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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集使制度和进奏院制度,分别是唐朝前后期中央与地方保持联系的制度之一,二者大体在代、德宗朝完成了交替。关于朝集使制度,胡宝华曾撰有《唐代朝集制度初探》(注:《河北学刊》,1986年第3期。),日本学者曾我部静雄曾撰有《上计吏与朝集使》,雷闻撰有《隋唐朝集制度研究》;关于进奏院制度,张国刚曾撰有《唐代进奏院考略》(注:载《文史》第18辑。)。这几篇文章分别对朝集使和进奏院的源流、使命加以分析,并指出了它们在保持中央与地方联系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既然这两项制度都是中央与地方保持经常性联系的方式,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是什么因素促使朝集使制度消失而代之以进奏院制度呢?本文就这个演变过程试加以探讨。
一、唐代朝集使制度的由来及特点
《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职掌”条:
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它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篚于殿庭。
可以看出来,朝集使身份为各地方州府都督、刺史或者长史(别驾)、司马。入朝时间为每年冬季,任务是参加考课和礼典活动,这两个任务,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中央权威的象征。
朝集使制度与中央集权制的兴衰有密切关系,明了这一点才可对该制度有较完整的把握。为此首先需简单回顾一下战国出现的上计制度(注:相关研究可参看高敏先生《秦汉上计制度述略》,载氏著《秦汉史探讨》第174-195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9月版。以及韩连琪先生《汉代的户籍与上计制度》(载于《文史哲》1978年第3期)、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卷《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语所1961年版)、葛剑雄《秦汉的上计与上计吏》(载《中华文史论丛》1982年2期)。),上计——朝集使——进奏院,这是北宋以前中央与地方联系方式的演变过程。
上计指地方官员冬季入京的活动,主要内容是为中央呈送所部郡国户口版籍簿、垦田簿籍、钱谷收支帐目簿、治安状况统计簿、地图等物。高敏先生认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是“(秦汉)中央政权控制各郡国和县邑道侯的有力手段”。(注:《秦汉史探讨》第194页。)
上计制度从战国一直延续到南北朝时期,在隋开皇初年演变为朝集使制度(注:《隋书》卷1《高祖纪》记载云:“(开皇六年二月,公元586年)丙戌,制刺史、上佐每岁暮更入朝,上考课。”这个制文当中,入朝者的身份、入朝时间、承担的任务都具备了朝集使的基本特征,而且许多隋史史料中(例如《隋书》卷69《王劭传》、《隋书》卷73《循吏·房恭懿传》、《柳俭传》、《资治通鉴》卷183“大业十二年正月”条等)已经出现了“朝集使”的名称,所以可以认定朝集使出现于开皇时期。)。唐代继承了下来(注:胡宝华先生认为唐代“朝集制度始于何年,史有阙文,不得而详,但最晚贞观初年已有这方面的记载”,我认为在唐高祖武德年间就出现过有关朝集使的记载,《通典》卷22《职官》:“大唐武德中,天下初定,京师谷籴贵,远人不相愿仕流外,始于诸州调佐史及朝集典充选。”这些诸州佐史身份符合上述开皇六年制,活动又被称为“朝集”,所以很可能就是朝集使。《册府元龟》卷109《帝王部·宴享》:“(武德九年)宴朝集使于百福殿”,可资证明。但是此时的朝集使制度大概是不规范的,《通典》卷15《选举三》:“初,武德中,天下兵戈方息,万姓安业,士不求禄,官不充员,吏曹乃移牒州府,课人应集,至则授官,无所退遣。四五年间,求者渐多,方稍有沙汰。”官员铨选竟然“课人应集,至则授官,无所退遣”,那么为铨选提供依据的考课制度以及与考课密切相关的朝集使制度规范与否可想而知,武德年间有关朝集使的记载稀少的原因或许就在于此。相关研究亦可参看雷闻先生《隋唐朝集制度研究》。),并且有进一步的发展。
该制度显示当时中央集权制较东汉后期已经有效地加强。西汉时上计者主要是地方郡丞,而在东汉时期,上计者身份趋于低微,出现了专门的上计掾、史,品秩不高。高敏认为这反映出上计制度的重要性有下降的趋势,而这种下降是与东汉后期中央集权的逐步削弱和地方势力的逐步壮大互为表里的(注:《秦汉上计制度述略》,《秦汉史探讨》第191页。)。这个现象一直到南北朝时期也未有改观。
而朝集使身份是地方都督、刺史或者长史、司马,其级别较之上计掾、史不可同日而语。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经常出现的地方长官长年不入朝、挟兵自重的景象相反,每年冬季这些地方长官都严格按照规定分番入京朝集,《唐律疏议》卷十《职制》记载了对违期不到者的严厉处罚:
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仗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徙一年半。疏议解释云:“‘凡公事应行者’谓有所部送,不限有品无品而辄稽留。‘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
现有史料当中,除了发生动乱(注:比如隋末农民起义爆发,《资治通鉴》卷183大业十二年正月条:“朝集使不至者二十余郡”。天宝十四载安史之乱爆发,朝集使制度又整整中断了25年。),我们确实很少见朝集使有无故迁延不到者。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那就是朝集使在京所从事的活动虽然比较庞杂,但是大多数都是非经常性的,只有参加所部官员考课和礼典活动才是主要“项目”,这和上计制度比较起来少了不少内容,比如上计活动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向朝廷上呈户口籍簿,而在唐代,朝集使并不负责上交计帐,而是有专门的“计帐使”(注:《旧唐书》卷43《职官志》:“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京师诸司,皆以四月一日纳于都省。其天下诸州,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连署封印,附计帐使纳于都省。”上引《唐律疏议·职制》文中则将朝集使、计帐使并列,可见朝集使与计帐使是两个不同的职事。),上计活动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汇报本地官员一年以来的工作状况。而在唐代,可以见到许多其他监察地方官员的措施,除了御史台外,主要是各种由中央派出的使职官,比如观风俗使、十七道巡察使、十道存抚使,另外还有安抚使、按察使等等名目(注:《唐会要》卷77《诸使·上》。),这些使职的特点是代表中央、以审查地方官员善恶为主要内容,“敕使抚巡、人皆怵忭”(注:《唐会要》卷77《诸使·上》。),于是中央可以更及时灵活地掌握地方长官工作状况。
这样,原先许多由上计者承担的任务已经被逐渐分割出去,不需要地方长官每年朝集时来履行了,朝集使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吏部参加考课。因此他们有时候被径直称为“考使”(注:例如《唐会要》卷24《诸侯入朝》记载唐太宗下令为朝集使修建邸第时就把“考使”、“朝集使”两词混通使用。但是“考使”是一个涵盖面更广的概念,《新唐书》卷46《百官志》:“贞观初,岁定京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之,号监中外官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后屡置监考、校考、知考使。”可见“考使”包括中央与地方参加考课的官员。有关朝集使参加考课的具体方式可参看胡宝华文章,在此不赘言。),上引《大唐六典·尚书户部》叙述朝集使活动内容时只提考课与元日朝会大概就是这个道理。地方官员权力的被分割也是中央集权制加强的体现。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朝集使制度重要性的降低。考课本身对中央来说是一项大事,是对地方官员进行控制的基本手段,“三载考绩,黜陟幽明”,而朝集使制度就是考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每年朝集使云集京城,常参与国家政策讨论并接受皇帝宴请和训诫,《唐大诏令集》、《册府元龟》和《曲江文集》等史料中保留有大量“赐朝集使敕”,都是中央重视这一制度的体现。
安史之乱爆发后,国家陷入战乱,中央权威遭到空前破坏,朝集使制度和其它许多制度一样已经无法遵行,整整中断了25年。
二、朝集使制度在德宗朝的恢复与终止
肃、代二朝期间,朝集使制度一直没有恢复(注:《唐大诏令集》卷110至德二载正月肃宗《诫示诸道制》曾命令“诸侯述职,以时受计”,《全唐文》卷331杨绾《上贡举条流疏》中曾经提及诸州举人“随朝集使以十月二十五日到省”,《资治通鉴》卷222将此疏奏时间系于广德元年(公元763年)。但是以当时局势,这些举措恐怕无法真正实施。),其唯一经常化、制度化的行政任务——参与考课——已经被其它制度取代了。
肃宗灵武即位之初,“强寇在郊,始命中书以功状除官,非旧制也。”(注:《唐会要》卷74《选部》。)授官既然如此,大概考课更无从谈起。
《唐会要》卷81《考·上》记载,代宗宝应二年(公元763年)正月考功奏请设立京外按察司:
京察连御史台分察使,外察连诸道观察使,各访察官吏善恶。……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状报考功……至校考日,参事迹以为殿最。
这样,中央可以通过诸道观察使直接审查地方官员之善恶臧否,作为考课依据(注:一直到元和十四年(公元819年)十二月,考功的奏言里依旧在强调“据宝应二年敕,御史台分察使及诸道观察使,访察官吏善恶功过,稍大事当奏闻者,每年九月三十日具状报考功,至校日参验事迹,以为殿最。”(《唐会要》卷81《考·上》),可见至少到此时还是在执行代宗朝的考课制度。),不再需要刺史提供这些信息。
既然朝集使最主要的行政任务已经被取代,似乎该制度就没有恢复的必要了,可是在德宗时期,朝集使又重新出现了:
《册府元龟》卷630《铨选部·条制二》:
德宗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五月癸亥即位。六月巳亥,德宗御丹凤楼大赦天下,诸州刺史、上佐,自今以后准式入计。
《旧唐书》卷12《德宗纪》:
(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十一月辛酉朔,朝集使及贡使见于宣政殿。兵兴已来,四方州府不上计、内外不朝会者二十有五年,至此始复旧制。州府朝集者一百七十三人,诏每令分番二人待诏。
为什么这个时候恢复朝集使制度?我认为,此时恢复朝集使,大概是要利用其礼仪上的象征意义——象征万邦来朝、朝廷依旧统驭四方。
众所周知,唐代是个高度重视制礼作乐的时代,其用意在于为日常社会活动确立一种有利于维护统治秩序的行为规范,正所谓“安上治民,莫善于礼”,而隋唐朝集使经常参加各种礼仪庆典。这些活动蕴涵的意义值得分析一番,惜胡宝华先生文中对此几乎只字未提,现简单叙述、分析如下:
朝集使参加的礼典中最重要的是每年元旦的朝贺仪式,《大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礼部郎中员外郎职掌”条:“凡元日,大陈设于太极殿……二王后及百官、朝集使、皇亲诸王并朝服陪位。”《通典》卷123《嘉礼》“皇帝正至受群臣朝贺”条:“设诸州朝集使位,都督、刺史及三品以上,东方南方于文官三品之东,重行,北面西上;西方北方于武官三品之西,重行,北面东上;四品以下皆分方位于文武官当品之下”。在五礼的嘉礼仪式中,专门为朝集使所设的一共有三项:“(嘉礼)其仪有五十,……二十四曰朝集使辞见……三十曰受朝集使参辞……四十曰朝集使礼见及辞”。(注:《大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礼部郎中员外郎职掌”条。)其它礼仪也常见朝集使参与,比如为皇太子献寿、(注:《大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礼部郎中员外郎职掌”条。)冬至、(注:《旧唐书》卷43《职官志》。)封禅、(注:《隋书》卷2《高祖纪》、《旧唐书》卷3《太宗纪》、《旧唐书》卷23《礼仪志》。)谒陵、(注:《新唐书》卷14《礼乐志》。)谒先师、(注:《新唐书》卷44《选举志》。)贺祥瑞、(注:《隋书》卷69《王劭传》。)献捷、(注:《旧唐书》卷113《郭知运传》。)宴蕃使、(注:《旧唐书》卷194《突厥传》。)旌表大臣、(注:《隋书》卷73《循吏·房恭懿传》、《柳俭传》。)重臣的丧礼等等(注:《新唐书》卷97《魏徵传》、《旧唐书》卷68《尉迟敬德传》。)。
在上述仪式中,朝集使的位次值得注意,一般来讲总是次于京官,比如上引《通典》卷123《嘉礼》中,朝集使位次列为京官之后(即便品秩相同)、诸蕃使前,而且同书卷130《开元礼纂类·嘉礼九》中的“朝集使于尚书省礼见”仪式中,也是京官先入位、朝集使后入位,并且朝集使先拜京官。这固然是中国传统的内重外轻思想的体现,但是唐朝这个律令制国家特地以制礼的方式将其制度化,其目的无非是体现中央政府地位崇高无上。
汉以后统治者和思想界无不以西周为榜样,周礼描述的世界就是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王国,万邦来朝景象是每个帝王心仪已久的,而四方朝集使聚于殿堂就是这场面的再现,至唐代,时人仍将地方刺史比附为三代之诸侯,“但今之刺史,古之诸侯,虽立名不同,而监统一也。”(注:贞观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诏,见《唐会要》卷47《封建杂录·下》。(唐)张鷟《龙筋凤髓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籍田”条亦称:“今之刺史,古之诸侯。”)所以内外官员俯身朝觐之际,也就是朝廷宣威于天下之时,朝集使们如期朝参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乃是君王追比三代梦想的体现。
德宗恢复朝集使的举动可以说体现了德宗即位之初锐意进取的心态,此时藩镇割据已久,代宗在世期间没能解决这个问题,德宗刚刚上台,雄心勃勃,秣马厉兵,后来确实曾有一系列试图平定藩镇的举措,此时藉朝集使制度的恢复,刚好可以向天下表明自己的抱负。
此事的倡导者应该是颜真卿。四王二帝叛乱时,李希烈陷汝州,权相卢杞欲藉李希烈之手置真卿于死地,“乃奏曰:‘颜真卿四方所信,使谕之,可不劳师旅。’上从之。”李希烈果然拘押真卿,百般威逼利诱,真卿坚贞不屈,李希烈攻陷汴州后,“僭伪号,使人问仪于真卿,真卿曰:‘老夫耄矣,曾掌国礼,所记者诸侯朝觐礼耳。’”(注:《旧唐书》卷128《颜真卿传》。)真卿这番话的用意是警告李希烈要记住自己“诸侯”的身份,勿做非分之想,而所谓“诸侯朝觐礼”应该就是指建中初恢复的朝集使朝觐礼。
颜真卿出身世家,重视礼制,曾著有《礼仪集》10卷(注:《全唐文》卷394《光禄大夫太子太师上柱国鲁郡开国公颜真卿墓志铭》及卷514《颜鲁公行状》。),在代宗驾崩时出任礼仪使,直到建中三年八月被卢杞架空为太子太师才罢此职(注:《唐会要》卷37《礼仪使》记载真卿罢职时间为建中元年,但据新、旧书本传都云真卿被架空为太子太师时才罢礼仪使,而据《全唐文》卷514《颜鲁公行状》,任太子太师时间为建中三年八月。),其所云“曾掌国礼”应该就是指这段担任礼仪使的经历,建中元年冬操持恢复朝集使制度也应该是他,此时重提旧事、讽喻叛臣,已是身陷囹圄的颜真卿所能采取的唯一反抗手段了。
由此反观,证实当年恢复朝集使目的正是为了凸现上下曾卑、重塑朝廷威望。
然而,当时唐朝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已经不是中央与州(郡)的关系,而是中央之与藩镇的关系,州——县二级地方行政体系事实上已经演变成道——州——县三级体系,一州刺史是否听命于朝廷取决于当地节度使对中央的态度,大概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建中元年朝集者只有区区173人(注:《唐会要》卷24《受朝贺》记载数字与旧书同,我推测这173人中很有可能还包括原来不在朝集之列的一些边要州长官。),减之盛时几乎太半(注:《旧唐书》卷38《地理志》:“至(贞观)十三年大簿,凡州府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至十四年平高昌,又增二州六县。……,开元二十八年,户部计帐,凡郡府三百二十有八,县千五百七十有三。羁縻州郡,不在此数。”如是则贞观年间以每州一名朝集使计之,应来朝者360人左右。开元年间省去边要州长官,也应有257人左右。以上计算还不包括入京朝集参加朝会的羁縻蕃官。而根据《元和国计簿》,元和二年有州府295(《旧唐书》卷15《宪宗纪》),那么德宗时期州府数量应该与此相距不远。可见建中元年恢复朝集使时,未来朝觐者在100以上。),这从侧面表明唐中央政府的实际控制地区已经大为缩小,所以说,恢复朝集使制度的举措非但没有增加唐中央的威信,反而更清楚地暴露了中央权威的失落。
贞元3年(公元787年),朝集使再度停止(注:胡宝华和张国刚都认为朝集使制度停止于建中二年,根据都是《唐会要》卷24《诸侯入朝》记载的建中二年“停今年朝集使诏”,我认为这只能说明建中二年朝集使制度有过暂停,而其正式停止恐怕还得以《旧唐书》本纪和《册府元龟》记载为准。),《旧唐书》卷12《德宗纪》、《册府元龟》卷64《帝王部·发号令》:
(贞元3年)三月庚寅,诏今年朝集使宜停。
贞元3年正是“四王二帝之乱”被平息的第二年,唐中央遭受了安史之乱后又一次沉重的打击,德宗积极进取的壮志开始消沉,“惩奉天之难,厌征伐之事,戎臣优以不朝。”(注:《唐会要》卷16《庙议下》。)朝集使制度中止的原因看来正在于此。
三、取而代之的进奏院
实际上,藩镇在京设立的进奏院才是此阶段行之有效的中央与地方联系的方式,该制度创始于代宗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注:《旧唐书》卷11《代宗记》。),其前身是各节度使的“上都邸务”,张国刚先生认为“上都邸务……很有可能出现在安史之乱期间”,进奏院常年设在首都,负责本镇进京官员联络、在朝廷与本镇之间上下通达情报,办理本镇赋税、进奉事宜(注:《唐代进奏院考略》。)。该制度与朝集使制度在时间上还有一段重叠(建中元年到贞元三年),但是德宗朝的朝集使制度是靠人为力量勉力支撑的,而进奏院的状况则与当时中央——地方关系的现状相吻合,所以顺理成章地延续下来。
为什么说进奏院制度符合现状呢?
首先,进奏院由藩镇设立,代表各道,与当时中央——地方关系的核心由中央与各州、都督府的关系转变为中央与藩镇(道)的关系的趋势相吻合。
其次,进奏官是各藩镇的幕僚,其任免权实际上在于藩镇自身,不再像以前刺史、都督那样首先是朝廷命官,然后才有资格担任朝集使。这是朝廷威权旁落的结果和例证。
再次,进奏院的事务繁杂而具体,并且不再仅仅起“下情上达”的作用,一些进奏院还同时具备了窥测朝廷的“职责”(注:这些在张国刚论文里已经有详细叙述,不复赘言。)。这也反映了当时朝廷与地方之间微妙的关系。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进奏院才真正符合当时局势,所以它能延续一百余年,一直到北宋初年朝廷大力加强中央集权,进奏院才被中央“收编”,成为一个单纯传递公文的机关,从进奏院制度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央集权制由衰落到复苏的过程,同样,我们在朝集使制度身上又能看到中央集权制由兴盛到衰落的过程。从这个角度看来,朝集使、进奏院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兴衰的两面镜子。
需要补充的是,虽然唐贞元三年以后朝集使作为一项固定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册府元龟》等史料中还有此后关于朝集使的记载二条,此处需要辨明。
一为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公元926年)考课令,见于《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及《五代会要》卷15《考功》:
(天成元年)令诸内外文武官九品以上,每年当司主官考其属官,应考者当具录一年功过行能,议其优劣,定九等考第。京官九月三十日已前较定,三千里内七月三十日已前较定,五千里内五月三十日已前较定,七千里内三月三十日已前较定,万里内正月三十日已前较定。本州定讫,京官十月一日送薄,外官朝集使送,限十月二十五日已前到京。
那么如何看待这段史料呢?我认为这只是一纸具文,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
首先,这个“令”文并不切合当时实际。观后唐天成元年疆域,不过相当于今河南、山东、山西三省以及河北、陕西大部、甘肃、宁夏、安徽、湖北、江苏小部,暂时占据四川,如何有距离京城洛阳七千乃至万里之遥的州府?
其次,这个制度明显抄袭自《大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考功郎中职掌”条中的唐代官员考课制度,兹录《大唐六典》(广池学园本第45页)文如下:
考功郎中之职,掌内外文武官员之考课。凡应考之官,皆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各由其所由司准额校定,然后送省。内外文武官量远近以程限之有差。
京师百僚九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十月一日送省。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内八月三十日,三千里内七月三十日,五千里内五月三十日,七千里内三月三十日,万里内正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其外官附朝集使送薄至省。
可以看出,《册府元龟》和《五代会要》记载的这个天成元年考课令不过是将《大唐六典》中开元年间的相关规定在字句上略微加以改动,其内容则几乎毫无二致。我们知道,自开元到五代后唐的二百年间,官制和其他各项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该考课令对当时已经大量存在的使职官以及省司逐渐有名无实的现象视而不见,全然翻版开元年间的考课令,焉能施行于当代?《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
后唐清泰二年(公元935年)秋九月庚申,尚书考功上言:“今年五月,翰林学士程逊所上封事内,请自宰相百执事外,镇节度使、刺史应系公事官,逐年书考,较其优劣。遂检寻《唐书》、《六典》、《会要》考课,令书考第。”从之。时议者曰:“……自天宝末,权置使务已后,庶事因循,尚书诸司,渐致有名无实,废坠已久,未知凭何督责!程逊所上亦未详本源,其时所司虽有举明,大都诸官亦无考较之事。”
清泰二年已是后唐灭亡前夕,考课方式还是一片混乱,足以证明天成考课令没有得到实施,那么与考课活动密切相关的朝集使制度也不可能恢复之,所以新旧《五代史》里始终未见朝集使有什么具体的活动。以上可证明:《册府元龟》、《五代会要》中记载的天成年间考课令不过是明宗李嗣源在非正常情况下称帝后粉饰太平、以示正统的一纸具文罢了。
其二,《册府元龟》卷520下《宪官部·弹劾》还记载有唐文宗大和七年(公元833年)御史翟璋弹奏朝集使敬让事,而翟璋、敬让皆为开元时人,《唐会要》卷62《御史台下·知班》就将此事系于开元七年(公元719年),则《册府元龟》纪年之误不辨自明。
收稿日期:20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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