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兴华教授学术成就简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就论文,教授论文,学术论文,卫兴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卫兴华教授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就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他勤于耕耘,著述丰硕,迄今为止,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经济学动态》、《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各类学术刊物和报纸发表论文和文章(书评、序言等)90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含主编、合著)近50本。 卫兴华教授强调“严谨的治学精神、求真的科学态度”和“不惟上、不惟书、不惟风”的研究学风,力守“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论证、严谨的学风”的治学格言,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经济问题相结合,提出了很多颇有见地的理论思想和政策主张。他的主要研究领域是政治经济学、《资本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经济增长与发展理论、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等。同时关注现实经济问题,在劳动价值理论和财富理论、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理论、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所有制理论、经济运行机制理论,政治经济学的创新与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增长与发展、收入分配以及公平与效率等理论和政策现实问题方面,都有系统的研究和论著。他的很多观点为中国的理论经济学界所认同,也为有关决策层所重视。他被学界称为“是以马克思主义态度从事经济学研究的典范,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学风的楷模,是当代中国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教学与研究的大师。他的科学观点令马克思主义者推崇、非马克思主义者认知、反马克思主义者敬畏,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宝贵财富。”(《经济学动态》:《当代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卫兴华教授简介》,2002年第8期)可以说,他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与发展,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和经济改革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的学术成就,主要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提倡发展商品经济,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卫兴华教授是国内较早研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经济学家,他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就主张社会主义经济中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都应是商品,应利用商品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他发表在《学术月刊》1959年第11期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研究方法问题》一文,就对当时理论界存在的社会主义非商品经济论、全民所有制内部非商品经济论、生产资料商品外壳论等见解,进行了评析与商榷。他指出,否定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是商品,“是忽视了不同国营企业之间的独立权利和利益,只看重了它们的统一面,而看落了它们的矛盾面。如果否认生产资料是商品,那么必然导向否认价值规律在生产资料生产中的作用”。1984年8月,他在太原市做学术报告时提出:“有的文章中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能提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能提商品经济,这种看法不能成立。社会主义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就是要发展商品经济。”“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发展商品经济。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自觉利用价值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山西《学习与辅导》,1984年第2期)。卫兴华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不能脱离商品经济的发展,两者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相互促进的。他还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在占有权上的实际差别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上的差别,要求实现为利益上的差别,决定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必然存在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载于《经济研究》1985年第6期)。 改革开放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机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逐步增强,我国的理论和实践突破了马克思主义者曾信奉了一百多年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传统观念。这时,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现在还不是马克思所讲的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当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商品经济会逐步消亡。卫兴华不同意这种论断,他指出,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都需要存在和发展商品经济,不会出现一个消除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他更不赞同有的学者断言马克思所讲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消亡的理论在我国已成为现实,人民币不是货币,是劳动券,商品是表象,不具有商品实质。他反驳了这种观点。当强调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时,又有学者把社会主义经济归结为商品经济,认为商品经济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关系。卫兴华也不赞同这种理论,他认为,商品经济不是社会制度范畴,反映商品货币本质关系的商品经济规律也不具有社会制度属性。他又指出,不能将社会主义经济简单地等同于商品经济,手工业经济、资本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是经济制度范畴,商品经济是经济体制范畴。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下存在和发展的商品经济(见《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辩》,载《内蒙古财经学院院报》1995年第2期)。 邓小平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南方讲话后,我国由局部市场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卫兴华教授在1999年发表于《中国经济问题》第6期的论文《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回顾与评析》,系统地分析和论述了我国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曲折和复杂的过程,以及邓小平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过程。邓小平理论是由计划经济转向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为辅,又转向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市场经济)相结合,最后转向全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卫兴华认为,与“资本主义先有资本主义经济和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历史事实,后有相关的经济范畴的出现和应用”的情况不同,社会主义是先有社会主义概念和理论,后有实践。当然,在实践中又会发展理论。在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中,起导向作用的中央的理论观点也会在探索中有所变化和发展。当理论界将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看作是内涵相同的范畴时,卫兴华指出,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两者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商品经济,是向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但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他认为,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也有商品经济,但不是市场经济。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重视两点:一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二是市场经济要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运行。他特别提出这样一个见解: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建立典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不需要市场机制与计划机制相结合。而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如“排斥计划机制,则国有资产必然大量流失,企业会被掏空而最后瓦解。”(《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辩》,载《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 针对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卫兴华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涵盖的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而广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应包括非公有制参与的市场经济。“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来讲,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行为,会汇合成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他进一步指出:“市场经济既然是从通过市场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角度讲的,那么,这种市场,不管是哪种经济成分参与的,都一样起资源配置的作用。”“公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同样调节私有制经济。反过来,私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也调节公有制经济。从这个意义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构成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载《阵地》1993第6期)。后来,中央文件也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学者将其等同和宣传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混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他进一步在理论上澄清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等概念的相互关系与区别。这些理论观点的进一步澄清,对推动理论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研究,起到了积极有益的社会影响。 二、提出“纵向二层次调节”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新机制 卫兴华教授是国内较早研究经济运行机制的经济学家,早在1986年,还在实行计划经济为主的时期,他就同当时的博士生洪银兴与魏杰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并提出了“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模式(见《计划调节导向和约束的市场调节》,载《经济研究》,1987年第1期)。他认为,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是搞活经济、改进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市场调节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完全由市场机制或由价值规律自发地、盲目地调节,另一类是计划指导或政府调控的市场调节。这样,就可突破“为主”、“为辅”的体制框架,市场调节的范围扩大了。通过市场调节可以更大程度地发挥价格机制引导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改善管理的作用,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和效率。这与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是相吻合的。 1989年北京风波后,这一新的运行机制被质疑,卫兴华继续发表论著阐述这一运行机制的合理性。他在1989年11月24日的《经济日报》发表的访谈文章中提出,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上,应“主要用指导性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在1990年1月18日发表在《改革日报》上的论文中他再次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主要领域”,是“指导性计划经济中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关系”。“这里,计划调节对市场调节起主导作用或导向作用,是高层次的调节,而市场调节则是基础层次的调节”。并强调:“这种调节机制是二层次的纵向结合关系,并不是何者为主何者为辅的关系。计划调节的导向作用,不会把市场调节降为‘为辅’的作用”。他还提出,计划调节的“主导”主要是指导向作用,而非“为主”,在实践中主要应通过指导性计划来实现(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根据和形式》,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他关于“计划与市场”之间是主导与基础的关系的论断,与我国后来理论界广泛认同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内容是一致的。 值得一提的是,卫兴华教授在改革前期理论宣传和经济实践中强调“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体制模式时,他没有写过论述这种模式的文章。而当后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了,有的学者批判“为主”“为辅”的模式时,他却站出来指出,应以历史的观点评价过去,不要简单否定和批判走过来的前期的模式。他认为,从已经发展了的新的体制模式来看,原来“为主”“为辅”的模式显然有很大局限性,但它在传统指令性计划体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他肯定了在原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中引入市场调节的重要意义,肯定了市场取向的改革是从这里起步的。 关于“市场调节”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卫兴华教授认为,有市场也并不必然就有市场调节。我国计划经济年代也有商品经济和市场,但配置社会资源的是计划而非市场,市场不起调节作用。市场经济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这种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需要有功能较完善的市场机制和较健全的市场体系。他主张,发挥好市场调节的作用,需要重视基础性的工作,重点在于推动市场体系的建立,使价格机制正确反映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市场信号,合理引导企业的行为。改革和完善经济体制,除了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深化市场化改革外,还应在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完善管理体制、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需要有其他的改革措施相配合。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关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问题,学界展开了讨论。卫兴华教授认为,过去讲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现在将“基础性”改为“决定性”,提法上更明确、更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过去讲的“基础性”作用并没有排斥“决定性”作用。让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就要转变政府职能。他主张不要简单批评政府干预过多,批评政府“闲不住的手”。应分清政府的正当干预与不正当干预,正当干预不存在“过多”的问题,应完善和加强,不当的干预应当消除。不去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各个领域的改革和发展,要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提供有利条件和起推进作用。同时,资源配置理论需要发展与创新,应摆脱传统资源配置理论的束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只限于微观经济领域。宏观经济领域,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比,增添了新的社会经济内容。不只有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内容,还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即经济制度的内容。宏观经济领域的资源配置,不是像在微观经济领域那样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政府决定或由政府参与决定。 三、主张完善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澄清将公有制存在形式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想混同的纰误 在改革的前期阶段,我国理论界侧重于从“管理体制”上理解经济体制改革。卫兴华早在1986年就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似不应仅仅归结为一个管理体制问题。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首先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运行和实现的具体形式,如公有制的运行和实现形式,按劳分配的运行和实现形式,以及其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运行和实现形式等”(见《有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问题》,载《江西社会科学》1986年第9期)。在同期发表的别的论文中,他也强调提出:“发展和完善公有制,就需要完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他关于探索公有制运行和实现形式的改革主张,与中央后来提出的要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相吻合。 他主张,发展和完善公有制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要完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他既肯定股份制对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重要作用,但对“一股就灵”、一股风、一刀切、下指令完成的作法,又不大赞同。他认为,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不表明任何股份制本身就是公有制,股份制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或资产经营方式,它同所有制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入股资本的性质,私人资本组织的股份制,依然是私有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不是其实现形式。股份制既可以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同“公有制存在形式”等同起来。也不能如有些学者说宣传的那样,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用以否定或取代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这两种公有制形式(《不要混同“公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载《经济经纬》2006年第4期)。他强调,在实践中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需要探索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重视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规范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改制工作,这样,才能使公有资产真正通过股份制这种新的形式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上,卫兴华主张应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不要将一种模式绝对化。他在《论“三改一加强”》和《改革与管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等文章中指出,许多国有企业的亏损与管理不善有很大的关系,不能笼统地认为只是产权问题造成的。他认为,搞活国有企业不能忽视科学管理的作用,应把改革与管理统一起来。在加强和完善管理的问题上,重点应解决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特别是要重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发挥其主人翁精神。 四、提出以科学的态度看待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问题 卫兴华较早地提出了要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增长与发展的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卫兴华提出,需要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增长与发展的问题。他认为中国经济增长中片面追求高速度带来了诸多弊端,曾导致中国经济的大起大落,不利于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经济比例关系的合理化,因而,他主张中国不应将高增长速度作为首要政策目标,而应重视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由数量扩张型的快速增长方式转为质量效益型的快速增长方式”,应探求中国条件下高增长率与低通胀率的最佳结合点。他较早提出,在当时条件下,中国应当实现的目标是“年均增长9%的速度与3%以下的通胀相结合”。即使7%到8%也是中高速度。他强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必须处理好发展与自然资源的关系:一是切实保护自然资源,二是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三是节约使用自然资源。此外,还要拓宽资源利用范围,如开发海洋资源等。(见《迈向21世纪的中国经济增长:从行政驱动机制向市场约束机制的转变》,载《经济评论》1996年第3期)。 关于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方式,卫兴华认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因素很多,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资本积累量、分工协作、科学技术、生产资料的效用和利用等,都可以在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中起作用,但这些推动经济增长的因素最终还是从两个方面决定经济增长,一是单纯的数量增长,二是主要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增加经济总量。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应主要向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向转变。中国以往更多的是重视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中的速度,而不强调或不很重视发展生产力和经济快速增长的核心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是不妥当的。卫兴华还认为,中国现有的大型统计资料没有劳动生产率的条目,许多经济统计资料没有系统的有关劳动生产率的统计,更缺乏实物劳动生产率的统计,这方面的缺陷不利于全社会重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今后应将科技教育和创新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不仅要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科学管理和转变企业运行机制,还要有经济体制(如投资体制)与政治体制(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的转变。 五、积极探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贯主张效率与公平并重和统一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不同的收入分配问题。改革初期阶段,出现过“体脑倒挂”问题,近一时期又出现了贫富分化问题。卫兴华都发表了针对性的理论,提出意见和建议。早在1988年,卫兴华教授就提出了“重视调节和解决社会分配不公平”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质是经济利益机制的转换,不能仅仅侧重于企业外部经济转换,也要重视在企业内部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实现利益机制的转换,特别是工资奖金制度的改革。他主张,国家需要从宏观上控制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也需要合理地控制社会工资总额。在个人收入分配关系中,不仅要解决好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问题,也要解决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防止出现人们的收入同各自付出的劳动和对社会的贡献不相称现象。卫兴华当时提出,应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税收调节制度、采取措施理顺工资水平和标准,并控制部分行业个人收入增长幅度,来解决当时存在的“体脑倒挂”、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倒挂”问题、全民所有制内部不同部门和行业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个人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和分配机制的转换》,载《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10期)。近年来他指出,目前出现的分配不公与当时的分配不公相比已发生变化,目前是收入差距过分扩大和贫富分化问题,亟待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走共同富裕道路,他发表了多篇论文进行理论分析,提出改革建议。 在关于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问题上,中央提出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理论界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卫兴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1)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在外资、私营经济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经济中根据控股情况决定其分配关系。(2)按生产要素分配只存在于不同生产要素分别归不同主体所有的经济中。诸生产要素如归同一主体所有,就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关系。无论私有制与公有制都一样。(3)不能把按劳分配等同于按劳动要素分配。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是以主人的身份,而不是仅仅作为劳动要素的提供者参与生产和分配。(4)不能把中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只概括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以此否定按劳分配或将其纳入按要素分配之中。(5)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收入分配的多少受市场机制制约(见《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他还进一步指出,生产要素中的劳动,应当包括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并列,容易被理解为“技术工作与管理都是非劳动要素”。(6)针对有些学者根据按生产要素分配提出了要素价值论,卫兴华教授最先著文指出,按劳分配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按要素分配也不是以要素价值论为依据,价值的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回事。 卫兴华始终认为,中国流行多年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并不适用于指导分配制度的改革。他指出,“效率优先”作为对生产领域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分配关系中让“效率”优先于分配公平,即初次分配只注重效率,不重视公平,是存在问题的。他一直主张在分配领域中应是效率与公平并重,实现二者的统一与结合。主张生产重效率,分配重公平。他在《光明日报》2006年9月1日发表《实现分配过程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以及其它多篇论文,系统论述了自己的观点,主张调整流行多年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这个观点被学术界和有关部门所重视。后来,中央十七大改变了过去的提法,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重视公平,再分配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新提法。 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 (1)关于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力发展的源泉问题。卫兴华主张,社会主义应将发展生产力放在重要地位。针对批判所谓“修正主义的唯生产力论”和宣扬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论,卫兴华认为,片面强调生产关系而不注重发展社会生产力,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他在1978年4月和6月先后在《光明日报》发表《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略论生产力发展的连续性》两篇文章,剖析了忽视发展生产力的危害和发展生产力需要解决的问题,强调了“生产力标准”的问题。卫兴华认为,由于劳动过程连续不断地进行,决定劳动生产力的诸社会性要素也会不断发展。生产力本身没有阶级性,因而,生产力的连续发展,总是表现为它在原有水平上的继续不断的提高。他提出,需要高度重视发展生产力对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意义,要承认生产力自身的内在矛盾及其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在《哲学研究》1980年第11期发表的《关于生产力的内容和发展生产力的问题》一文中,他指出,中国过去对生产力的内容理解过窄,提出应突破生产力二要素论或三要素论的传统见解,主张生产力多要素论。他主张,发展生产力要不断充实和完善其内涵。既要重视人的因素,也要重视物的因素;既要强调生产工具的作用,也要重视自然资源和能源等的作用;要重视生态保护,还要注重科技和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在《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发表的《科学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唯物史观》中,卫兴华从马克思有关论述的原意出发,清晰地界定了生产力、劳动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的异同,结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探讨了生产力发展的源泉,并对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是生产力内部源泉说、是生产关系动力说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说等三种主要见解进行了科学的评析,指出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探讨生产力发展的源泉或动力问题,他论述了生产力自身发展的多种源泉包括生产力诸要素的内在矛盾和解决,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源泉,生产力是会自己发展的,而且是持续或连续的发展着,并在发展中不断增强自己的能力,也正因为如此,生产力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并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断言生产力自己不会发展,完全靠生产关系推动,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原理和历史事实的。 针对忽视生产力发展的倾向,卫兴华着力论述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必要性,而当出现重视生产力的发展却忽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倾向时,他又提出了将生产力标准与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统一起来的理论观点。 (2)关于判断社会主义的标准问题。针对改革中片面重视生产发展而忽视分配公平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的倾向,卫兴华提出,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发展,都应辩证把握好“两个标准”:首先是生产力标准,其次是社会主义价值标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两个标准应该完全统一起来。他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扭转了忽视“生产力标准”的局面。生产力发展了,财富增长了,有利于向共同富裕迈进。但是在发展生产力过程中,同时需要贯彻社会主义的“价值标准”,既破除平均主义,也要缩小收入差距,走共同富裕道路,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决定的。他认为,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既强调了生产力标准,也强调了“消除两极分化”、“共同富裕”的“价值标准”,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科学发展观关于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的论述,加强了“价值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两个标准”的统一。判断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失成败,不能只用生产力标准衡量,还需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标准或价值标准来衡量。有人混同生产力决定论与生产力标准论,提出唯生产力标准论和唯生产力论,卫兴华著文批评了这种观点,他指出,讲生产力标准论是正确的,讲唯生产力标准论是错误的。讲生产力决定论是正确的,讲唯生产力论是错误的。 (3)主张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卫兴华从理论和实践的不同侧面多次撰文,批驳了那些主张用生产要素价值论、供求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的错误观点。他主张拓宽生产劳动的范围,但不主张广泛拓宽。同时对拘守只有物质生产劳动创造价值、反对任何拓宽和发展的观点,提出了辨析意见。他认为,生产劳动可以区分为物质生产劳动和非物质生产劳动,认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商业工人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但不认同一切劳动都是创造价值或所有“第三产业”的服务都创造价值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主义的劳动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物质生产劳动。包括非商品经济中不形成价值的生产劳动和商品经济中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二是精神生产劳动。包括文教、科技、演艺等劳动;三是商业服务劳动;四是社会公务劳动。包括党政、公检法、军警等劳动。这些都是社会必要的、有益的劳动,但并不都是生产劳动,更不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他认为,劳动价值论并不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也不是以要素价值论为理论依据,其根据在于要素所有权。他指出,非劳动要素也参与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生产过程,其中的自然资源是社会财富的源泉之一,对非劳动要素在价值与财富创造中的作用也应予重视。 (4)主张重视对马克思的财富论的研究。卫兴华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论与财富论,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的两个重要理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重视对财富论的研究具有更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靠的是财富的大量增加。他指出,财富的生产离不开劳动要素,但财富的增加并不与劳动成正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应是重在延长劳动时间和提高劳动强度,来创造更多的价值。而应是重在应用新的科技,提高劳动生产率,用更少的劳动时间,生产出更多的财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马克思所说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的增加,将成为社会财富的尺度。劳动时间的缩短,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的增加,社会财富的大幅增长,也是人们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条件。他还认为,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出现了两个新的社会经济因素,需要我们进一步重视对财富论的研究。其一是纸币执行货币职能导致的价格运动轨迹难以反映价值运动的轨迹。如各国通行的GNP和GDP的增长率核算均以不变价格计算,所反映的实际上并不是价值变动指数,而是使用价值即财富增长的指数。从而GDP总量和人均GDP的差别,就不是反映劳动创造价值的差别,而是反映的由劳动生产率高低所生产的财富总量和人均财富量的差别。其二是全球化导致国际贸易地位和比重的提高,使生产水平相对较低的我国较多的国内价值只能被计算为较少的国际价值,因而仅靠国内劳动耗费以增加国内价值的意义日益减少,这样无形中会削弱我国的国际经济竞争力,只有重视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以较少时间生产出更多的财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关注马克思的财富论》,载《人民论坛》2004年第1期)。这一看法,实质上提出了我国加入全球化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对于我国正确看待对外开放,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5)准确把握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至五十年代后期,中国在政治经济学的教学和教材中,对地租理论的某些问题阐述还不够准确,还存在一些纰误。卫兴华在《经济研究》1956年第1期发表了《关于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中的一些问题》一文,澄清了理论是非,特别是对级差地租Ⅱ的来源和计量问题以及将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加总计算的问题,进行了正本清源的理论研究与论述。接着又连续发表文章,阐述了地租理论的有关问题,推动了中国经济学界对地租理论的研究。 关于级差地租的成因。国内一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权威性经济研究专著在阐释级差地租的成因时,一般都强调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性质,而忽视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卫兴华认为,应将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与土地数量的有限性两者结合起来,对级差地租的成因进行分析。他指出,土地的有限性及由此而产生的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主要是对优等地而言的,“劣等土地的有限无限对级差地租这一范畴的存在与否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假定劣等地是无限的,只要优等地有限且被占用,必须同时耕种自然丰度不同的土地,级差地租就要产生”。关于级差地租Ⅱ,五十年代出版的政治经济学书里的一般解释是“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各次投资的生产率不同,社会生产价格由生产率最小的那次投资的生产价格决定,由此产生了级差地租Ⅱ”。卫兴华则认为,不能脱离级差地租Ⅰ的基础孤立地考察级差地租Ⅱ的形成,不同生产率必须与调节生产价格的劣等地投资相联系考察。如果在优等地或中等地上连续投资,即使各次投资的生产率都一样,但因它们都超过现耕劣等地的生产率,级差地租Ⅱ仍会产生。 关于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加在一起的计算问题。五十年代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总量计算很混乱,有的是简单地在按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计算的级差地租基础上加上一个等量的绝对地租。按此计算,必然是土地越好,生产率越高,产品出卖时的市场价格越低。有的则认为,绝对地租只是在各级土地的单位产品中才包含的相等的量,至于各级土地因它们的产量不同,绝对地租量也就相应地有所不同。卫兴华不同意这种计算和见解。他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强调指出,绝对地租量在各级土地上都是一样多的。计算各级土地上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总量时,不能在抽象地考察级差地租时所得出的地租量上简单地再加上一个等量的绝对地租额。如果各类土地都支付等量绝对地租,那么农产品就不能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卖,而是按社会生产价格加绝对地租的市场价格出卖。这时,优等地和中等地的级差地租也要随之相应提高。 当代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已超出了《资本论》中所研究的情况,需要有新的认识。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是以农业生产的发展落后于工业,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为前提的。一百多年来特别是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劳动生产力迅速提高,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已经或将会接近、赶上甚至超过工业资本有机构成。卫兴华认为,尽管此时绝对地租的实体——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消失了,但是只要存在土地私有权的垄断,绝对地租存在的原因就没有消失。即使是劣等地,只要是租来的就要付租金。这种地租虽然仍可称为绝对地租,但它已经不是原有范畴意义上的绝对地租,而只有形式上的地租意义了。在绝对地租的来源问题上,卫兴华认为,从发达国家中租佃的耕地在不断减少、许多农业经营者同时是土地的所有者(如美国主要是自有自营的家庭农场),以及发达国家农业工人的工资一般低于工商业工人的工资、农业利润一般也低于工业利润的事实来看,绝对地租主要来源于利润和工资的扣除。此外,为了维持农场主的经济利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都长期拨款补贴农场主。(见《当代资本主义农业中的绝对地租》,载《教学与研究》1980年第5期;《绝对地租与垄断价格》,载《经济研究》1982年第4期)。 (6)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问题。中外许多学者认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把社会主义划分为“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和“发达的社会主义”两个阶段。但卫兴华认为,这是对列宁的有关论述的误解。列宁所讲的“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不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发达的社会主义”概念也“不是指现在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卫兴华认为,社会主义仅仅划分为两个发展阶段是不够的。因此他提出,在高级阶段和初级阶段之间必然会存在一个前后衔接的中级发展阶段。如果只划分为两个阶段,就会不利于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间的过渡和衔接,在实践上可能导致跨越必要的具体的历史发展阶段。(《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载《教学与研究》1987年第5期)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客观依据问题。他认为,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客观因素有两个:一是较低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二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两者统一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存在。这样,就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阐述和说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他的这种独立见解,开拓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研究的新领域。他还把生产力的绝对发展水平和相对发展水平统一起来,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结束的标志。认为“作为初级阶段结束标志的生产力水平,既要包含作为其内在尺度的绝对发展水平,也要包含其相对的即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的发展水平”,这一见解在学术界具有独创性。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卫兴华教授认为,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一切现象(如平均主义、以权谋私等)都看作是初级阶段的特征。他主张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需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分析社会主义经济的一般规定性或一般特征在初级阶段的特殊表现。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般特征存在于社会主义的各个发展阶段,如果不具有社会主义的一般特征,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但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上,这些一般特征又有其特殊表现,从而使各个阶段相区别。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还应包括其他阶段不存在的阶段性特征。因此必须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特征严格区别开来。卫兴华提出的上述二原则,对我们正确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7)关于马克思论著中“普照的光”的问题。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不少人将其解释为:马克思认为,一切社会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其中占主体地位的经济成分是普照的光,它改变着其他经济成分的性质和特点。他们据此认为,我国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作为普照的光,使其他非公有制经济都具有了社会主义性质,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卫兴华指出,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和错解。他认为,马克思的论述,是要说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体系结构和经济范畴如何构建和顺序的安排问题,不涉及多种所有制问题。需要把对资本主义起主导和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形式作为“普照的光”首先进行分析与论述。工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在它的照耀下,商业资本与商业利润、借贷资本与利息、土地所有制和地租,都成为从属于工业资本的经济形式,具有了资本主义的特点和性质。因此,《资本论》进入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研究,是从货币转化为工业资本开始的。在马克思的那段话中,根本没有涉及任何社会都存在多种经济成分问题,在他的其他著作中也没有且根本不会提出这种观点。 (8)关于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问题。马克思讲,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会有一个过渡时期。对这个问题,在“左”的理论和政策时期,硬把过渡时期说成是过渡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时期,从而把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说成是过渡时期。然后再把列宁关于过渡时期不能不是阶级斗争更加尖锐、更加残酷的时期的有关论述,加诸社会主义社会,成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依据。针对这种误解、错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的观点,卫兴华指出,马克思所讲的共产主义社会包括其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和高级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期,显然是指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时期。就是说,当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过渡时期便结束。 (9)关于以雇佣8个人作为划分经济成分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曾误解和错解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九章的一个假定条件下的假定例子。即误认为马克思讲过,雇8个工人就是私营企业,或成为资本家,就有剥削;而雇8个以下的工人,就是个体户,没有剥削。卫兴华指出:马克思根本没有这个论断,马克思举雇佣8个工人的例子,是为了说明“不是任何一个货币额或价值额都可以转化为资本。相反地,这种转化的前提是单个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手中有一定最低限额的货币或交换价值。”马克思讲:如果工作日为12小时,剩余劳动为4小时,雇主如想过比雇工高一倍的生活,又要将剩余价值的一半用于积累,他就需要雇8个工人。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假定的条件变了,假定的例子也会跟着有多种变化。 (10)关于对列宁“小生产每时每刻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论断的理解问题。改革以前,宣传列宁讲过的“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的论断,作为“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依据。究竟应当怎样理解列宁的论述,卫兴华经过详细地考证分析后认为,列宁的这个论断不是作为一个普遍原理和一般规定提出来的,而是在苏联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下针对特定的经济现象讲的。这里说的“小生产”,主要是指农民小生产者,而“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就是指不把余粮交给国家而拿去倒卖的人。根本不适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怎样理解列宁关于小生产的一个论断?》,载《经济学动态》1982年第3期)。 (11)关于恩格斯所讲的“无计划性没有了”的理解问题。恩格斯在1891年批评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爱尔福特纲领草案中提到“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末,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性也没有了”。许多学者据此作为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论断的依据。卫兴华通过分析恩格斯的讲话的原意,认为这样引证恩格斯的话是不完全符合恩格斯的原意的,也不符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而且在理论上也有讲不通的地方。 (12)关于对外延、内涵扩大再生产的理解问题。针对一些学者将由粗放型到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简单地理解为由外延扩大再生产到内涵扩大再生产转变的观点,卫兴华教授提出,不能这样简单地将二者等同。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对概念。外延型增长是指数量扩张,既可以是简单的数量扩张,也可以是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质量与效益的数量扩张,但前者属于粗放型增长,后者属于集约型增长。 卫兴华对理论界在研究马恩列有关理论及研究邓小平理论和其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存在的诸多误解、错解乃至曲解,提出了系统的评析。(见《理论是非辨析——误解错解马克思主义理论事例评说》,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走进马克思经济学殿堂》,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 七、推动政治经济学理论与体系的构建 卫兴华教授主张,应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发展实践,构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推动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他十分关注中国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进展,他围绕《资本论》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发表了很多文章,特别是对中国政治经济学建设问题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他认为,繁荣与发展我国经济学,应当允许和鼓励形成不同的学派,既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又不排斥西方经济学的有益成份,可以而且需要借鉴西方经济学的一些可用的分析手段。他还指出,随着国内外社会经济的新发展,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也需要拓展,而不能完全局限于传统的生产关系层面。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发展,新的科技革命的推进,经济全球化的演变,都会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影响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影响着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秩序的调整,影响着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的调整与转变,需要政治经济学做出新的理论研究和分析。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既要重视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方面的研究还很不够,问题很多;也要研究与发展生产力相关的诸如资源配置方式、经济运行机制、经济结构、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方式等问题。他指出:忽视这些方面的经济利益的研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跛足的,也是缺乏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既要强调共同面,也要看到由于任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关于经济学在中国发展的几个问题》,载《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2期;《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继承与发展问题》,载《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2期)。 卫兴华教授十分强调理论创新的重要性,他指出,理论创新是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与发展,而不是疏离和背弃马克思主义。他认为我国的理论创新问题应解决好两个方面的认识问题,一是理论创新必须立足于发展马克思主义,使之能更好地反映现实、指导实践,必须处理好理论创新的“源”和“流”的关系。他指出,有人把任意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视作理论创新和与时俱进,是不正确的。例如,有的学者全面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宣扬萨伊和克拉克等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生产要素价值论”,自称为与时俱进地发展理论,进行理论创新,是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新的理论依据。这是对理论创新和与时俱进的曲解与误导,不是发展而是否定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割裂和对立的“理论创新”,失去了一脉相承的关系,也就失去了创新的本来涵义。二是理论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一项严肃的科学工作,不是换个新提法、用个新字眼就是创新与发展。学习中央有关文件,重在领会精神实质,也不要把其中任何一个字眼和用语的改变,都作为理论创新和发展来理解和宣传。要防止把严肃的理论创新和发展简单化、低级化和庸俗化。(《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与繁荣的理论思考》,载《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9期)。他的这些观点,被理论经济学界所广泛认可。卫兴华的多篇经济学论文,被收入中共中央宣传部编印、学习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参考资料选编》之中。例如,他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学》两篇论文,被收入该书2005年卷之中。在《光明日报》发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理论观点》和《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观点》,以及《资本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与发展》(与张宇合写)被收入该书2007年卷之中。标签:经济研究论文; 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调节论文; 卫兴华论文; 计划经济论文; 经济论文; 生产效率论文; 要素市场论文; 经济学论文; 股份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