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中政府责任与对策分析论文_张冠斌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中政府责任与对策分析论文_张冠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摘要:从我国金融行业改革的进程来看,商业银行风险较为明显,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监管中,政府行政职能的发挥至关重要,因此从现有监管体系出发,进一步探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中的政府责任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结合实际对商业银行监管中政府责任的分析,探讨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定位,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保证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政府责任;风险监管

1.商业银行监管中政府责任描述

(1)责任定位

实践证明,政府监管是维持金融市场繁荣稳定的重要因素,但政府监管也有弊端存在,一旦政府监管行为出错,则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作为银行监管主体,政府在银行监管中必须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找准自己的监管位置和高度。政府在商业银行监管中不可忽视市场的功能,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一是政府要在商业银行监管中扮演法律制度环境的提供者,要为银行业发展提供一个稳定、完整、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政府应是金融秩序和商业银行安全的维护者,竭力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提高金融运作效率,政府必须运用好宏观调控和监管手段对商业银行开展管理及监督,达到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三是政府要发挥外部监管的主导者作用,避免市场主导带来的诸多问题,政府必须在市场失灵之前做好准备参与管理,对可预见的风险进行管理,而且要保证金融市场的信息对称。

(2)监管内容

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金融市场既有市场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因此政府在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过程中,需要有各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结合实际情况,政府在商业银行监管中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准入监管,包括机构准入的监管、业务准入的监管、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的监管等,比如《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设立与注册的若干规定等。二是银行业务运营活动的监管,包括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对银行经营战略风险的控制监督,对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要求的监督,对商业银行足本充足率的监控等。三是应急监管,这主要是银行体系发生风险危机时,通过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最快的速度稳定银行系统,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贷款人制度。四是退出监管,以确保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2.当前商业银行监管中政府责任的问题分析

(1)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中政府责任发挥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前我国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以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但在实践中发现,政府在商业银行监管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政府在商业银行监管中的干预过强,这与我国前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存在较大的关系,商业银行监管中存在行政监管的色彩。二是当前政府监管机制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分业经营与混合经营并存、三大监管机构并行而缺乏监管协调机制、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不协调等。三是政府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行监管会等均有较强的政府属性,各部门间有着千丝万缕的瓜葛,缺乏独立性,有风场明显的政治味道。四是政府监管方式相对落后,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求。五是监管人员的配置与专业能力不足,同时身兼多岗位工作的现象仍有存在。

(2)问题来源探究

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和对问题的分析,造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政府在金融市场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国家政府是金融市场的主导。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二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上下级政府在商业银行监管行动中存在较大的制约,权力在行政系统中较为集中。三是相关监管法规不健全,在金融监管和立法方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改进。四是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不彻底,由于我国金融体制始终是行政管理为主导,国有银行必然居于垄断和控制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业自身发展。

3.优化政府在商业银行监管中责任的建议

(1)政府在商业银行监管中的职能转变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国家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关注越来越高,并明文规定了“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政府适度干预、服务导向转变”。政府在商业银行监管中的责任要重新定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破垄断,定位服务。

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中,需弱化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直接控制与干预。我国金融市场中,国有四大银行、国有政策性银行占据市场较大份额,这些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直接受政府指挥,政府主导特征明显,市场作用发挥有限。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应弱化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职能,在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下,寻求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最佳结合点。

另一方面,应强化政府在商业银行监管中的公共服务职能。将监管工作由“无限监管”向“有限监管”过渡,要充分落实监管边界,定位服务职能角色,为金融市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为金融机构指定规则。具体策略包括切实做好法制服务,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落实科学、公正、合理的监管政策,从金融市场角度出发开展金融信息服务,充当金融市场信息发布者,完善基本市场服务,加强市场间互动,促进各类市场间的资源共享、交换与整合。

(2)从监管机制层面完善制度体系

从法律法规层面,政府应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努力学习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金融服务协议》为准绳,切实建立符合WTO商业银行规则的法律体系。此外还应完善监管机制,保证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减小政府在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的参与度,赋予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权,使其能够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能力进行调整。政府还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审计,而且要确保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银监会、保监会等各部门通力合作,制定科学、一致和权威的规章制度,规范惩处程序和行为。此外,政府还应落实存款保险制度,要有主次、分步骤、循序渐进的开展,要将中小非国有商业银行纳入其中,且优先纳入。

(3)多元方法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包括从市场准入到市场推出。人民银行应严格把关,确保报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在监控过程中,要注重总体监督和单个监督相结合,做好对本币业务监管的同时,积极履行对外币业务的监管。监督中要切实识别金融机构可能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管工作,保障监管工作的严谨和有序进行。

二是拓展政府的监管范围,接轨国际,按照国际惯例,在商业银行监管中不仅要注重表内项目监管,还应兼顾表外项目监管,拓展监管范围,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三是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这也是政府在商业银行监管中责任的重新定位,也是政府责任的集中体现。政府要做好由“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的转变,要结合中国金融和银行实际,确定真实、客观、有效的资产风险比重和相关的换算系数,实现对不同风险级别金融活动的差异性监管。此外还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准备基金制度,以及早期风险预警系统。

参考文献

[1]李治颖.地方政府对中小商业银行的管理职能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6

[2]吴玫,陈岳堂.政府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研究[J].知识经济.2017.3

[3]曲洪建,张相贤,王宇明.政府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研究——基于中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实证检验[J].当代经济管理.2014.1

[4]芦迪.河北省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优化研究[D].兰州大学.2017.6

[5]刘永东.银行与政府职能的冲突与解决对策[J].特区经济.2010.1

论文作者:张冠斌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上《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3/5

标签:;  ;  ;  ;  ;  ;  ;  ;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中政府责任与对策分析论文_张冠斌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