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与英国创业协会_大宪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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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与英国初始商业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章论文,英国论文,社会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215年初,英国贵族举兵起事,打败了国王的军队。6月15日,英王约翰接受贵族的条件,签署了英国历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文件《大宪章》。对于《大宪章》的历史影响,国内学者主要从政治层面上进行分析。钱乘旦、陈晓律指出:“(《大宪章》)实际上表现的是封建贵族的意志,……它反映的是贵族的利益和要求。”[1](第38页)李世安则从政治权利关系入手,将《大宪章》的原则引申到近代“民主”、“自由”的思潮和运动中,“大宪章的诞生,宣告了人权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类人权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第56页)

笔者认为,《大宪章》涉及商业、商人及商业社会中的条款较多,实际上是对当时商业社会的认同。而且,《大宪章》对商业社会的法律框定也比较具体,对英国后来商业社会的发展及英国社会的整体走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1到13世纪是西欧也是英国新的经济及社会因素出现的时期。一个前所未知的新的社会群体即市民群体出现了,一种新的生产财富的方式开始流行,一种商业和工业使英国所能产生的财富是注定要远远超过农民组织和农业所能生产的财富。J.W.汤普逊在《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中引用西摩勒的话说:“这项运动是一个经济革命:我认为它比以后的任何革命更为重要,甚至比文艺复兴运动和印刷术的发明和罗盘针的发现,或比19世纪的革命和由此产生的所有产业上的革命更为重要。因为这些后来的革命,只是12世纪到13世纪伟大的经济社会转化的从属的后果而已。”[3](第107页)尽管西摩勒对新出现的经济社会现象的意义过于夸张,但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一种新的经济社会正在从传统的旧的社会躯体中剥离,这种在开始形成的新的社会为《大宪章》将商业社会的内容列入其中条款提供了现实的前提。

商业的发展在12世纪以后非常迅速,以至于《剑桥欧洲经济史》把11世纪到14世纪称为扩张的时代[4](P.204-240)。在这个时代,各种形式的地方性商业出现了,并且很快地发达了,特别是衣食两行业,它们与手工业同时发展起来,在市场进行直接交易,同时也通过中间人来交易[5](第344页)。从11世纪起,国际贸易也发展起来。尽管这时的远程国际贸易以意大利和北部欧洲城市为主,但英格兰也参与了整个贸易网。13世纪以前,英格兰对外贸易的主要产品是羊毛,从13世纪起,英国本身的毛纺织业也发展起来,开始由输出羊毛向输出呢绒过渡[6](第344页)。

随着商业的发展,“许多新城镇在1100到1300年间涌现”,“许多地方确实变成了城市,尽管它们相对来讲规模较小,作为本地的市场和货物集散中心”[7](P.52-53)。这类城镇如利兹(Leeds),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在以后有较大的发展前景。还有一类是港口城镇,如纽卡斯尔、波士顿和莱恩(Lynn)等,很快就繁荣起来了。伦敦在12世纪后,一直是英国最大的城市。从12世纪中期以后的某些地方和13世纪起所有的地方,“城市虽然继续是交换中心,但更主要的是生产中心:它生产货物,生产思想,生产物质和文化的模式。”[8](P.72)总之,新城镇的涌现给商业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前提。

城镇中的阶级结构充分体现了新社会的阶级特性。在中世纪英国城镇社会中,有3个主要阶层:商人、手工业者和仆役(或雇工)。而这些阶层又可作如下更细的划分:商人和手工业者中有较富裕的和地位较高的;而雇工又可分为零工和学徒等。城镇的统治者或管理者,虽然很大一部分是土地贵族,但也出现了“城市贵族”(partrician),城市贵族有的与政府有关,但大多数是拥有大量财富的城镇“精英”(elite)。在精英下面是手工业师傅、店主和房主,他们组成了城镇中的中间阶层。而城镇中的各阶层还存在着阶层间相互流动现象[7](P.80)。

在英格兰,尽管城镇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活动,但大多数人由于在城镇工作而居住在城镇,城镇的社会状况也由此与乡村不同。“社会结构中的中心问题一亲戚和婚姻制度,在城镇发生了变化,至少对于财富拥有者发生了变化。”[7](P.88)他们开始摆脱乡村中的陈规陋俗,摆脱由农业经济决定的各种社会关系,形成了新型的城镇社会关系。“城镇的社会关系是由商业和工业的结构来决定的。”[7](P.89)虽然,城镇居民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乡村的价值观,但有一个事实是不可动摇的,就是:中世纪城市的兴起,是平民的事业。无疑的,那些使城市产生的基本动力是属于经济性质的。“财富决定了市民阶级的地位。城市的诞生如此,城市的发展也是如此:城市自治社会的建立、市民阶级权力的扩大、法律的制订,这一切都是跟着城市社会财富增长而来的。”[3](第421页)

13世纪以前,尽管英国的初始商业社会开始出现并有所发展,但这种发展是在艰苦的条件下进行的。在自然经济还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商品经济、商业和商人是不受重视的,当时的商业发展遇到自然的和人为的多重困难。前者包括道路不良以至于运输成本太高。布洛赫认为中古时骑行速度大致为每日9-25英里[9](P.62)。在英国运输货物行程50英里以上,谷物运输的价格是货物价格的15%[4](P.20)。客观上的困难与人为的干扰相比,后者更为可怕。每一个封建主,上至国卫下至普通领主,对通过领地的一切商人甚至小贩,都可以巧立名目,征收各种捐税。此外,各国之间的战事不断,商人因两国作战而被敌国没收货物,或扣留作为人质;富有的商人贷款给国王或封建主,也时常有被赖账的可能。

综上所述,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商人及初始商业社会一方面已经开始呈现发展势头,另一方面他们又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寻求保护和公正的法律待遇。

《大宪章》是英国贵族迫使国王签署的保障贵族自身政治权益的文献。但是,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和初始商业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使英国统治者不得不正视商业社会存在的现实,因此,在《大宪章》的条款中对商人的地位、商业社会的状况予以认同并予以法律框定。

《大宪章》共有63款,其中直接涉及到商人、商业和城市的有8款之多,与商业社会观念有关联的,如财产权等问题的有10款[10](P.193-199)。其中所涉及的内容并不都是关于贵族与国王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们也分别涉及城市的地位和关税问题,一般性征税问题,对商人的罚款、罚金问题,商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和度量衡的统一问题等。在13世纪初期的封建国家的这样一部具有法律效用的文献中,如此多也如此广泛地关注到刚刚起步的商业社会中的一些主体问题,不能不说是对商业社会的认同。下面,笔者从《大宪章》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认识其对商业社会的主要方面的法律框定。

首先,《大宪章》对城镇权利进行了法律框定。《大宪章》第十三款规定[10](P.195):

同样地,涉及到伦敦市的捐助(也应予以免除)。伦敦市应该享有所有的古老的自由权利,应该享有免除所有陆路和水路的关税的权利。而且,我们应该授权所有其它城市(Cities)、自治市(Burghs)、城镇(Towns)和港口都享有它们所拥有的自由权和关税免除权。

此条款不仅使城市免除了无端的封建捐助,而且使城市获得了免除关税的权利。封建捐助是英国大小领主(包括国王)除了领地收入以外的最大的经济来源,它所涉及的范围大、名目繁多,并且与英国封建制的土地分封和人身依附关系直接相连;关税是英国封建领主除了土地收入以外的与商业和城市有直接关系的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在中世纪,不仅国王征收关税,各类封建领主也在各城市间、各地区间任意征收各种名目的关税。尽管此时国家有征收税收的权力,但是,《大宪章》对征税作了种种限制:第十二、十四款中,关于兵役免除税和其他税的征收上,强调只有议会有权征税,其它主体的征税都带有许多严格的条件限制。

除了对城市经济上的保护,第十三款还强调城市的“自由”权,这种“自由”在当时并未明确界定其范畴,但却为后来作为商业社会主体的城市的政治权确立奠定了基石。就在《大宪章》颁布实施后不久,在另一份文件《大宪章实施后国王约翰和贵族的协议书》中,又提到了伦敦的地位及保护措施等问题[10](P.199-200)。

其次,《大宪章》对商人地位在法律上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商业社会中,主体群体是商人。中世纪时,商人是没有地位的,其生命财产安全也就得不到保障。13世纪初的《大宪章》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英国商人的地位。《大宪章》第四十一款规定[10](P.196-197):

所有的商人都会得到安全和保障,不管他们是到英国来还是出英国去;也不管他们一直住在英国还是在英国旅行;不管他们是通过陆地还是通过海洋,是买还是卖,除了交纳按古老的传统而必须交纳的正当关税外,他们都免除任何不正当的苛捐杂税。

显而易见,第四十一款明确提出保障商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且规定,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商人,只要在英国国土之上其安全得到同样的法律保障。这不仅反映了商人阶层作为新兴阶层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也是对商业社会主要群体的法律认可。商人群体代表着社会新的发展方向,“在中世纪,只有商业和与商业有联系的金融活动才能向人们提供富裕和社会地位迅速升迁的机会。”[8](第218页)

与城市所享有的权利一样,商人们也享有许多相应的权利。《大宪章》第二十款有关罚金的条款中,指出商人在犯有重大罪过时,在被证实的前提下,可以处以罚款,但保留他的商品[10](P.195)。在《大宪章》第四十二款中,提及人们出国后仍合法地保留对国家的效忠权时,特别强调商人同样享有这一权利。

最后,《大宪章》的条款还涉及到有关商业社会原则。《大宪章》第九、十、十一款涉及到债务问题,确立了债务归还原则。其中对债务的抵押品、债务利息、债务人死后的债务由谁归还、怎样归还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当时英国的商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商人,特别是犹太人居多,因此,在第十、十一款中明确提到了如何对待作为债权人的犹太人的债务问题。因为当时英国以国王为首的贵族经常拖欠商人的借款,甚至赖账,明确债务归还的原则有力地保护了商人特别是外国商人在英国的利益,有利于良好的商业环境的创立。《大宪章》第三十五款中就白酒、淡啤酒的量度、呢绒布的宽度都作了统一规定,对其它的重量单位也进行了统一[10](P.196)。另外,《大宪章》第二十八、四十七、五十三款,对个人的财产保护作了详细规定,尽管其中未明确提出商人的财产问题,但其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却贯穿了商业社会的精神。

《大宪章》中的有关条款认同了英国商业社会的存在,并对商人、城市、商业进行了法律框定。这对13世纪以后的英国商业社会的发展及英国社会的整体走向具有很大的影响。

(一)《大宪章》对英国初始商业社会的认同,对城市自由权和关税免除权的框定,对商人的人身财产的保障,无疑对英国商业社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大宪章》所框定的对商业社会的条款在不断地发挥作用。《剑桥欧洲经济史》第2卷中对英国在13世纪以后的通行税与欧洲大陆国家的通行税作了比较[4](P.138):

英格兰也许是北部欧洲通商中交纳少量通行税的最大地区,……在后来的年代,被征收来的通行税是为了用来支付筑路或维修路况或桥梁的费用。作为惯例,国王的政府很少被授权去征收通行税,除非为了补贴道路维修费用。……这些税收与中世纪的德国和法国的相比要少得多,在法国和德国的最好的年代里,主要的商路没有完全免税的。甚至在13世纪,从佛兰德斯到法国的国际商路上设有无数个收费站。……到了14世纪未,沿卢瓦河(Loir)一共有130个收费站。

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到,英国给商人们提供的条件是优于欧洲大陆国家的。

其次,英国社会的商业实力迅速增长,在国家财富中的比例在逐年增高[1](P.317)。

例如,1374到1375年间,英国国家财政的总收入是112000镑,其中只有22000镑来自传统的王室领地收入,82000镑来自直接和间接的税收和借款。在亨利六世统治的前期,仅关税每年平均就超过了30000镑,而此时每年的总税收为57000镑。简而言之,税收已经成为了国家必不可少的收入了。

再次,国家政策偏重商业社会的发展[11](P.309-311)。

事实上,英国金雀花王朝的统治者想方设法把分散的领地连接成一个统一的贸易区。……新税种的征收许可权成了国王的权力,只是为了一些短期行为或特定的目的才偶尔征收,非法的强制征税很快被制止了,肆无忌惮的征税则在1275年被明文禁止。……与此同时,政府也采取了刺激商品流通的其它措施。英国国王尽力对道路、桥梁的维修进行一定的监管,并保持水路可以自由通航。英国统治者毫不吝啬地出售建立集市和市场的许可证。……英国国王不仅给特定城市的个人和商人,而且给各国商人发给安全通行证。

以上一系列的政府措施无疑是继承了《大宪章》的保护商业、商人的法律精神,并把《大宪章》的条款具体化,从而促进了英国商业社会的发展。

(二)在法律保护下的英国商业社会发展迅速,为近代早期英国新型社会建立构筑了政治经济平台。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就近代早期的英国绝对君主制下的各阶级的地位作了如下阐述:“那时相互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的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17世纪和18世纪的绝对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市民等级保持平衡[12](第172页)。对此,我们理解为,英国绝对君主制的统治基础是两大阶级,即:贵族阶级和市民阶级。但这两个阶级的作用是不同的。佩里·安德森认为:“在整个近代初期,不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阶级与中世纪并无二致:仍是封建贵族。”[13](第5页)笔者认为,在近代早期的英国,贵族确实在政治上还占主导地位,但是,历史的发展进程并非如此简单,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商业社会在英国近代早期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它至少在经济上开始从农耕经济中剥离出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带动了农耕社会经济的商品化。如,中世纪晚期的英国毛纺织业的发展推动了英国农村土地作物的商业化转变。许多封建主,包括神职的和世俗的封建主,都开始在自己的领地上放牧羊群,甚至“国王本人也在王室领地上大量放牧羊群”[14](第85页)。这样,在近代早期英国社会中,由贵族阶级构建起政治平台,由商人阶级构建起经济平台,英国国家政权把这两大平台合成一个更大的社会平台。在新的社会平台上,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纵向的、横向的流动经常发生[15](P.18-38)。由此,英国近代早期形成了“混合型”社会。归根到底,富有特色的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与13世纪《大宪章》对商业、商人的认同和法律框定有着不可割裂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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