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中自然人股东的税收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人论文,股东论文,税收论文,困境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并购背景介绍 2015年1月,《上海证券报》以“7000万税单‘逼停’北纬通信3.62亿元重组”为题报道了北纬通信并购失败的经历,主要内容为北纬通信的重组申请已经证监会审核并通过,但因目标公司自然人股东无力交纳约70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款,意外地逼停了总金额达3.62亿的并购进程。这件事情足以引起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当前并购税制中自然人股东税收困境的关注和思考。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纬通信)的前身是北京北纬天星科技发展中心,由后者改制并增资扩股发展而来。北纬通信主营移动增值业务,拥有自主研发的增值服务平台,通过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的网络渠道,为用户提供各种手机功能型和增值型服务,包括短信、彩信、彩铃、手机上网、无线语音增值服务等。2007年8月,北纬通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移动通信行业的实力派。杭州掌盟则属于移动互联网行业的佼佼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光环,自主研发是企业的优势,主要是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其中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专为发行商提供产品推广发行渠道,是连接移动应用程序和手机终端用户的纽带,还可以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的移动应用程序和各种手机资源下载平台。二者优势互补,很快便达成并购意向。 根据《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的介绍,蔡红兵等杭州掌盟的自然人股东们应交纳的所得税总额大约7000万元。北纬通信曾表示,目标公司股东并非不重视本次并购交易引致的所得税负问题,只是在税款交纳期限、金额方面与税务部门存在不同理解,即将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时,才发现本次交易产生的应交个人所得税款远远高于预期金额。另外,按照最新的税收文件的规定,杭州地税部门要求一次性缴清个人所得税款,蔡红兵等六位股东无力支付这笔巨额支出,并购交易被搁浅,重组不得不宣告失败。最终杭州掌盟不得不选择支付500万赔偿金来结束运作已久的重组方案,北纬通信早前运作由旗下两个全资子公司持有的合计17.03%的杭州掌盟股权的价值也因此大打折扣。 二、北纬通信并购杭州掌盟案税务处理分析 (一)并购过程 据北纬通信此前披露的重组方案,北纬通信拟以25.18元/股发行841.33万股份及支付14995.08万元现金,购买蔡红兵、钟伟俊、冯利平、马峰、马琴、张苗苗及汇成众邦等股东拥有的82.97%的杭州掌盟股权,标的对价为3.62亿元。本次并购前,北纬通信通过两家全资子公司永辉瑞金(持有杭州掌盟11.31%股份)和九天盛信(持有杭州掌盟5.72%股份)合计持有杭州掌盟17.03%的股份,本次并购完成后北纬通信将取得杭州掌盟其余82.97%的股权而变成100%控股。蔡红兵等六位则成为母公司北纬通信的自然人股东,杭州掌盟成为北纬通信的全资子公司。并购前后股权结构如图1和图2。 图1 原方案并购前股权结构图 图2 原方案并购后股权结构图 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并购交易不会引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并购完成后,北纬通信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由20.05%减至19.42%,但仍是北纬通信的最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地位没有改变。 (二)税务处理 根据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杭州掌盟2014年3月末全部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3629.83万元。收购股权的比例为100%-17.03%=82.97%,收购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3629.83×82.97%=36199.67万元,与支付总对价36179.96万元基本相等。根据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杭州掌盟2014年3月31日的总资产是6138.44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是5854.97万元,假定收购日杭州掌盟的计税基础等于2014年3月31日账面净资产5854.97万元,按照原方案的现金支付比例为14995.27/36179.96=41.4%。根据现行税法,现金支付占总交易额的比例大于15%,虽然交易股权占总股权的比例(82.97%)大于75%,也只能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并购双方所得税纳税情况如表1。 收购方北纬通信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方式获得杭州掌盟82.97%的股权,并不产生纳税义务。假定股票面值1元,北纬通信只需以做以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杭州掌盟 36179.96 贷:银行存款 14995.27 实收资本 841.33 资本公积 20343.36 被收购方的纳税情况如下: 原收购方案被收购方共产生纳税义务6294.1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共需交6105.41万元个人所得税税款,法人股东需交188.75万元企业所得税款。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杭州掌盟六位股东转让股权应交所得税金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获得股权的初始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20%。其中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纳税时间的要求如下:股权受让方应自签订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在受让方已实质性获得股权的情况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下月15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杭州当地税务部门对完税时间的要求是15日内一次性缴清,如此一来被收购方杭州掌盟股东们就会产生大额现金流出。 收购方北纬通信给杭州掌盟股东的现金方案除了法人股东汇成众邦是一次性付清现金以外,给六位自然人股东的支付方案是首付40%,剩余60%分三年付清。由此看出不管是多么有实力的股东一次性拿出约1.5亿的现金都绝非易事。六位自然人股东第一次拿到的现金总数是5649.27万元,与总税款6145.01万元还有507.8万元的缺口,也就是说主并方第一次支付的现金要全部交给税务部门后,还要自筹507.8万元的现金补齐税款。如表2所示,大额纳税资金缺口导致并购交易失败。 三、北纬通信并购杭州掌盟失败的启示 (一)并购重组中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税收待遇差别悬殊 当前并购税制对法人股东的优惠条款很多,却忽视了自然人股东的存在。根据现行税法,我国法人股东对股权收购支付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案。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案引起并购双方不同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并购双方的财务状况。但是对自然人股东并没有可选择的税务处理方案,自然人股东向投资公司出让股权,投资公司以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出让股权的自然人或相关企业必须按照出让股权的交易价格(公允价值)扣除该股权的计税成本确认转让财产的收益。不管收到多少现金,只要转让价格大于成本税务会计就要求转让方确认转让所得,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优惠可言。针对法人股东,税法还规定,居民企业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把非货币性资产(如股权)的投资转让所得,分期计入相应5个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实现减轻当期纳税负担,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显然,当上市公司并购一家企业时,目标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必须一次性缴清个人所得税,但是法人股东却可以分期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税收待遇差别悬殊。 (二)自然人股东身份转变为法人股东得不偿失 杭州掌盟的六位自然人股东是否能够通过变更为法人股东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呢?答案是可以,但成本会更高。假如六位自然人股东以持有的股权作为资本,注册成立新的A投资公司,则A投资公司持有杭州掌盟82.97%的股份。但是股东以股权作为出资是要按公允价值入账的,同时股权持有者还要确认转让所得交纳所得税,这和原方案交纳的税金应是一样的,还要开支注册、评估等额外费用。除非他们有先见之明。在杭州掌盟股价未上升之前注册A公司,才会有节税效果。但是,这个身份转变过程很复杂,而且六位自然人股东有可能在A公司交了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再交个人所得而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成本会更高。 (三)自然人股东的税收困境对税收中性原则提出了挑战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增加税收但是不能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运行为代价,公平对待所有纳税人的税收制度,也包括平等对待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其理论基础是市场能比政府更有效地配置资源。重拾税收中性的目的是要让市场机制在不受政府干扰的情况下调节国民经济活动的运行,防止征税对市场机制的破坏,避免税收对市场效率的扭曲。随着国家经济干预职能的加强,税收都会不由自主地影响到经济生活方方面面。所以,主流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一国税制完全按照中性原则建立是很难的,但是可以根据征税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运转来判断税收的中性和非中性。公司并购是公认的市场效率组合方式,北纬并购失败案意味着并购税制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完善。 四、自然人股东走出并购税收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赋予自然人股东税收延期选择权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往往采取定向增发股份作为被收购企业支付对价,被收购方的自然人股东主要获得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还要锁定至少一年以上才能套现。这个过程中并不产生现金流入,却产生巨额的纳税义务,更有纳税时点的要求,由此产生了无力负担巨额个人所得税款的尴尬局面。对于重组税负的延期选择权,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文中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时,行权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自然人股东能否享有平等的税收延期选择权,有待于政府、理论界和实践者们的共同努力。 (二)培育金融中介,输血并购市场 金融中介的介入是自然人股东摆脱并购重组困境的良方。在自然人股东面临巨额纳税义务时,如果有成熟的金融中介介入,提供适当的资金协助自然人股东渡过难关,也许北纬通信与杭州掌盟的合作就指日可待了。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具备这样的创新能力,并购市场缺乏有开拓意识的金融中介。 (三)重视税务风险,依托税务顾问 从北纬并购案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对并购的税务风险没有足够的重视。北纬并购失败案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公司对税务顾问的依赖不亚于对法律顾问的依赖。北纬通信并购案的失败源于杭州掌盟六位自然人股东对并购可能产生的税负认识不足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从严征收,如果参与方能有得力的财务或税务顾问协助,早日进行并购税务筹划,就能及时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提高并购效率。标签:北纬通信论文; 税收论文; 自然人股东论文; 股权并购论文; 法人股东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 股东论文; 自然人论文; 公司收购论文; 自然人控股论文; 个税论文; 股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