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鼓吹“台独”的法律原则_台独论文

不允许鼓吹“台独”的法律原则_台独论文

鼓吹“台独” 法理不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论文,台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是抗战胜利50周年和台湾光复50周年,海峡两岸的中国人举行了一系列活动进行纪念。但是,“台独”分子却在大肆鼓吹“台独”,甚至声称“根据一般国际法则”,可“争取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这恰恰暴露了他们对“一般国际法则”的无知,暴露了他们数典忘祖闹分裂的无耻。众所周知,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从这个本质意义上说,台湾问题根本不是什么国际法的问题。但是由于“台独”势力拚命想要争取国际反华势力帮助其实现“台湾独立”,想要以“台湾独立国家”的名义参加联合国,并且大谈所谓国际法问题,就不能不对“台独”分子的谬论予以驳斥。

“台独”分子叫嚷,为了加入联合国,台湾“必须提升国际地位”,必须“明确建立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这首先涉及到国际法上关于国家的条件问题。“台独”分子的高论,也首先在此碰壁。

国际法明确规定,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所必备的要素为: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其中主权是根本。主权,就性质而言亦即国家的统治权,体现为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绝对独立,不可分割、不可分享、不从属于外来的意志与干预。主权的完整性与排他性决定了一个国家必须拥有而且只能拥有一个主权,一国之内主权的代表只有一个。从1949年10月1日起,中国的历史进程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旧的中华民国政府被推翻,中国的主权代表理所当然地为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是完全符合“一般国际法则”的现实,并已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联合国的承认,无可争辩。

“台独”分子奢谈台湾可藉国际法谋求“独立”国家地位,理由之一是台湾当局“有效行使其管辖权”。他们歪曲国际法,有意抽掉了构成国家的根本要素——主权。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管辖权不等于主权”。英国和葡萄牙分别对我香港和澳门非法“管辖”了一百多年和几百年,但它们并不因此而对港、澳享有主权,港澳的主权仍然属于中国。正是基于此,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1999年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日本军国主义对我台湾强行割占了50年,但其同样并不因此对台湾享有主权。中国政府通过抗日战争的胜利已于1945年将台湾重新置于中国的主权之下。由于国民党发动的内战和外国势力的介入,造成海峡两岸的分隔,但这并不意味着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作为中国行政区划中一个省的地位有任何改变。国际法确认,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唯国家才有主权,无主权则不成国家。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台湾,虽有居民、土地、政权组织,但无主权,不能另成国家,只能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单位。所谓台湾“必须提升国际地位”从何说起?什么台湾必须“明确建立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更为无稽之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唯一的;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台湾,不可能另有主权,不可能以任何名义加入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国。今年6月24日,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美国旧金山出席纪念《联合国宪章》签署50周年活动谈到台湾问题时,即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台湾不可能成为联合国成员”。8月29日,加利再次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就是联合国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9月20日,第50届联合国大会总务委员会又一次断然拒绝将少数国家发起的所谓“台湾代表权问题”的提案列入联大议程。

“台独”分子扬言,“若美国提出保证愿意帮助台湾,则台湾必然立即独立”。如此明目张胆地乞求外国人支持其分裂祖国,汉奸嘴脸暴露无遗。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不管什么外国人以什么形式插手台湾问题,都是干涉中国内政,都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不干涉别国内政”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除了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宪章》专门规定外,1965年12月21日和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先后通告于世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突出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之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胁迫他国在主权上让步,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颠覆、恐怖、武装活动,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区,台湾问题只能由中国人自己解决。中国政府不仅有决心、有能力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且从民族大义包括台湾的利益等全面考虑,主张和平统一并努力为此创造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台独”分子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要求美国反华势力干涉中国内政,“提出保证”帮助“台独”,使台湾永远脱离祖国,简直是利令智昏、丧心病狂!

被“台独”分子奉为“教父”的民进党人彭明敏妄称,近百年来,“台湾与中国大陆只有1945年至1949年之间的合并,1949年后台湾就是一个独立于中国大陆之外的国家”。彭氏在这里不得不承认了一个事实,即1945年,中国通过抗日战争的胜利,正式废除日本割占台湾的《马关条约》,台湾即重新归于中国版图。同时他又企图强加给人一种观点——1949年,国民党政权在全国的统治被推翻后,逃到台湾与祖国大陆对峙,台湾就又不属于中国版图。很显然,这种观点非常荒唐,同时也是违反了国际法关于政府继承的原则。

国际法认定,政府继承是在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代表该国家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政府继承为全面继承,它没有变更本国的领土而再建国家,也不容许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另立新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即为政府继承。因此,既然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已将台湾重新归于中国版图,那么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后,台湾仍在中国的版图之内,理所当然地属于中国。根据“一般国际法则”,这也是不容置疑的法理。

按照国际法关于政府继承的原则,新政府当继承旧政府在国际上的一切合法地位和权利。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中国作为4个发起国和50个创始会员国之一加入联合国,并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当时代表中国的是中华民国政府。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的法律地位随之丧失,代表中国的资格,自然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在联合国的地位和权利,亦自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这正是国际法上关于政府继承原则的体现。由此,可得出两点结论:其一,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问题已通过联合国2758号决议在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得到根本解决,即根据政府继承的原则,1949年以前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地位和权利,已由1949年以后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地、合法地全部继承,不存在任何未定或遗留的问题。其二,中国的国际人格代表(国际法主体)只有一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她代表的范围是整个中国;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台湾,不应该也不可能谋求独立建国、谋求成为新的国际法主体,更谈不上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联合国组织。

“台独”分子所谓“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不仅从“一般国际法则”中找不到任何根据,而且根本违背了国际法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李登辉在访美前后多次宣扬现在“中华民国最需要的是一个有主权的国家”、“最重要的是如何得到国际的承认”。台湾当局在公开宣布“放弃正统、法统、中国代表权之争”后,又抛出什么《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小册子,宣称要通过参与联合国“支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等而互不隶属的地位”。李登辉之流图谋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实际上与“台独”分子一唱一和,同样为国际法所不容。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

标签:;  ;  ;  ;  

不允许鼓吹“台独”的法律原则_台独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