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按工作分配的,还是按元素分配的?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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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劳动力日益走向市场,按要素分配的范围正在发展。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的学者则认为按劳分配不复存在,应由按要素分配取代。其实,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分配关系,它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以剩余价值无偿占有为基础的“按要素分配”根本对立的。只要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就存在按劳分配,不过本质和现象、理论与现实往往有距离,加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确实使按劳分配的实现出现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探讨和分析。下面试就一些问题谈些看法。

一、劳动力进入市场就改变了劳动者的地位,不再实行按劳分配了吗?

劳动力资源通过市场配置,代替了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用工、计划招工的资源配置方式,并没有改变劳动者在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地位。在社会主义阶段,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的地位。但是实际生活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能成为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国有企业也不仅仅是这个企业的工人直接所有的,而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在社会主义阶段并不能简单地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并不能人人做到“各尽所能”。不过,一旦成为公有经济的劳动者,则会实行“按劳分配”,他们也应作为企业的主人参加企业的监督、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实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这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具体形式,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并未改变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的性质。

有人提出,劳动者既是企业的主人,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自己的企业,岂不是把自己的商品卖给自己吗?其实公有制和商品经济能相容的难题的解决,已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同是国家所有的企业互相买卖的商品,现在大家已经不认为仅仅有商品的“外壳”了。除了小农经济,自己生产自己使用之外,商品经济中,也不是自己不能买卖自己的商品。可见,劳动力市场的出现并不能改变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工人的地位,也不能改变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分配关系。

二、工资是事先定的,所以只能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怎能说是按劳分配?

有人提出,在招聘工人时,企业就要与应聘工人协商,确定基本工资额,而这时工人尚未进行劳动,又怎么能按他的劳动量确定工资呢?(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经济学家》1997年第2期第21页)还有人提出按大学毕业的学历确定工资, 显然是按劳动力价值确定工资。企业确定工人的工资,除了计件工资是在劳动完成后计算的,大多确实是在事先确定的。不过,预订的工资是根据工人劳动支出的预测来确定的,而不是无根据的。而且工资额还要在实际中矫正,就是根据劳动的好坏实行奖惩。个别的差错是会经常出现的。但是规律总是在大量的重复中体现的。拿商品买卖来说,商品价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的,难道在商品生产出来之前预购商品就不能定价了?先定价格,后生产商品就是价值规律不起作用了吗?其实,买卖双方根据他们的经验对商品价值可以作出科学的预测,当然不准确,上当吃亏的事是难免的,这不正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体现吗?劳动力价值也是在劳动力商品生产出来之前定的,也是根据过去的经验来预测的。

说到按学历、职称定工资,也是因为学历、职称反映劳动者的水平,标志着能够提供怎样的劳动。学历、职称是有明确要求的,也就是规定了劳动的质量。一个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工程师,只要身体健康,劳动态度正常,就会在劳动中作出相应的贡献。至于名实不符的,在实际中会作相应的调整,或是破格提拔,或是降级使用,甚至解职。至于当前由于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制度不健全,不能这样做,则是另一个问题了。

三、在劳动力市场上,公有制企业的工资水平要和其他企业的工资保持大体统一的标准,这不是说明了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按劳分配吗?

这是多种经济共同存在的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化给按劳分配实现带来的新特点,并不能否定按劳分配的本质。按劳分配这种社会主义的分配关系的本质是不存在剥削,在作了必要的社会扣除后,劳动者按提供的劳动的量这一标准获得等量或不等的收入。但是,在新创造的财富中,扣除和分配究竟应如何划分,分配的最低、最高限额应如何确定,因劳动量不等而引起的分配所得的差距又应如何确定,则不属于按劳动分配的本质问题,而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经济成分的公平竞争,在劳动力市场上也一样。因此,国有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包括工资上、下限额的绝对水平和工资级差的相对水平),都要参照其他企业的实际水平,保持大体一致的状态。在工资制度、工资形式上也可参考其他经济成分企业的做法。不过,这样并没有改变公有制企业按劳分配的实质,仅仅影响了工资水平和工资差额的确定,不能因此认为按劳分配已被按要素分配代替。

四、我国现行工资中以最低生活费用为最低工资标准,这哪里是按劳动,不正是按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确定工资吗?

我们应该弄清楚,按劳分配要通过工资来实现,但现实的工资并不仅包括按劳分配,还包含其他的因素。国家的工资政策除了主要依据按劳分配的要求以外,还包括着其他因素。例如,奖励工资中就包含有剩余价值(利润)的一部分。确定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是给分配划定的最低限,并没有回答怎么按劳动量分配。规定最低工资包含着社会保障的含义,病假工资更是一种社会保障而不是按劳分配的收入。再如,为了鼓励支持边疆,设有边疆补贴。其实现行的劳动工资制度和政策是由人制订的,不能拿它来论证客观规律,现行工资制度还存在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的因素,需要逐步改革。

我国当前社会分配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同时并存,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职工除了按劳分配收入之外,也还存在其他收入,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中出现新的变化和发展,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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