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业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基本矛盾的内涵可归结为农民与市场的矛盾。农业产业的“自然”特性是土地资产专用性强、生产单位分散性高、经营产业化程度低以及市场需求的价格和收入弹性低,这就使得农户的生产经营极易陷入不利贸易的陷阱,只能获得相对低的比较利益。缓解农业经济基本矛盾的最根本手段就是在一定制度框架下以分散的农户作为主体进行组织创新[1]。由于农村改革具有连续性含义,所以重新认识建国以来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变迁,以及探索它们在新形势下被赋予的新内容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变迁
我国农村在完成土地改革后就逐步实行农业集体化,经历了季节性的简单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这种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形式。1958年,我国又在农村推行人民公社制,建立了工农兵商学五位一体的社会基层政权组织。之后,人民公社制几经调整,最后形成了“三级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队为基础的形式”,主要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社队规模不断扩大,属于全体社员的生产资料由生产队统一经营和管理,社员无权自主调用,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安排下劳动,无权自主安排农作物的耕种面积、品种和产量,在个人消费品分配方面,主要实行按劳动工分分配。
不可否认,人民公社凭借强大的行政力量建立的组织系统以及高度统一的产品经济派生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合一的体制,在特定的时代和环境下是有效的。这种体制的安排的确达到了制度的内在统一,符合当时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要求。而且在人民公社模式下,各个部门的独立运转、部门间的相互联系,其利益差异极不明显,组织运行机制高度一致,彼此之间可以有相当的“秩序”。可是它没有重视社会组织和个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忽视了政府功能的发挥必须以经济行为主体——人为基础。它的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并非农民自愿的选择,农户没有“退出权”[2]。 结果是用于维持强制性制度的运转成本和保障这种制度运作中当事人提供“义务”的履行成本已高于单个经济主体所获取的私人收益总和,导致生产力和经济不发展。因此,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的推广,农民迅速而彻底地抛弃了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
我国农村改革突破口是以“包干到户”为典型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经历了包工、包产、包干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又都经历了由包到组(或专业队)、包到劳动力直至包到户的演变过程,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谓双层经营,是指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一种模式,值得充分肯定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是恢复到以家庭为核心的传统模式。它在社会主义内部重新调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允许集体经济中的土地等要素的经营权直接交给农民使用,大大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效率,农村和农民由此走上了劳动致富的道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家庭分散经营使农村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劳动效率大幅度提高,农业产量和农村收入大幅度增长。到20世纪末,我国基本解决了12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人民生活达到了小康水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农业总产值不断上升, 主要农副产品产量不断增长(见表1、表2)。
表1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单位:亿元
年份 产值 年份 产值
1978 1397.0 1990 7662.1
1980 1922.6 1995 20340.9
1985 3619.5 1999 24519.1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年版和2000年版。
表2 主要农产品、水产品量 单位:万吨
年份粮食 油料 棉花 水产品
1978
30477.0
521.8 216.7 465.5
1980
32056.0
769.1 270.7 449.7
1985
37911.0
1578.4414.7 705.2
1990
44624.0
1613.2450.8 1237.0
1995
46661.8
2250.3476.8 2517.2
1999
50838.6
2601.2382.9 4122.4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二,农民收入增长,生活水平提高(见表3)。 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的必然结果,也是它能够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动因。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不断增长。在农民生活提高的指标中,食品消费在整个消费支出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住房及以文化服务和生活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支出比重不断上升,耐用消费品拥有量不断增加,住房面积逐渐扩大。
表3 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 单位:元
生活费
家庭设 医疗 文教娱
年份支出 食品 衣着 居住 备用品 保健 乐用品
及服务及服务
1978
116.0678.59 14.76 11.95
1980
162.21100.1919.99 22.46
1985
317.42183.4330.86 57.90 16.25
7.65
12.45
1990
584.63343.7645.44 101.37 30.90
19.02 31.38
1995
1310.36
768.1989.79 182.21 68.48
42.48 102.39
1999
1577.42
829.0292.04 232.69 82.27
70.02 168.33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年版和2000年版。
第三,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机械拥有量不断增长,农民家庭平均每户生产性固定资产在价值量和实物量方面都在增长(见表4)。
表4 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单位:元
大中型铁 农林牧渔
年份 工业机械 运输机械 生产用房
木农具 业机械
198516.13 48.5067.65 112.84174.33
199042.12 70.32197.07215.82269.92
199581.93 153.89
523.92444.73672.01
1999118.95190.85
1112.71
638.021036.67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
第四,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农业内部结构、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这一变化也带来了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化(见表5)。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最突出表现是乡镇企业的发展。据统计,2000年1~11月份,全国乡镇企业累计实现增加值22464亿元,实现出口交货值6892亿元。2000年1~7 月份实现利税总额3475亿元,而1978年利税总额仅为110.1亿元。
表5 1978~2000年农村各业结构变化情况表 %
年份第一产业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1978 68.626.1 5.3
1980 68.925.9 5.2
1990 57.135.7 7.2
1995 46.146.3 7.6
1998 22.363.6 14.1
1999 17.749.3 33.0
二、中国现行的双层经营组织形式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将农村经济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另一层为家庭分散经营,两层之间采用承包的方式联系起来。应当说,双层经营是农业合作在体制上的创新,它把合作经济组织与职能分解成两个有机联系的部分,在保留集体经济的某些统一经营职能的同时,将集体的土地和各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农户经营,使承包农户成为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层单位。
家庭是生产单位同消费单位同一的组织。它紧密的血缘和姻缘关系使家庭成员可以从许多方面对组织的整体利益目标认同,较自愿地把成员间的要求、利益和价值取向协调一致。因而,改革让家庭成为自身经济活动的剩余索取者,引入较明显的内生激励和约束机制,克服了农业经营的核心障碍,降低了集体生产的交易费用和监督费用,具有明显的正效应。另外,实行家庭经营最显著的效果就是把长期积累下来并压抑的剩余劳动力解放出来。当农村改革显现出结构调整的效果时,剩余劳动力大部分转移到农村非农产业、城市非国有经济之中,成为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城市进程加快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反过来非农产业的发展对市场化的劳动力产生巨大需求,农村劳动力跨地区、跨产业转移影响城乡资源分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下降速度,而且创造了一种双向的资源流动(即剩余劳动力流出与货币流入),这对缩小区域差距的均衡机制发挥了较大作用。
但这种体制的产生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从制度的安排方式来看,它表现出明显的自发演进和自上而下的需求诱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体制本身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因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社会化,它在农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出来。一方面,在家庭经营层次方面,表现出的问题与缺陷主要有:一是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土地流转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限制了农业资本投入,不利于农业投资者开发,也不利于土地向农业技术能手转移。二是因为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或减免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三是家庭经营显著的特点是实现了人和土地的有机结合。它的积极意义是使农民有了相对的自主经营权,激发了生产的热情,但负作用是加大人和土地的紧密结合,影响了人和土地的相向流动和背向流动。四是基层组织对土地不断进行动态的调整,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且一些地方政府机构为了近期利益,而不顾资源在时间上的优化组合。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此项制度尚未完善,国家仍然要采用不平等的积累方式从农业中获取工业化所需要保留一种为此目标服务的农村社区组织[3]。可是为执行此类职能而形成的农村基层组织,不是按市场经济下群众利益关系而选择的结果,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自然无所谓“退出权”。这种组织作为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其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功能复杂,组织程度低,因而在各种经营或非经营性组织或企业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加上组织内部缺乏民主监督和管理机制,集体经济的透明度不够,集体资产流失严重,农户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4]。
那么,在新的阶段上如何看待这种政府支持的社区组织呢?首先,目前尚不可能,也没必要。因为农村组织资源是有限的,这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和农户多次博弈的结果,另起炉灶只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现有的秩序,增加交易费用。其次,面对如此广泛而有分散的农村征税,仍有必要借助于某种社区组织。但这种组织的权势和职能必须弱化,要逐渐成为农民在生产、流通、信用和社会生活中利用规模经营和外部经济的组织形式,让每一个基层组织成为独立的利益集团,基层干部必须追求集团利益最大化,大力发展区域内经济。
三、中国农业经营组织制度的创新与发展的趋势
以上分析表明,如果说农村交通不便、水利设施“病残”等是农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那么小农家庭制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制度瓶颈”[5]。因此,如何根据不同地区情况, 因地制宜实现组织形式的创新和调整成为目前紧迫的任务。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创新的途径和对策很多,这里仅从外延和内涵(即关联性和内在性创新)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所谓关联性创新是指家庭经营组织向外部拓展,相互之间及相关的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采取松散型和紧密型的契约方式建立各种联合体,形成以家庭为基础和轴心的农业微观组织[6]。这就必须大力鼓励农户自愿互利地发展各种合作经济。诚然,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同时已出现各种合作经济,比如,农协、科协、中介组织+农户、合作社+农户等。但不可否认这些组织形式多数处于一种初级合作或联合,即纯粹交易层次上的非产权维系的中间联合状态。国外经验表明,要顺畅交易途径,拓展市场空间,减少交易费用,独立的农户或农场主的合作必然要实现深层次的全方位交易产权结合。比如,农村通过股份合作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在巩固家庭承包制基础上以股为纽带结成新的利益共同体,从产权制度和经营形式两个方面保证投资者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经营自主,充分体现民有、民办、民营、民利的性质,打破了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可以有力地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社会化大市场流动,进而提高了投资选择程度,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所谓内在性创新是指家庭经营组织自身内在因素质的改造,包括其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改革、经营机制的转换、规模经营、有机构成的提高、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等[7]。 这种创新的实现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第一,赋予农民更加完整和充分的土地权利,使土地有效流转和资源合理配置。一方面,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将土地使用权长期租赁、委托甚至拍卖给农户;另一方面,在成熟的条件下,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有限改革,集体和农户共享土地所有权的双重所有制。农户拥有一小部分土地所有权可以增强长期拥有所用权的稳定感和权属感。而且较完整的产权法律界定使当事人替代政府成为开发治理的投资主体,有利于克服短期行为,增加投入和挖掘产出潜力,使经营商品的价值得以实现;再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契约可获得一定收入,这些收入为集体共同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同时,土地流转使有一定资金、技术、劳动力实力的能人能够进行农业投资和实施规模经营,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提高了农村生产力水平。第二,农村家庭要增加农产品的收益,改善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只有不断追加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实行集约经营,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率。农业集约经营大概经历这样的过程:在集约模式上,由单一化逐渐向多元化转化;在技术结构上,由传统经验逐渐向传统经验与适用新技术结合型转化,并增加新技术比重转化;在集约程度上,由劳动集约向资金转化;在生产组织上,由主要依靠协调家庭生产要素向更多地依赖社会化服务方向转化。第三,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和城市新兴产业,迅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国向一个更加富裕和现代的工业经济转型依赖于大幅度地增加收入和将大量人口从农业部门转移[8]。 而城市化进程加速正好可以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设置一个“蓄水池”,并且城市经济的启动辐射作用可以带动周边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形成一个经济区域带,有层次、有梯度地向农村推进。当然,发展各类城市有其自身的规律,如果仅仅一厢情愿地用行政手段不适当地过分强调小城镇建设,只能增加交易成本,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
因此,中国农业应当走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经济为主导,集约高效,规模经营,产业一体化,城乡结合、工农协调、持续发展道路。从农业发展规律上看,当农村生产力达到某个质量标准时,家庭承包制会退出历史舞台。笔者以为,这种质量标准取决于城市经济水平和现代科技的高度发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土地不再是农民的唯一生存手段,即实现了现代农业增长方式集约化、操作机械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生产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我国农村要达到这样一个生产力质量标准,大致还需30~50年左右的时间,这个时间或许就是家庭承包制的生存空间,并且这个空间是一个逐步压缩的过程。从地域上看,趋势是从沿海农村——中部农村——西部农村逐渐压缩;从内涵上看,趋势是从富裕农村——温饱农村——贫困农村逐渐压缩。这种压缩与改革开放的梯度性吻合。当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村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承包制的生存空间不可能整齐划一。这意味着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深化改革在模式选择上将趋向多样化,在时空把握上是多头、多层面梯度推进。
国内外的实践都已证明,家庭经营这种形式是与农业活动提出的要求相适应,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发育特性同一种特定的经济活动相比较的结果。它不仅适应以手工业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这就为现代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和大规模推广提供一个缓冲地带,便于国家在逐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时有序拉动生产向广度和深度进化。但是,农业经济的总体效率必须提高,农民的收入必须增加,在可见的将来,又只能靠千万个独立的农户或小农场主的努力来实现这一目标,有效做法就是开展广泛的农业合作经济运动,即通过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而获取规模经济。作为农业组织创新的基本存在样式,农业经济中的“联合与合作”保留了农民对土地占有权的基础上,将原本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基于共同的利益而联结成统一经营的、具有独立产权地位的交易合作体,逐渐从小农经济下的家庭经营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家庭经营,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大体说来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独立家庭(或家庭小农场)阶段, 这个阶段生产手段和生物化学技术比较落后,社会服务体系也处于初级阶段,整个农业生产经营处于自给自足状态。(2 )无产权性质的家庭交易合作阶段。在这个阶段生物化学技术和社会服务体系有所发展,但仍处于不发达市场经济阶段,生产手段相对落后。(3 )具有产权维系的家庭公司阶段。它以机械耕作、先进的生物化学技术、健全的社会服务体系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基本特征。
这个过程是以原有农业劳动者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农地的集中为前提,伴随农业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全而逐步实现的。因此,要提高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开辟市场,达到农业集约经营,农业公司化、企业化是一种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必由之路。首先,原有的双层经营体制未能较好的满足农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需求。从系统工程的角度讲,农业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现代农业要求的系统不仅包括生产子系统,还应包括农业服务子系统、农产品流通子系统和乡镇企业子系统。因此,农业服务业会从统一经营的层次中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中间经营层次,以公司化、企业化主体参与市场经营和市场竞争。其次,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显著及入世后带来的巨大冲击下,农户在合作经济组织框架中整合交易产权,进行规模化、企业化的农业生产,不仅可以壮大农业经营主体实力,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农业生产的生物特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达到高投入、高产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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