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校长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探讨_教师评价论文

中山市校长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探讨_教师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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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07)07-0020-04

校长职级制改革是校长队伍建设的一个热点问题,从上海市静安区和卢湾区1994年在全国率先试行校长职级制至今已有十余年历史。为了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中央在总结上海、北京等地实施校长职级制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6月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试行校长职级制”。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经过两年左右时间的试点工作,校长职级制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在此基础上,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此后,我国涌现出了一批试行和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典型。

一 中山市校长职级制改革的经验

2003年中山市根据国家政策和广东省人事厅、教育厅颁布的《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了《中山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和试行校长职级制”。在经过严格论证、反复讨论、多次座谈和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最大限度减少实施校长职级制所带来的风险的前提下,中山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6月开始试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经过两年多的实践,2006年10月中山市教育局委托“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课题组”①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

本次调查的形式主要有问卷、半结构式访谈和座谈会。共发放问卷455份,回收455份,均为有效问卷,问卷调查对象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后备干部和幼儿园园长,半结构式访谈的对象主要有中小学校长、镇教办主任及市(区)教育局的相关人员,座谈会的对象包括校长、教育行政干部。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调查发现校长职级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找出问题,以推动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国家提出“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对各地来说只是指导性意见,对于校长职级制实施方案和具体步骤并未进行规定,这为各地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校长职级制留下了广阔空间。2004年中山市结合自身管理校长队伍的实践经验,利用实践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力量,在短短的一年里建章立制,制定了校长职级制实施方案,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考评方案(试行)》《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考评办法》《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办法》《关于校长职级聘任及待遇问题的通知》,对“为什么要评”、“评什么”、“怎么评”、“怎样使用评价结果”等重要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为顺利推行校长职级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经过近两年的首轮实践,调查结果表明,选择对于改革“非常满意”和“满意”的同志共占70.8%,这说明中山市现行校长职级制的合理性得到了较高程度的认可。总的来说,两年来的实践表明,如下的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帮助校长对职级制实施的目的和意义形成正确的认识

实行校长职级制首先要求校长对这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让他们充分了解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避免产生抗拒情绪和抵触心理。为此,中山市专门召开了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动员大会,会议明确了全面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工作原则、核心内容以及工作重点,并对如何落实这项改革做了重要部署,成立了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改革工作组,下发了多项有关文件。会后部署各镇(区)制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由市教育局举办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实务培训班。这些工作不仅为职级制的顺利实施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宣传和舆论氛围,而且也让大家对校长职级制如何实施吃了颗“定心丸”。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调查显示,选择“非常赞成”和“赞成”校长职级制改革的人占85.8%。

改革取消了校长的行政级别,实现了校长从“官本位”向“专业本位”的转变,改变了以往校长“能上不能下、能高不能低、能进不能出”的状况,形成了校长“职级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流动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校长的待遇不再与原来的行政级别挂钩,而是与其德、勤、识、能、绩挂钩,这种灵活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也有助于校长的进步。从调查的结果来看,59.6%的人认为校长职级制改革“能够激励校长,提高校长的办学积极性”,61.2%的人认为“能够提升校长的专业地位和专业素质”。

(二)构建合理的、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的校长考评系统

中山市于2004年出台的《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试行)》,将中小学校长职级分为实质职级和荣誉职级。实质职级设为五级十等,由低到高依次为初级校长,四级二等校长、四级一等校长,三级三等校长、三级二等校长、三级一等校长,二级二等校长、二级一等校长,一级二等校长、一级一等校长。荣誉职级设为特级校长。[1]48此前校长只有教师职称系列,没有自己的专业成长通道。对于此次改革,校长们反响比较热烈。有的校长将职级比喻成“职业阶梯”,认为职级制方案的设计像一架梯子,激励着他们不断开拓进取;有的认为校长职级制对所有校长来说都是一种激励和鞭策。调查发现,认为现行校长职级制分级“非常合理”和“合理”的人占82.6%。

校长评价究竟评什么,这是大家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中山市校长评价的指标体系具有鲜明的特色,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注重校长素质的评价;注重校长工作的评价;注重校长工作绩效的评价。应该说,评价从这3方面展开比较可取,也比较完整,实现了校长评价的素质取向、工作取向与绩效取向的有机结合。但是校长的素质评价主要是静态的,仅仅评价这方面是不够的,因此还要对校长素质的外在表现——学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如果只考核校长的素质和工作,那么校长的工作效果难以衡量。《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考评量表》将校长评价的指标体系设置为三级。一级指标主要包括教育思想、学校管理、教育教学、业绩和素养。二级指标主要包括教育理念、办学思想、常规管理、事业发展、教育工作、教学工作、学校业绩和个人素养。[1]83-87调查统计显示,88.6%的人认为现行职级制的二级指标体系的设置“非常合理”和“合理”。在总分200分的前提下,四个一级指标体系的分数分别是:教育思想40分;学校管理50分;教育教学50分;业绩与素养60分。调查表明认为“非常合理”和“合理”的人占84.3%。在对校长评价的第三级指标体系——“评价基准”的调查中,76.3%的人认为“非常合理”和“合理”。

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评价和考核校长直接关系到考评的信度和效度。《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考评办法》规定,成立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考评委员会,其成员由市教育局有关领导、教育专家、本市教育督导人员以及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知名校长组成,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考评工作。考评坚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考评方案(试行)》的内容展开,全面考核,客观评定。同时,考评方式多元化,既包括开卷考试,还包括实地考察、人员访谈、问卷调查、权威机构评价、综合考评。考评程序分为个人申报、资格审查、个人述职、初步评价、综合考评、公示、认定等环节。[1]61-63国外的校长评价经验表明,依赖个别的一两种方法来对校长做出评价是不可靠的。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的结合会比较有效。中山市并没有局限于传统的问卷调查评价法、座谈调查评价法,对实地考察方法、比较能够发挥被评价者和评价者主观能动作用的自下而上的评价方法、自我评价方法等也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据统计,3.5%的人认为现行职级制的考评方法“非常合理”,72.5%的人认为“合理”。

(三)建立与校长职级相对应的待遇系统

《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校长职级待遇由固定工资、级等工资②、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同时规定了这四类工资的来源。[1]137-138中山市教育局2004年颁发了《关于校长职级聘任及待遇问题的通知》,对这四类工资发放的具体方法做出了补充规定。调查显示,对现行校长职级待遇设置的满意度是比较高的,“非常满意”和“满意”的达79.1%。

绩效工资和级等工资的设置有利于避免校长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出现,有助于实现优绩优酬、责重多得;有助于合理解决和逐步适度提高校长待遇,进一步调动校长积极性,激发校长的开拓创新精神;有助于促进校长素质的全面提高和加强校长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有助于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校长队伍动态管理新机制,充分体现了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四)做到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进一步加强对校长的监督与管理的有机统一

实行校长职级制后,有利于形成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调控与校长逐步行使办学自主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往的模式,一方面由于中小学校长与机关行政级别挂钩,出现了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科室人员与部分重点中学校长职务倒挂的现象,教育行政部门较难行使管理权限;另一方面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的职责不清,束缚了校长的手脚。校长职级的实施要求加强对校长职责的考核,强化宏观调控力度,下放管理权限,在办学、管理分配和用人方面给校长更多的权利,使校长在享有自主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校长职级制在考评时采用了多元化的方法,能够倾听学校教师以及教职员工对校长的意见,有利于加强教职员工对校长权力行使的监督。随着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实行,校长权力在不断扩大,由于体制性缺陷,我国中小学校长的监督一直是一个问题,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十分有限。因此,进行校长考评可以成为教师和广大教职员工监督校长的一种新的渠道与方式。

二 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推进与完善

校长职级制改革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必然会对原有的教育利益格局做出调整,这种调整表面上看仅仅是针对校长的职、责、权、利,看起来比较简单,实际上它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如校长与副校长之间的关系,校长与教师的关系,等等,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中山市实施校长职级制从总体上来看是成功的,但仍然必须对“评什么”“怎么评”做出相应的改进,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

(一)调整校长职级层次和晋升年限

调查和访谈中,许多校长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现行校长职级(五级十等)层次过多,层次过多导致校长晋级比教师晋升职称还慢。《中山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中小学校长晋升年限与聘期一致,一般为3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聘期届满后,在原校续聘或交流聘任时,考评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晋升一个等次”,职级太多,年限过长必然会影响校长工作的积极性。调查显示有44.0%的人认为职级应该改为3级6等,42.2%的人认为应该改为4级8等。同时也应该对晋升年限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校长工资结构,适当控制校长之间的待遇差距

调查中,“如果需要调整固定工资、级等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哪部分最不合理,需要首先调整?”,回答的结果是,39.3%的人认为应该首先对绩效工资进行调整,29.4%的人认为首先需要对级等工资进行调整。由此可以看出,对牵涉到校长职级制改革最敏感的绩效工资和级等工资需要做出改变。访谈中,有校长提出,前三部分工资比例过高,建议增加绩效工资比例;有教办主任认为,方案中规定的校长职级待遇偏低,而且市教育局文件的规定很少采取强制性的方式,多是建议性的,各镇(区)往往按最低标准执行;还有校长反映实行职级制后,他们的待遇下降了。因此部分校长建议市教育局采取强制性的规定条款,同时提高待遇标准。另外,各类学校、不同地区的校长职级工资差距过大,影响校长的交流与任用。调查中大多数人认为校长交流任用的最大障碍是地域限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与待遇相关的)。有人建议全市直属学校校长和各镇(区)同类型的校长其待遇差距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这将有利于校长在不同层次学校和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有校长提出,校长岗位工资按学校规模、班级数和学生人数确定不合理,小的学校是两级行政,大的学校一般是三级行政,校长的工作压力其实差不多,另外,职级确定后,不管什么学校校长的级等工资和岗位工资应该都是一样的。

(三)采取适当办法将“副校长”纳入校长职级制系统

目前,副校长并未纳入中山市校长职级的评定范围,他们没有职级。有的学校将副校长的待遇直接与校长的待遇挂钩(校长的80%)。由于受校长职级的影响较大,一旦校长的职级发生变化,副校长的待遇也必然受到影响。副校长的待遇与他们自身的努力程度、工作绩效失去了联系,主要取决于校长各方面的表现,这对于调动副校长的积极性是非常不利的。调查还发现,有的镇(区)将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待遇与教师平均待遇捆绑(如教师平均待遇的130%),如果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的待遇由镇(区)政府拨付,教师一般没有异议;但如果是从教师总待遇中采取“切蛋糕”的方式重新分配,那么教师的意见会很大。副校长本身具有较高职称,其待遇仅为学校教师平均待遇的130%,这对副校长不能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同时将副校长排除在校长职级制之外,容易使副校长产生“他们不属于校长队伍”的感觉和想法,也很难用校长队伍建设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他们。调查中,36.7%的人认为应该将副校长纳入校长职级制的实施范围。访谈中,中山市教育局、镇教办的行政人员和校长们还提出了3种可能应对的方案:1)副校长应在其职称待遇的基础上增加30%;2)副校长与校长的待遇既捆绑又独立。即级等工资捆绑,绩效工资独立,以调动副校长工作积极性;3)将副校长纳入职级评定范围。但这可能导致同一学校里副校长的待遇高于校长的情形,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办法是:副校长纳入职级评定,但与待遇不完全挂钩;副校长一律规定为初级,但待遇与校长捆绑。

(四)改进校长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方法

校长评价标准的信度、效度与可行性是确保校长职级制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的前提。调查中虽然大部分校长认为评价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但觉得仍然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如评价指标体系过于繁琐,有校长认为填写职级评价材料需要太多的时间;评价过程过分注重“校长自己填报资料和专家通过查阅资料的方式来评价,不能全面了解校长,没有群众基础”;有的评价基准不清晰;有的校长认为“校长评价更多的是在评学校而不是在评校长,导致镇(区)的校长评价结果普遍偏低,进而导致镇(区)校长待遇普遍偏低”等等。此外,调查显示一级评价指标的权重不太合理,“教育思想”的平均值是41.579,与原规定的40分基本吻合;“学校管理”的平均值是56.842,与原规定的50分存在一定的分差;“教育教学”的平均值是45.556,低于原来规定的50分;“业绩与素养”的平均值是55.318,也低于原规定的60分,因此可以考虑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业绩与素养”的权重做出适当的调整。

现行校长考评体制与学校的三级管理体制不太适应,有校长认为,评价镇(区)学校应以镇(区)教办的意见为主,镇(区)教办更了解学校的发展情况。因此市教育局可将评定权适当下放,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评定的制度,同时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从学校层次来看,初中和小学校长交由区、镇教育行政部门来组织评定,二是一级二等以上的校长职级交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定。访谈中,很多校长建议,凡是一级以上的校长职级评定应该举行公开答辩。此外校长职级考评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中应该增加教师代表。

[收稿日期]2007-02-10

注释:

①该课题由广东教育学院教育系周峰教授主持,成员包括龚孝华、郭凯、刘永林、吴开华、贾汇亮等人。

②即按照级别和等次下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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