标和29个叁级指标。论文对各级指标均建立了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并采用主观赋权重(专家赋权重法)与客观赋权重(熵权法赋权重法)相结合的方法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测度指标体系,并对2007年沪市A股825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及其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测算和评价。论文运用所构建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进行了实证研究。首先,以2007年552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检验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业绩的关系,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会计业绩和企业价值均成正相关关系,并且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上市公司会计业绩和企业价值均成正相关关系;其次,以2007年沪市A股707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包括公司规模、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成长性、公司上市年限、控股股东为国有、公司所属行业,其中公司盈利能力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程度最高,其他依次为,公司上市年限、公司成长性、公司规模、行业、控股股东性质;最后,论文根据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结果,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D]. 卢秋晶. 重庆工学院. 2007

[2].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D]. 李秋蕾. 天津财经大学. 2012

[3].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 张文芬.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

[4].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研究[D]. 司茹. 辽宁大学. 2007

[5].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对财务报告重述影响的实证研究[D]. 张青.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

[6]. 公司治理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杨美丽. 山东农业大学. 2006

[7].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之研究[D]. 李明辉. 厦门大学. 2003

[8]. 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改进[D]. 郑蓉. 四川大学. 2003

[9].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D]. 赵锡尧.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10].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D]. 杨玉凤. 中国矿业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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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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