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府审计质量的对策探讨_法律论文

提高政府审计质量的对策探讨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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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政府和各个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运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性和公平性进行监督的审计。目前我国的审计模式采用的是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务院,各级审计机关隶属各级政府,接受双重领导的行政模式。

近年来,虽然国家各级审计机关不断增强对财政资金运作的审计监督力度,但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违规使用,损失浪费,甚至腐败贪污的情况屡禁不止。在当前的后危机时代,政府为了进一步改革产业结构,扩大内需,不断加大政府购买的投入。同时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救灾重建,保障民生的工程也需要大笔的财政资金支持。要保证这些财政资金使用的高效率,使政策执行不偏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每一笔政府购买和投资就都必须紧跟着审计的监督和约束。政府审计,责任艰巨。

一、政府审计在国家行政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监督是政府审计所具有的最基本的功能。在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中,审计机关独立于其他部门,独立地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是法律授予审计监督权的国家审计机关,为了保证法律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监督纠正行政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审核财政预算决算和国家的经济计划,审查政府的法规政策,视察、检查、受理揭发举报等途径实行。

作为行政内部监督的审计监督,其重要作用体现在:监督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对各单位的经济绩效进行评价审计,监督各单位各部门的财政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章的约束;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制度是否完善、健全,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是否正确;受理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检举揭发,检查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制止、纠正财务活动中的各种弊端和错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二、政府审计质量不高的根源

(一)从法制角度分析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的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急剧变化。

1、部分法律法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时期,许多不确定因素和不规范行为依然存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倍增。经济法律法规不可能涵盖经济生活的全部,部分法律法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这使得很多审计工作,虽然发现了问题,但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没有充足的法律支持,无法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审计机关经常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处理问题面临“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处理不妥、不处理也不妥的两难局面。

2、审计决定的执行缺乏配套的问责制度。目前,审计决定的执行不能得到有关方面的全力配合,没有形成一个相互牵制的系统机制。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制约。一方面,审计机关没有最终执行权。现行审计法只是规定“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应该执行审计决定”,却没有详细规定不执行审计决定应承担的责任和面临的后果。另一方面,从审计的职能定位来看,其主要职责是检查问题,披露问题。而解决问题涉及到的各项问责制度,包括行政问责、法律问责、组织问责和个人问责等,并没有明确规定。

制度上的缺陷使得部分单位和个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挪用公款,公款私用,谋取私利。甚至有很多“高智商”的腐败分子,利用其全面的法律知识,规避法律追究,逃避了法律的处罚或者只是受到了轻微的处罚,使国家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二)从审计部门角度分析

审计质量不高的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审计机关本身的很多深层次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审计机关未全面履行职责。一是疏于事前防范,目前的审计工作大多是“亡羊补牢”,事后监督检查,虽然不可否认的是对违法犯罪现象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但没有在问题发生前进行及时有效的预防,常常在问题发生之后,给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如果能够进行有效的事前防范,就能够减少损失,提高审计的质量;二是着重于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针对相关人员的处罚相对较轻,对主要责任人更是缺乏严厉的责任追究,使部分人员抱着出了问题有组织遮掩、包庇的侥幸心理;三是缺乏对制度完善的重视,审计机关一般总是将工作重点放在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却很少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制度上的深层次分析,忽视了提出有效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四是审计工作虎头蛇尾,检查出问题,却最终由于各种原因和阻力,没有将相应的处理处罚落到实处,只是纸上谈兵,必然难以提高审计的质量。

2、审计处理强调经济处罚。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部门往往强调经济处罚,却经常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轻描淡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多情况下,当审计出来问题时,审计部门往往会采取没收,罚款等经济处罚手段,却较少重视全面纠错。甚至有的部门会违反《预算法》的规定,将查处的资金按一定比例抽取,作为自己部门预算外收入。这种做法不仅是知法犯法,造成财政资金的不合理分配,而且也有可能使审计机关成为被审计机关的利益同谋。为了获得好处,审计机关必然会产生道德风险,懈怠于自身职责的履行。

3、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审计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很强的职业,对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及职业判断能力有很高的要求。然而,从整体水平看目前我国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精,容易引发失误。对被审计领导和单位存在的关键问题查不出来,不能切中要害,使审计失去了处理处罚应有的威慑力。最终使审计工作的实际结果与要求应达到的标准产生差异。实际工作中,尽管可以通过改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合理搭配审计小组成员来部分解决这一问题,但却始终无法完全弥补这些缺陷。

(三)从审计对象的角度进行分析

1、作为一个主要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应该是其主要特征。但是目前的体制下,很多部门以支定收,尤其是现在的财政预算鼓励自收自支,使得很多部门把自己作为一个“经纪人”来定位,追逐利益最大化,努力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且对审计整改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是为单位谋取的利益,而不是为个人,就不算违法乱纪。这也使得审计工作困难重重,屡审屡犯,审计的监督纠正功能难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2、在现实的审计监督工作中,很多预算外使用不合规范的资金,常常涉及很多利益集团,资金不仅时间跨度大,而且数额大,客观上造成已经发生的问题难以纠错。由于“马桶效应”,很多官员在任时,往往拼命搞面子工程,短期工程,缺乏对项目的科学评估,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和资源的不合理分配。而审计机关由于客观的时间跨度问题等原因,往往无法做出客观有效的审计监督。

3、干部更迭速度快。很多干部在任期间,往往抱着“新官不理旧事”的行政观念,消极应对前任领导留下的整改问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使得一些被审计对象的问题迟迟得不得有效的解决,同时,更加剧了一些政策决策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丁长远利益。使得审计决定的执行总是停留在文件表面,审计的质量难以有效提高。

4、当前的财政体制使得财权与事权不对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预算比较紧张的部门,由于预算不足,而承担的事权过多,导致财政压力沉重,财力困难,所以不得已而违规挪用挤占资金,单位本身的预算得不到满足,即使发现了问题,也经常是人前改,人后犯,审计工作无从应对;同时这也给很多本身预算充足,却追求“政绩”的官员留下了举债的借口,借着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的旗子,大兴举债之风,盲目上马一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工程,增加了日后审计工作的难度。

(四)从管理体制角度分析

我国审计机关实行的是接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的行政管理体制。地方审计机关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经费和人事关系隶属于地方政府,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政府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财政税务等政府直属部门,而地方财政预算的执行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所以政府审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形成了“下级监督上级”的尴尬局面。这种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审计机关不具备必须的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不能独立行使职权,且随时可能受到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政府审计的质量自然得不到保证。

三、提高政府审计质量的对策

(一)强化审计独立性

独立是审计的基石,是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只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审计的独立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够使审计避免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和舆论的干扰,保持其独立的判断,使审计真正具有监督纠错和处罚的功能。

我国目前的政府审计体制正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但还没有完全摆脱之前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在其他系统中,银行、国税、海关变成中央垂直管理,质检、国土、工商变成省内垂直管理,审计体制改革也可以参照相关系统的模式。

加强地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审计工作,做审计机关的坚强后盾,使审计机关真正能独立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建议政府一把手要按法律规定亲自主管审计工作,帮助排除干扰,尤其对处理处罚应特别关注,督促有关领导及部门认真落实。

(二)建立健全问责纠错机制

最近几年,审计部门向社会公众披露了不少问题,但责任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和整改,震慑效果不是那么明显。因此,应该努力建立健全政府审计的问责纠错机制,赋予审计主体以足够的问责权利,以抗衡被审计主体的权力,使审计决定落到实处。对于拒绝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取消其评优评先的资格,加重处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大案要案协调机制

要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监督作用,必须建立大案要案协调机制,借助多方力量,推进整改的进行。一方面,在人大审查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反映出来的某些重要问题,要求政府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决定。另一方面,要加强公检法的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审计决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整改落实,增强审计的执行力。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通过这项举措,可以为干部的奖罚任免提供公正有利的依据。不仅可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杜绝腐败之风,从而使不合格的官员“下课”,使想要做小动作的人心存畏惧,使真正德才兼备的官员施展才华,还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

(五)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只有真正将审计决定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审计的监督纠错作用,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却缺少对不认真落实整改计划的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条款。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为审计决定的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审计机关变被动为主动,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以说,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才是根治政府财经问题,全面发挥政府审计职能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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