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不当得利制度研究_不当得利论文

法国不当得利制度研究_不当得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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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制度承袭了罗马法中关于诉权的有关规定,与德国民法典中对不当得利以专门的一节(第二篇第七章第二十四节)来规定的形式不同, 其散见于数个法律条文之中, 并主要体现在第547、548、555、1235、1336~1381、1416以及2080条规定的内容。

法国民法典对民法不当得利制度所作出的主要贡献在于其对不当得利的要件构成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研究这一规定则对完善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来看,不当得利构成需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原告的损失必须是被告得利的直接或间接后果

各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均要求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获利有因果关系,但法国的判例进一步要求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获利有密切的、实际的联系。至于利益的损失,虽然有学者主张得利和损失必须有因果关系的这种处理方式会使不当得利制度无法满足间接得利条件下的返还请求权;但是,与英美法或德国法相比,法国民法典在这种情形下对原告要慷慨得多。在英美法或德国法中,对于被告的间接不当得利,原告的返还请求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只需返还其获利或原告损失的小部份,否则,将会导致原告获得过多补偿以致原告也获得不当利益。这种衡量被告补偿责任范围的方法,有别于无因管理情况下的被告责任。在无因管理情况下,普通法系和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允许原告请求返还其在替别人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事实上,无因管理中允许原告请求返还管理费用是在不当得利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允许得利人提出的一种抗辩。

二、原告无过错

这一要件在法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构成的规定中有特殊的地位。从外延上来讲,法国法中的“过错”概念比英美法中要大得多,它既包括故意,也包括粗心大意引起的过失。当然,原告不会因为其微小的疏忽而使其请求权被驳回。从两个判例来分析。(1 )法官驳回了某外祖母要求返还其对外孙子女的抚养费的请求权,因为她拒绝执行法院要求其放弃监护权而让孩子的父亲监护的命令。(2 )某银行给一存款户签发的支票付了款,而该存款户在某个恰当的时间又将其户头取消,法官据此驳回了银行的返还请求权,因为银行在付款时存在过失,即他没有审查支票发票人(存款户)的帐户。

三、原告非为自己谋取利益

法国民法典中规定,合同中违约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所得利益,已经有了和解协议的原告不能请求返还他已经放弃的利益而破坏原协议的执行。同时,从事某项工作的原告不能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要求被告返还在该项工作中获得的利益,不管被告获得的利益是否偶然从原告从事的工作中获得。

四、被告的得利与原告的损失皆无法律依据

这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先决条件。在法国,要使获得的利益合法化有赖于两个理由: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有一个使获利合法化的法规,比如以法令的形式免除债务。在1892年,法国有这么一个判例,一个佃户从某化肥商处赊购一批化肥施于农田后破产,在农田连同作物返还给土地所有人后,化肥商要求土地所有人返还化肥价款,法院判决化肥商胜诉,理由是土地所有人不能以自己与佃户的合同有效来抗辩,因为土地所有人与化肥商并无有效的合同使前者能得到化肥。正当英国通过所有权未转移的方法来考虑受害方与第三方的关系时,法国在这一点上改变了立场。法国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前提下,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使受害人本可以就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变成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人为地改变了行为的性质,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这也是法国民法拘泥于罗马法的结果。

在法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相比处于次要地位,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要是考察被告的获利有无合法根据,这使得法国的不当得利规则能在很多领域内使用。譬如出现了配偶或同居者之间能够成功地起诉对方以夫妻或同居共同财产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案例。比如,配偶一方为继承人时,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继承方有义务将相应利益返还给对方。这表明法国的继承法领域内能适用不当得利制度,而英国的继承法(家庭法和赡养法)却不能利用。

五、原告的损失在法律上无其他补救办法

虽然有的学者并不承认该条件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法国法院的判决却非常强调这一点,将其反复地在每个案件的“法官判决理由”中予以强调,即只有原告的损失无其他司法救济手段可行使时,才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被告的侵权行为引起不当得利时,也就是出现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时,只有原告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才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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