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变量”:政府与市场分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性论文,变量论文,新兴产业论文,政府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迅速。然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又表明,政府当应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但必须摆正位置并作出正确选择。在此,就政府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应当扮演的角色进行探讨。
一、政府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系
综合不同学者(张少春,2010;刘志阳、施祖留,2010;李晓华、吕铁,2010;朱瑞博,2010)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义,这里认为:所谓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因新兴科技与产业的深度融合而催生出的一批产业;尽管尚未形成市场规模,但掌握了核心关键技术,是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科技进步引导能力的产业;它关系到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代表着未来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和长远影响,是政府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产业。2010年9月8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上,正式确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产业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即便如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边界仍有较大弹性。
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我国的兴起并成为国家重大的产业发展战略,学术界就此展开大量研究,并集中关注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本特性;第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第三,创新、资本市场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四,政府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和角色等。在此,首先就政府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些探讨。下面从规范分析和经验考察两个方面整理相关研究文献。
(一)规范分析
在规范研究方面,尽管目前我国学术界还没有形成比较规范和一致的分析范式,但已经出现一些很有启发性的观点。
陈洪涛等(2008)研究了政府通过法律促进、技术服务、资金支持等科技管理制度,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人员合作等激励政策,信息扩散、需求引导、基础设施等市场环境建设,对新兴产业的发展发挥的独特作用。
张少春(2010)指出,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属于弱势产业,在市场调节的前提下,政府对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国防安全的战略性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环节,发挥宏观指导、政策激励诱导和必要的组织协调等作用。
钟清流(2010)认为,政府可以利用其整合资源的优势,通过财政政策迅速促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长,但因政府决策远离技术前沿和生产一线,决策失败的风险较大,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后果会更严重,而企业的创新驱动才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根本动源。因此,政府的角色在于加强教育投入,培育创新主体的能力,以及通过规范市场和强化宏观引导以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时杰(2010)首先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分为创新、增长和成熟等三个阶段,他认为,在创新阶段,政府应对这些产业予以直接扶持,重点是建立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和对研发及支持体系的资金投入;在增长阶段,政府通常是通过出台产业政策激励要素向这些产业倾斜;在成熟阶段,政府利用各种政策手段,组合高技术产业发展要素,进一步推动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陈玲、林泽梁、薛澜(2010)利用博弈方法,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在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激励下,对发展本地新兴产业的态度和行为。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在政治激励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形式化、表面化的政策执行策略,虽然有助于营造产业发展的热烈氛围,但缺乏实质性的投入和实施。在有效的经济激励下,地方政府则倾向于主动采取实质性的政策执行,但从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出发,其行为方向与中央政策未必完全一致。只有当中央政策对地方政府的政治激励和经济激励均十分有效时,地方政府才会采取积极主动的实质行动策略,也才真正有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洪银兴(2010)认为,要想使新兴产业成为地方的支柱产业,地方政府需要解决新兴产业的规模经济、成本控制和空间布局等三方面的问题。
(二)经验考察
从广义上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验考察也应该包括对历次产业革命中新兴产业发展的研究。众所周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产业革命发生在18世纪70年代的英国。当时的英国政府出于对新兴产业的扶持,主要实施了如下间接性政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鼓励技术与企业组织创新。比如,英国于1642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独占法》),以保护和刺激人们的技术发明和创新。利用财税政策,推动制度创新,扶持企业发展,推动组织创新,等等。正如经济史学家卡洛·M.奇波拉(1973)指出的:“不列颠国家利用它对法律、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影响,利用它对使人们自由发挥能力和利用资源的影响,在几代人的时间里致力于建立一种和人行动能掀起工业革命的社会结构。”[1]
而在法国、奥地利后续的工业化过程中,政府则扮演了更直接和更重要的角色。美国史学和经济学教授戴维·兰迪斯在《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六卷)》中就指出,在17世纪和18世纪,法国、奥地利等国政府为推进本国的工业化,政府首先制定了工业发展计划,通过举办国家企业直接参与经济生活,对于私人企业的帮助则采取直接投资、财务资助,提供劳动力、技术专利或者排他性销售权、担保供应、技术咨询、低息或者无息贷款、全额补贴等措施,以达到带动其他模仿者投入经营。政府还通过给予制造业的优惠和特权以刺激建立新工业部门或引进新技术。同时,政府还派遣人员到国外进行技术考察,鼓励英国的发明家和制造家向本国传授先进的生产方法,鼓励外国企业在本国落户等[2]。
厉以宁(2010)在其新作《工业化和制度调整——西欧经济史研究》一书中,考察了西欧各国政府在其早期工业化过程中的作用。他在“投资是工业化第一推动力”的命题下,研究了西欧各国政府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在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经营资本形成中的作用。在物质资本方面,政府主要投资于某些行业的工厂建设,包括军事工业、新兴产业和国内不能自给的行业,并采取国有或国家控股方式;在人力资本方面,政府主要投资于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各类专门人才,以适应工业化的需要;在社会经营资本方面,政府主要投资于如铁路、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为工业化提供更多的社会经营性资本。
张少春(2010)研究了19世纪60年代,德国在第二次科技革命过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及其采取的政策措施。第一,根据国情制定工业化发展战略,通过银行参股,解决企业资金问题;第二,通过举办国有企业、资助私营企业,以及提高关税、建立关税同盟等举措,发展本国的新兴产业;第三,大力推行教育改革,促进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
王宏和骆旭华(2010)以美国半导体产业发展为例,研究了美国政府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他们指出,自20世纪50年代美国兴起半导体产业开始,美国政府就通过政府采购、研发投入、税收减免、立法保护知识产权和创造国际环境等推、拉手段,特别是政府的技术采购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造较大的市场空间。
万军(2010)研究了日本政府促进本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预测关键技术发展趋势,制定和实施大型科技发展计划;不断完善研究开发补助金制度,为技术研发提供资金支持。据有关统计,日本通产省在十余年时间里累计投入约568亿日元的巨额研发费用,为第五代计算机技术的研制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建立官民合作开发体制,共同分担研发风险,政府不仅通过提供补助金等方式提供研发经费,还参与研发活动的组织和协调;此外,日本政府采取税收优惠、低息贷款等财政金融政策,鼓励新兴产业发展。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税收优惠和特别折旧制度,并给予政府补贴。对用于购置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高科技企业可以获得低息贷款,一旦研发失败,则只需归还本金,无需支付利息[3]。
周菲和王宁(2010)研究了芬兰政府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他们指出,政府首先瞄准世界先进目标制定出产业发展的规划或行动计划;努力构建包括教育和科技投入的社会驱动机制;鼓励企业走出去和开放国内市场,以拓展企业的国际市场和国际合作。
根据以上对两类文献的梳理,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四点结论:
结论一:制定出一个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规律的产业发展规划,是政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首要和持久的选择,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结论二: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兴产业属于弱势产业,需要外力特别是政府的扶持,政府可以直接介入产业领域,在研发和企业运营方面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扩大政府对新产品、新技术的采购额度,甚至可以通过举办国家企业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成长。但在新兴产业进入成长期后,政府则应在改善产业运行的外部环境方面多作贡献,并逐步从产业内部运行中退出。
结论三:尽管政府能够发挥独特作用,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仍然主要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和发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长期而言,市场是新兴产业发展的内生性因素,而政府则属于外生性因素。
结论四:中央政府应侧重于国家层面的战略选定、制定产业政策和营造产业发展环境,而地方政府则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侧重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发展,帮助企业解决好规模、成本控制和空间布局等实际问题。也就是说,即便政府不属于产业发展的内生性因素,但在事实上,我国的地方政府也更倾向于发挥着内生性的作用。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政府功用考察
在我国产业急剧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确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对当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本判断
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的研究已有很多成果,得出的基本判断是:
第一,整体来看,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尽管各个产业发展并不均衡,但产业发展和技术深化速度都在不断加快。部分领域的部分技术已经领先于发展中国家,部分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涌现出一批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人才队伍;初步形成若干产业集聚区。
第二,行业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趋势有所扩大。如新能源中的光伏产业发展很快,而装备制造业中的智能机床则发展较慢;经济比较发达、科技基础雄厚的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速度较快,涉及的新兴产业领域也较广,而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种类较少,发展速度也较慢。
第三,主要由国有企业承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个别行业和项目上有重大发展和突破,但整个行业进步较慢,高端装备制造业就是典型。主要由非国有企业从事的行业不仅有明星企业涌现,而且行业整体发展也较为迅速。
第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技术能力处于较低状态,与国际领先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战略性技术专利、技术标准和主导设计受制于人,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有资料显示,我国几乎全部光纤制造装备、集成电路制造装备的85%、石油化工制造装备的80%、数控机床的70%、发电设备的90%、医疗装备的95%都依赖进口[4]。而且,引进消化再吸收能力、模块集成创新能力都相对薄弱。
第五,创新主体的有效连接界面和协同创新体系尚未形成,市场和政策环境、体制机制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创新投入很不均衡。地方在发展新兴产业上有盲目跟风倾向;部分国有企业试图垄断新兴产业市场,民营企业开始遭遇进入壁垒。
显然,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与产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另一方面与我国政府特殊的角色和行为直接关联。
(二)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促动
研究表明,我国的政府结构及其功能配置有较大的特殊性,其显著特征在于政府对经济与社会运行的影响。然而,尽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同处于一个“大一统”的强势管理体系之内,但在财政分权体制特有的激励机制下,两者在利益诉求、目标和行为上越来越体现出互异和博弈的新特点,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也不例外。
1.中央政府层面
不能否认,在政府主导模式下我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通过产业战略对产业发展的引导,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指导同样如此。早在2006年2月,中央政府就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力图在规划期内通过核心技术的突破和资源集成,实现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有所突进,以推动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在这个规划纲要中,已经提及“战略产业”、“新兴产业”等概念。就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言,2009年9月,国务院先后召开三次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座谈会,强调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意义。2009年11月,温家宝总理在《让科技引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讲话中,首先提出将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动汽车、新材料、生物科技、信息产业、空间海洋及地球深部开发利用,作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200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思路,并将其作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2010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负责人研讨班上,再次强调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010年3月,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产业,提出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和政策支持。2010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委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决定成立由20个部门或单位组成的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思路研究调研小组。随后,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10年8月完成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0年9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该《决定》,正式确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定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发展重点、主攻方向和产业的区域布局,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作出初步安排。2010年10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强调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并通过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方式推动其发展。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适应经济科技变革、抢占未来科技制高点、增强综合国力、提升生产效率和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至此,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战略框架初步形成。
在产业政策方面,我国政府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我国过去的产业政策经验,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手段,对战略新兴产业给予扶持。在税收政策上,政府先后对生物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采取了减免;在财政支出政策上,针对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主要通过政府奖励资金、财政补贴、产业化专项资金等加以扶持;在政府采购政策上,从2004年开始,我国政府就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产品实施鼓励性采购[5]。2010年,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用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在2011年初召开的中国经济年会上表示,将设立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集中支持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和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政策逐渐形成。
2.地方政府层面
在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激励下,地方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表现出较大的兴趣。近一两年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乃至省以下的市、县相继制定出自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并通过各种政策措施予以全方位支持。有资料显示,目前全国29个省市出台的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中,有16个省市提出设立财政专项,21个省市提出加大税收支持,23个省市提出建立多层次投融资体系,21个省市提出要设立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地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大致可归纳如下:
第一,制定本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据统计,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乃至一些地市、县政府相继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相继纳入当地的“十二五”规划之中。尽管这些规划在产业选择上多有重复,比如有29个省市都将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作为自己的主攻方向①。这似乎给人一种地方间在盲目和过度竞争的印象,但深入地研究发现,尽管在产业大类的名称上的确差别不多,但各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子类乃至更细小的产业选择上,基本上是符合当地的产业、科技、人才和市场的比较优势的。
第二,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建立科技风险担保基金制度,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资料,2010年,北京市政府新成立4只高新技术产业创投基金,每只基金规模2.5亿元,总规模10亿元,其中,国家出资2亿元,北京市出资2亿元,吸引社会投资6亿元。基金将分别投向电子信息、新能源和环保、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业。青岛、重庆、深圳等地也于2010年成立了本地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同年,上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发起设立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首批5只高新技术产业化创业投资基金,专门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庆市政府设立了10亿元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已成功组建7只、规模35亿元的创投基金,以及1亿元的天使基金,在电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近百项产业化项目。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领导介绍,首批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成立过半,已经取得初步成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准备进一步推进高新产业创投基金。资料显示,从2009年开始,全国已经有各类投资于新兴产业的基金581家,资金达1881亿元[6]。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资本市场结合,已经取得明显的效果。此外,地方政府还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允许高新企业抵扣外购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据实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在计算增值税税基时扣除高新技术产品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等,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三,提供市场的支持与保护。为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广东、北京、湖北等地方政府主动实行了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政府的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本地区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有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6月,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金额约80亿元。
第四,促进金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有的地方政府还通过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商业银行扩大科技贷款规模,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风险贷款机制,在高新技术信贷投入方式上进行金融创新,设立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高新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财务管理和咨询等多种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培育和扶持高科技企业到各类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五,通过政府牵头、企业参与、中介机构组织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综合服务体系,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各种技术、市场、投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功能。
第六,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集聚作用。对于进入园区的企业在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用地审批和有关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倾斜。
总体而言,我国政府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明显的。由此,进一步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一:中央政府专注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地方政府则侧重于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这种分工符合了目前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现实。
结论二:尽管各地在新兴产业选择上出现了一定的“同构”,但各地的选择还是比较符合当地实际且各具特色,所谓的“同构”问题远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也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
结论三:尽管政府制定了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政策,但尚未就各产业发展的投入、扩大供给和鼓励消费等实施机制方面作出全面而清晰的安排,产业政策尚不成熟,功能远未发挥出来。
结论四:各级地方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有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特别是在国家“十二五”规划制定和新一轮政府换届等特有的经济与政治激励的背景下,一时间出现了地方间在某些产业领域的盲目攀比和盲目竞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府角色
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政府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但同时必须注重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地把握二者之间的适当平衡。政府可以在以下几方面作出选择:
第一,着力解决产业的战略发展方向。基于全球视角和及时跟踪科技发展进程,对新兴产业发展规律进行深度研究,在充分认识我国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应集中精力进行系统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国家层面的新兴产业战略定位,明确各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路径和基本政策取向。尽管我国已经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战略,但仍有进一步深化、调整的空间和必要。同时,还要尽早从法律上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标准成为国际标准;要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可能带来的各种安全问题,并研究制定出应对的各种预案。
第二,制定清晰的产业政策及其实施机制。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性和发展规律,中央政府要通过科技管理制度、激励性政策措施和市场环境建设等产业政策机制,在产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相机地搭配使用财税、金融甚至进出口等政策手段。针对目前产业处于初级阶段的事实,应着力于各个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的突破,围绕关键环节,以制约我国产业发展的技术薄弱环节和赶超国际技术先进水平的技术领域为重点,借助政府能够集中多方资源的优势,借助“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这个平台,尽快突破核心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加快形成较为完备的技术体系。加强引导产业链上下游的协作,协同开展重大技术的集成创新,尽快形成更多更好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品牌。
第三,以推进自主创新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政府应协助相关部门重点推进自主创新平台的建设:一是技术创新平台,以企业为主体,产权为纽带,建立产、学、研、用密切结合的新机制,特别要重视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二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一批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和产业化基地,从中获取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三是创新服务平台,政府应与其他中介性服务机构,建立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四,制定和落实各种创新人才激励政策。产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针对不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应配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等相关机构,选择好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具有战略眼光、较高科技水平、指挥、组织和协调能力的领军人物,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吸引国内外最优秀的科研和生产一线的优秀人才,凝聚一流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创新型企业的核心团队,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本的保障。
第五,推动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尽快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多渠道、多层次和多方位地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支持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境外开展联合研发和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在海外推广应用。
第六,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自的优势。通过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的优势和传统,以实力雄厚、科技型的国有企业为依托,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并在原有产业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和产业拓展,即主要通过内生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但必须同时注意由此引发的各种行政和市场垄断,尤其在制定产业的技术和准入标准上,要积极听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意见,防止利益集团对政策的控制。尤其要重视发挥民营企业的创新优势,重视市场对产业发展的自动调节作用。民营企业所具有的对市场和技术的天然敏感性,使它们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初期,发挥着探索、尝试等产业发展的风险承担功用。然而,在其进入产业导入期时都非常弱小,通常会遇到诸多困难。因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应通过财政、金融和资本市场等手段,积极扶持那些目前还比较弱小,但代表着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从战略角度讲,针对民营企业我国应主要通过外生方式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当然,需要防止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过度竞争,但不能因此而过分地限制和压制竞争。
第七,重新安排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经济激励方面,通过制定“杠杆式”的四两拨千斤的投入带动机制,在中央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资助、补贴等政策下,能够引导地方更大比例的资源投入。同时,要加大考核和检察力度,防止中央的资源被截留、挪用和滥用;在其他激励方面,要充分考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绩在总政绩考核指标中的比重,并将其作为官员升迁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机制的合理搭配,最终实现国家的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真正产生出“地方效应”,同时将地方政府在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套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八,就地方政府而言,一要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当地资源、市场比较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切忌盲目跟风;二要注重研究和制定地方的产业发展政策,全面系统地协调本地各产业间的发展,在强化产业链延伸的基础上促进产业间的联系;三要重视行业示范的引导作用,通过选择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予以扶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示范应用,并不断积累和完善技术发展、产业应用和政策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四要认真研究和总结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较好地区的成功经验,比如通过建立财政型和股权型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来扶持本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五要帮助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适时扩大规模、控制成本,并引导企业逐步进行产业集聚。
注释:
①根据张少春(2010)的资料,目前各地的规划中,近80%的地区选择发展节能环保业,超过90%的地区选择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业,约60%的地区选择发展生物育种业,另外有一半的地区选择发展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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