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扼杀中国银行业_银行论文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扼杀中国银行业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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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银行业而言,2006年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或许比同一时期WTO银行业的经营放开更具冲击性。

5月中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银监会立即发出通知,在中国银行业内广泛征求对新资本协议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多次研讨会,并安排五家银行参加了新资本协议的定量影响测算工作。

尤具实质性影响的是,银监会结合新协议起草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业内两次征求意见,宣称于近期正式出台。

“这个《办法》非同小可。”建设银行广东分行某经管人士告诉记者。该人士透露,七月份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工作会议传出信息,银监会明年将对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实施时点监控,一经发现达不到8%的监管要求,立即暂停该行机构和业务市场准入。

仅此冰山一角,已让人感受到新协议带来的“腾腾杀气”。

业务发展误区

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的一番讲话,透露了监管当局借用新协议监管框架的“玄机”所在。“在转轨时期,我们不容易找到一种明确的激励机制,它既包括经营目标,又包括约束机制。”周小川说,“现在我们找到了,最综合、最有效的激励机制就是巴塞尔新协议,既满足金管部门监管目标,又涵括银行自身经营目标和约束机制。”

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是新协议规定的三大支柱,“三大支柱”将银行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充足率等于资本总额除以信用风险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按照上述算法,银行业所需的总体资本将大幅度提高,这正是新协议为人所诟病的地方。银监会提供的数据表明,我国共有五家规模各异的银行参加了测算,其合计的总资产占到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48%。按照标准法计算,五家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体上升了9.02%。

“问题在于,国内同业目前对老协议的执行还远远达不到,特别是资本补足问题。”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某资深员工认为。

在招商银行上半年风险管理专业会上,该行常务副行长陈小宪也表达了相似观点。

“国内资本约束环境还没有形成,资本充足率不够了,人民银行只是发个通知,业务还是照样做,哪一家银行会关门呢?”陈小宪说,“但在国际上不行。资本充足率接近临界点的时候,融资、筹资全都成问题,评级绝对要降,在香港这种竞争激烈一点的地区,紧接着就要摘牌。现在我们的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就算降到8%以下,最多是香港分行关门,国内还摘不了牌。”

海外偏见

穆迪投资人公司近期给国内9家银行作了财务实力等级的评价,其等级均不高于“D-”。其中,招商银行在穆迪13个“财务实力等级”中位居倒数第三等级,为“D-”,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均在D-以下。

“一方面我们确实认为它有偏见;另一方面也不能不承认它的一些提法、分析还是有道理的。”陈小宪介绍,“穆迪降低招行评级的基本理由是:以资产质量为代价进行大肆扩张。”

“为什么我们认为规模扩张是很好的一件事,人家要从负面来理解?”陈小宪认为国内外银行评价标准确实大有区别,“国内同业和社会媒体对于银行的评价,较多地关注业务规模,资产质量关注较少。”

“业务发展必须要有约束,国外是通过资本覆盖风险来实现约束。”陈小宪表示,“国内银行自己搞评级,评了很多AAA企业,但AAA企业需要多少资本来覆盖呢?都不知道。没有一个真正的评级,没有一个对风险量化的技术,国内银行业资本软约束状态就改善不了,在国际上的信用地位就很难得到根本好转。”

更令人忧虑的是,国外对国内银行业经营质量的质疑一直没有中断,客观上给中国银行业融入世界造成巨大障碍。“目前国外有一种片面认识,认为中国金融业不良资产很大,要在中国自己披露的比例数据上,起码再加十多个百分点。”建行广东分行一人士表示。

“开始他们说我们‘一逾两呆’的分类方法不合理,这几年我们改按国际标准五级分类办法了(实际1999年已经开始了),又说没有对外披露。”工商银行行长姜建清在解释该行聘请安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之举时,回顾了国内同业为打破此一障碍所作的种种努力。“去年我们按五级分类法对外披露了,在国际上反响很好,”姜建清说,“但又有一些人说披露的情况不真实,还要加上15个百分点。”

“为了回答这些说法,加快我行综合改革,我们聘请安永对上海、浙江分行进行全面审计,最后得出结论,两行与国际评定标准仅差0.2个百分点。”姜建清续道,“当然,这些人又会讲这只是两个分行的情况,于是,今年我们将审计范围进一步扩大。”

工行的计划是,2006年前分阶段实现对全行的国际审计,“如果这些审计结果还是只差零点几个百分点,他们该无话可说了吧?”姜建清表示。

海外扩张限制

“新协议条文内蕴藏着政策杀机。”前述深圳人行员工告诉记者,新协议对非十国集团没有约束力,但我国在新协议的修改和对老协议的推行上却持有异乎寻常的重视态度,其原因在于新协议中的“国别差异”条款。

“国别差异”条款规定,一国境内,对银行持有的注册国(或中央银行)以本币计价并且以本币作为资金,来源的债权,给予较低的风险权重;相反,以外币计价并且以外币作为资金来源的债权,则采用比较高的风险权重。

银监会在向巴塞尔银行监委会递交第三次征示意见稿时,对这一条款提出了异议。银监会认为,“国别差异”这种处理,对十国集团国家是中性的,因为这些国家的外部评级很高。但该条款对非十国集团国家而言,情况大有不同,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被放在明显不利的竞争地位,特别是对其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消极影响。

银监会在意见稿中表示,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在制定本国规则和实施新协议时,不应强求在其境内有分行的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实施新协议或在达不新协议要求时限制其业务发展。

“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壁垒极其强大,我们的海外扩张基本上还是局限于亚洲。”工商银行某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工商银行海外资产规模每年都以30%以上的速度扩张,但是盈利能力却没有相应提高。2002年,不包括工银亚洲和工商东亚两家我行控股机构,该行海外分行、子银行总的资产收益率只有0.61%(按提取拔备后口径计算,如按提取拔备前利润计算,则资产收益率可达到0.96%)。这与1%的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尚有差距。

该人士说,从表面看,这些海外营业机构的问题是根基薄弱,没有建立基本客户群,没有真正融入当地经济金融环境,但更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当地政策限制和经营环境的多变性。

该人士披露,西方国家对外资银行资产扩张要求极严,在风险控制方面条款出得又快又多,每次例行检查都带有新内容,特别在全球反恐情况下的洗钱和监管,越来越严格。

内部评级玄机

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的核心内容,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加入内部评级法后,新协议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增加到三个,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其中高级计量法与新增的内部评级法对应。

从理论上讲,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主要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银行,内部评级法要求最高,主要供大型国际活跃银行使用。巴塞尔银行监委会认为大多数非十国集团国家将无力采用内部评级法,由于从标准法向内部评级法过渡需要很长时间,故而专门设计了一个适用于不发达市场的简化方法,作为标准法的替代方法。

引人注目的是,银监会在政策指引中,明确要求国内银行把内部评级体系作为首选,国内各大银行也做了及时跟进。

工商银行宣称,该行经过两年多的理论准备和研究,完成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构想》这一研究课题,解决多项基础性问题,提出了建立适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体系的实施方案。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建设内部评级法工程,力争2006年内部评级法初级法投入使用。

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陈四清日前则向记者透露,中国银行计划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贷款5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巴塞尔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在部分分行尝试推广12级细分法。

陈四清认为,12级分类标准将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和预期损失挂钩,有助于积累预期损失的数据,为将来利率放开下的贷款定价提供最直接的量化依据。

谈到国内银行一步到位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理由,某国有商业银行研究人员提出了三点看法:

第一,新协议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各行可因此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彻底革新当前业务运作系统;

第二,根据推算,银行使用越高级的方法,其资本要求则低,但对电子支撑系统投资要求很高。目前国内四大银行在电子化配套方面做了很大投入,实施内部评级法有利于利用该方面的规模效应;

另外,新协议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较少,有利于各行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完善。

“为了有效地提高度量的敏感度,巴塞分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由简单的风险加权法向资产组合模型渐进式过渡。”该人士说,“结合实际情况看,我们认为采用内部评级法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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