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_马丽华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_马丽华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纵深发展,建筑工程已成为国内投资额巨大、从业人员最多的行业,承发包双方因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仲裁及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仲裁庭或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技术参考和重要依据,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一些实用方法,以供借鉴。

【关键词】:工程造价;争议;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本身复杂多变,出现质量事故或问题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影响越来越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越来越受到管理部门、司法界和中介机构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和仲裁委一般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诉讼或仲裁中所涉及的造价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那么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仲裁庭或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技术参考和重要依据,尤为重要。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及做过的司法鉴定案例谈些体会。

一、案例背景

中建某局与某建筑公司于2011年05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总分包协议书,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2.3亿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工程量按实计算,合同约定了计价依据及计价方式。资料表明建筑公司履行合同,完成工程价款3.1亿元,中建某局只付给1.9亿元,尚欠1.2亿元。笔者所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已完工程结算造价进行鉴定。

二、争议焦点

因本工程为特殊项目,截至鉴定时工程仍未完工,存在主要争议如下:

1.材料价格如何调整

2.本工程如何取费

3.甲供材是否应该让利

4.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如何计取

5.规费费率如何计取

6. 冬施费及降效费如何计取

7.税金税率如何计取

8.人工费如何调整 等等

三、分析问题

1.本工程42.5级水泥当地信息价2011年5月-2013年5月在490元/吨-630元/吨之间,中建某局提供的货单水泥价格是540元/吨,低于当地信息价,因此应按价格540元/吨水泥价格计入;砂石按合同价计入;钢材按双方实际购买确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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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工程项目特殊,中建某局认为本工程应该按二类工程取费,某建筑公司认为应该按一类工程取费。经认真分析研究费用定额并咨询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此取费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3.按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按结算总造价让利5%。但建筑公司认为本工程情况特殊,合同签订时的让利承诺是基于本工程全部实施而作出的,而工程实际未全部施工,预期利润未达到,因此要求甲供材不让利。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合同中关于本工程让利约定清楚,并无终止合同让利基数调整的约定,因此,应将甲供材纳入让利基数。

4.建筑公司要求中建某局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执行,因此本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的计息时间应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按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5.合同约定第6条规费按照不含造价的4.57%计取。2009年地方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计价依据规定:规费费率是不允许调整的,因此,按5.57%计取。

6.关于冬季施工费中措施费因棉被保温、搅拌砼烧热水使用木材无数据,未计入造价,看护费是将项目分为七个看护范围在看护期按180元/天计入造价。降效费只计算2011年、2012年两年冬季停工前施工的项目、第二年复工后虽然在冬季施工但无项目资料无法计算降效费。

7.由于工程所在地是牙克石市属于城市行政配套所以税金按城市税率3.48%计取。

8.人工调增: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调整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调增30%执行日期从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后,虽然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已发布调整系数,但由于2013年工程量完成形象进度核验表只有双方签证的2013年5月25日、6月25日、7月25日三个月的进度表不能完全反应工程节点的工作量,因此未将人工费调增改为建筑56%、装饰69%。

四、案例启示

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都必须由法院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主要依据材料鉴定人拿不准时要及时与法官沟通。鉴定材料的有效性由法院定,鉴定人不能越权。鉴定要遵守从约、从新原则,遵守当事人意愿,鉴定时不能以规范规定不符合来改变约定,新的约定可以推翻原有约定。鉴定工作时还应该注意: 鉴定资料要区分其法律效率,一类是证据:要经过法庭质证的,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写进鉴定报告中;另一类是参考材料,是鉴定时作参考的,没有经过质证或双方有争议,不能作为依据写进鉴定报告中。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程度,作为造价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还应具备其它多方面的知识,同时要有较好的判断、协调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在鉴定过程中,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所在,充分运用心理学和各种谈判技巧,使各方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正确对待分歧,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疑虑。

论文作者:马丽华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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