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以道德折磨惩罚学生--以课堂管理为例_张老师论文

教师以道德折磨惩罚学生--以课堂管理为例_张老师论文

教师惩罚学生的伦理拷问——从一个课堂管理案例说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课堂论文,案例论文,教师论文,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课堂管理案例

张老师是化学老师。有一天,当他在指导一项没有危险的实验时,有人叫他到办公室接一个有关他孩子的加急电话。考虑到实验没有什么危险,而且所有真正有危险的材料都锁在柜子里,所以他就让全班学生继续做实验,自己出去接电话了。

后来发生的事让张老师既宽心又惊慌:当他发现“急电”不急时,是多么宽心;而当他听到化学实验室里的爆炸声时,又是多么惊慌。当时他以最快的速度赶回实验室,进去一看,屋子里烟雾弥漫。他首先关心的是有没有人受伤,幸好没人受伤。看上去学生们觉得这很好玩。爆炸是在一只金属做的废品篓里发生的,所以不大可能伤着谁。张老师接着注意到上了锁的橱柜被人打开了,他肯定自己上了锁,所以他推断有人有钥匙,或者有人撬了锁。

引起爆炸的学生可能并不清楚自己干的蠢事会铸成大错,毁掉半个学校。于是,张老师开始盘问全班学生,以查出应对爆炸负责任的人,但没有查到。许多学生说当时在做自己的实验,并不知道是谁干的。其实许多学生知道是谁干的,可没有一个愿意揭发肇事者。于是,张老师决定惩罚全班学生,他宣布:一个月之内,每天放学后全体学生要留下来,另外,对化学爆炸事件写一篇30页的文章。谁完不成任务,谁的化学就不及格。如果查出是谁干的,就取消这项惩罚措施。

第二天早上,张老师发现桌子上有一张匿名的纸条,指控一名叫林小虎的学生引起了爆炸。指控合乎情理——林小虎很聪明,他知道怎么干;况且,林小虎是学校里出了名的恶作剧者。林小虎的名声及他的个头、力气和攻击性,很容易说明当时为什么没有人告发他。而且林小虎的父亲是一名锁匠。这样看来,桩桩对得上号。

林小虎面对指控矢口否认。这使张老师感到很为难,他只有间接证据,且不足为证。不过,张老师还是决定惩罚林小虎。第二天,他宣布,由于肇事者已经查到,取消对全班学生的处罚,但是,林小虎在今年余下的时间里要继续接受放学后留在学校的惩罚,并且,他的化学成绩不及格。张老师的意图在于以林小虎为戒,他必须对学生安全负责,他要让林小虎明白,引起爆炸是一起严重的事件。严惩林小虎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注:文中案例改编自“A Case To Consider”:Kenneth A.Strike & Jonas F.Soltis,The Ethics of Teaching(Third Edition),Teachers College,Columbia University,1998,pp21-23.)

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每个教师都在有意无意地运用惩罚手段进行课堂管理,课后留校、体罚、公开批评、给低分、威胁、打扫教室等等,是教师常用的惩罚手段。本文试图围绕上述案例,对教师惩罚学生进行伦理学上的分析,以此来丰富人们对教育教学管理中惩罚问题的认识。

一、惩罚的合理性

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些观点:惩罚属于“传统的”教育观念,惩罚不“人道”,惩罚“不尊重学生”等等,甚至有人认为“简单、草率的惩罚是教师发泄情感的需要”。但是在古今中外的教育史上,许多著名的教育家也都主张“惩罚”——夸美纽斯提出用惩罚来维护纪律;赫尔巴特强调训育的作用;洛克主张让儿童懂得尊重与羞辱的意义,把惩罚与荣辱结合起来;卢梭认为对于儿童的过失,要用“自然后果法”去惩罚;斯宾塞也赞同自然惩罚,并认为人为的惩罚是一种补充;杜威主张适当地运用惩罚,惩罚并非不民主,而是接触现实生活的一种需要;马卡连柯强调使用惩罚是有重大意义的,但必须严格地按照具体情况和不同的学生使用各种惩罚。那么惩罚到底是什么?学校教育中惩罚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教育大词典》中对惩罚有两种解释:在教育学意义上,指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发生;在心理学意义上,指为减少某种行为的重现概率,而在此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从伦理上说,我认为惩罚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学生;相反,无条件地回避惩罚,不仅不会更“道德”,倒可能是一种有违师德的教育渎职行为。学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发展性,他们年龄小、经验少、明辨是非能力差,此时学生犯了错误可能意识不到自己思想的偏差和行为的不妥,如果教师不能给予恰当、明确的惩罚,学生无法产生正确的认识,也就谈不上改正错误、取得进步了。

除了体罚与变相体罚外,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禁止教师实施惩罚手段,也没有对教师的惩罚权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如《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我国《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实行草案)》第八条、《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实行草案)》第三条第五项都规定,班主任为维护班级的正常学习氛围、建设良性发展的班集体,可以制定一些适用于本班的班级规范,以此来规范本班学生行为、建立班级管理常规。以上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生实施惩罚,但是“批评和抵制”不良现象和“制定班级规范”都包含了对违反规范的学生进行惩罚的含义。

因此,惩罚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学生的不公平。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实施惩罚的出发点多数是善意的,惩罚的结果也是有一定正面意义的。本文案例中,张老师对全班学生和林小虎进行的惩罚,一方面是出于确保全班学生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是让肇事者及全体学生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因为危险的情况已经出现,有人有办法弄到化学药品,以此进行恶作剧。而且,学生似乎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如果不采取行动,就有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张老师对学生的惩罚,至少表明了他是多么严肃地看待这起事故,并且表明了肇事者必须受到严厉处理。

二、惩罚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从案例中我们也很容易发现,张老师在处理方式上有很多不妥当之处。首先,张老师虽然并不确信林小虎就是肇事者,却依然惩罚他,从这个意义上说,林小虎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且,张老师给林小虎的惩罚——化学成绩不及格,与其可能的罪错并不相应。开始时,虽然张老师知道多数学生没有错,也知道他们中许多人并不清楚谁是肇事者,却惩罚了全班学生。因此惩罚即便是出于善意,具备合理的理由,还是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这就涉及到伦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正当程序作为法律概念,“表示规范的、正规的执法,是建立在政府不得专横、任性地行事的原则上,意味着政府只能按法律确立的方式和法律为保护个人权利对政府施加的限制进行活动”。虽然正当程序原则一般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但是,在一个人有权对另一个人作决定的任何场合,正当程序原则都是重要的。

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争辩等,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正当程序原则运用在教育教学管理的惩罚中,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依约惩罚。教师要做到按照预先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惩罚。惩罚的方式、手段、力度皆应经过全体学生讨论通过,而不是由教师一个人说了算,教师只是依规则实施惩罚。而且这些惩罚规则必须告知可能受到规则约束的每位学生,让每位学生明白规则。(2)事先通知。教师在决定对某一学生进行惩罚之前,必须让将要受惩罚的学生知道被惩罚的理由和惩罚的依据。(3)允许申辩。教师在做出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申辩,允许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辩解,并对相关的证据进行确认。教师应该特别避免偏听偏信。(4)举行听证。听证是听取相关人意见的一种有组织的、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所有的惩罚决定都举行听证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教师对学生做出重大处罚决定时,应当举行听证会。我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和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引入听证制度。如,北京市海淀区2003年将“处分学生听证制”纳入中学德育工作评价标准(试行)体系,海淀区所有学校已开始实行“处分学生听证制”;山东省青岛市教育部门出台了《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在全市中小学推行处分学生听证制度;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实行德育听证制度,处分学生需通过仲裁。

在本文的案例中,张老师没有遵循应该遵循的程序。他没有事先告知林小虎将要进行的惩罚,也没有给林小虎申辩的机会。此外,他依据的是一张匿名的纸条,对写纸条人的可靠性一无所知,林小虎当然也没有机会与指控他的人对质。最后,张老师没有对事情进行彻底的调查。他并没有努力去查是谁写的纸条,也没有盘问其他学生,以便对这起事故了解多一些。相反,他根据含糊的证据,宣判林小虎有过错并惩罚他。另外,分数也不适于作惩罚学生的手段。

三、惩罚中的道德两难

在对惩罚进行理性的思考时,我们究竟应该持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念呢?从理论上回答这一问题并不困难,我们可以列出一大堆惩罚应该遵循的伦理规则:(1)惩罚的目的应该是善的。惩罚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矫正自己的不良行为,而不是侵害学生的人格,更不能是为了让教师发泄私愤。(2)惩罚的对象应该是行为而不是人。惩罚针对的是错误行为,而不是针对受罚者本人。(3)惩罚应当是公平的。也就是说,惩罚必须有明确的事实、有充分的依据,并遵循正当的程序……

但是,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情况是复杂的,有时候会产生道德原则之间的冲突,这就可能使我们的教师在实施惩罚时陷入道德两难的处境。本文案例中,如果说惩罚的伦理要求是坚持公平,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张老师的做法是不公平的。但是张老师也可以为自己辩解,教师最重要的职责是保证每个学生的安全,这也是对教师最基本的伦理要求。这样看来,张老师进行的惩罚虽然有些不公平或不尊重学生,却是必要的。为了确认林小虎就是肇事者,张老师的确应该花上几天时间对事情进行彻底的调查。但是为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真正的灾难,张老师又必须当机立断,在这起事故在学生脑子里还有新鲜感时,就做出严肃处理。

为了进一步说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让我们对这个案例做一些假设。第一种假设:如果林小虎确实是肇事者,那么最好的结果当然是张老师没有惩罚错人,林小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而其他同学则从这个事件中获得了教益。但事情也可能向另一个方向发展——林小虎可能会因受罚而变得更加愤怒,从而做出极端的事情。第二种假设:如果肇事者是另外一个人,那么,班上其他同学因为看到林小虎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可能会疏远张老师,造成师生关系紧张。第三种假设:如果张老师为了“绝对公平”,严格按照正当的程序来处理这个事件,那么,很可能最后无法查清事实的真相,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谁是肇事者而使事件不了了之。肇事者或许会因侥幸逃脱惩罚而再犯,甚至其他同学也可能帮忙或效仿,这就可能酿成更严重的事故,甚至可能造成学生的伤亡……

可见,在现实中某一个惩罚行为的结果是不可知的,这也更加大了对惩罚做出道德判断的难度。因此,对教师来说,在实施惩罚时,除了要掌握一些基本的伦理规范、遵循正当的程序之外,还需要因人、因时、因事采取不同的措施,甚至有时候情况紧急,不容多加思考的时候,要求教师凭直觉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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