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民主党派监督思想探析_邓小平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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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根本职能,是我国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邓小平关于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有诸多论述,言辞恳切,用心良苦,是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中民主监督思想之奇葩。深入学习领会邓小平关于加强民主党派监督思想,对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共产党执政的必然要求

共产党是执政党,虚心接受来自于各个方面的监督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加强执政党建设。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1](P273)。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监督对共产党执政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一党专政”制度的危险性。“一党专政”的危险性主要来自于缺少监督。权力具有腐蚀性,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早在国民党一党专制时期,邓小平就曾深刻地剖析过“以党治国”与“一党专政”恶劣传统的社会历史根源,并对其提出尖锐批判。他强调指出:“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1](P10)“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1](P12)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毛泽东以苏联为鉴,在政党制度问题上批评了苏联“把其他党派搞得光光的,只剩下共产党”的做法,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2](P278)国民党和苏联共产党由于搞“一党专政”最终失去执政党地位而导致惨败的沉痛教训,对执政党的警示是深刻的,同时也印证了毛泽东、邓小平高度警惕和坚决反对“以党治国”、“一党专政”思想的极其必要性和所富有的政治远见。“一党专政”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二)多党合作制度的优越性。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的英明决策。邓小平发展了毛泽东等关于多党合作的思想,提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1989年根据邓小平的批示,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一制度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由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和执政党,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是中国革命和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正如邓小平多次指出:“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3](P266)“我们也有好多个民主党派,都接受共产党的领导”[4](P24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友党,而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在政治目标和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邓小平在批评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时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3](P267)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实行这样一种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既可以避免一党专制而缺少监督造成的种种弊端,也可以避免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它拥有两党制或多党制对执政党权力制约机制上的合理成分,而又彻底摒弃了它的弊病,实现了“一致性”和“多样性”、“一元性”和“结构多元性”的辩证统一,有民主、有集中、有统一,所以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三)民主党派监督的必要性。早在20世纪50年代,邓小平就从执政党建设的高度,重点阐明了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他说,“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1](P270)。进入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再次强调了关于共产党要接受民主党派监督的思想,他说:“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各项事业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的地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与否,工作做得好坏,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同时,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的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我们热诚地希望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热心社会主义事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3](P205)“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1](P270)。

(四)民主党派监督的长效性。邓小平多次指出,我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方针。“长期共存”是指共产党存在多久,民主党派就存在多久,一直要共存到将来社会的发展不需要政党的时候为止。“互相监督”主要是请民主党派来监督共产党。199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被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党内腐败现象不断滋生、蔓延,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显得更加紧迫。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加大反腐倡廉力度,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对加强和改善民主党派监督提出了客观要求。在新形势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积极改进和创新民主党派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发展,保持民主党派监督的长效机制。

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其作为参政党的根本职能

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性质决定了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种主要职能的共同反映或核心反映,归结到一点上,就是民主监督,即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这是民主党派的根本职能。民主监督,主要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一)多党合作方针的重心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这个方针的完整提出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1956年,毛泽东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后来邓小平也多次强调这一方针是长期不变的。这实际上是让民主党派来监督共产党执政,进一步扩大民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为恢复和发展被“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的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合作的方针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他在中共十二大开幕词中明确表示:“在今后的建设中,我们党还要同所有的爱国民主党派和爱国民主人士长期合作”[4](P4)。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从这一方针的提出和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其主要内容是互相监督,核心问题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也是多党合作长期共存的目的和意义。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所以监督的重心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肝胆相照是指监督、提意见等要开诚相见。荣辱与共是讲事业相同,监督、提意见是为了共产党更好地执政。

(二)政治协商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大政方针的监督。政治协商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邓小平十分重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在他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了党的十三大报告,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内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中共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通报交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政治协商原则上适用于中共中央和中共地方党委。从协商的核心内容来看,主要是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来监督共产党制定的大政方针。

(三)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深化。参政议政是最直接、最实际、最有效的监督。参政议政主要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在参与、协商的同时,身在其中,更能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也就最直接、最有效地行使了监督的权力,并且使监督得到了进一步深化。

三、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邓小平就明确提出,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性质是民主监督,即通过提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实行监督。

(一)民主党派的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民主党派均由各界知识分子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组成,邓小平根据新时期民主党派的实际状况,指出他们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所以民主党派的监督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广泛的代表性。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往往能够从自身学有所长的特点出发,深入研究掌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各项监督中能有机融入或熟练运用有关科学文化知识,使监督更加科学合理。

(二)民主党派的监督具有严格的组织性。各民主党派都有自己的章程,是有领导有纪律的组织,都确定以《共同纲领》、宪法和人民政协章程总纲作为统一的政治纲领,所以具有严格的组织性。邓小平非常重视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恢复和发展民主党派组织做了大量工作。在政治协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可见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的。

(三)民主党派的监督具有高度的认同性。民主党派参政党的地位、友党的性质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都要求民主党派发挥监督作用,民主党派的监督可谓名正言顺,这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识,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这种监督为共产党高度认同和广为接受。我们党历来重视并积极支持、鼓励民主党派发挥监督作用。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让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以利于政府集中正确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把我们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3](P187)

(四)民主党派的监督具有明显的实效性。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所处的位置比较超脱,所谓旁观者清,反映的意见具有较大的客观性,能从自身特有的视角反映一部分群众意见。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可以对执政党的执政方式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20世纪50年代,邓小平就认识到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1](P225)。因此,“要扩大他们对共产党的监督,对共产党员的监督。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1](P271)。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及其他监督形式相辅相成,对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克服官僚主义和遏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四、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以各种政治和实职安排作为其监督的主要延伸

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政协中任职及被聘请担任一些社会职务的为政治安排,在政府、司法机关担任领导干部的为实职安排。不论是政治安排还是实职安排都体现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真诚合作共事,真心实意地让民主党派来监督共产党执政。邓小平对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非常重视,针对党内出现的“对党外人士的职位安排上,有些党内同志不服气”[1](P155)等现象指出,党与非党干部的合作问题,就是百分之二十与百分之八十的合作问题。他重申了中央的规定,“凡是党员与非党员合作不好,首先是党员负责,不管你有理无理”[1](P156)。1978年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的讲话中,强调指出:“不论是党内的还是党外的专家,担负了行政职务,党委就应当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他们同样也是党和国家的干部,决不应该见外。”[3](P98)

(一)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监督作用。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中,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占有适当比例。中共人大党组成员应与担任人大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经常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人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应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的有关专家参与。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中的监督作用,为民主党派的监督拓宽了渠道。

(二)发挥人民政协中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在人民政协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人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名义发言,提出提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政协中能体现各党派整体形象且民主党派委员比例比较大,讨论问题深入、有针对性,监督作用也就更大。

(三)发挥一府两院中担任领导干部的民主党派成员的监督作用。在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中,都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干部,共产党的干部与他们合作共事。这些党外干部可以对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有一定的监督效力和作用。

(四)发挥担任其他社会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的监督作用。政府及有关部门聘请一些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这些民主党派成员拥有特殊身份和特殊职能,使民主党派的监督更具合理合法性,使他们更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他们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职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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