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军队社会保险制度的探讨(下)_社会保险论文

建立军队社会保险制度的探讨(下)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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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改革的原则,同时又要着眼军人保险的特点和需求,从军人所履行的特殊职业出发,其基本方案设想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外国军人保险成功的基本经验和做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相衔接、相适应,尽快实现“接轨”,逐步改革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体制,更好地保障和解决军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问题,为维护军队和社会的稳定,确保国家的安全创造有利和可靠的条件。

2.基本原则:①着眼加强国防建设,使军人权益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负担,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维护军队整体稳定,维护国家的安全。②既要根据我国国情、国力、军费保障能力及各方面承受能力,又要着眼于保障军人经济生活高于社会平均保障水平。③坚持为兵服务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减轻军人负担。④权力与义务相一致。军人社会保险通过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施行。国家、社会、个人都有缴纳保险费用的义务,军人在履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⑤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军人社会保险是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权,其主导原则是公平原则。但由于军人所从事军事职业的特殊性,其军人社会保险待遇要体现出与一般社会成员贡献的差别。⑥决策统一,政事分开,分级管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军人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不能政出多门,必须统一决策。军人社会保险的经办要与行政管理分开,实行分级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予以支持。

3.目标:到本世纪末下个世纪初实现总的目标是:初步建立军人人身保险体系、医疗保险体系、养老保险体系,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接轨。基本形成资金来源多渠道、费用基金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基金调剂使用、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一体化的基本军人社会保险制度。

(二)军人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

1.军人社会保险的对象:①现役军人。②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负有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直系亲属。③国家颁布实施军人社会保险法规后退役的军人。

2.军人社会保险的项目:其主要项目为,①人身保险;②医疗保险;③养老保险;④退役安置保险;⑤特殊(补充)保险(适用于特殊地区、特殊兵种、特殊岗位)。

(三)资金来源和筹集模式

资金来源:军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实行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分担。其中国家主要是从国防预算费中拿出部分;社会主要是采用社会筹措,即从国家社会保障机构中提取一部分(含从军队生产经营中提取部分);个人(不含义务兵)从本人工资中按比例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筹集模式:军人社会保险根据不同的项目实行不同的资金筹集模式。人身保险基金由国家从国防预算中统一为每个现役军人支付一定数额保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一样,实行以支定收的社会筹措与部分积累的个人帐户相结合,当军人退役后列入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亦可按照和地方一样,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实行社会筹措,当军人退役后列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中。退役安置保险基金可以和人身保险基金一样,由国家从国防预算中支付。特殊(补充)保险基金可采用从社会筹措中支付的模式。

(四)管理体制

基金投资运营:军人社会保险基金大部分应按照银行定期储蓄生息的方式积累基金,少部分投资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但以上均要根据军人社会保险的实际支付需要,随时能够保证兑现。其它少量基金也可开发使用,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股票等其他投资。基金运营要优化结构,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军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所得收益(除部分管理费外)应全部归入军人社会保险资金。

管理体制:军人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应建立政策制定、基金管理、基金监督和服务协调运行的管理体制,按照政策制定与基金管理和服务相分离,基金管理与对基金管理的监督相分离的要求,分别设立相应的机构。

——设立军人社会保险局。该局可作为军委的一个特设机构,专门负责军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协调军队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军人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检查各项社会保险内容,包括对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宏观控制与协调,统一确定和调整军人社会保险程度(水平)。

——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设立军人社会保险基金分支管理机构。该机构在军人社会保险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军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存储和运营以及军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工作,军人社会保险局与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分支机构应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设立军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其机构可设在军委或各大军区、各军兵种(也可由大军区、兵种审计部门兼管),根据需要监督机构(审计部门)可组织形成军人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成员可由监督机构委派(托)和聘请代表,如由军委有关部门、各军区、军兵种部门、军队代表(干部、战士)组成,负责对军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存储、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监督。定期公布军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营情况,并向监督机构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监事人员一般为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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