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国际法史与文明互融
何 力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
摘 要: 国际法建立在欧洲文明基础之上,作为欧洲区域法诞生,且与其他非欧洲文明的国际法律规则并存。随着欧洲国家的武力和殖民扩展,欧洲的国际法扩展到全世界,其他文明的国际法律规则随之消亡。20世纪后国际法的主权及平等原则在全球得到真正体现,普适性要素不断增加,成为全世界都能接受的唯一国际法律规则,国际法共同体也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出现了源于美国的弱化国际法的动向,中国和其他各国仍会维护国际法共同体,促进文明交流和包容互鉴,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文明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中国一方的事情,而是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国际法律制度的保障和促进。探讨国际法的发展演变与文明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国际法是如何从一个只有欧洲文明基础的区域性法律,突破文明的隔阂,发展成各国都接受的、包容各种文明的具有全球普适性的国际法的过程,非常有必要。美国退出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退群潮”引发了国际法的倒退,我们应该如何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高度上予以应对?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包容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1) 有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表述,请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才是未来国际法发展的方向。
一、 文明的多样性与国际法的诞生
文明是与野蛮相对而言的概念,是指由人类脱离原始野蛮的状态而发展进步的社会行为和自然行为构成的集合。文明包含了很多要素,包括家庭与家族、工具的进化、语言的发展、文字的演化、信仰与宗教、制度与法律、城市与国家等。[1]
讲述了一个简单却又温馨的故事,还带有一点点冒险和奇幻的色彩。贝娅特丽丝·阿勒玛尼娅通过非常独特的光与影的结合,营造了一个朦胧而直抵人心的孩童世界,光与影的结合给孩子们带来了一场奇幻的冒险,无所事事的一天也变成了收获惊喜的存在。
靳春利[注]靳春利,耿村民间故事讲演协会会长,耿村村民,耿村故事“报矿人”,采访时间:2017年10月26日17:00,地点:耿村村口。:在故事普查以前,我们耿村就说是“讲笑话”,不说讲故事,讲故事是他们专家说的,后来(我们)就对别人说“讲故事”,现在咱自己家里还说是“讲笑话”。在耿村这边这样说,到藁城靠外那片儿就说是“讲瞎话”。
人类社会首先开始于满足人类基本物质需要的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的体现,这构成了人类社会及其发展的物质基础。有了物质文明,人类作为高级智慧的理性生物就会寻求和构筑精神文明,在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过程中获得精神成果,包括科学、思想、道德、文化上的提升和不断进步,以及人类社会的组织、纪律、政治、法律等制度上的构建。具备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人类社会还会进一步向国家过渡,形成国家,达到文明的高级阶段。有了国家,就有了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关系是遵循一定的规则来维系的,即国际规则。不同的历史时期及文明圈都有着各自的国际规则,它们也是各自文明的一部分,维系和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各种关系。这样的国际规则如果被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国际法律规则,但并不等同我们现在意义上的“国际法”。
[3]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余敏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无论是来自欧洲文明的国际法,还是其他非西欧文明下的各种国际法律规则体系,从其本源来看并不具有人类社会全体的共有性质。国家主权和平等的理念在当时并不具有普适性,并非生来具有全人类共有文明的性质,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并无直接关联。这里所说的“普适性”是指普遍适用、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国际法的普适性即国际法能够为世界各国所接受、遵守的现象。为什么唯独建立在欧洲文明基础之上的国际法最后取代了其他非欧洲文明的多种国际法律规则体系,成为世界唯一的国际法律规则呢?如果我们考察其历史,就会发现作为法律文明一部分的欧洲国际法在推广和普及的过程中,其手段和方法并不一定是文明的,有时还伴随着武力与殖民。[5]当今的国际法是维持世界和平和安全、推动文明和进步的重要一环,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我们在讨论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法之际,有必要回顾其从狭隘的欧洲区域文明进化为具有普适性的全球性文明的历史过程。
二、国际法的欧洲文明基础及其向美洲的扩展
作为国际法诞生的标志,《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本来目的是为了结束席卷当时欧洲列强的三十年战争。战争主要是在神圣罗马帝国(主要在近现代的德国)进行,天主教一方(德国新教诸邦、丹麦、瑞典、法国等)与新教一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及德国天主教诸邦、西班牙、波兰等)都没有彻底打败对方的能力,不得不签署和约维持在德国的列强势力范围的均势。和约承认德国诸邦都是主权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参战各国的国际关系,由此构建起了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体系。在这里,虽然各君主国还有等级不同的名号,但实际上都拥有了主权,从而实现了法律上的主权独立和平等。它否定了欧洲中世纪一直存在的超国家的皇帝和教皇权力,确认了国家的主权。每个国家拥有主权的同时,也要认可其他国家的主权。国家主权、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就形成于这一从未曾有过的国际法律秩序之中。它在西欧文明土壤里萌芽并生长起来,欧洲也从此开始了民族国家形成的进程。[6]
新崛起的西欧文明是一个由思想解放到产业革命的扩展性文明。思想解放是由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和宗教改革推动的,以科学的方法和视野认识世界。商业复兴、新航路、殖民地的开拓和产业革命的爆发,为西欧文明扩张到全球提供了物质基础。在强大的工业文明面前,一切古老的文明都不是对手,美洲、亚洲和非洲相继沦为西欧列强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被殖民地区的政权、居民和文明在欧美的国际法秩序中没有得到任何尊重,所谓国际法秩序不过是欧美文明圈的国际法关系,其他非欧美国家只有满足了欧美国家的文明标准,才有可能被吸纳到这个国际法秩序中。只有获得完全的主权独立,才能和欧美国家建立平等的国际法关系。国际法的东渐和征服世界,就是一个欧美文明对其他非欧美文明的征服过程。[7]
别看我表面上镇定,心里早就发毛了。纸里是包不住火的,在我们村,屁大点事都藏掖不住,不用说我也知道,我强奸李金枝的事肯定传播得像苍蝇一样无处不在了。我感觉马兰眼里甩出来两条鞭子,劈劈啪啪抽打着我的全身。
国际法是植根于欧洲文明的法律规则,其诞生于欧洲的区域法,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调整欧洲国家间的关系。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后来成为国际法的普适性基础,为后来世界各国所接受,但它们并非天然就具有普适性以及高于非欧洲文明下的国际法律秩序的优越性。国际法并非自带光环,在其走向世界、一统天下的过程中伴随着殖民主义和所谓文明优越的原罪。在殖民时代,欧洲列强不仅对所谓的未开化地区实行直接殖民统治,否认其国家与欧洲圈的“文明”国家之间存在着平等关系,无视或贬低其主权,甚至以“欧洲中心论”否认非欧洲文明和国家权利。如印度这样的古代文明,欧洲就实行完全剥夺其主权的做法。尽管如此,随着欧洲殖民活动的展开,国际法的文明圈子不断扩大,并随着欧洲对全球的殖民地化和半殖民地化推广到全球。一个区域性法律规则由此成为全球性国际法律规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也逐渐具有了普适性。
开磷集团和瓮福集团从竞合到融合受到行业广泛关注,尽管两家企业各有优势,但业内人士分析,其融合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
国际法从欧洲的区域法向全世界扩展的第一步是北美洲。北美洲先后是西班牙、荷兰、法国、英国、俄罗斯的殖民地,欧洲殖民者完全不认可当时在北美长期居住的印第安和爱斯基摩原住民有发达的文明形态,把他们的社区、部落等当作未开化民族的文明对待,只认可白人殖民者建立的欧洲移植过来的同质文明的存在。当这样的欧洲移植文明生长到了可以对欧洲文明举起反旗并获得独立的时候,就形成了欧洲国家与欧洲以外国家之间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的白人殖民者在18世纪末最终赢得了对宗主国英国的独立战争,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独立先后被欧洲国家所承认,成为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员。此后,美国和欧洲诸国开始建立起平等的外交关系,双方互派使节,缔结条约,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得到完美的体现。国际法由此从欧洲的法律发展成欧美的法律,开始脱离其仅仅作为欧洲区域法的身份。
从国际法向非欧洲文明扩展的历史表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不具有天然的普适性。欧洲近代国家的国力在主权之下得到强化,国际法以此为后盾碾压了非欧洲文明下的各种国际法律秩序,在体现了国际法优越性的同时,也伴随着国际法的负面后果。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19世纪只体现在欧美所谓的“文明国家”之间,并没有在欧美国家与其他非欧美国家之间实现。因此,这样的国际法并不具有普适性,更多体现的是欧洲文明的狭隘性。如果国际法按照这样的趋势发展下去,根本无法实现世界公平和人类正义,甚至会被历史所抛弃。20世纪以来,国际法才突破了欧洲文明的局限,包容非欧洲国家和文明,实现了真正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非欧洲文明同样不具备普适性国际法律秩序和规则的情况下,随着普适性要素的不断增多,国际法的负面要素也逐步减少,最终为全世界所接受,体现了当代文明与国际社会的进步。国际法的普适性,不仅反映在真正实现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还反映在常设国际裁判机构、普遍性国际组织、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的设立以及民族自决理念的普及、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形成和发展等方面。[11]
三、国际法对亚洲文明的碾压
1853年,日本在美国舰队的武力威胁下被迫开国,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此后,日本开始维新变革,谋求废除不平等条约,与西方列强建立平等的国家关系。日本在实行法治全盘西化的同时,不断发展军事力量,通过中日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用实力取得了和西方国家平起平坐的地位,最终被西方列强认可而得以纳入到国际法体系中。这是欧洲国际法向亚洲扩展的第一次成功。
一度在欧洲的国际关系中相对强大的奥斯曼帝国曾经和法国结盟,在君士坦丁堡授予法国公民“首都特惠待遇”,享受治外法权的特权。在当时,这是产生于它作为一个跨欧亚非大陆的强国的自信。但当奥斯曼帝国走向衰落、为欧洲列强所蚕食之际,这样的治外法权为欧洲的国际法所吸收、解释,反倒成了西方列强在奥斯曼帝国内享有特权的国际法依据。[9]在欧洲列强的不断打压下,奥斯曼帝国原有的帝国和属国之间的国际法律秩序也被逐渐打乱,帝国各个部分被英法等国势力介入而走向分裂。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那些脱离奥斯曼帝国统治的中近东广大地域的属国和非属国并非根据战后的国际法民族自决原则走向独立,而是被英法等帝国主义国家划入自己的势力范围,甚至变为其新的殖民地。在奥斯曼帝国被彻底肢解后,其版图主要局限于小亚细亚半岛上的土耳其共和国,至此才最终被纳入到国际法体系中。奥斯曼帝国的例子表明,19世纪的国际法还是与欧洲文明紧密连在一起的,欧洲列强并没有将他们之间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平等地适用于非欧洲文明,非欧洲文明也没有接受欧洲文明基础上形成的国际法。
试验结果表明,铁素体相比例为42.5%±7%,组织比例满足要求。焊缝及热影响区处各项力学性能试验结果显示,最小抗拉强度858M P a,弯曲试验结果合格,最大硬度265.2HBW,冲击试验在-20℃下焊缝处KV=35~45J,热影响区KV=48~55J,力学性能都优于母材且符合标准。
中国被纳入到国际法体系的过程也是走向半殖民地化的过程。清朝初年,沙俄向清政府派出使节,要求清政府向沙皇称臣,成为俄罗斯殖民地,被清政府拒绝,清政府反而要求沙皇前来北京朝贡。从17世纪40年代开始,中俄发生边境冲突,俄军不占优势,此后被迫撤出雅克萨。1689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这是华夷国际秩序下的中央帝国与欧洲国际法秩序下的列强俄罗斯签订的第一部近代国际法意义的国际条约。乾隆年间,英国特使马嘎尔尼访问中国,就觐见皇帝是否行跪礼而发生争执,这反映了中国的朝贡体系与欧洲国际法体系之间的冲突。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军事力量屈从于西方列强,中华文明下的华夷秩序开始崩溃,朝贡体系开始被殖民者逐步攻破。当欧洲殖民者进入东南亚后,原有的朝贡国也不再向中国皇帝纳贡。
复杂系统与复杂性科学,被誉为21世纪的科学,是吸引跨学科广泛注意的新型交叉科学。我们认为, 研究复杂系统,再现性是一个合理的要求。由于使用多边矩阵的剖面之间的多种数据运算和多边矩阵的基阵表示的代数运算来研究数据规律并保证再现性[1],故本文研究内容如下:剖面的广义交叉乘法规则是什么? 可以定义的剖面广义交叉乘法规则有哪些种? 剖面广义交叉乘法规则是否能够采用基阵表示的代数运算规则来表达?
国际法的普适性在20世纪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其得到所有国家、所有文明全面认同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并且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也越来越接近。但是,国际法自身存在的内在缺陷导致其无法应对所有情况,且世界文明仍然具有多样性,甚至美国和西方很多国家主张世界应该统一到西方文明之中,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2017年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以来,我们看到,20世纪国际法的普适性发展及其成果都受到很大的损害,国际法向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的进程被逆转。这一变化,突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四、国际法普适性的实现和向文明包容性的转化
从18世纪末海地独立开始,到19世纪巴西脱离葡萄牙的殖民统治,拉丁美洲地区大部分殖民地获得了独立,出现了一系列拉丁美洲国家。它们获得独立后就得到了若干欧美国家的承认,加入了源于欧洲的国际法秩序。面对可能的原宗主国欧洲列强对拉丁美洲国家干涉的可能性,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发表了《门罗宣言》,声明美国不干涉欧洲事务,同时反对欧洲国家干涉美洲事务。这一声明虽具有把拉丁美洲划入美国势力圈的意图,但也具有排除欧洲国家干涉新独立的拉丁美洲国家内政的客观作用,促进了拉丁美洲国家获得国际法意义上的法律独立地位。[8]这是国际法向全世界扩展的第二步。不过,此次扩展可以说是欧洲文明的自然延伸,因为拉丁美洲国家也是从宗教、文化、制度上全面建立在欧洲文明基础之上的。接受国际法、以欧洲文明基础上的国际法所包含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欧洲和北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这些拉丁美洲国家自然而无例外的选择。他们同为欧洲文明国家,并不存在异文明的冲突,而普适性的国际法则是应该超越文明尤其是超越欧洲文明的。
[4][6]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
其次,在国际环境法方面,美国特朗普政权从根本上否认了全世界科学界普遍认可的地球温暖化的科学依据,反对国际社会为此做出的努力。这是“美国优先”政策的重要体现,其原因在于美国基本上无法完成《巴黎协定》规定的减排目标。气候变化国际治理这一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取得重大进展的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机制由此遭到重大打击,进入低潮周期。[14]
20世纪前期是人权遭到极大摧残的时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成为国际法的新领域,由此开始了人权的国际保护,国际人权法也应运而生。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国际人权保护定位于人类共同的价值,并配套了相应的制度。尽管人权国际保护也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进行,但国际人权法仍然以国际法软法的方式为很多国家受到人权侵害的人们提供了保护。在消除歧视、消除种族不平等、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儿童权益、禁止酷刑及其他不人道处罚等方面,都有相应的专门性国际公约和相应的制度,体现了跨越国界的全人类普遍价值。[13]
国际环境法的设立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繁荣于冷战后,是人类消除核战争威胁后一个最值得关注的人类共同体课题。预防环境损害、资源共享、合作保护人类环境、不损害域外环境、共同但有差别保护全球环境责任等,都是当前国际环境法的重要内容,需要跨越国界实行国际合作进行积极应对。在温室气体排放等地球环境课题上,《巴黎协定》已经成为人类追求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国际法成果。作为这一价值理念的延伸,和平利用南极和太空的国际法规则也已形成并在不断发展之中。
民族自决理念同样是20世纪国际法走向普适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加速了非殖民化的进程。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十四点原则”中提出奥匈帝国下各族自治独立、奥斯曼帝国下民族自决以及恢复波兰的独立性,其中体现出来的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普适性的重要理念。此后,奥匈帝国和奥斯曼帝国解体,民族自决下的民族自治和独立至少在东欧得以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原则在全世界得以普遍适用,历时数十年的非殖民化运动使得亚洲、非洲、加勒比及中美洲、大洋洲的绝大多数殖民地获得了独立,联合国会员国也从建立时的50多个增加到190多个。
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是在吸取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实现的。布雷顿森林体制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建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生效,稳定了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为战后复兴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援助,而且还为促进各国经贸发展提供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个多边自由贸易机制。1995年正式成立的WTO则是国际法造福人类的最高典范。它对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和维护带来了人类历史上的空前繁荣,也成就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WTO规则的形成及其成功的实践,是国际法历史发展的最高峰。160多个成员遵守同一套经济贸易的国际法规则,并设立争端解决机制保障这些规则的完全实施,最集中体现了国际法的普适性。
五、国际法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国际法在20世纪完成了普适性植入,成为全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唯一国际法律规则,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权威。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试图从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学说出发,否定国际法的权威性;意大利也提出了国际法国内法二元论学说,为国家不遵守国际法提供学理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法西斯政权更是完全否认国际法的效力,以实力和侵略破坏国际法律秩序,挑起世界大战。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使国际法的权威得到维护,国际法的普适性也进一步加强。尽管出现了美苏两大阵营的冷战对峙,但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决策机制中,苏联阵营并没有在国际法之外另搞一套“社会主义国际法”,而是和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共享同一套国际法。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美苏双方的相互否决减弱了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效果,但他们至少从形式上、体制上尊重并维护了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权威。冷战结束后,国际法的权威更是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一些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议题上通过了诸多决议,如对卢旺达大屠杀、核扩散、伊拉克吞并科威特等国际共同关心的问题采取共同行动等。
国际法普适性也为各国各文明圈共同接受,由此构成了一个国际法共同体,成为全人类共同文明的组成部分。在法律领域,国内法以国为别,各国的法律结合国情都有自己的传统和风格,难以找到共同之处。但在国际法方面,则不分宗教,不分社会制度,不分贫富,所有国家都认可唯一的国际法。尽管对国际法的有些具体内容、含义和解释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学术上还有很多需要探讨的地方,但国际法规则和秩序已得到基本的尊重,国际法的普适性含量也不断增加。如美国并没有在法律上确认WTO规则的权威性,且存在对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不满,但没有否认WTO规则的效力,并且遵守WTO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的决定。
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国土不断丧失,国家领土主权得不到保证,西方列强取得了在中国的各种特权。虽然这些权利的获得都根据当时的国际法进行了法律处理,但恰恰没有体现出西方国家国际法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核心——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不干涉内政等。而西方列强通过国际法恶意运用治外法权则在此时发挥到了极致,不但有武力威胁,而且还连带欺骗手法。东亚地区的治外法权始于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及其补充条约,即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中国人和英国人之间的诉讼由双方官吏合审,各自按本国法律治罪,由此开启了列强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的序幕。[10]《虎门条约》规定英国人犯罪的场合由英方官员实行逮捕,与清政府方面协商后由英方官员参加联合调查。该条约还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中给予他国的优惠待遇,英国可以同等享受。但是,这部条约却没有关于清政府和中国人在英国享受同类待遇的规定。在关税方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明确规定货税平均值百抽五,即协定关税税率为5%,而中国货物在英国及其海外属地的待遇却并无规定,这实际上是任由英国方面征收,意味着清政府关税自主权的丧失。当时,除了英国和法国以外,其他西方列强并没有与中国交战,却通过这样的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轻而易举获得了诸多不平等条约规定的特权和待遇,这同样是对国际法的无知导致的后果。西方列强作为精通国际法的一方,只是让清政府方面了解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的义务,而在清政府要反悔或不愿履行不平等条约义务的时候则以违反国际法及其条约义务为理由对中国发动战争,迫使中国签订新的不平等条约,使得中国陷入西方国家为中国挖掘的国际法陷阱之中。西方列强的行径,严重阻碍了中国接受国际法和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使中国非但没有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正常的平等一员,反而随着主权被侵害不断沦为半殖民地。
首先,针对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国际治理机制,美国启动了“退群”模式。其一,叫停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国签署还没批准),用《美墨加协定》(USMCA)取代《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这是为了实现“美国优先”的经济贸易利益。其二,退出《伊核协议》(已签署还未批准),暂停履行《中导条约》,反对《武器贸易条约》(2013年签署,还未批准),这加剧了中东及国际紧张关系。其三,退出《移民问题全球契约》《巴黎气候协定》,使美国完全游离于气候、难民等全球治理框架和议题之外。其四,相继退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美国从来没有这样大规模退出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这意味着其不但放弃了对国际治理的建设性努力,而且通过这些行动削弱了国际法的权威性。
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设立,也是国际法普适性的重要体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开启了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平台解决国际事务的先河。虽然倡导者美国最终未能批准《国际联盟盟约》、中国因为山东问题拒绝签字,此后国际联盟也未能有效阻止日本、意大利和德国等国对中国等国的侵略行为,但对于受侵略受欺辱的国家来说,国际联盟能够为各国提供一个说理辩论的多边平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联合国机制,则更是在全球和平与安全管控方面有了质的飞跃。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实行美国、苏联(现为俄罗斯继承)、中国、英国和法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表决原则,虽然没有完全体现国与国之间的平等,但却取得了战后70余年大国间基本和平的伟大成果。这一时期也是一个国际组织大发展的时代,承担各种职能的国际专门组织相继成立,很多重要的组织机构被纳入到联合国专门机构体系下。大量造法性条约的制定和国际组织法规则的实行,使国际法深入到世界每个细胞内,世界也变得有规则、有秩序起来。
再次,在国际人权法方面,美国先是就以色列问题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出威胁,并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批评美国强制非法移民儿童与父母分离后第二天即宣布退出人权理事会。这一举动,使美国失去了在国际人权事务上的参与权,此后特朗普政府在对外政策方面也基本上不再提起人权问题。
最后,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方面与国际社会愈行愈远。WTO是人类史上最成功的国际法实践,其维护的多边贸易体制给各国带来了经济繁荣和进步。虽然美国是WTO体制下最大的受益者,但WTO成立后开始的多哈回合谈判长达十多年都没有获得实质性进展,其规则迟迟不能得到升级,以致不能迅速应对世界经济贸易的新发展。面对长期的贸易逆差等问题,美国开始失去耐心。[15]特朗普政府不但抛开WTO的贸易规则,频繁发动贸易战,而且还在WTO上诉机构成员(也称“WTO大法官”)的遴选程序上设置障碍。其利用任命新的大法官或大法官连任所必须的“协商一致”启动程序的规定,使WTO大法官人数因任期期满而不断减少。2019年,WTO上诉机构成员只剩下3名,勉强凑够一个合议庭,而到了2020年将只剩下中国籍大法官一人。如此一来,那时的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将名存而实亡,WTO多边贸易机制的运行也将陷于停顿的状态。
美国主导的“退群潮”,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遇到的最严峻挑战,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障碍。虽然世界其他国家很少跟进,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听之任之。恰恰相反,美国拥有当今世界最大的实力和影响力,且拥有众多的盟国,即使很多盟国不愿意跟随美国,但也可能迫于美国的压力而屈从。基于当前的国际形势,在这场事关国际法前途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较量中,中国有必要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推动国际法的文明包容性。文明包容性是20世纪国际法发挥作用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只有具有文明包容性的国际法才具有普适性。这种文明包容性不但包括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宗教文明,还包括欧洲、中东和西亚、南亚和东南亚、东亚和东北亚、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各个文明。其在国际法方面的表现,就是维护多边主义和国际法的权威,反对单边主义、强权霸凌主义及弱化国际法。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是一个很好的倡议,可以串联起从中国到欧洲的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构成一个跨洲规模的文明包容圈,通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将大量的国家和民族串联在一起,用事实证明文明可以相互包容,从而避免冲突。
第二,完善多元性国际文化法律制度。文明是文化的内在价值,文化是文明的外在形式。美国退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应该增加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力度,使其成为协调各国社会、文化、教育等事业的中心机构。通过起草和签署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强化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各文明相互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在国际文化财产保护方面,制定相关的文化财产保护公约,督促过去殖民时代被盗窃、掠夺以及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物归原主。
第三,积极弘扬中华文明的传统优秀文化及其精神价值,促进和丰富国际法体现的文明建设。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传统优秀文化及其精神价值直到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些传统文化的精髓,对于国际法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天下为公”的政治理念主张政治手段与政治目的的一致性,强调以德服人,柔以怀远,协和万邦,兼济天下;“和而不同”的文化理念体现了中华民族宽厚包容的性格以及对自己独特的生存和发展方式的自觉自信。中华文明中的瑰宝既是属于中国的,也是世界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中国所倡导,中国理应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1]威廉·麦克高希:《世界文明史——观察世界的新视角》,董建中、王大庆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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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坚定的政治立场,以党的领导为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辅导员必须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有大局意识,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形象;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尤其是关于留学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保持头脑清醒和政治上的敏感性,时刻关注留学生的思想动向,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的安全稳定。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国际法”一词最早是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提出来的,他所指的“国际法”是在此之前一个多世纪就已形成的一种源于欧洲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律规则体系。[2]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的原理,国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关系。[3]虽然由于国家间存在着实力的差异,不可能达到结果的平等,但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必须满足形式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这样的国际法最初出现于17世纪的欧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体现出来的以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欧洲国际法。在当时的世界,它相对于其他文明圈的国际法律规则体系而言并不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只不过是世界各大文明圈各自存在的国际法律规则中的一种而已。在中近东、远东等非西欧文明圈内也同时还有其他的国际法律规则,有些甚至已经存在了上千年之久,构成自己的文明和国际规则的一部分。[4]自欧洲国际法诞生之日起,它就开始不断向世界其他地区扩展,逐渐取代了其他文明圈的国际规则,成为世界上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唯一法律规则,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获得了唯一正当性。
根据1900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常设性国际仲裁机构——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于1910年成立。虽然当时它所起的实际作用不大,但世界上终于有了一个解决国际争端的固定常设仲裁机构,实现了零的历史性突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其设立的司法机构——常设国际法院(PCIJ)是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国际司法机构,并审理了若干国际法争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在海牙成立了海牙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它取代了常设国际法院的功能,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也是当今世界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海牙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体制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威司法机构,在大量的案件审判和提供咨询意见中有力地维护了国际和平和安全。[1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成立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使得国际法终于从以往的工具和文明的层次上升到了实现国际正义的普适性高度。其后设立的前南斯拉夫战犯法庭、卢旺达国际法庭、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也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开展小学语文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进行备课、教学工作,同时也需要对学生的学习状况以及学习态度进行分析,开展评价工作。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大部分教师都会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忽视学生的能力发展,降低了评价的公平性,同时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信心。但是在慕课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将会转移自身的评价角度,促进评价工作的多元化以及人性化发展。在此情况下,学生就会产生学习信心以及学习热情,从而能够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3]。
[5][9]安东尼奥·卡塞斯:《国际法》,蔡从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7]邵沙平、余敏友:《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
[8]李琼英:《拉丁美洲与国际法不干涉原则》,《拉丁美洲研究》1982年第1期。
[10]程道德:《中华民国政府废除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对外交涉》,《民国档案》1986年第1期。
C罗幼时生活在一个贫困的家庭,没有足球,没有球场,但他却拥有最宝贵的财富——梦想。所以,即使卑微,但他从不向命运低头。没有球场,他就在街上踢球。因为他心怀梦想,所以当他被那些比他大的孩子一次次推倒时,他选择了一次次站起来。后来,在面对人们的嘘声不断时,他这样告诉自已:“别在乎那些,按照自已的方式踢吧!嘘声不会改变你的比赛。”因为他心怀着梦想。所以他是那样执着地站在球场上,终于,他成功了。是梦想让他四次捧起金球奖奖杯。因为梦想之星始终在他的胸膛中闪耀,所以他的每一次崛起都令人惊艳。
[11]蒂莫西·希利尔:《国际公法原理》,曲波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群众文化事业作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音乐是群众文化活动中的重要艺术形式,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首先,有必要形成一套林业生态技术推广机构从上到下,每一层都是相互联系的,从而为林业技术推广更好的支持。加快与林业密切相关的乡镇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例如,在交通不便的地方,有关林业技术推广点,应该建立完善的林业生态技术推广体系全覆盖。其次,明确林业生态技术推广的相关责任,并实施对个人的具体工作。最后,有关金融部门应加强对林业技术推广的支持,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建立试验区,相关林业部门的支持,促进生态林业技术的推广。
[12]张乃根:《国际法原理(第二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13]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14]柴麒敏等:《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的分析及对策建议》,《中国发展观察》2017年第12期。
[15]苏华:《特朗普政府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及WTO的角色变化》,《国际经济合作》2018年第4期。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Fusion of Civiliz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HE Li
(School of Law,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8, China)
Abstract :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has its roots in European civilization, was born as a European regional law. It coexists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s of non-European civilizations. With the military power and colonial expansion of European countries, European international law spread across the world, an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rules of other civilizations disappeared. Since the 20th century, the principles of sovereignty and equal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have found genuine manifestations around the world, and the elements of universality have grown; as a result, international law has become the only set of international legal rules acceptable to the whole world, and the commun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has emerged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Despite the U.S. attempts to weaken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will continue striving to maintain the commun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mote the exchange and fusion of civilizations, and advance the building of th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Keywords :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nternational law, civilizations
中图分类号: D9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8-0460( 2019) 06-0043-08
收稿日期: 2019-06-26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研究”(18ZDA153)
作者简介: 何力,男,重庆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蔡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