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关于新西兰政府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报告_财政法论文

世界银行关于新西兰政府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报告_财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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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预算机构

新西兰由大臣们集体负责预算决策。内阁支出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各个部门的预算和支出要求进行详细审查。这个委员会附属于内阁,由权位比较高的大臣组成,包括财政部长。它的主席由一名财政部副部长担任。这个委员会的官员来自以下3个中央政府机构:总理和内阁部、国家服务委员会、财政部。在内阁中,财政部长要对预算负主要责任。通常由财政部长代表政府做预算报告。财政部长是财政部的负责人。

财政部是控制公共支出的中央机构,管理皇家的财务,向政府提供经济和财政建议。它要对私人部门的支出和政府的收入支出进行监管。而且,财政部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是对政府的经济和财政提出建议和预测的主要部门。财政部的主要职能是向政府提供经济和财政建议,并进行预测,履行政府的经济和财政政策,控制并解释政府财政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提供与政府运作相关的财政信息。财政部还负责制定和在宏观上执行公共部门的财政管理政策,准备新西兰政府的财政报告。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是对政府年度预算提出建议,准备预算编制所需的文件,配合立法。

作为预算编制程序的一部分,财政部要对支出计划的审核进行调整,进行财政分析,预测将来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监管现在的收入和支出。

债务管理办公室对政府已有的债务组合和发新债的要求进行管理。该办公室还负责向各部拨款,然后由各部负责再向其它政府单位和私人部门拨款。

总控制审计师是由总督根据《财政法(1977)》任命的皇家官员。他或她独立于政府的行政部门,只有总督在议会的要求下才能将其免职。

审计办公室代表议会充当预算的监管人,参与根据《财政法(1989)》规定的预算程序,控制从皇家银行的帐户提出的款项。所有从皇家银行帐户提出的用于拨款范围内或其它由议会许可的政府支出的款项,必须征得审计办公室的同意。这一作用影响到议会控制供给皇家资金的能力,在特定情况下,审计办公室可以阻止提款。

审计办公室对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和大多数由政府控制的各类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直接向议会报告。作为公共部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办公室在其它机构的报帐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应地,它负有比私人部门帐务审计者广泛得多的责任,对私人部门只在传统的财务审计范围内进行审计工作。除了具体审计工作之外,审计办公室还要定期审核财政控制体系和计划执行情况,确知社会资源的是否有效使用,是否采取有效方式与政府政策保持一致。

议会的作用是监管行政部门(也就是各部)使用社会资源的活动。这样,新西兰政府是在威斯敏斯特议会体制下运作的。议会以通过拨款议案的形式,批准向各个部门供给资源(以政府权威和命令分配资源),把钱象选票一样投向特殊目的。没有议会同意,不得拨款进行公共支出。拨款采取两种形式:年度拨款和长期拨款。

年度拨款,顾名思义,是指仅在相关财政年度的政府供款。它有四种类型:

·用于“产出”的拨款,允许政府的行政部门因“生产”特殊产品或服务(这种特殊产品或服务即为“产品”)而发生特定数量的支出(以价值的增加来衡量,而不是以现金来衡量)。

·投资拨款,授权政府的行政部门向特定部门提供特定数量的投资(采取注入现金的形式)。

·对其它支出的拨款,授权政府的行政部门进行支出,这一支出不是因“产品”的提供而耗费的成本(如重新估价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发生的损失)。

·皇家支出拨款,授权政府的行政部门向党派而不是各部拨款,用于(1)这些党派的“产出”;(2)向皇家单位或国有企业注入资本;(3)福利转移支付支出。

长期拨款(或称长期法律授权)是无须每年经议会批准的公共部门货币支出。用于(1)确保政府承诺提供必要资源的能力,如偿债义务;(2)议会希望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具体支出,如大法官的薪水;(3)财政记帐时技术上的要求,如某一部门的交易收入。长期拨款允许部门将这一收入用于支付能够提供未来“产品”的成本。

二、有关预算的主要立法

《国家部门法(1988)》和《财政法(1989)》为核心中央政府(各部部长、各部门、皇家单位)的财政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基础。部门内的各部长受雇于固定的合同,直接对一位部长负责(其本部门的主管部长)。他们要负责提供当初与部长们达成协议的“产品”,负责本部门的财务执行。各部和大多数皇家单位属于预算内的部门。根据《财政法》,各部要分开报告它们运作的成本和投资支出,这样议会才会更清楚政府作为它们提供服务的所有者和购买者的角色。《国家部门法》和《财政法》共同建立了部长与部长之间新型合同关系的框架。

按《财政法》术语,“投入”指部门用来提供它们产品和服务的资源(如工资、房屋和设备)。“产品”是由部门提供并由部长“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其可能类型有政策建议、行政法规、提供的一般意义的服务、生产的产品和特许权。假定各部门能以质量、数量、成本和时间来定义“产品”。

《财政法(1989)》还详细规定了重要财政报告文件的内容和程序。这些重要文件是“估算报告”(它详细提供了要求拨款——体现在议会的每一赞成票中——的数量)和“部门预测报告”,此报告进行了财政预测。“估算报告”是体现政府行政分支机构和议会关系的重要文件,议会是“估算报告”和“部门预测报告”的主要使用者。

《国有企业法(1986)》为国有企业的运作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该法,国有企业对“企业的良好运作”负有法律责任,国有企业也要受《公司法(1955)》的约束。它们有董事会,董事会要对两个持股大臣报告企业日常经营状况。禁止持股部长(财政部长和国有企业负责大臣)参与国有企业的日常决策。所有国有企业和一些皇家单位是不属于预算部门的。

三、中央政府预算程序

1.政府行政部门的预算计划

每一财政年度的预算报告都要包含该年度首次提出的拨款提案(即新拨款提案)。根据《财政法(1989)》,政府部门的新拨款提案(也就是它的预算)的提出不得迟于每年的1月31日。财政年度开始于1月1日。政府陈述的财政目标是:

·调节财政平衡,争取财政盈余;

·控制债务水平;

·削减政府支出,降低政府支出占GDP的百分比。

为了确保财政纪律和财政安排的持续性,内阁在准备新拨款提案时形成了当年基数加以后两年预测数的决策机制。当年基数由上一年的预测和政府的决策共同决定。第二年,去年的预测成为本年基数,预测数向后递推。这些预测要严格遵守财政纪律,限制预测超过上一年基数的数量。基数被写进新拨款提案/主要估算报告(7月)或第二次拨款提案/补充估算报告(4月/5月)之前,由财政部、各部部长和内阁委员会来审核。第三次拨款提案/额外补充估算报告通常于每年5月/6月提交,对当年的“产品”成本进行重要的调整。正常情况下,提案中不含有任何新的政策措施。

在通常情况下,主管大臣不对净财政约束水平做决策,而是对各个“产品”的购买和所有权归属做决策。决策的项目通常以增加数而不是以金额的形式表述。一旦决策做出,各部就算出他们的现金约束,并把这一数字写进它们的预算草案中。如果各部门预算成本数没有得到通过,这些数字留给财政部,由它提出置疑。

这种以3年为一决策周期的项目在预算周期开始时,就要为大臣们所了解。提供此类项目在整个财政中的地位,主要是为大臣们提供制定预算战略的背景材料,然后,部门的3年预算被写进预算战略草案中。

这种预算循环反映了90年代早期的变化和改革,改革开始于80年代,90年代完成。特别是在1991/1992年度预算过程中,成立了支出控制官方委员会,开始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根据部长们的想法弥补预算中考虑的不足之处。该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财政部的一个副秘书长来担任,其成员还包括来自总理、内阁部和国家服务委员会的代表。预算编制尤为显著的两个发展是:以“产品”为基础进行预算编制,并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使用基数规则。

以“产品”为基础的预算编制方法有助于向官方委员会和大臣报告“政府特定支出取得了什么效果。报告的内容十分详细,使大臣们可以判断,政府是否应优先考虑报告中提及的“产品”的供给,进而有助于削减支出。

预算编制的第二个主要创新是部门预算再提交时基数的使用或称为基数规则。这些基数得到内阁承认,是各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这些基数作为投标数,表明与以前的做法有根本的不同,以前允许行政长官编制的预算不受支出约束。如果对预测基数没有清楚的定义,在财政意义上将基数确定为多少是困难的。

这种以“产品”为基础、以基数为控制方式的预算编制方法在1992/1993财政年度继续得以实施。在1992/1993财政年度的计划中,属于1991/1992财政年度中继续部分的计划首次使用了1991/1992年度的3年预测数作为1992/1993财政年度的基数。此前,新一轮投标已经完成。这不仅限制了支出的攀升,而且也确保了尽更大努力进行3年预测,使预测数更接近现实。

从1993/1994财政年度以后,预算编制就以增加数为基础了。虽然实行了这种方法,已经存在的以金额为基础的财政口径仍继续使用。

1994年,对已提交的估算报告形式的设计进行了再讨论,以往架构下,估算报告内容中实际上暗含着部门报告文件。再讨论的目的是要将估算报告中的特有信息与部门预测报告中的内容区分开。估算报告应设计成这样一个架构:直接解释“投票大臣”(注:所谓“票”指的是对一项或多项拨款做如下分类:“产品”的类别;拨付的资金;或利益或授权。它是一个部门或皇家的一个大臣。)对每一项拨款应该用于何处所提出的建议。以前的估算报告架构是按部门设计的,“票”由部门来掌管。对估算报告重新审视使购买者或所有者的概念清晰了。也使它提供给议会的信息变得可用而且透明,有助于回答对政府支出提出的连续的质询。

结果是,部门预测报告强调的是技术细节,即按照“票”和“负责大臣”的要求,对部门将来履行职责情况的预测。这些报告为年终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提供了基础。部门预测报告的核心是将生产者/资金使用者定位,以便为议会评估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提供基点。它们是年度报告的展望性文件,清楚区分了“投票大臣”的购买预期和部门“负责大臣”的所有者权益。

作为年度预算报告的一部分,编制估算报告的责任仍在财政部。编制部门预测报告的责任仍属各部门,由财政部长代表各“负责部长”来提交。虽然在内容上有一小部分重叠,这些文件大体上是自成一体的,这两类预测文件的内容的样式是稳定的。

2.法定预算过程

传统上,对预算报告展开讨论是在报告公布之后的下一个议会开庭日,但是,一旦预算通过,与预算相关的立法立即生效。

需提交议会的有两份文件;大臣做的有关财政议案的口头报告和主要估算报告,它们反映了政府在该年度的支出计划。估算报告的作用是对拨款中的支出计划做详尽的解释,以文件的形式说明该部门当年的“产出”和财政目标。

由议会的其中一个选举委员会代表议会对提交的估算报告进行详细的审查。只有经一个选举委员会审查过,才能通过投票。审查的每一票都要求一个部门部长和负责投票的另一个主要负责人出席。他们必须提供对所控制资源的财政管理的详细情况,回答委员会提出的任何问题。

最近对议会议程的修改使议会审查部门估算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方式有所改变。目前提供给议会就估算报告辩论的天数(13天)仍然不变,但重新安排了次序,目的是避免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与每年实际预算执行的结束日离得太近。除非有额外的投资要求,否则对部门的资金支出不予拨款。《财政法(1989)》允许各部门以现有资产的销售收入购买新的资产。在必要时,它们具有几乎完全的灵活性对其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对投入的管理受以下约束:应产出的产品数量和大臣们准备为其产出投入的数量;应达到的财政目标。

补充拨款通常是估算报告期预算总水平之内的资源转移。将每一类产出的拨款分离开是必要的。如果一类产出实际所需拨款较多而另一类拨款实际所需较少,对拨款数量作些改变就十分必要。通常年内有两类补充拨款。它们被用于:改变“产品”的组合或这些“产品”的成本;给各部门注入新的资金;增加对不能增大的支出要求如福利的拨款;为新出台的政策提供拨款。

3.预算的实施

部门的部长负责所在部门的日常财务执行。因为他们获得拨款的基础是提供“产品”,所以他们允许“投入”成本增加的能力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现在大多数部门都建立了合理而积极的管理体系,对用于“投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使投入成本最小。

除了政府行政部门内部的实施程序外,在整个预算实施过程中,审计办公室还要对它选择的支出领域进行“资金数额的审核”,这些都要向议会报告。

因为拨款的目的是投入而不是产出,各部门在如何使用拨款投入上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只要在与特定投入相关的政府政策限制的数量范围内,部长如果觉得适合本部门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任意的投入组合形式。每个部门的部长都有决定雇用或解雇工作人员的权力,有权与每个工作人员商定工资和待遇条件。他们还可以将资源在两种投入种类间灵活转移,如对办公供给和旅行的投入之间,或普通工作人员和专家的雇用之间。

支出审核主要借助上述的年度预算过程。在新政策目标(如1988年社会政策皇家委员会的成立)或支出压力下,经常要对特定支出领域进行临时安排的审核。这些审核通常在预算过程之外进行,但根源仍是预算内的问题。

各种报告的提出为进一步监管和审核提供了机会。各部门必须向他们的主管大臣和财政部提供月度监测报告。

各部门必须按季度根据当初对该季度“产品”生产的计划,报告真实的“产品”生产情况,以及每一种产品的质量、数量和成本。财政部要经常向政府提供财政运行情况和对近期的预测,以便于政府对整个财政状况进行监测。

各部门和皇家还必须向议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皇家还要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从1992年开始,皇家财务报告就已经以增加数为基础,根据《应用会计通则》来编写了。财务报告(皇家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外)必须接受审计。从1992-1993财政年度开始,皇家财务报告把包括国有企业和皇家单位在内的广义的中央政府部门的财务结果也包含在内了。

4.财政管理

根据新西兰宪法,政府行政部门的投入支出,由议会拨付现金。控制职能由总控制会计师来执行,他有权从公共帐户(基本上是政府在中央银行的帐户)上释放出现金,但这笔钱必须是用于支付的拨款,而且用于法定目的。支出或“供给”要根据《拨款法》授权的。作为例行手续,总督要签署“许可书”,“许可书”允许政府的行政部门按总控制审计师的建议规定的数量进行支出。“许可书”由部门负责人起草,提交给财政部,财政部的工作人员对“供给”的使用进行监测,并对进一步需要的拨款提出建议。

在新西兰以“产出”和“增加数”为基础的财政体制下,议会仍控制着资金的拨付,以便在拨款过多的情况下能控制住现金。因为议会无法阻止货币贬值的发生,所以以增长数为基础控制资源的供给是困难的。在新西兰的体制下,立法继续控制着流向政府的现金,同时,《拨款法》表述的是资源使用总量的概念。实际上,拨款增加数的突破是关键,阻止现金流动只是由此而导致的约束机制。

实施的控制针对来自“皇家银行帐户”的支付。“皇家银行帐户”实际是一套银行帐户的总称,包括在储备银行的结算帐户、在私人部门商业银行的主要皇家帐户和补贴帐户、由新西兰债务管理办公室经营的海外银行帐户。日常“控制报告”由财政部的中央财政控制办公室准备,内容包括它打算从皇家银行帐户支付的拨款项目的数额。“控制报告”要在拨款发生的两天前准备好,并使累积现金拨付与累积许可的可能供给和“许可可能性调节书”相一致。日常报告由总审计师来审计,当他确认以下条件满足时,出具同意的证明:支付在许可的范围内;拨款用于支付费用;并且支出用于法定目的。

总审计师对部门增加的财务流进行监管,如果支出与议会的许可不一致,他有权建议停止现金供给。为坚持以增加数为基础的拨款原则,流向部门的金额不用具体区分为每一项拨款。部门监测指的是财政部进行的监测,通过部门月度报告,监测与拨向每一部门或每一机构的拨款相关的所有支出。这些报告要提交给审计办公室。如果报告表明一个部门得到的拨款已接近应得的最大数额,财政部要向审计办公室发出警告,以便于审计办公室仔细监测相关支出并更仔细地对该部门进行调查。

为了改进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财政责任法(1994)》颁布实施,该法详细规定了财政责任管理的准则,加强了报告制度。特别要求财政部长定期向议会报告政府长期财政政策目标的最新进展。该法案的目标是增加政府管理公共资金的透明度,并改善整个财政管理。它要求政府提供的有:未来3年的经济财政计划的年度进展报告;所有符合通行会计标准的皇家财务报告: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以前,公布政府长期财政目标和未来两年计划的预算政策报告。

由于公共债务水平一直很高,到1993年6月30日,债务占1992/1993年度GDP的47.9%,因此,近期的财政管理改革主要是着重监测皇家的负债和担保。这些都要以经常性报告的形式提交出来,目前是皇家财政总报告的一部分。

政府支出一直以债务成本支出和提供卫生、教育、社会服务的支出为主。卫生、教育、社会福利方面的服务和转移支付一直由中央政府来提供。这反映了新西兰政府长期以来担负的“福利国家”的责任。从80年代中期开始,财政收入方式有所转变,直接税与间接税大体相当,这与此前对收入课以重税形成鲜明对比。

财政管理体制反映了《拨款法》的结构。从前往往有若干个大臣同时拥有决定一个部门资源使用的权力,这就造成了资源使用的内部冲突。解决的办法是将一个大臣视为一“票”,一“票”代表一个部长和一个部门之间的购买协议。一个大臣手中有若干张票,即负责若干个部门,但他无权在部门之间调配资源。因为一个部门也要向若干个部长负责,所以它可能得到不止一张票,部长就可能拥有不止一个购买协议,但由于每一票履行的是整个协议中相应的那部分协议,所以实际上这些票等于一票。如果在拥有投票权的大臣间存在分歧,负责的部长要进行协调。

增加值这一概念也改变了对长期投资进行拨款的方式。政府作为政府部门的所有者,愿意鼓励部门的管理者们高效提供合同下的“产品”,这意味着资产负债表上尽可能少的资产基数。但管理者有充分自由优化他们的资产基数,比如使用折旧资金购买重置资产。对大多数部门来说,这是一个滚动重置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利用折旧公式,划分出“产品”成本(成本费用由法定拨款提供),将提出来的折旧资金用于购买新资产。如果一个部门必须增加其资产基数,那么购置新资产的成本就会超过提出的折旧资金。这时需要注入现金弥补投资总成本与折旧资金的差额。因此,在拨款法案之下的文件中,也有关于资本注入的规定。

四、公共管理和预算程序的近期改革

1988年以后的这段时期,新西兰政府的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重组。政府核心部门的注意力集中在“产品”和“增加数”基础上的公共管理方式上,与政府有关的商业活动已交给国有企业经营。对“产品”的关注表现为部门对“投入”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了日常控制管理制度。这意味着所有关键人物——议会、部长(单个和集体的)、中央机构和部门——角色和责任的改变。这使预算和拨款体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对提供公共服务而言,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为了在充当公共服务(提供给政府和直接提供给公众的专门服务)的筹资者、购买者和提供者的政府角色之间建立一个既不过于密切又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必须把服务的投资者与购买者和提供者分离。这一机制已经在卫生和科学服务的提供方面建立起来。在教育方面,拨款按学生数直接拨给教育机构。在提供福利住房方面,拨款以提前付款单据的形式直接提供给公众,由公众向政府机构或私人部门购买。

在政策建议方面,政策建议的提供部门已经与政策执行单位分离。实际上,行政机构希望能够提供建议,他们的实际经验也受到重视,但是政策建议和资源分配的权力已经从与服务的提供者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部门分离出来了。因为公共服务有政府部门提供的,也有私人部门提供的,两者间存在着实际和潜在的竞争,所以有必要打破政府部门提供者的独家垄断,引入定价体系,该体系要求完全按资源的消耗计算政府提供服务的成本。

为了将类似功能分类、避免利益冲突、将混在一起的机构分开(机构混在一起表现为或者难以管理、缺乏针对性,或者内部隐瞒信息——机构的重组就是要披露信息),要对政府部门进行审查。重新设计建议机构组织形式的指导方针是:政府在解决各种族价值观(指的是财富、安全、平等、环境、人权等方面的看法,在这里尤指对土著人)的冲突中,应该充当独特的角色。建议机构的结构似应更广泛地反映这些价值观,使政策决策更有效率并能调和价值观的冲突。

1.以“产品”为基础的部门管理

在新体制下,在内阁中履行集体职责的大臣,对部长的责任做出正式规定,部长则负责提供服务。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决策权在部长的手中。新体制建立了履行职责的部门激励机制,要求及时披露履行的情况。

《国家部门法(1988)》明确规定了大臣和部长的职能,并与《财政法(1989)》一起,发展了两者之间的年度履行协议。这些协议规定了要求提供的服务、预期的质量和成本,以及确保资源有效使用的管理目标。该法案以新的部长任职形式代替了旧的长期领导形式,在新形式下,部长的合同任期是5年,而旧形式下则长得多。部长的雇用合同是新西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正式合同。

部长是他所在部门的法定员工。此前,所有政府雇员都由国家服务委员会雇用。新形式给了部长雇用和解雇、决定工资、协商待遇条件的权力。

新西兰以“产品”为基础的预算体制依赖于这样的想法:对职能履行评估的困难更经常是因为目标规定不够明确,而不是事后评估办法本身。如果没有在事前协议中规定目标,事后评估的作用是有限的。这样,事前管理成为构造管理体系其它部件的决定因素,其它部件包括:部长的履职协议、部门法人计划、拨款、部门预算、事后财务和执行情况报告。整个体制是根据与执行管理和责任原则相同的原则构建的。

这些原则的基础是对收入成果、产出(产品)和投入的明确划分。成果是政府活动的目的,是指在法律上对公众重要的政府活动和数字结果。产出是有部门或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合同规定的任何东西,包括一系列政策建议。投入指的是带来产出的基本成本,在新西兰改革后的体制中,为了保证成本核算能够反映所有的资源消耗,加强了单位成本标准这一概念,成本计算是完全按照私人部门的会计标准,是一个以增加数为基础的核算体系。

新体制框架可以概括为:政府负责提供成果(最终到选民手中的),并决定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成果。然后政府选择它认为能够满足成果的产出,并分配资源(投入)给它们。部长负责提供产出,并通过他们与主管大臣签订的协议来说明这些。

2.财政管理

新西兰经过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的财政改革后,财政管理机制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所有对投入的控制都取消了,旧的由财政部指导财政管理的方式被新方式取代,新方式对会计政策和财政管理领域进行指导,财政管理领域包括:提交报告义务、外汇管理、信托基金投资、银行帐户和对负债的管理。部门有获得和安排投入使用的自由,投入包括人员和资金。在没有拨款的情况下,可以在部门净资本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买卖资产。实际上,所有的法律条款都迫使各部部长设法获得诸如房屋、媒介、电脑等服务,中央对办公室服务的独家垄断被废除了。他们有权经营自己的银行帐户并进行现金管理。

管理财政的新的自由度的法律基础是政府有权花公众的钱并可以把这一权力委托给他人。《财政法》规定了基本规则,年度《拨款法》则授权政府的行政部门根据产出的种类增加特殊资源的支出,但在两类资源间调配必须在一定限度内——也就是说5%。

3.国家服务委员会和国家部门劳动关系

国家服务委员会是充当政策建议角色的职能机构的极好例子。它通过在大范围内提供管理建议,帮助政府得到高质量的国家部门管理。国家服务委员会作为公共服务的中央提供者的作用已被《国家部门法(1988)》取消。该法为每个部门的部长规定了个人管理职能。接下来对《国家部门法》的补充扩展了部门为基础的管理原则,扩大了公共卫生和教育服务的责任。

国家服务委员会目前的职能是,就国家部门的管理问题向政府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和建议。它的核心作用是:对政府的组织结构和服务管理体系的运行提出建议;审查各部部长和国家部门机构的职能履行情况;为资源分配和政府政策目标的计划和实现的一般原则提供建议;向政府提供影响国家事务的法律建议;管理各部部长的合同;就公共服务高级管理形式的发展和就业条件向政府提出建议;向政府提供人力资源和约束国有部门的就业市场状况的建议;促进、监督在公共服务方面实行就业机会均等。

在国有部门劳动关系中,政府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国家服务委员会作为实体,代表政府利益为获得公共、卫生和教育方面的服务进行谈判。然而,这一谈判过程不再由中央政府统一进行,以前公共服务部门的内容宽泛的统一劳工就业协议,也为专门化的集体就业合同所取代。在1992年的劳工谈判中,该委员会首次将其谈判权力,通过签署附属协议的形式,授予给单独的部门、区域健康委员会及一系列教育机构。这种授权方式为今后国有部门劳工谈判的授权开了先河。

4.某些前政府行为的市场化

从80年代中期起,对经济的管理已由行政干预逐步向市场机制转变。与此同时,政府也在着手进行公共部门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一点最初是从经营性活动与政府管理和监管活动的分离中表现出来的。按《国有企业法(1986年)》的规定,经营性事务划归国有企业负责,为了减少债务、提高效率、缩小国有企业规模,其中的一些国有企业已经私有化。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十分强调“使用者付费”这一哲学,那些接收政府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顾客就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直到这次政府改革之前,仍有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拥有的机构将经营性活动与监管功能和政策功能合在一起。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机构的作用就很难有效地发挥出来,这次公共部门改革的推出,将政府行为如监管、社会服务及其它功能与国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这两个不同的方面做了澄清。争论的中心在于部长对其部门的责任与大型经营机构的活动不相适应。人们注意到大型商业管理局的低效、迟钝与缺乏管理。因此,现任政府在1985年的经济咨文中对国营企业作了一些原则性的声明:

·非经营性活动应从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活动中分离出来;

·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主要目标就是使国有企业真正地像一个企业一样成功地运作起来;

·根据国有企业管理方与部长们签署的责任目标,管理方将被赋予决定投入、价格以及市场营销的权力,这也有利于主管大臣及议会对管理方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国有企业本身的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包括对竞争的不必要限制,都将统统消除掉,以便有一个比较公正的商业标准来对企业管理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

·每一个国有企业都要在董事会(其成员主要来自私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重组,以适应它们各自的经营目标。

根据《国有企业法(1986)》,1987年,前皇家单位,政府部门,及部门的分支机构等9家经营性组织成立了托管公司。其它那些已经存在的国有企业,比如新西兰航空有限公司和新西兰船运公司,也按《国有企业法(1986)》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过程正在进行。而且,为了减少赤字,以及减少整个政府部门对经营性事务的干预,政府已着手进行资产出售计划。

5.资本使用费

目前的改革包括一种正在各个部门运用的“资本使用费制度”。政府对投入到各个部门的资本,征收使用费。资本使用费的征收使人意识到国家投入资本的成本,也便于对产出总成本的估算。这也有利于鼓励对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因为闲置生产能力的成本已经表现出来了。

五、政府间财政关系

新西兰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政体;没有州或省政府。在地区或地方级次上,没有中央政府的代表,但市议会议员可以有自己的党派。不过,新西兰的地方政府体制,是独立于中央政府的行政部门的。因为地方权力机构的权力是议会根据宪法授予的,不是来自它本身,所以地方权力机构在宪法上处于从属地位。地方权力机构有三类:地方议会、地区性政府机构、专业地方政府部门。

地区性政府机构向公共社区提供诸如:道路、供水、排水、娱乐和其它服务设施,费用来自财产税、贷款和收取的服务费。地方政府每4年举行一次选举,同议会的选举分开。这样可以防止中央政府直接参与地方的决策。

机构向公众提供特别服务,通常采用使用者付费的形式。比如:运输、港口、机场和供电。近年来,大多数专业地方政府部门已经法人化了(转为地区性政府机构拥有的公司)。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某些活动的投入是联合进行的,主要是修建一些大型的道路,但两者的份额没有明确的划分。

一般来讲,新西兰地方政府不参与拨款、教育行政或管理、住房提供、社会福利、警察服务、交通控制和管理(交通灯和停车管理除外)和城市消防服务。这些服务或由中央政府提供,或由与中央政府联系密切的专业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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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关于新西兰政府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报告_财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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