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特征及其现代意义_诚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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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思想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具有鲜明特点的诚信观。在对其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梳理出中国传统诚信观的根本要求和特点,挖掘和继承其中具有现代价值的思想遗产,对于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诚信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的社会信用体系大有裨益。

一、“诚信”的基本内涵

在中国传统诚信观中,诚信是具有基础性地位的重要道德范畴之一,同时“诚”与“信”又是两个分别有着不同含义、相对独立的范畴。分别考察“诚”、“信”观念的形成和特有的含义,有助于完整地理解“诚信”范畴的基本内涵,这对于深刻地把握中国传统诚信观根本要求及其特点是非常必要的。

1.“诚”。“诚”作为传统伦理规范在历史上有深远的影响。“诚”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是一个重要的哲学和伦理学范畴,它既代表物理、事理,又代表特定的伦理原则和人的品性。《礼记·中庸》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诚”的思想,不但认为“诚者,天之道也”,即“诚”是自然界固有的状态和规律;同时还认为“诚之者,人之道也”。作为万事万物运行的事实与规律的天地之“诚”,与“人之诚”之间具有统一性;“诚”是天地的根本特征,人道之诚只是对天地之诚的尊敬和效法。

从伦理的意义来看,“诚”范畴是指人的一种真实不欺的品性和做人的原则与道理,其根本要求就是“真实无妄”,即符合实际,没有虚妄。南宋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庸》中,对“诚”的释义是:“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又在《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中说:“诚,实也。”清代的戴震在《孟子字义疏证·诚》中,对“诚”的释义也持此说。上述解释确实准确道出了“诚”的含义,也代表了传统诚信观关于“诚”范畴的一脉相承的看法。

“诚”也是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在成书于秦汉之际的儒家经典《礼记·大学》中,将“诚”列为“八条目”之一,其中“诚”在个人道德修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即“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至此,为重视“诚”在道德修养中的重要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

2.“信”。“信”一词,原指祭祀时对上天和先祖所说的诚实不欺之语。后逐渐摆脱宗教色彩,在春秋时期经过儒家的倡导,把言行不悖严守诺言作为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孔子在《论语·阳货》中,将“恭、宽、信、敏、惠”作为体现“仁”的五种重要道德品行。孟子将“信”作为处理五种人伦关系的规范之一,提出“朋友有信”[1]。西汉董仲舒则在总结孔孟思想的基础上,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使其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从此确立了儒家的“信”德在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综观作为传统伦理学的“信”规范,在其要求上有内在的根据与外在的表现两个重要方面。历史上的一些学者和思想家根据需要,经常从不同的方面来释“信”。例如《尔雅·释诂》从“信”的内在要求和它的价值本原意义上来释“信”:“信,诚也。”东汉班固在《白虎通·情性·论五性六情》中也讲:“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说文》中所说的“信,诚也,从人,从言”,也是如此。南宋时期的袁采则从“信”的外在表现方面来释“信”,即“有所许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所谓信也”[2]。

传统的诚信观在对“信”的规定上,兼顾了“信”的内在要求与外在表现两个方面的内容。《辞海》中对“信”的解释就是:“诚实;不欺”;又指“信用”,即守信。这种释义符合传统诚信观中对“信”基本含义的规定。一般地讲,“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不妄,遵守诺言的品质和行为。可见对于“信”的规定也离不开“诚”。

3.“诚”与“信”的连用和不可分割的意义。大约从先秦时期开始,就已经开始把“诚”与“信”连在一起使用,如《荀子·不苟》中有“诚信生神”一语。此后在其他时期的著作中,也不断出现“诚信”连用的情况。例如,成书于西汉时期的《盐铁论·世务》中讲:“诚信著乎天下。”唐代吴兢所撰写的《贞观政要》在卷五《诚信第十七》中讲:“君之所保,惟在于诚信。诚信立则下无二心。”武则天也讲:“凡人之情,莫不爱于诚信。”[3]等等。“诚”与“信”在语句上的连用,不仅从一个方面说明了诚与信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同时也表明在伦理学的意义上它本身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范畴。

诚与信的不可分割关系,特别表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诚与信的互相训释上,即以信释诚,又以诚释信。这是因为“诚”是里,“信”是表;“诚”是神,“信”是形;“诚”是“信”的根基,“信”是“诚”的外貌。“信”在其根本要求上,必须是有“诚”之信。因此传统诚信观认为,“诚”相对于“信”来讲,具有更为根本的伦理价值本原的意义。北宋的周敦颐在《通书·诚下》中,总结了诚信的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诚”的价值本体功能做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诚,五常之本,百行之原也”的命题,认为仁、义、礼、智、信及孝悌等一切有关伦理的行为,皆以真实无妄的“诚”为根本或本原。

由于这样一种关系,传统的“信”观念实际是属于诚信观念的。一般来讲,诚信的基本内涵就是指诚实不妄,恪守信用;其基本要求就是言合其意(诚意)与“言必信,行必果”。

二、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特点及其现代意义

中国传统诚信观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丰富其思想内涵,并逐渐形成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正因为这些特点,使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继承和借鉴价值。具体地讲,它有下述三大特点。

1.重视和要求实事求是的精神,是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特点之一。诚信得以建立的基础是“求真”、“求实”,否则无心诚信,因此是否能够做到求真、求实,是履行诚信原则的关键所在。传统诚信观对此非常强调以下两点:

首先,它注意从学理上说明求实是诚信的根据。“诚”就是天、自然运行的机制和规律。《庄子·渔父》中曾经以“真”来释“诚”,说“真者,精诚之至也”。这里的“真”,是关于沟通自然和认识自然所达到的天人合一状态,也是对“诚”的追求达到的一种状态和境界。追求本真和诚信之间的内在关系,道出了诚信所要求的真实无妄的实质。诚信之所以是处理人事的伦理原则,是因为它遵循着物理和事理。因此《礼记·中庸》中强调“诚之者,人之道也”。朱熹对此特别地解释道,所谓“诚之者”,是“未能真实无妄,而欲其真实无妄之谓,人事之当然也”[4]。也就是欲努力地学习、追求和达到真实无妄,才是追求“诚”,也才是做人的道理。同时,有“诚”才可以“成物”、“成事”。

其次,它注意从实践的层面,阐述明达事理与“诚”之间的互动关系。对此在《礼记·中庸》中有一段典型的论述:“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即人由于天赋诚实从而明达事理,这是本性;由于明达事理而导致的诚实,这是教育;秉性诚实就能明达事理,明达事理也能导致诚意。陆九渊由此强调在实践中要求注意做到“不妄于外而言之”[5]。就是道家的先祖,也提醒人们注意“信言不美,美言不信”[6]。

传统诚信观关于重视和强调实事求是的思想,在今天也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实事求是不仅是思想路线、工作作风,更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它本身就具有重要的道德属性和道德价值,包含着丰富的道德内容与要求。实事求是不仅是诚信道德要求的思想前提,也是诚信道德观念中所要求的不可分割的最为重要的思想内涵。了解传统诚信观的这个特点,有助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中,自觉地注意不断着力解决这个深层次的道德问题。

2.重视诚对信的根本制约关系,是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特点之二。“诚”与“信”两相比较,“诚”是更为根本和基础的东西;在一定层次上,“信”始终要受“诚”的状态的制约。因此传统诚信观非常强调“信所立由乎诚”的思想。例如张载在《正蒙·天道》中讲,“诚故信”。程颐《周易程氏传·卷二》中也讲,“欲上下之信,惟至诚而已”。所以“不诚者失信”[7]。中国传统诚信观非常注意把“信”与“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强调诚则生信,无诚则无信,力求避免无“诚”之“信”,并且形成中国传统诚信观中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

这一特点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今天诚信问题成为整个社会都备感关注而又十分敏感的话题,“诚信”也是今天我们特别强调的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对它的理解上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特别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首先,一些社会成员把诚信等同于经济信用,主要是在作为手段或经济活动方式的意义上来理解它。在经济领域或经济学意义上,“信用”主要是指货币借贷和商品买卖活动中延期付款或交货的形式,也包括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服务的形式。显然,经济信用只是诚信的部分内容,而信用需要以诚信作为基础和支持,否则信用无法维持。把诚信等同于信用,固然与我国当前经济信用状况存在严重问题,并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有关,同时也与一些人对“诚信”的狭隘理解有关。

其次,尽管今天对于“信用”的理解已经不局限于经济学上的意义,已经把它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但是不可否认,我们的一些个人、企业、团体,把诚信作为生存与发展手段来进行理解和宣传的较多,而从求“诚”、求“真”自身价值的角度讲的较少。两者相比较,在认识和宣传上后者显得深度与“底气”不足。

上述现象的存在,无疑不利于我们全面深入地理解和贯彻诚信的道德原则。中国传统诚信观关于重视诚对信根本制约关系的思想,对于我们在理解、宣传诚信的道德要求,进行关于诚信的道德修养具有一定现代价值。这种价值就表现在履行诚信的要求,不仅仅是出于获利的“明智选择”,更根本的还要出于道德上的责任。

3.以善为标准,追求诚信的正当,是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特点之三。传统诚信观以善为标准,始终坚持把诚信建立在它本身所具有的道德的正价值基础上,追求诚信的正当。这是因为不但“诚”的核心是本真,而且“信”也要求所言要符合本心,所诺要符合本意。但是如果对此不加以任何限制,有可能由追求本真、本心而导致恶。不问道德原则如何,只管贯彻自己言行,“言必信,行必果”,只是“硁硁小人哉”[8]。《礼记·中庸》中非常强调“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即努力去追求达到“诚”的人,就是择取善事善理而坚定执著地去做的人。北宋张载的《正蒙·中正》中提出“诚善于心之谓信”,意谓恪守善德即为信。程颢、程颐认为能固守住善者,才可以称之为诚。朱熹提出“实于为善,实于不为恶,便是诚”[9]。孙中山曾将中国固有的传统道德概括为“忠孝仁爱信义和平”[10],其中就将“信义”并列。这里的“信义”就是强调坚持正义,讲究信用。这些都体现出传统诚信观强调诚信必须受善制约的思想。

传统诚信观将诚信与“善”紧密相连,注重其诚信的实质内容,而不是仅仅注重于诚信的外在形式要求,将其作为单纯的戒律。如儒家将诚信建立在“义”的基础上,“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11]。这里涉及在特殊的情况下诚信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对其处理时如何注意解决好经与权、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问题。上述思想对于我们在新时期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坚持道德对于诚信的制约性,提倡善的诚信,反对恶的、不正当的“诚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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