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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资源产权不能真正解决环境质量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一个国家或个人的损失或收益往往无法由自己的行为决定。从宏观上看,臭氧洞每年增加的面积有美国大陆那么大,尽管臭氧层破坏在很大程度上都归结于发达国家,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受到同样的威胁。从微观上讲,下游水库的拥有者没有对水库采取任何破坏活动,但仅仅由于上游的森林大量砍伐,而使下游蒙受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对该地区、邻区及全世界或现代及后代造成的损失都体现了一个共性,即处于市场之外的一种外在的溢出效应(spillover)。
环境恶化这类外部性问题与有效的产权规定有关,那么能否可以设想从产权本身去寻求克服或消除外部性的办法?美国芝加哥大学R·H·科斯教授首先对外部不经济性的受害方规定了权利,即受害方有免受外部不经济性的权利,且这种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当然,这种转让是在政府的强制要求下实施的,并且是按受害方的要求进行的。如果规定河流下游的游乐场对河流拥有产权,即它有权利免受河流污染造成的损失,那么一旦它发现承受外部不经济时,它就会告诉纺织厂,如果纺织厂不采取行动消除污染,游乐场便会要求当局执行产权规则。而且一旦执行,纺织厂就要把污染水平削减至零,由此厂方要付出最大的代价。而有“经济头脑”的纺织厂就会提出建议,给受害方一定的补偿费,以使受害方接受一定的污染水平,同时使自己给予受害方的总支出小于把污染减至为零的处理总费用。同样,科斯对另一种产权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即假设受害方没有免受外部不经济性的权利,除非它愿意购买这种权利,纺织厂有利用河流作为排放废水的权利,游乐场则没有要求纺织厂削减污染物或给予补偿的权利,受害方要么承受外部费用或污染,要么出钱诱使行动方减少外部不经济水平。
科斯定理提出了一个更为广泛的市场概念,这种市场主要建立在权利交易的基础上,而不是一般的单纯物物交易。但同样也可发现,科斯定理所说的高效率交易模式,只有在有效的或不减弱的产权条件下才可能实现。这些条件就是产权具有明确性、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可实施性。而实际中,对于环境这类公共资源,往往难以界定明晰的、确定的产权。这是因为:
第一,环境退化问题的复杂性。一般来说,现代工业化经济是由无数的厂商和家庭的生产与消费组成的,产生的废物将通过各种环境介质弥漫扩散到许多毫不相关的地域或人群。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界定环境资源产权是不太可能的。而且,环境状况的变化,往往带来经济损失或破坏,这种损失或破坏(也即环境成本)往往难以确切量化。
第二,交易市场之外的溢出费用与效益。在环境问题中,由于外部性的普遍存在,实际中很难把所有有关的当事人都集中到市场范围内。在大多数环境管理实践中,如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旅游休息景观的丧失,所涉及的影响人数常常是数以千计,甚至是数以百万计。如果按产权途径的程序,要召集所有被影响的人在一起,并征询他们每个人根据产权的拥有或不拥有而要求的补偿或意愿支付额,那么,这种途径的成本则相当大,往往难以实施。而且,总是有一些人想利用环境的扩散性特点,来分享他人购买清洁环境的好处或逃避支付费用。可见,要通过市场方法完全实现外部费用内部化是不太可能的。
第三,交易费用或成本的存在。市场交易方法难以实际应用的主要限制因子,是交易双方在讨价还价中,均有利益刺激,促使其蓄意给出错误的信号,以使自己获利。同时,污染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一方面政府要收集大量的数据资料来确定环境资源产权的分配;同时买卖各方还需要花费时间、金钱,签署有关交易的合同。一旦这种交易成本高于买卖双方期望获及的净收益,则如污染权之类的市场交易不会进行。
可见,以科斯定理为基础的市场交易方法,只有在简单有效的产权制度下,解决环境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但是环境问题的弥散性和复杂性,严重影响了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而且,即使建立了有效的产权,市场方法也不能完全消除所有的外部不经济性。
2 环境资源产业化是解决环境退化的有效方法
2.1 环境资源产业化的界定
环境资源产业是指专门从事环境资源的保护、治理、恢复、再生、更新、增值和积累的产业部门,其生产活动主要包括土壤改良、耕地的恢复、采种育林、飞播育草、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与饲养、水产育苗、水利事业、废水废气净化、各种资源的保护等。环境资源产业化过程包括环境资源的基础研究、扩散及渗透三个环节。环境资源的基础研究是指环境资源的保护、治理等活动;扩散是指环境资源的保护治理企业化;渗透是指环境资源产业与其它产业经济之间互相关联、互相依赖,从而使环境资源产业逐步升级。
2.2环境资源产业化的内容
环境资源产业化,一方面使环境资源的保护、治理企业或部门形成一个能切实履行其职责、权利的产业,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治理应与当地其他部门相互支持、相互依赖,保护了环境资源就会促进当地商贸、旅游等行业的发展;而商贸、旅游业的发展带来的效益应一部分返还给环境资源产业。环境资源产业化遵循的原则是:环境资源产业化并不是把环境资源产权具体划分为某个企业或个人,而是要解决环境资源产权的虚化问题。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
2.2.1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化
建立专门的企业或公司从事保护和治理环境的工作。首先,有专门的利益团体(企业或公司)从事绿色覆盖建设,大力种植草地、树木,既净化环境,又能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其次,加强环境治理工作,每个企业内部建立一个污水或污气净化车间是不太可能的,理想的解决方法是集中建立污水(或空气)净化企业,生产企业排放的污水必先流经污水净化厂净化处理,方可排向公共环境。由于专门进行绿化环境或处理废水(气)的企业代替生产企业做了净化环境的工作,生产企业也会由于环境的净化而自身得到更大的利益,生产企业的利润应每年向环境净化企业返还一部分,以经济手段解决环境资源产权明晰化问题。
2.2.2废物循环利用企业化
废物再循环利用企业化是指某一地域的废水、废渣都汇集到一个企业进行净化处理,使废弃物资源化,这种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既能达到减少废弃物给环境带来的污染,又能变废为宝,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
2.2.3环境资源产业向旅游、商贸等行业的渗透
要真正实现环境资源产业化,就要通过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整治,使其成为旅游资源,并进而带动商贸业的发展,通过综合旅游业来解决公共环境资源的产权明晰化问题,达到生态、旅游、商贸三位一体,共同发展。
优美洁净环境可为本地经济发展带来很多优势。旅游业的发展不仅给本区域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而且游客的购物消费还可大大刺激本地第三产业的发展。据世界旅游协会的一份研究报告说,1994年世界旅游业收入已占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1/10,全世界每9 个就业机会中就有一个来自旅游业。
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物品,其产权的公有使公共环境资源无法以一个真正的价格在市场上交易,其真正的价值可以通过旅游业、商贸业来间接反映。环境资源产业经过自身的努力,创造了美好的环境,环境质量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旅游业、商贸业利用了这部分环境质量价值创造了直接收益。因而,环境资源产业则可以用这部分改善了的环境质量向旅游公司、商贸企业入股,每年从其收益中分取一定的利润,即旅游业、商贸业每年从自己的收益中分一部分返还给环境资源产业。利用国家的调控作用,诸如税收等,使旅游商贸每年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返还给环境资源产业。这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共环境资源产权的虚化问题。
3 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环境资源产业化的发展
3.1严格法制约束
由于环境、生态建设多数项目在近期内没有直接利润产出,因此,市场无法进行有效调控,又由于环境净化、生态建设的对象,多数属于公共资源,对这类资源的消费是无竞争和非排他的,因此必须加强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制建设。人人都有责任对环境进行保护投资,这种责任应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同时,旅游、商贸等相关产业向环境资源返还利润,也应在有关国家政策及法制法规中体现。
3.2合理分级分摊环境治理费用
环境治理费用是指生产或生活方面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后,为了对环境进行治理和消除污染而投入的资金总和。作为污染源的企业往往只限于消除污染源,广泛范围内的污染消除工作往往需要地方政府来组织。地方政府作为行政主管机构,是对本地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如果地方政府在决策上有失误,从而导致了环境的破坏和环境污染,或者地方政府在环境管理上失职或环境管理不力,从而使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恶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是不容回避的。为了治理好本地区的环境,地方政府理应追加或承担一部分环境治理费用。
在企业、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治理费用的同时,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污染范围很广,超出了某一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或者当若干生产单位共同负有治理某一流域的环境的责任,而这一流域所包括的范围涉及若干个省市的行政管辖范围时,中央政府则需要承担环境治理和清除污染的组织工作。
3.3加大对环境资源产业的投资
环境保护投资是指各有关主体从积累基金和补偿基金中,拿出部分用于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一种投资。要使环境资源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应加大对环境资源产业的投资,可逐步建立起“污染者治理、利用者付费、开发者保护、破坏者补偿、政府增加投资”的资金筹措机制,开辟稳定有效的环保投资渠道。
3.4完善环境资源核算体系
依据价值理论和社会经济规律,对自然资源的存量、结构、价值和潜力进行准确的评估和核算。只有合理的资源核算,才能明确界定资源产权,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产业化管理。
收稿日期:199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