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及其规则制定_出口信贷论文

出口信贷及其规则制定_出口信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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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西方一些刊物开始注重批评中国的出口信贷。同时,一些双边对话也开始讨论这一问题。对此,我们需要认真加以对待,如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中国是一个对外开放不断拓展深化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与世界各国有着日益广泛和紧密的经贸合作,认真妥善地处理并解决好各种摩擦,有利于更好地推动“走出去”,切实维护好战略发展机遇期。

一、问题的提出

对外经济关系中有争议的问题比较多,如汇率问题、贸易摩擦问题、知识产权问题、政府采购问题等。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两三年又出现一个新的关注问题,就是出口信贷问题。一些西方国家认为,与OECD通行的规则相比,中国的出口买方信贷规则不清,往往含有隐性补贴,有失公允,这也是中国企业在一些非洲市场上快速扩张的重要原因。

出口信贷在对外经贸往来中广泛存在,它既涉及贸易,又涉及金融,因此是金融问题与贸易问题的一个结合点。在我国,出口信贷大部分是商业性质的,各家银行都可以做;有一小部分是政策性的,属于含有官方援助的贷款。我国当前已经建立了多种对话、磋商机制,如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 & ED)、中美商贸联委会(JCCT)等。多边框架下则有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问题还涉及我国多年来一直十分关切的所谓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涉及一些国家对中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问题,因此很受关注。出口信贷直接涉及补贴问题,需要认真对待。能否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还关系到中国的国际形象。总体而言,当前中国的国际形象是好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欠发达国家都给予了高度评价。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少数西方媒体往往把中国在海外,尤其是在非洲、南亚、拉丁美洲等地开展贸易、投资过程中的一些负面消息加以渲染,有选择性地进行报道。其中一个原因是中国在海外项目承包及成套设备提供方面的竞争力过强,以至于一些人总是怀疑中国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实际上中国竞争力优势最基本的原因是中国劳动力成本低,在建筑业、工程设备、成套设备等方面也有较强的成本优势。但有些西方人士和媒体总是试图找出中国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其中之一便是盯着出口信贷方面的问题,认为中国企业更多地依靠具有政府援助性质的出口信贷,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由此产生了诸多的争议,以及对中国的批评、指责。为什么盯着中国?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还在于一些人不愿意看到中国扩大影响力,而且还挑战了原有的竞争规则。

目前,国际贸易方面的竞争规则比较清楚,有WTO明确、详细地予以规定。WTO源于关贸总协定(GATT),后来增加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以及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等。那么,在出口信贷方面是不是也有相关的国际规则呢?批评中国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强调哪些内容和要求?从目前看,他们的依据是OECD关于出口信贷的有关规则,可大致统称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从内容看,君子协定并不是一个单一协议,而是一套规则,它从最初达成的一个协议,经过很多次补充和修订,包括到2011年作了最新一版的修订,形成了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一套规则。从定义上说,这些规则仅适用于OECD国家,而不能延伸到非OECD国家,但个别人确实就是依据这个君子协定批评中国的。

当然,从我国自身情况看,在我国“走出去”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被人抓到了把柄。从根本上看,争议更多地还是源于全球化、新兴市场崛起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总体而言,中国出口信贷的数量并不很多,中国也不是OECD国家,从来没有承诺要接受OECD规则约束。

二、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历史背景

什么是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其历史背景是什么?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是不是一种国际惯例?还是类似于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最佳实践原则?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对其历史形成有所了解。

在早期殖民统治时期,很多非洲国家往往按殖民地归属被划为西方国家的势力范围,“地盘”的概念比较强。经过一段时间,大多数殖民地都相继独立了,但独立后有些既有的地盘关系仍然延续下来了,在习俗、语言等方面往往继承了过去的殖民地传统和经济联系。比如,非洲有西非法语区,也有少数国家讲英语,还有一些国家讲葡萄牙语。经济联系也很特别。

在南美洲,巴西讲葡萄牙语,其他国家基本上讲西班牙语。这些情况,都有过去的历史渊源。相应地,这些地区在经贸关系上往往有大致的划分。发达国家在当地已经有了相当长时间的利益存在,是历史形成的传统,一般外人不易插足。

随着文明的兴起和殖民主义的不断弱化,西方国家开始强调援助落后国家,同时竞争日益显现,一度曾非常激烈,主要表现在维持地盘、抢项目、抢资源等方面。在这个过程中,一度出现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便是出口信贷,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信贷时,如扶贫援助的成本不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承诺某些条件,把项目交给本国厂商等,某些做法带有保护主义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开始加强协调来避免无序竞争,实现应有的援助,为此要建立相关的规则,建立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由此而来。这从一开始就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妥协而达成的一种协议,而不是法律性质的国际准则。

这种历史渊源不仅体现在出口信贷方面,更多地表现在早期的贸易领域,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各自的传统殖民地国家之间有贸易优惠安排的相关协议。这种做法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各国开始认识到,这么做不利于多方共赢和公平竞争,需要有一个比较规范、合理、各方共同遵守的协议。后来在多边范围内开始逐步形成一些共同规则,如1973年签订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也称“多种纤维协定”(MFA)。再有就是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

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主要包括哪些概念?出口信贷如何参与国际竞争?出口信贷包括哪些优惠条件?总体上看,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涉及一部分ODA(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的规则,在出口信贷方面只涉及买方信贷,不涉及出口卖方信贷。

具体而言,首先是信贷条件。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对信贷利率、期限、条件等都有规定。比如在利率方面,往往按照贷款的不同期限作出规定,期限越长利率越优惠。一些信贷安排设有宽限期。再有,规定了必要的约束条件,如出口信贷期限可以延长,但进口方进口商品时须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目前的规定是至少先付进口商品价款的15%,这类似于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时,需要支付一定的首付款。这样,就可以对可能出现的过度竞争有所限制。

一个比较受关注的概念是所谓“约束性贷款”。这个词我主张翻译成“捆绑式贷款”,英语用词是Tied,翻译成“约束性”没错,但“约束性”这个词可以有多种理解,不太直观。所谓捆绑,就是把进口本国产品和服务或由本国提供投资项目承建作为贷款的前提条件。接受贷款支持的国家必须购买贷款提供方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必须把相关项目交给贷款提供方来主导,由其承建、管理并运行。当然,有些材料、设备等投入品还需要从其他国家进口,这种情况下按一定的百分比来实施捆绑。捆绑的效果比较直接,限制捆绑是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在信贷条件方面的重要内容,这在后面还将进一步作介绍。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各种投资项目,各国都在不遗余力地竞争,比如在高速铁路领域,法国、德国、日本、韩国都有一定的竞争力,都在全球范围内竞争项目。与竞争效果直接关联的问题是,在争取项目时,是否提供贷款?提供多少贷款?要求哪些条件?显然,提供贷款支持可提高竞争力。其次,如果提供贷款,贷款中有没有援助成分?有多少援助成分?带有什么捆绑条件?即如果一方接受了另一方的贷款和援助,是须购买对方的产品,还是可通过国际招标进行采购?一种常见的做法是提供混合贷款,即既提供贷款又包含援助,当然这就涉及混合比例的问题。

为了限制在上述领域可能出现的无序竞争,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作出了一些规定。一种情况是,如果项目收益能够覆盖成本,具有商业可持续性,那就不应运用ODA方式,也不得给予过多的优惠,包括不得提供期限过长、利率过低的贷款。对于这类可以商业化运转的项目,发达国家可以提供贷款,但产品购买和项目实施应在国际上公开招标,不能带有捆绑条件。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项目是援助性的,则可带有捆绑条件,但前提是提供的援助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不能在只提供少量援助、更多的是提供商业性贷款的情况下,就打着援助的旗号提出捆绑条件。这也是当前有些人经常批评中国的理由之一:中国称对非洲的某些贷款项目具有援助性质,但实际上没有多少援助成分,优惠程度不够,却附加了捆绑条件。

还需要区分受援方的欠发达程度,以明确援助比例须达到一定的门槛。为此,OECD把受援国家分为最低收入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两类,并规定,对最低收入的国家,援助成分须达50%以上;对中低收入国家,援助成分不低于35%。按2011年的标准,最低收入国家的标准是人均国民收入(GNI)在1005美元以下,中低收入国家的标准是人均GNI介于1006美元和3975美元之间。这一标准由世界银行制定发布,并动态地予以调整和修订。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21世纪以来,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所倡导的“千年发展目标”(MDG)强调,发达国家的ODA规模应占本国GDP的0.7%,并在若干年后提高到占GDP 1%的水平。现在看来,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发达国家自身面临不少困难,恐怕很难达到MDG所定的目标。

21世纪以来,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其中之一是与政府良治(Good Governance,或译“良政”)挂钩,包括对社会环境、人权状态、民主政治等方面的要求。比如,在苏丹问题上,这几年发达国家态度比较明确,即苏丹国内“良政”有问题,在ODA和出口信贷上应予以限制。

总体来看,发达国家制定的这些规则,一方面是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也体现为一种富国支持穷国的规则。富国和穷国的收入差距有多大呢?从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达成以来到20世纪90年代,收入差距基本上都在10倍到100倍左右。在1980年代初的时候,发达国家人均GDP普遍在2万美元左右,而多数低收入国家特别是非洲低收入国家人均GDP只有几百美元,最好的非洲国家大概为1000多美元。

三、世界格局的变化与中国开始“走出去”

总体上看,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是属于“南南合作”关系,而不是富国帮助穷国的关系,因此我们强调的是互利、互补。从我国情况看,国内还有很多欠发达地区,还有比较重的扶贫任务亟待完成,因此一般企业到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并不是去扶贫;同时,中国从来没有海外殖民地,也没有企图开辟自己的势力范围,因此我国“走出去”不是为了抢地盘。中国总体上还是个发展中国家,需要加快发展,也需要解决发展中的市场拓宽和资源短缺问题,因此中国“走出去”更多地是为了互利合作,为了推动双方的经济发展。

从人均GDP看,中国的人均GDP在改革初期仅200多美元,20年翻了两番,2000年达到800美元,到现在接近5000美元。当然,这一数据会受到汇率等因素影响,但不管如何计算,目前我国人均GDP的排名还在全球100名以外。而非洲有不少国家在人均指标上比中国富裕,如南非、纳米比亚、安哥拉、博茨瓦纳、毛里求斯、塞舍尔、赤道几内亚等,这些国家的人均GDP大多比中国高;北非的情况更好,部分北非国家可以说十分富裕。当然在撒哈拉以南非洲确有一些贫困国家。从亚洲的情况看,一部分东盟国家已经比较富裕了,但南亚还有一批低收入国家。南美洲也有少数国家人均收入比较低,如巴拉圭、圭亚那、苏里南等,但多数国家人均收入都比中国高。从这个角度看,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不是富国援助穷国的关系,而是一种互相帮助、互利共赢的关系。

中国有没有提供对外援助?也有,即使在我国经济最困难时期也一直都有。但中国对外援助总量比较少,2011年财政预算中约有不到200亿元人民币的对外援助。应该说,这个数量不能代表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虽然中国总体发展情况不错,GDP总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从人均的角度看,中国并不富裕,还在争取全面实现小康。为什么国际上很多人觉得中国有钱呢?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中国的高储蓄率。中国的家庭储蓄加上企业和政府储蓄构成的社会总储蓄与GDP之比将近50%,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比例,也正是中国经济结构不合理、急需调整的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的另外一个区别是,中国的财政并不富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虽然近年来有所提高,但到目前也就是20%左右的水平,这在全世界发展中国家中都是偏低的。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平均水平在2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在30%~50%。当然我国政府还有占GDP 5%左右的专项基金之类的收入,但这些基金到底算不算财政收入是有争议的。总之,西方国家财政更加充裕,更有能力对外提供援助;中国政府可以用做援助的财政资金非常有限。

在面对西方国家对我国的批评时,要注意防止出现一种倾向,把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当成国际惯例,创造条件去认可和接受这个协定。作为一个处在改革发展中的转轨国家,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一直在努力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往往尽可能参照或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会计准则、公司治理原则,以及国际贸易的一些规则;同时,我国还积极加入WTO。但对于是否要遵守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这个问题,需要审视清楚,考虑周全。要认识到,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和其他的国际惯例或国际准则不同,这个协定本身不能适用于中国和新兴市场国家,也不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中国在推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更多地强调我们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从中国国际竞争力的来源看,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也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不一样。当前,我国竞争力不断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国际范围内比较优势的转移。对照比较优势理论来看,我国最重要的禀赋是人口多、劳动力成本低。在自然资源方面,除了如稀土等个别资源还比较丰富外,大多数资源如耕地、水、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等从人均角度看都比较匮乏,很多需要依赖进口。比较优势理论的内容之一是动态的比较优势转移理论,就是随着一个经济体人均收入的提高,劳动力成本相应上升,有些生产能力就会向其他地方转移。典型的例子是,过去很多在日本生产的商品,后来逐步转移到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新加坡、韩国这“四小龙”,之后再进一步从“四小龙”转移到东南亚及中国。近年来,中国单位劳动力成本提高相当快,最低工资水平和整体工资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导致部分制造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开始逐渐减弱。对此,一些人希望产业转移能在国内实现,即相关产业从沿海逐步依次向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转移,这是一种愿望,最终如何转移还取决于多种因素。

产业在国内梯度转移能否实现?有可能,但还要更多地从经济理论角度看这个问题,要尊重市场规律。沿海地区的产业向内地转移,主要面临运输成本和耗时增加的问题,还会面临信息、基础设施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有可能一部分产业不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而是转移到其他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如越南、柬埔寨和其他一些亚洲国家以及非洲国家。应该认识到,比较优势变化了,产业自然要相应地作出调整和迁移,这是无法阻挡的趋势。尤其是我国有大量的外资加工企业,向什么地方转移由其自主决定,不是我们能一厢情愿说了算的。此外,在产能向海外转移的过程中,企业把生产线转到其他国家,会在当地销售产品,这也有助于开拓市场。有时,开拓市场的考虑更为首要。

前面提到,非洲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差距达10倍到100倍。由于产业转移是梯次型的,在这么大的收入差距状况下,发达国家的制造业很难直接转移到非洲国家。相比之下,中国的状况更加接近低收入国家,所以在产业转移上对低收入国家更具可行性。产业转移过程还意味着开拓市场,带来其他投资机会,同时也产生了融资需求。比如,在把电视机生产线转移到非洲国家时,企业投资需要筹集资金,通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时候银行就要考虑是运用卖方还是买方贷款,带有什么条件,是否要求主权担保,是否附带捆绑等。

同时,中国企业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实施工程项目的成本较低,质量还不错。应该说与过去相比,现在我国的工程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这一成本优势也与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等因素有关。此外,工程项目承包中包含了设备、材料等出口,这些领域往往也是中国的强项。当然,还有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国内一些领域存在产能过剩,需要在海外寻找出路,这也使得我国在一些行业和项目上“走出去”的积极性很高。

总之,中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比较优势转移上的衔接,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与这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共赢性更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思考:既然中国与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之间是一种相对更为平等互利的关系,那为什么要依据OECD关于富国援助穷国的竞争规则呢?如果从这个视角来考虑问题,就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四、发展中国家需求的多样性和连续性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需求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在分布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连续性。非洲国家的人均收入从将近1万美元,到几百美元,到有些战乱国家只有100美元左右,分布非常广,相应地,对商品和项目实施的需求也是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各国经济发展条件和资源状况也是分布广泛,各不相同,各有特色。相对发展快的有些国家往往拥有石油等矿产资源,比如安哥拉、赤道几内亚等。而有些国家则没什么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主要靠发展旅游业和农产品出口。总体上看,从非洲、南亚到拉丁美洲国家,其贷款需求分布是非常多样而呈现连续分布的。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外部融资的需求也相应地是多种多样且呈现连续分布的。有的穷国需要非常优惠的融资,否则无力偿还;有的国家只需提供少量的融资优惠就具备可行性了。总之,需求具有多样性,基本上呈现为一个连续分布。

另举一个中国的例子,我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转轨期间,银行贷款条件首先要分清是政策性的还是商业性的。一个项目究竟是商业性的还是政策性的,其实很难判定,很多情况下都是介于两者之间,只是在商业性和政策性各自占比的程度上有所不同。从总体上看,这种程度呈连续分布。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推动专业银行改革时,一项主要内容是划分什么是政策性贷款?什么是商业性贷款?但在转轨早期有很多贷款很难判断究竟是政策性的还是商业性的。对贷款项目的区分也是如此。理论上,一个项目是否具有商业可获得性,主要取决于它的回报率,但在当时价格体系尚未合理化之时,还不能完全区分清楚。非洲也处于变革时期,将贷款需求明确划为两类,非黑即白,尚不很现实。

既然贷款需求是连续分布的,那么如果将贷款供给划分成很少的几个台阶,就无法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供需之间就会不匹配,就会出现比较突出的矛盾。而现有的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对出口买方信贷设定的类别很少:要么是援助性的,援助比例不得低于50%,可以带有捆绑条件;要么是商业性的,不得提供优惠;当然也可以是混合性的,其要求是对中低收入国家援助成分必须高于35%,对最低收入国家必须高于50%。按此标准仅划分了很少的几个台阶,以至于大大降低了可选择性,很难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多样化需求。

中国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时候相对较灵活,各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各种融资安排,很多不在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设定的那几个台阶上,只要供需双方商量一致即可。有人就此批评中国,认为中国人太灵活,不守OECD的规矩。

世界格局的变化要求我们对既有的规则进行评审,并考虑这些规则的修订和重建问题。就世界格局的变化而言,过去主要是分南、北两个集团,其差距很大;现在则出现了一个新兴市场国家群体,主要代表是“金砖五国”,此外,在G20范围内还有阿根廷、土耳其、印度尼西亚、墨西哥等。除印度以外,这些国家的人均GDP大多在5000美元以上,有的甚至超过了10000美元。在最近的国际场合中,我国领导人在发言中也开始使用“新兴市场国家”的提法,而过去我国更广义地用“发展中国家”的提法;国际上则通常表述为“新兴市场经济和发展中国家”。这表明,新兴市场国家与传统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已有所区别了,正在成为一支介于发达国家和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新兴力量。

近年来,新兴市场国家与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经贸、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特别是中国在非洲的经贸、投资活动十分活跃。这种大规模合作中,既有官方援助,也有出口买方信贷。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前由OECD建立的有关出口买方信贷、出口援助方面的规则是否能继续适用?还是应考虑其对新兴市场国家的适应性问题,并进行必要的修订或重建?这需要对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作进一步的回顾与评审。

五、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详解

(一)适用范围

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适用于出口买方信贷,但不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主要协调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尽量减少对正常经贸活动的扭曲。按照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捆绑性贷款只能与ODA贷款及赠与相挂钩,也就是说,只有具有官方援助性质的,且援助成分比较高的出口信贷或项目融资,才可以附加捆绑条件;其他买方信贷则不能附带捆绑条件,必须要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捆绑贷款针对的主要是低收入国家,也就是说,按2011年的标准,人均GNI超过3975美元的国家不应获取捆绑贷款。此外,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不适用于军用设备和农产品出口。

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对“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的定义范围是:由政府或政府代表为货物或服务出口所提供的还款期在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所有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包括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官方融资支持,包括直接信贷/融资和再融资,或利率支持;也可以是上述方式的结合。之所以保险也包括在内,是因为如果在开展保险业务时收取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保费,实际上就含有补贴。另外,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捆绑性贷款予以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二)利率、比重与期限

从应用的角度看,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涉及的概念都值得去做深入研究和讨论。首先是关于最低利率,这是一个很难协调的问题。按照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以固定利率贷款提供官方融资支持的加入国应采用商业参考利率(CIRRs)作为最低利率,其中除另有约定外,CIRRs应在各国基准利率上加100个基点的固定利差来确定。世界上不止一种国际货币,20世纪70年代,出口信贷可以用美元,也可以用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瑞士法郎、日元等其他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各币种贷款的利率如何确定?实际上很难协调。最初,德国提出了7%的最低利率要求,这个利率水平在今天看来是很高的。确定最低利率的困难之处在于,利率跟通货膨胀相关,在某个时间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通货膨胀率各不相同,因此最低利率不太好确定。在这方面,争议历来比较大。

其次是币种问题,受到广泛讨论,也是今后中国必须面临的问题。在人民币跨境使用越来越广泛的背景下,当前我国的ODA贷款将会更多地使用人民币。目前也已有一些成功的例子,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缅甸开展的一些项目,主要用人民币;国家开发银行在南美洲开展的一些项目,则是混合使用美元和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人民币利率和美元利率是不一样的,就存在怎么处理的问题。影响国别利率差异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因素是各国的通货膨胀水平不一样。一般而言,新兴市场国家通货膨胀高一些,这会对利率定价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见,在多币种的情况下,最低利率的确定存在一些困难。对此,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有异议,发达国家之间也有争议。

对于出口买方信贷中官方支持的限度,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也有限制性规定,其比例不能超过85%。也就是说,官方支持不能太多,否则会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最长还款期则按国家分为两类:OECD国家是第一类,最长还款期为5年,在遵循相关先期通知程序后,最长还款期可以为8.5年;OECD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为第二类,最长还款期为10年。在捆绑性援助方面,国别资格规定了对人均国民收入超过中低收入国家上限的国家,不得提供捆绑性援助。项目资格主要是看项目是否是商业性的,总体而言,项目越商业化就越不得附加捆绑条件。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其他若干例外事项。

(三)OECD规则的延伸适用性

从法理角度看,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对非OECD国家是没有约束力的,但OECD国家不断与非OECD国家讨价还价,提出各种要求,希望非OECD国家遵守这些规则。在其他领域也有类似的情况,但我国作出了必要的反驳。例如,在G20伦敦峰会上,一些OECD国家坚持提出避税天堂问题,强调要予以打击和管理,否则会导致一些国家的税收流失和不公平竞争;而税收规则和避税天堂的名单由OECD提出,除了包括开曼、泽西岛、维尔京群岛和欧洲一些微型国家外,还包括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对此,我国明确提出异议,其中一条理由是中国并不是OECD国家,不接受OECD的有关规定。当然,中国并不反对对避税天堂进行必要的管理,因为避税天堂确实导致了偷税漏税、不公平竞争和洗钱行为等问题。最终OECD国家不得不作出必要的妥协。但这也说明,OECD的规则的确有可能对非OECD国家进行约束。同时还要看到,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特别是收入相对高一点的国家,如韩国、墨西哥等,已加入了OECD。

截至目前,OECD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定对中国还不构成约束,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它有可能与WTO的规则相挂钩。WTO规则中有一条反补贴协议(SCM),即如果一国在贸易中违反反补贴规定,就可以按这一条款予以惩罚。实际上在WTO成立之前的关贸总协定(GATT)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了,经过几轮修改后形成了SCM。中国是WTO成员国,如果有OECD国家把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有关规则与SCM挂起钩来,认为中国在产品出口、承揽项目及推动与项目有关的出口方面违反了WTO反补贴条款,就可以按SCM提出申诉。

反补贴协议怎么用?简单地说,如果出口商品或劳务含有来自财政或其他公共部门的优惠,就违反了反补贴规定。SCM首先强调对补贴提供者的界定,明确规定补贴提供者涵盖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这一规定对中国威胁大,因为这涉及对国有企业的界定问题。中国有大量国有企业,相当一部分商品和劳务由国有企业提供,或者多少与国有企业有关。如果把国有企业也纳入公共部门,对中国的影响就会很大。

SCM同时注重对财政资助行为及其方式的考察,即公共财政如何予以资助?利益是如何授予的?比如,有所谓的专项性(Specificity)规定:如果政府或公共部门给予了某种支持,而这种支持又不是普遍的,只是针对某个企业、某个项目或者某一笔出口,就可以界定为补贴行为。SCM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三类。近年来,美国和欧洲对我国采取了较多的反补贴措施,但总体而言这些反补贴措施主要是针对中国向欧美发达国家的出口和劳务。现在,又有人企图把中国对非洲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通过优惠买方贷款提供的出口和劳务也纳入反补贴措施范围,应该说这么做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因为反补贴的申诉方应该是进口国。

(四)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若干演进

关于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形成过程,可供研究、参考的相关历史材料不少。这个协定最早从1973年开始酝酿,到1976年由英、美、法、德、日、意等国发表联合声明,宣布达成一致意见。最开始主要是对贷款利率、贷款最短期限、进口方须支付的定金比例等作了规定,其内容大致是,在提供出口信贷时,越穷的国家可以得到越多的优惠,而状况相对好一点的国家则应按商业原则提供贷款支持。1978年2月,《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指南安排》正式形成,这就是第一版的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以后陆续进行了多次修改,比较重要的演进有以下几项。

Wallen协议。1978年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对于捆绑性援助,将其衡量标准由过去的赠与成分度量改为优惠水平度量。这一点听起来有些抽象,其具体措施可以参考有关文献。

赫尔辛基协议。1991年达成,该协议规定,除非是对最不发达国家,禁止对商业可行性项目提供捆绑性援助。赫尔辛基协议实行以后,捆绑性援助就大幅减少了。不妨举个例子:中国在1991年之前接受过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贷款,包括混合贷款,通常是通过转贷方式提供,即贷款方把资金先贷给中国的一家银行(当时主要是中国银行承办),再由这家银行向国内有关方面提供贷款。这些贷款往往附加了条件,要求中方必须购买贷款提供方的产品,包括引进其设备,项目要与其合资,等等。典型例子是在汽车行业,汽车产业本身是一个竞争性行业,商业可持续性比较好,企业获得贷款后一般都有能力还款。20世纪80年代末期,法国的银行给东风汽车厂(二汽)提供贷款,但同时要求中方必须与法国的汽车企业合资建厂,法方的捆绑要求是二汽只能与法国的雪铁龙或标致谈合作,而不能自由选择。当时正好赶在了1991年赫尔辛基协议之前。

1991年以后,捆绑性援助被禁止了。也就是说,如果二汽的这个项目是在1991年以后谈,尽管还是含有法国政府提供的援助,由法国的银行提供信贷,但法方不得借机提出捆绑要求,中方有权在全球范围内挑选合资厂商。赫尔辛基协议的重要性就在这里。此外,这个协议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细节规定。

Schaerer协议。1994年8月,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又有一项比较重要的改进,叫Schaerer协议,主要是对争议较大的最低利率规定作出修改,要求从1995年9月开始全面执行“商业参考利率”,用来取代过去的最低利率规定。同时,还引入了最长还款期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信贷需要挂钩和脱钩的事项。

测试原则。1996年11月,也就是在赫尔辛基协议签订5年后,OECD国家又进一步规定,须对捆绑性援助和捆绑性买方贷款进行早期判断。其起因是,实践中发现一些国家提供信贷时,往往是前期工作都完成了,两边的伙伴关系、捆绑约束都已建立起来了,才发现违反了赫尔辛基协议,但这时生米已煮成熟饭,不好再作调整。测试原则为此提出,在项目开始之前,应事先申请并测试以后可能提出的捆绑条件,只有经过测试后才可以实施。

Knaeppen协议。1997年达成,也是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一个重要进展。Knaeppen协议设立了针对国家和主权风险的保费标准,最开始主要是对出口信贷架构、出口信贷条件、援助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后来逐步引入了对保险的规定,之后进一步引入了禁止在保费收取上提供不当优惠的规定。同时,Knaeppen协议对国家和主权风险的保费标准作了设定,而且明确要求,不管是保险卖方还是买方、是公立机构还是私立机构,都要符合统一规定,防止恶性竞争。

此后,特别是2003年以来,出口信用和信用担保工作组通过了一些文件,进一步把涉及环境、政府良政、反腐败、人权保障、透明度、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标准也纳入了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

可见,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内容在不断演进、发展。同时,这一不断演进的过程也再次说明,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是发达国家协调相互间关系的产物,并非是为全球设立一种合理的标准。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行为,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因此适用这套规则的主要是发达国家。

当然,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中也有一些合理的成分是可以参考的,日后也可以为我所用。在当前和今后全球化过程中,中国与俄罗斯、巴西、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也可能会出现竞争,那么新兴市场国家之间的竞争是不是也要建立必要的规则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一些合理成分是值得研究借鉴的。但总体而言,OECD出口信贷君子协定产生的背景及其约束的对象与新兴市场国家的关注有很大的差别。

六、中国的出口信贷业务

(一)商业性出口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目前对国内各家商业银行都放开了,而不只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一家才可以开展。可不可以提供优惠呢?总体而言,现在一般情况下财政不再提供补贴,即使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自营性贷款也不提供补贴,因此商业性机构的出口信贷业务基本没有优惠。各家银行为了竞争项目会不会采取一些各自力所能及的优惠?可能也有,比如各家机构在利率上可能会开展一些竞争,但总体上看不会太离谱。在没有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很难脱离成本和风险的约束。

有没有捆绑呢?中方历来都有捆绑要求。通常,我方会要求对方在接受贷款时承诺购买中国的商品和服务。应该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项目并不一定需要进口过分昂贵的高精尖产品和服务,中国的商品和劳务价廉物美,往往能很好地满足其要求,往往也是这些国家自愿的选择。因此,虽然中方提供的出口信贷在不同程度上都带有捆绑条件,但很多国家实际上是乐见其成的。对此,有些人不太满意,持批评意见。对此我们不必退让,西方国家在1991年赫尔辛基协议以前有很长一段时间都对出口信贷附加了捆绑条件,这段历史不容否认。现在中国刚刚“走出去”,开拓的市场还非常有限,这时候如对中国指手画脚、横加指责,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主要政策性业务和相关规定

这方面的内容比较繁杂,介绍一下几个主要的品种及相关规定。

一是对外优惠贷款,简称优贷,是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贷基本上就是把以前提供的援外资金业务改为提供优惠贷款。

二是优惠买方贷款,简称优买,是带有国家扶持性质、利率优惠、期限很长的买方贷款。优买主要采取出口买方信贷的形式提供贷款,通常在利率、期限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条件,其实施更多的是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需要,从而更好地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这个定义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中有描述,但外国人看了可能会挑毛病,因为里面明确提到“配合国家政治外交需要”。

三是混合贷款,其中一部分是中国进出口银行自营的。但我国不依照OECD规定的35%和50%这两个比例限制,比如有的是一九开的混合比例,有的是二八开的混合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此,OECD也有意见,因为中国的混合贷款有较强的灵活性,因而也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对优贷和优买业务的一些具体要求,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明确的规定。在对象上,优贷业务规定贷款对象是受援国政府财政部门,如果是其他机构,受援国财政部门必须提供还款保证。优买的借款对象是借款国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公共部门,或者其他能够借外债的部门,具体由借款国指定,并同时须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

在范围和条件方面,优贷的前提是,项目要对受援国有经济和社会效应,同时明确带有捆绑条件,须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优买也有类似的前提要求,即项目须有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或其他物资。实际上也带有捆绑条件,但在用词上加了“或者”一词。这些规定容易被人抓住把柄,据此指责中国提供出口信贷时规定了捆绑条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优买、优贷在国别资格、项目资格、融资条件方面也各有一些规定,这里就不详细说了,相关资料都是可以获得的。此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其原因是船舶业出口一度比较困难,所以对船舶出口提供了更优惠的卖方信贷。

另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也从事相关业务。按目前的界定,中信保属于政策性保险公司,因此也容易受到批评。但实际上中信保很少享受财政支持,政策性业务也不多,所以中信保开展业务时收费比较高,客户对此多有抱怨。这么看来,指责中信保享受了“保费上的补贴”可能不太站得住脚。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信保在开展业务时往往有重叠,甚至有竞争。例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提供出口信贷时虽然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但由于中信保还要收取保费,两者相抵,往往使原来的优惠不复存在,甚至条件还变差了。从这个角度看,在提供“走出去”的政策性信贷业务时,我国在内部协调方面也有需要改进之处。

综上所述,中国提供的出口信贷业务有其自身的历史传统,相关的规定和做法与OECD有所不同。正因为如此,有些人提出了质疑和批评意见,甚至打算提出反补贴诉讼。

(三)市场中的新变化

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的产品、项目承建持欢迎态度,表现出了较高的热情,尤其是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对低收入国家的支持度有所降低的情况下,中国产品和服务表现出了越来越强的竞争力,相关的买方信贷、金融支持也受到了普遍的欢迎。

除了出口买方信贷方面外,中国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明确倡导和支持贸易融资。危机爆发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外汇短缺而影响了正常的贸易活动。如2008年危机爆发后,巴西的一些港口一度积压了不少进口货物,但由于采购商缺乏外汇资金,无法到港口提货。在此背景下,中国大力倡导和支持贸易融资,在世界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的贸易融资项目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表现突出。除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家外汇储备也直接参与了世界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的有关贸易融资业务,也支持了个别项目融资,赢得了好评。

值得强调的是,在出口买方信贷方面,现在又有新的领域可以推进,就是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人民币项目融资业务。目前,人民币“走出去”在出口买方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领域都已有一定的进展。同样,金砖国家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也可以使用本币开展相关业务,这需要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开展合作。在这方面,最近在G20峰会等一些场合,我国领导人提出了金砖国家之间开展本币互换,以及推广使用本币进行投资和贸易结算的倡导。不过也要认识到,由于各国存在着汇率、通货膨胀等差别,本币出口信贷业务的开展也面临一系列挑战,这也涉及新兴市场国家之间的合作与规则问题。

七、参与规则制定

国际规则历来都是西方国家制定,之后新兴市场国家、发展中国家跟从。这种现状合理吗?这涉及如何认识和处理30亿人口与12亿人口之间的关系问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人口规模约为30亿人,发达国家人口规模约为12亿人)。在新兴市场国家推动出口信贷及相关业务时,未来还会面临哪些争议?中国在规则的制定中应尽早研究哪些问题?应该发出什么样的声音?

同时也要认识到,新兴市场国家也不可能一下子就获得足够大的话语权,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在一些领域还是生手,在规则制定方面也比较陌生。比如,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在产品设计、交易规则、会计处理等方面我们都还处于摸索的阶段。虽然现在大多数国际组织的各种委员会、工作组里都有新兴市场国家的人参与,但有些业务在本国还没有开展或者刚刚起步,在规则制定上有一个不断探索、熟悉的过程。

尽管如此,应该说中国在出口买方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对外援助、混合贷款等领域还是有一定发言权的,可以考虑研究建立符合新兴市场国家自身情况的有关规则。在这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性认识。

一是要考虑到新兴市场国家的兴起以及全球格局的相应变化。要认识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是一种相互合作、“南南合作”的关系,而不是过去传统意义上富国援助穷国的关系。

二是要考虑非洲国家以及其他低收入国家需求的连续性。供给方面应该满足需求方面多样化、多层次的连续性要求,OECD规定少数几个档次的简单化做法会限制供给,导致一部分需求无法满足,也会阻碍西方国家实现其所承诺的千年发展目标。对新兴市场国家来说,按此办理会阻碍新兴市场国家与低收入国家的合作。

三是要考虑国际货币多元化的影响。欧元兴起后,原来的德国马克等货币消失了,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和瑞士法郎成为主要的国际货币。除此之外,还要看到今后人民币、巴西雷亚尔、俄罗斯卢布、南非兰特等新兴市场国家的货币也可能会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要从多种货币角度考虑今后出口信贷的业务开展,以及货币币种多元化对贷款条件的影响。

四是要考虑比较优势转移的规律。在发展中国家,会有一些收购兼并、产能建设等方面运用出口买方信贷及相关的各种金融工具,这些生产布局将反映比较优势转移的连续性要求。

五是要考虑项目的标准确定问题。建设项目是各国竞争的主要标的,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有其标准,其他国家也有自己的看法。特别是关于环境、良政等方面,可能更为复杂,认识也很难一致。最简单的办法是,在关于项目的各种标准中找出交集,把各国有共同认识的部分先确定下来,有分歧的部分可以再讨论,不要急着做成标准。

我们要考虑未来。中国在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后,有关的立场会不会作出调整?中国将来会不会加入OECD?这些都需要尽早予以考虑和研究。从发展的眼光看,调整是必然的,这也是发展的要求。OECD是富人俱乐部,尽管韩国、墨西哥等新兴市场国家加入了,国内也有人主张我国尽早加入,而且OECD也请我国参加,但主流意见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加入。

要把握和运用好比较优势转移的规律。对于那些在国内产能过剩比较突出的行业,应该尽早考虑推动其向海外转移,早转移比晚转移要好,转移出去以后不仅有利于开拓市场,也有利于减轻我国在环境等方面的压力。产能转移时通常都会伴随着跨境信贷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这无疑需要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比较优势转移往往伴随着发展经验的传递,涉及体制、机制、政策、模式等多方面的内容。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某些成功经验距离太远,难以传道,现在一些非洲国家已意识到学习新兴市场国家经验的重要性,开始向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学习。三年前,在莫桑比克的马普托召开的非洲开发银行年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了中国展台并举行讲演会,主要介绍中国农村金融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经验。尽管从内部看,中国农村金融还有很多缺陷,也有不少批评意见,还需很大的改进,但在非洲举办的这个展会上,却听众满堂,结束时还不肯散去,他们围绕中国代表提了很多问题,争相索要材料。尽管这些经验不是最先进的,但由于所处条件与这些国家更为接近,这些经验正是他们所需要的。莫桑比克人曾派团到法国去考察农村金融,法国的农业信贷运转良好,其中一半靠财政补贴。但莫桑比克有那么强大的财政实力吗?这个模式恐怕学不了。有一段时期,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也曾有类似的思路,就是寄希望于财政补贴,但当时我国的财政无力承担,法国的路子走不通,逼迫走出了这么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一些非洲人就倾向于向中国学习,甚至希望中国到非洲去开办农村信用社。总之,产能转移与运作经验的转移同时发生,这对增强中非关系更有意义。

要认真研究开发基金和公、私部门共同参与(PPP)。当前,除了传统的出口信贷、官方援助、出口保险外,不断有新的业务模式涌现,典型的是开发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PE)。在2006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期间,我国领导人宣布中非发展基金,由开发银行牵头组建。经过多方面努力,第一期10亿美元筹集到位并已投完,现在正在筹集第二期的20亿美元。这就是说,中国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协作关系,除了在官方援助、买方信贷及出口保险等领域外,还有开发基金等新的渠道。另外,还可以建立专门的PE。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可以有更多的合作关系。其中某些基金可以用人民币筹集。目前,上海已经出现了一个用于投向海外的人民币PE。

在这个过程中,与区域性开发银行可以进行合作并获得很多帮助。主要的区域性开发银行有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亚开发银行(最初由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联合设立,后又吸收了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和亚美尼亚等)、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非洲开发银行下面还有若干个次区域性的开发银行,包括西非开发银行、东南非贸发银行、中非开发银行等。此外,目前金砖国家正在酝酿南南开发银行,上合组织在酝酿上合组织开发银行。一些项目投融资可以和这些开发银行合作开展,这将有助于获取信息、减少摩擦、更好地推进业务。

总之,将来对外融资的合作关系会比以前更加多样化,包括官方援助、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信用保险、投资基金、本外币PE、参与区域性开发银行、共同投融资等多种模式,而且这些业务模式相互交叉、融合后将形成更有效率的模式。可以预见,这对于我国企业“走出去”,对于促进我国对外投融资,对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关系和国际形象,都开辟了新的前景。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一定要研究清楚;尤其是在规则制定方面要有所准备,要有充分研究,只有这样才有话语权。

应《上海金融》请求,周小川行长同意将其2012年6月29日在上海市金融学会学术报告会上的讲话稿刊发于此。本文已经作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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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及其规则制定_出口信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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