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逻辑分析_逻辑分析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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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把一个命题(表达判断的语句)分析为主词和谓词两个基本部分。主词表示判断的对象,谓词则用来规定或说明对象的属性(性质或关系)。在命题中,当谓词所表示的对象的属性不依赖于判断者(或主体)而仅为对象自身独自具有时,我们称这类命题为事实性命题或描述性命题;当谓词所表示的对象的属性不是对象独自具有的,而是对象作为客体与另一对象(主体)的需要发生价值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我们称这类命题为价值命题或评价性命题。如:

a.树叶是绿色的。

b.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

c.他是一个卑劣的小人。

d.诚实是一种善。

以上a、b是事实性命题。因为a的谓词“绿的”是对象(树叶)自身具有的性质;b的谓词“老师”的对象(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自身具有的关系。这类属性也称对象的固有属性或自然属性,其谓词称事实性谓词或中性谓词。c、d是价值命题,具体为道德价值命题。它反映一种道德价值关系即道德客体对主体道德需要是否满足的效用关系,c的谓词“卑劣的小人”不是主词“他”所指某人固有的属性,而是他的行为或品性(道德客体)与主体(社会)的道德需要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即判断者或评价者站在主体的立场上,对他的行为或品性不能满足主体道德需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d的谓词“善”是判断者或主体对“诚实”这类行为品性能满足主体道德需要所作的肯定性评价。道德关系中,主体的道德需要总是被满足或不被满足,作为道德客体的行为或品性也总是具有正价值或负价值。因此,在道德命题中总是对具有正或负价值的道德客体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这两种评价在命题中是通过褒或贬、扬或抑的道德谓词或非中性谓词来体现的,如“仁慈”“忠诚”“正直”“公平”等等,这些谓词所表示的属性是道德客体在满足主体道德需要时所产生的属性,或者说这是道德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赞赏、褒奖,一种肯定性的评价(一般来说,道德客体所具有的属性与主体对客体的评价是有区别的,但是由于这种属性不是对象的自然属性而是与主体关系的产物,因此,除非必要,我们不作区别)。与此相反,“残忍”“虚伪”“邪恶”“贪婪”等谓词,则表示道德客体不能满足主体道德需要所产生的属性,它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谴责、贬斥,一种否定性评价。所有这些相互对立的两类道德谓词,都可以划归为或者说概括为两个最基本、最普遍的道德谓词即“善”与“恶”。由于在道德命题中,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及其需要并未在命题中出现,而且判断者或评价者未必是道德主体,当二者不一致时,判断者能否准确理解或表达主体的道德需要?特别是道德主体是不确定的,同一客体可以同时与不同主体具有道德关系,于是,人们对同一主词表示的道德客体既可以被肯定(有正价值,是善的),又可以被否定(有负价值,是恶的)而疑惑不解,这疑惑又往往导致人们在道德行为选择上的困难,于是人们不断地追问:善究竟是什么?并根据自己对善的理解,作出种种不同的回答。

道德谓词“善”(或“善的”),可看做是一个带有空位或变项的道德命题函项,即“X是善的”。X(在本文或是一个空位,或是一命题的主词)表示由主词指称的道德客体,即满足或者不满足主体道德需要的对象,它可以是一个人或者一个人的行为或品性,也可以是一类行为或品性,即既包括一定目的、动机下的行为自身,也包括该行为的效果以及对该行为的道德评价(行为品性)。当我们将X转换为一个表示道德客体的主词时,我们就得到一个道德命题。如:

e.苏格拉底是一个善良的人。

f.雷锋给灾区捐款是一善举。

g.偷盗是恶行。

h.诚实是善的品性。

上述e、f为具体的道德命题,表示某个客体(一个人或一个行为)具有善的属性,g、h为一般的道德命题,表示一类客体(一类行为或品性)具有(或不具有)善的属性。由于在命题中道德关系尚不明确:不知道道德主体是谁,便会产生善之疑惑:e对于将苏氏打入死囚的那个道德主体来说,苏未必是善的;f对于一个极端利己主义者来说,给灾区捐款可能是一愚蠢行为。g当偷盗是指获取敌方的商业或军事情报时,敌对的一方认为该行为是恶,而另一方认为这是善;h当医生把实情告诉危急病人,而导致病人病情加重,这或许是医生的职责,但对于病人及亲属,这种“诚实”还是善吗?离开了道德关系的主体或主体的道德需要,我们很难回答X是善的或是恶的。因此“X是善的”只能是一个省略的命题函项,它实际是一个表示道德关系的二元谓词,即X是善的,当且仅当X满足了Y的道德需要。如上述“命题”仍然是含有空位Y的函项:

e.苏格拉底是满足Y的道德需要的人。

g.偷盗是不能满足Y的道德需要的行为。

上述命题函项中的Y表示另一主词指称的道德主体——社会,它可以是由所有个人组成的一个母集,也可以是由一部分人组成的一个子集,如家庭、社区、民族、国家等,但道德主体不能是个人(通常我们讲的个体道德只是社会道德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或称内化形式)。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正如集(此为“集合体”而非“类”)与元素一样,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道德价值关系中则强调两者的区别,社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即社会的有序和稳定、全体成员的和平共处,要求自己每一成员的行为只能有利于不能有害于其整体的利益。当个人和整体的利益有可能或实际发生冲突时,个人应当放弃、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以维护整体的利益(这最终是维护每个人更根本的利益)。这就是主体的道德需要(欲求或目的)。由于人的道德行为或品性复杂多样,而主体的道德需求又极笼统,某行为是否满足其需要,无论是行为者(客体)还是需求者(主体)都难以迅速有效地做出选择或裁决。因此,道德主体根据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推导出(或者是约定俗成,或者是有意识制定的)相应具体的道德规范。形式上,它是主体(命令者)用命令句向其成员发布的道德律令;内容上,它表现为主体要求其成员应当做(或不做)什么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主体(通过判断者)判定某客体是否善恶的标准。于是,我们可将上述善的定义修改为:X是善的,当且仅当X符合(遵守或履行)了Y的道德规范。与上述例句同义的命题(函项)是:

e.苏格拉底的(大多数)行为是符合(Y的)道德规范的。

h.诚实是符合(Y的)道德规范的行为品性。

如前所述,作为道德客体的道德行为是包含确定目的和动机、实际行动、行动后的效果和评价的一个具体动态过程,而道德规范虽然是主体道德需要的具体化,但仍然是一般的、抽象的,对于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某规范,是否“善”,是不确定的,即有许多“例外”。另外,作为道德主体的社会,是一个多元的、不同层次的集,家庭与国家、国家与国家等,它们为了自身的利益都有相应的道德规范,从而形成两两相互对立,上下层层包含的多重道德体系。而道德行为的承担者,即每个具体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可成为许多不同主体的成员。作为家庭成员他应履行属于家庭的道德规范,如“子女应当孝顺父母”“禁止弃婴”等;作为一个医生或律师,他应遵守自己职业的道德规范;作为国家公民,他应遵守自己国家的道德规范,如“公民应当服兵役”“公民应当依法纳税”等;当同一客体X面对不同主体相冲突的道德规范(体系)时,就有不同的道德价值。如在履行Y[,1]的道德规范时,X是善的,但同时就可能违反了Y[,2]的道德规范,即X是恶的,这也表明“善”是不确定的。

归纳“善”的不确定性的原因有二:一是行为X是不确定的,如“诚实”是一类道德行为,由于动机或效果的不同,可区分为若干不同的具体的某一“诚实”行为或品性,因此“诚实”是不确定的;二是行为规范是不确定的,如“应当诚实”,不同的或敌对的主体都可能制定该规范,即可对“诚实”作出截然不同的善恶评价,因此“应当诚实”是不确定的。而由道德行为X或者道德规范Y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二者的道德关系“善”(或“符合”)的不确定。从逻辑的观点看,任何一个谓词都是一个不完全的、含有空位的命题函项。道德行为X和道德规范Y,尽管它们在道德命题中充当语法主语,但实际上它们是两个谓词(即含有空位的命题函项),由这两个谓词所构成的道德价值关系——“善”,则是一个谓词的谓词(高阶谓词),也即命题函项的函项。即使我们将二阶谓词“善”填以两个表示道德客体和道德规范的谓词(一阶谓词),该命题或者说命题函项“善”仍然是不确定的,或者说善之疑惑仍未消解。

一个n阶谓词的定义域是由较低阶谓词(必须包括n-1阶的)及个体组成的集。“善”作为一个二阶谓词,其定义域是一阶谓词及个体组成的集,其中一阶谓词是由道德行为集X和道德规范集Y所构成的二元组(X,Y)。上面已作了分析:其中个体一是指X中某一具体的道德行为,即某时、某地、某人在一定动机下产生一定后果的某行为,另一个体是指Y中的某一具体的道德规范,即由某道德主体在某时间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针对一定客体起作用的某规范。一旦我们将善的空位填入一阶谓词的二元组(X,Y),同时也填入个体词的二元组(x,y),我们或许能得到一个确定的、有具体意义的、能解决善之疑惑的道德命题。这种消除全部空位的办法即命题的境况化。为此,我们引入一个新的谓词“可能世界”W,善的定义域扩大为一个三元组(X,Y,W),也即这三个集的卡氏集:X×Y×W={|x∈X且y∈Y且w∈W.},其中W是对X,Y予以语义、语用解释或境况化的一个框架。如在w[,1]中,某医生为了避免加重病人的心理负担,对一重症病人(该病人精神是脆弱的)隐瞒病情,谎称他很快可康复。在此世界中,该医生“不诚实”的行为符合某道德规范,是善的。在w[,2]中,某医生如实向某病人(该病人是坚强的)告诉了他的严重病情,使该病人在他生命有限的时间里做出了对他最有意义的事情。在此世界里,该医生“诚实”的行为符合某道德规范,是善的。在w[,3]中,某医生任何时候都将某病人的病情好转或恶化向该病人如实相告,不论该病人是脆弱的还是坚强的,在此世界中,无论任何一种诚实的行为即只要他的言行跟内心思想相一致都被视为是应当的、善的,显然该医生的行为是符合道德规范的,是善的。境况化的道德命题表明“善”在某一可能世界中是确定的,离开一定的可能世界是不确定的。但是,当某一可能世界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道德规范(体系)时,或者当行为X不能同时遵守或违反这两个不同的道德规范时,对X的善恶价值,如何评定?这善之疑惑仍是存在的。

我们将所有道德规范体系抽象为大小不同的两个规范集Y[,1]、Y[,2],任一道德行为X与Y[,1]和Y[,2]的道德关系,用图1(可能世界W[,1]~W[,4])表示如下(+或∈:符合或履行;-或∈:不符合或违反)。

图1 两个不同道德规范集的关系图

在W[,1]、W[,2]中,X的道德价值即善恶是确定的。其中W[,1]是一个道德理想的世界,任一道德行为都符合所有道德规范或者任一道德行为相对任一主体的道德规范都是善的。而W[,4]则是一个道德沦丧的世界,X违反任何道德规范或者说X总是恶的。W[,2]、W[,3]表示在现实世界里,X面对两个相互冲突的道德规范体系,遵守一个便违反其中另一个,其善恶是不确定的。对其善恶的评价,我们引入一个道德优先原则,即α优先于β,当且仅当α的道德价值大于β的道德价值。α、β表示两个道德客体,其价值的大小取决于X(α或β)是否最大程度满足最大多数主体的道德需要,即当X面对相冲突的道德规范体系,能符合较大的或上位的规范体系为善,否则为恶。显然W[,2]中X优先于W[,3]中的X,前者为善,后者为恶。如果在Y[,2]的层次上,客体X再面临两个相冲突的道德规范体系而产生选择的困难,我们又将其投入到一个更大的道德体系中去判定,符合Y[,3]而违反Y[,2]者为善,否则为恶。这样一直追溯上去,是否存在一个绝对的、可归约的最高的善,本文最后没有回答,这是因为我们并非生活在一个道德理想的世界里,我们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其相容是相对的,不相容是绝对的。正因如此,人类目前不可能摆脱或消除由相互冲突的道德规范(体系)所导致的善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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