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论”与“矛盾论”的若干理论问题_矛盾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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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论》和《矛盾论》(以下简称“两论”)是毛泽东1937年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讲授的《辩证唯物论》课程中的两节,被修改后分别于1950年12月和1952年4月在《人民日报》重新发表,引起了国内外强烈的反响。近30年来学“两论”、用“两论”在国内一再掀起高潮,公开发表的注释、宣传、研究“两论”的文章和专著不计其数。“两论”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我国20世纪的重大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杰作。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双百方针”得到了认真贯彻,哲学界出现了一股探索“两论”理论问题的思潮,发表了一批对“两论”某些观点的质疑与挑战的文章,也发表了一些争论文章。争论不是坏事,对质疑与挑战必须回答,特别是这些质疑与挑战往往是与对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质疑与挑战分不开的,对这些质疑与挑战的回答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建设和发展也有重要意义。我把这些质疑与挑战概括为三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作为对“两论”发表70周年的纪念。

一、对“两论”科学价值的挑战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观点的科学性、客观性一直受到实证主义的怀疑与否定,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两论”的基本观点也受到了如此待遇。在有些人看来,“两论”早已过时了,这特别表现在关于相对绝对的问题上。他们认为真理总是相对的,绝对真理是根本不存在的,其“最有力的”论据就是真理赖以成立的根据总是有限的、相对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总是无限的、绝对的,今天的根据怎能证明包括明天的结论,此地的根据怎能证明包括一切领域的结论呢?因此,所谓无限的、普遍的、必然的、绝对的真理根本是不可能的。“两论”的基本观点不仅是这种绝对真理的表现,而且“两论”明确论述了绝对真理,认为:“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无数相对的真理之总和,就是绝对的真理。”[1](p.295)“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1](p.320)前一句话是毛泽东对列宁观点的转述,后一句话是他对前一句话的阐释和发挥,就是指出绝对相对不可分割、互相依存,你如果承认相对真理,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毛泽东所说“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并不是相对真理的简单相加,按照列宁的说法,“科学发展的每一阶段,都在给绝对真理这一总和增添新的一粟,可是每一科学原理的真理的界限都是相对的,它随着知识的增加时而扩张、时而缩小。”[2](p.95)因此,绝对真理的长河并非永恒不变的停滞凝固的终极真理,而是不断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永恒发展的真理,“它并不全部进入认识中”(狄慈根语),但人可以越来越近似地掌握它。它显然具有相对性,但它也同样具有绝对性,是不会被推翻的。它不是不可知的,更不是虚幻的,或纯粹主观的,像相对主义所说的那样。

相对主义夸大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区别,认为相对真理是排斥绝对真理的,从而也就否定了客观真理,否定了科学。列宁针对相对主义指出:“你们会说: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这种区分是不确定的。我告诉你们:这种区分正是这样‘不确定’,以便阻止科学变为恶劣的教条,变为某种僵死的凝固不变的东西;但同时它又是这样‘确定’,以便最坚决果断地同信仰主义和不可知论划清界限。”[2](p.96)“两论”是科学,是相对真理,其内容无疑会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但它们也是绝对真理长河的组成部分,其中包含了绝对真理的颗粒,因而他们是有科学价值的,是不会过时的。

人类长期的科学史、认识史告诉我们,每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史、认识史也告诉我们,人的认识过程不完全是旧认识为新认识所推翻和取代的过程,其中当然有过许多假的认识为新的认识所推翻的事实,但那些为亿万人的多次实践所肯定而得以成立的科学认识,只会为后来的新的认识所修正,而不会被推翻。因此,人类的认识史、科学史不是零,而是一条包含着无数谬误与真理的长河,其中贯穿着一个绵延不绝的永恒发展着的实实在在的硬核——列宁和毛泽东所说的绝对真理。辩证唯物主义(包括《实践论》和《矛盾论》)是这条长河及其绝对真理的组成部分,只要人类永远存在下去,它们就永远不会过时,永远不会被推翻,而只会不断发展下去。

二、系统哲学的挑战

矛盾,或曰对立统一,是中国古代哲学就发现了的事物中和事物间普遍存在的深刻的关系,许多哲学家都有所论述。黑格尔加以推演,形成正—反(对立)—合(统一)三段式,并以之构成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体系。这实际已把矛盾规律看作整个辩证法的核心。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有这一思想,列宁继承了这一思想,明确提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2](p.412)毛泽东在《矛盾论》中重申这一观点,一开头就说:“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列宁说:‘就本来的意义讲,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列宁常称这个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又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1](p.299)然后专门对这个规律作了系统的论证。按照这种理解,辩证法作为联系的学说,矛盾是其核心联系;作为运动的学说,矛盾是其根本运动规律。因此,人们往往把唯物辩证法称为矛盾辩证法。这一思想近30年来,特别是现代系统论在我国广泛传播以来,多次受到批判甚至否定,现代系统论被当作这种批评和否定的武器。

有的人把系统概念与矛盾概念对立起来,认为现代系统论出现以后,以矛盾规律为核心的唯物辩证法便过时了,系统辩证法取代了矛盾辩证法;有的人甚至进一步认为,肯定矛盾的普遍性就是错误的,因为事物总是三个组成部分的统一或多个组成部分的统一,除了一分为二以外,还有亦此亦彼或非此非彼,如左中右、上中下、黑白灰等等。如果这不是有意的挑战,也是无意的误解。

首先谈谈三部分的统一或多部分的统一的含义问题。辩证法从来没有否定过多部分的统一,这就是一与多、整体与部分的统一,历来的辩证法家没有不讲一与多的辩证统一的,毛泽东关于整体与部分、全局与局部的辩证关系的出色论述是很著名的,但它们不但不认为全局与局部是与矛盾规律冲突的,相反,认为全局与局部的辩证关系也是一种矛盾关系,就是说是从属于矛盾规律的,是矛盾辩证法的组成部分。矛盾规律不是主张一个事物仅仅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事物的组成部分当然可能是两个、三个、四个或多个,究竟几个要具体分析,很难说哪几个是普遍的。矛盾规律是说一个事物总包含着既相反又相互依存的两方面、两因素、两趋势等等,这里的关键是又对立又依存,组成部分不一定对立,也不一定依存,而一个事物的矛盾双方一定是又对立又依存。一个事物的正面一定依存于与它对立的反面,积极面一定依存于与它对立的消极面,好的一面一定依存于与它对立的坏的一面,反之亦然。一个事物的内部矛盾是如此,两个事物之间的外部矛盾亦如此。两个事物不一定形成矛盾,如形成矛盾,其矛盾关系就是相互对立与相互依存。两个国家不一定形成矛盾,如形成敌我关系,我方依存于与之对立的敌方,无敌则无我,无我则无敌,而敌我当然是对立的。两个人不一定形成矛盾,如发生商业关系,一个作为买方一定依存于与之对立的卖方,另一个作为卖方一定依存于与之对立的买方。这种外部矛盾是指两个事物之间发生的矛盾关系,不是指两个事物的整体是相互对立和相互依存的,随便两个人或两个国家当然不一定相互对立和相互依存。对于矛盾关系的这种理解,自古以来就包含于各种矛盾学说中,但都不很明确,这就导致对矛盾关系的这种误解,似乎矛盾关系说的是一事物之分解,而且只能分解为二。毛泽东的《矛盾论》对矛盾的统一性作了最精确的规定,他说:“同一性、统一性、一致性、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依赖(或依存)、互相联结或互相合作,这些不同的名词都是一个意思,说的是如下两种情形:第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1](p.327)第二种情形是第一种情形的引申,第一种情形显然是最根本的。对矛盾统一性的这一规定是毛泽东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贡献,其科学价值是无法抹杀的。

其次谈谈矛盾规律的核心地位是否已经过时的问题。矛盾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这一命题是列宁明确提出来的,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也给予充分肯定,现代系统论出现以后,矛盾核心论是否已被系统核心论取代了呢?我认为没有,现代系统论丰富了辩证法,但永远不会推翻矛盾辩证法而代之以系统辩证法。

毛泽东曾以“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来诠释辩证法的核心,什么是“最根本的法则”?从一般的理解来说,最根本的应该是最普遍的、最深刻的、起最主要的决定作用的。有最普遍的这个条件的范畴是很多的,所有一般辩证法的范畴都是最普遍的,矛盾、系统、运动等等均具有最普遍的这一条件,但最深刻的程度和起作用的强度就颇不一致,这样问题就变成:矛盾、系统、运动等等哪一个是最深刻的、起最主要决定作用的?系统这一范畴实际上就是普遍联系范畴,恩格斯曾称辩证法为联系的科学,又称为运动的科学,它们显然都属于最普遍之列。但联系与运动都是极其抽象宽泛的范畴,它们都包含着极其深刻而没有显露出来的内容,有待深入挖掘。联系有各式各样,运动也是多种多样,最深刻最主要的联系就是内部矛盾的联系,最深刻最主要的运动就是内部矛盾运动,矛盾是联系与运动的核心。矛盾规律之所以成为辩证法的核心,正因为它是普遍联系与永恒运动的核心。显然,我们怎能以普遍联系来取代矛盾在辩证法中的地位呢?

现代系统论是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能与从来具有的普遍联系思想混为一谈,然而它也是继承了普遍联系思想。现代科学把各式各样的系统思想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并在现代科学的基础上加以数量化、规范化、模式化、工程化,形成了一个从理论到应用的科学群,人们称之为系统科学,系统论或曰系统哲学是系统科学的哲学概括,按照钱学森院士的观点,它是辩证唯物主义与系统科学之间的桥梁。这就表明,系统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系统问题上的应用,辩证唯物主义是系统论的指导思想,怎能以系统论来取代唯物辩证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呢?怎能以系统来取代矛盾在唯物辩证法中的地位呢?

从矛盾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倒是可以引申出矛盾也是系统论的核心的结论,因为系统就是普遍联系,是辩证法的主要范畴之一。事实也是如此,只有用矛盾的观点来理解系统,把系统分解为系统与环境、系统与要素、要素与要素(正要素与反要素、旧要素与新要素、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主要素与次要素等等)、系统与系统(母系统与子系统、良系统与恶系统、消亡中的系统与发展中的系统等等),即分解为各式各样的矛盾统一体,我们才能对系统有深刻的了解。换言之,只有把系统的运动理解为矛盾运动,我们才能掌握系统运动的规律,才能成功地改造系统。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把人类社会看成一个客观存在的复杂结构,这一视角无疑是与现代系统论完全吻合的,现代中国学者正在以现代系统论来研究中国社会,力图构建出这个复杂系统;同时唯物史观也把中国社会看成一个辩证运动过程,通过种种矛盾运动来掌握它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人们经常说到的社会矛盾是很多的,例如社会基本矛盾、主要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等等,社会无矛盾论是完全错误的。矛盾正是社会这一系统的核心,无矛盾论无法掌握这一系统。大家知道,最优化原理是系统论的基本原理之一,如何达到系统的最优化呢?其关键就在于抓住和解决问题的矛盾所在,例如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生产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关系要达到最优化都需要解决其间的矛盾,否则是无法达到的。怎么能说由于现代系统论的出现,矛盾规律就不再是辩证法的核心了呢?

三、和谐哲学的挑战

马克思主义在谈到人民内部关系时从来都是讲和谐的,但这个和谐并不排斥斗争;在革命过程中当然强调斗争,但并不排斥统一(其中包括一定的和谐),因此,既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归结为斗争哲学,也不能把它归结为统一哲学或和谐哲学。把“文化大革命”路线的哲学作为斗争哲学来批判无可厚非,但把它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张冠李戴了。近30年来我国哲学界流淌着一股思潮,把辩证唯物主义,特别是矛盾学说说成是斗争哲学,是“左倾”路线的哲学,主张以建设哲学、和谐哲学取而代之,其势愈来愈盛,首当其冲的就是“两论”,特别是《矛盾论》,它被看成是斗争哲学的代表作。这并不符合事实。试谈几点想法。

第一,《矛盾论》不但不否定或轻视矛盾的统一性或同一性,而且对统一性的解释提出了新内容,作出了新贡献。

毛泽东从来都是全面地掌握矛盾,即使在斯大林忽视统一性之后重新修改《矛盾论》时,仍然坚持肯定统一性。毛泽东解释的新内容在于强调矛盾的统一性就是对立双方的互相依存。《矛盾论》的第五节专门论述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把统一性首要内涵规定为互相依存,即互相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并举了大量互相依存的例子:“没有生,死就不见;没有死,生也不见。没有上,无所谓下;没有下,也无所谓上。……没有地主,就没有佃农;没有佃农,也就没有地主。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无产阶级;没有无产阶级,也就没有资产阶级。”[1](p.328)如此等等。毛泽东进一步指出,正是由于对立面的这种同一性,对立面才能互相转化。“大家知道,战争与和平是互相转化的。战争转化为和平,……和平转化为战争……。为什么是这样?因为在阶级社会中战争与和平这样矛盾着的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具备着同一性。”[1](pp.329-330)这样毛泽东就把矛盾的同一性规定为对立面的互相依存,这就精确表达了统一性的含义,这是他的一个贡献。

对立面的统一性或同一性是对立面的互相依存这一思想并不是毛泽东首创,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著作中也有这一思想,中西古代哲学家的著作中也有这一思想,但并不明确,斯大林甚至只讲对立面的斗争,不讲对立面的统一。他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讲了辩证法有四个特征,第四个特征是“对立面的斗争”,一字不提统一或同一。《矛盾论》在建国后修订出版时坚持讲对立面的统一,这引起了苏联哲学界的异议。苏联出版的《哲学简明词典》不点名地批评了《矛盾论》:“有些人错误地把马克思主义的同一性原理应用于一些根本对立的现象。例如:一些人说,和平和战争是同一的;另一些人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是同一的;等等。……像战争与和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生和死等等现象不能是同一的,因为它们是根本对立和排斥的。”[3](p.156)毛泽东于1958年的成都会议上反驳了这种批评,并举了大量例子来进一步论证这个思想,主张“要举丰富的例子,搞几十个、百把个例子,来说明对立的统一和互相转化的概念,才能搞通思想,提高认识”。[4](p.116)

我们怎能说毛泽东及其《矛盾论》否定或忽视矛盾的统一性呢?

第二,从统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命题得不出斗争哲学的结论。

列宁提出对立面的统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原理,毛泽东也肯定了这一原理,各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教材也都把它看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主要原理来论述,但这一原理在广大读者中一直存在着争论。最主要的批评意见有二:(1)它是不正确的,因为统一性也有绝对性,斗争性也有相对性;(2)它强调斗争性,从而把唯物辩证法变成了斗争哲学。

我们首先分析第一种意见。任何概念、任何事物都既有相对性,又有绝对性,统一与斗争当然如此,不能认为统一只有相对性,斗争只有绝对性,但列宁提出的命题并没有说统一只有相对性,斗争只有绝对性。列宁的命题是:“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5](p.306)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原理是恩格斯提出来的,列宁的命题显然是从恩格斯的命题引申出来的。值得注意的是,列宁紧接着作了一个补充,他说:“顺便说一下,主观主义(怀疑论和诡辩论等等)和辩证法的区别在于:在(客观)辩证法中,相对和绝对的差别也是相对的。对于客观辩证法说来,相对中有绝对。”[5](pp.306-307)这就是说,列宁并未排斥统一的绝对性和斗争的相对性,毛泽东也赞成列宁的这一观点,明确说过斗争的形式是相对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只讲统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呢?我的看法是:列宁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把统一和斗争相比较来讲,只能讲统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正如把静止与运动相比较来讲,只能讲静止是相对的,运动是绝对的一样;如果分开来讲,我们就可以讲统一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斗争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其实有不少辩证法范畴,当我们把它们成对地比较时,都只能说一个是相对的,一个是绝对的,如部分、个别、偶然、现象、有限是相对的,整体、一般、普遍、必然、本质、无限是绝对的。因此,在我看来,列宁的命题是可以成立的。

下面再来分析第二种意见。这个命题是不是强调斗争性,并从而把唯物辩证法变成了斗争哲学呢?在日常用语中,“绝对”一词确有强调之意,事实上也真正发生过强调斗争乃至否定统一的“左倾”路线,大搞斗争哲学,例如“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实践就是如此。但原来的理论并无重斗争而轻统一的意思,它不过表达了统一和斗争的一种关系,正如我们说静止是相对的,运动是绝对的;个性是相对的,共性是绝对的,并不意味着运动比静止重要,共性比个性重要。当然,应该承认,如此误读事例不少,特别是在“左倾”思想泛滥的时候,我们无疑应该引以为戒。

第三,对如何正确运用统一的相对性和斗争的绝对性的原理,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充分的阐发。

关于这个原理的争论说明误读是很广泛的。很多人都认为承认统一的相对性和斗争的绝对性就是强调斗争,重视斗争而轻视统一,其中一些人认为这个原则是根本错误的,更多的人认为这在革命年代是正确的,在建设时代是错误的。在我看来,革命年代应该强调斗争,但并不轻视统一;建设年代应该强调统一,但并不轻视斗争,这种态度是妥当的。但是,这是主观的态度,而相对性和绝对性是统一和斗争的客观性质,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我认为革命战争年代应该强调斗争,斗争是绝对的,统一是相对的;和平建设年代应该强调统一,但斗争仍然是绝对的,统一仍然是相对的。和平建设年代,人民内部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当然应强调统一。我们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强调的当然是统一而不是斗争,但这绝不是轻视斗争,相反,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缓和与解决矛盾,其手段很多,斗争是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斗争不一定兵戎相见,处罚、判刑是斗争,争论、批评也是斗争。没有这些斗争,和谐社会无法构建起来,也不能巩固下去。这里的问题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统一是不是相对的,而与之相比,斗争是不是绝对的?和谐的相对性是易于理解的,因为和谐总是一定程度的和谐,某些方面的和谐。斗争的绝对性也不是不可理解的。即使在一个已构建起来的和谐社会中,虽然我们不能把斗争时时刻刻挂在嘴上,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各式各样的斗争是普遍存在的,是始终存在的,时起时伏,时缓和时尖锐。在笔者看来,如能正确理解和应用统一的相对性和斗争的绝对性原理,不但无害,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笔者如此为“两论”辩护,并不是说“两论”无懈可击,十全十美。“两论”是20世纪中叶的作品,也有其时代的局限性,作为两个科学体系也有若干缺点和问题,限于篇幅,这里就不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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