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与对盟国的主张: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_开罗宣言论文

抗战与对盟国的主张: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_开罗宣言论文

对盟国的抵制与索取: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盟国论文,日本论文,战后论文,领土论文,初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冷战爆发后,特别是新中国的成立和朝鲜战争的爆发,日本巧妙地利用美国的远东政策转向反苏反华,趁盟国分裂之机,向美国争取到了对琉球群岛拥有“剩余主权”的承诺,实现了与美国等国的片面媾和,为日后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做了铺垫,同时也为中日、苏(俄)日、韩日领土争端埋下了伏笔。

       一、盟国对战败国日本的领土规定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后期,反法西斯盟国就对战后如何惩罚法西斯国家的战争犯罪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剥夺法西斯国家以侵略攫取的领土是对法西斯国家惩罚的重要内容。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举行开罗会议。11月23日,蒋介石与美国总统罗斯福就对日本领土处置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一)日本获取于中国之土地,应归还于中国;(二)太平洋上日本所强占之岛屿,应永久予以剥夺;(三)日本溃败以后,应使朝鲜获得自由与独立。”24日,美国代表团的霍布金斯根据中美两国首脑会商的意见,起草了开罗宣言初稿提交中、英代表团。关于日本侵占中国及其他国家领土问题,《开罗宣言》初稿写道,“日本由中国攫取之土地,例如满洲、台湾、小笠原等,当然应归还中国,凡系日军以武力或侵略野心所征服之土地,一概须使其脱离其掌握。”中国代表团完全同意美方提出的方案,仅提出“小笠原”系“澎湖”之误,便建议更正为“澎湖群岛”。①经过协商,丘吉尔和英国代表团也同意这种表述。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正式发布《开罗宣言》。宣言宣布,罗斯福总统、蒋介石元帅、丘吉尔首相,偕同他们各自的军事与外交顾问们,在北非某地完成了一次会议,共同发表声明如下:“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擭取之所有土地,我三大盟国轸念朝鲜人民所受之奴役待遇,决定在相当期间,使朝鲜自由独立。”②其中,“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是指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都属盟国指定剥夺的范围,这也是反法西斯盟国对法西斯战败国日本进行惩罚的重要内容。

       1945年2月11日,苏美英三国签订了《关于日本的协定》(《雅尔塔协定》),关于苏日领土问题规定:“库页岛南部及邻近一切岛屿须交还苏联”,“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③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中宣布中美英盟国决心共同对日作战,“直至其停止抵抗为止”。公告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并重申了开罗会议对日本领土的处置。《公告》宣布:“开罗会议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④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简称盟总)训令第677号》即《某些外围地区的政府和管理与日本分离的备忘录》,具体规定了日本领土范围:日本被限制于包括日本4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和四国)和大约一千个较小的邻近岛屿,包括对马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群岛(不包括口岛);不包括:(a)郁陵岛、竹岛和济州岛,(b)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岛(包括口岛)、伊豆、南方、小笠原和硫磺列岛和所有包括大东群岛的其他外围太平洋岛以及冲鸟岛、南鸟岛和中鸟岛,以及(c)千岛群岛、哈火马涩(齿舞)群岛(包括水晶、勇留、秋勇留、志发、多乐岛)和伊丹(色丹)岛。明确从日本管理的权力之下剥离出去的还有如下地区:(a)日本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时以委任统治或其他任何名义掠取或占领一切太平洋岛屿;(b)中华民国之东北九省(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c)朝鲜;(d)桦太(库页岛)。⑤1947年6月19日,盟国远东委员会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中,重申了日本领土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可能决定之附近岛屿”⑥。

       以上对日本领土的处置都是由中美英苏四大国及相关盟国共同决定的,明确宣布了日本南部领土范围限于北纬30度以北地区。可见,按照盟国的规定,无论是中国的钓鱼岛,还是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群岛,还有小笠原群岛,都不是日本领土。这是建立在反法西斯战争基础上的国际法,它集中体现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成果。

       二、日本应对全面媾和的领土政策

       早在1945年秋,币原喜重郎内阁的外务大臣吉田茂就说过,“日本决不能重蹈被迫接受凡尔赛条约苛刻条件的德国覆辙”⑦。避免一战后德国接受《凡尔赛条约》在日本的重演,是此时日本与盟国媾和的指导思想。战后初期两度担任日本首相的吉田茂在回忆录中也承认:“我们早在停战后的第二年,即1946年的秋季,就已经着手编写一系列的英文资料。”“关于领土问题的资料,也是我们花费力量最大的资料之一。关于冲绳岛、小笠原群岛、库页岛、千岛群岛、齿舞岛和色丹等岛,我们从历史、地理、民族和经济等一切观点,详细叙述了这些岛屿与日本不可分割的关系。”⑧为此,日本外务省从那时便开始着手准备应对盟国对日媾和对策的研究。1945年11月21日,在日本政府外务省建立了和平条约问题研究干事会,其中由两名事务官专门负责领土条款的研究。⑨

       1946年1月26日,外务省政务局起草了《盟国和平条约案与我方希望案之比较研究》,预测盟国和平条约中可能涉及的领土、军事、经济等内容。关于领土一项,日本提出希望能够充分利用在《大西洋宪章》以及波茨坦宣言中的“领土不扩大原则”等进行领土处置。⑩就是说,在应对盟国对日领土政策方面,日本提出了要求盟国按“领土不扩大原则”处置日本领土。的确,1941年8月14日,美英在《大西洋宪章》中宣布:“两国并不追求领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张。”(11)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公布的《开罗宣言》指出:“三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12)这是反法西斯盟国对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庄严承诺,是盟国的自律行为,表明了反法西斯盟国与法西斯国家的本质区别,但它不是处置法西斯国家领土的基本方针。《开罗宣言》的基本方针是:第一,将处置日本领土作为“惩罚日本之侵略”的重要方面。第二,剥夺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3)而日本政府要求盟国按“领土不扩大原则”处置日本领土,显然是有意歪曲盟国对法西斯国家领土处置的基本方针,用“领土不扩大原则”抵制盟国在领土问题上对日本的惩罚。按照日方对“领土不扩大原则”的理解,该件认为,关于千岛群岛以及南库页岛割让给苏联的规定,这些土地并非日本用“暴力或是贪欲获取”的,而且,从领土获取的历史经过以及居民构成上看,这些区域理所当然都是日本的领土。关于琉球群岛,该件认为,“对琉球成为日方领土的经过有种种议论,关于要求无条件确认中国对琉球的主权一事,须退一步要求‘能自由表达相关民众的希望’,如用当地居民投票等手段决定”(14)。该件表明,日本企图用否认“暴力或是贪欲获取”,拒绝将千岛群岛以群岛及南库页岛还给苏联,企图用“当地居民投票等手段”,反对“无条件确认中国对琉球的主权”,以达到抵制盟国对日本领土处置的目的。

       1946年1月31日,日本外务省政务局起草了《关于缔结和平条约问题的基本方针》,在领土条项中,针对盟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日本领土处置的规定认为,“问题在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属于日本的诸小岛的归属问题”。这些小岛是:1.琉球、小笠原、火山列岛;2.南库页岛及千岛群岛。文件预测盟国将会对日本领土做如下处置:1.济州岛与朝鲜会同步处理,朝鲜可能会由美英苏中四国托管5年后独立;2.台湾、澎湖岛以及“满洲国”将交还中国;3.南库页岛以及千岛群岛的归属在和平谈判时可能只是针对雅尔塔会议结果的确认;4.关于暂时由联合国委托统治地域的确认,美国会将马里亚纳置于其托管之下,并确保其具有战略意义岛屿的使用权;5.在盟军占领地区大概会恢复原日本归属关系。(15)从这一文件可以看出,日本企图曲解《开罗宣言》中“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的含义,有意忽略《开罗宣言》中盟国规定的剥夺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认为“在盟军占领地区大概会恢复原日本归属关系”,企图将一战前日本占领的太平洋岛屿归属日本。同时,也将盟军占领的地区,包括琉球、小笠原等都看成是日本领土。

       1946年2月1日,日本外务省条约局起草了《关于和平条约内容的原则方针研究及联合国方案与我方所期望方案的比较》。该件在“领土问题”上预计,联合国的方案将实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日本领土的规定,对其他岛屿实行割让或托管。日方则希望“确保重要的各小岛,特别是确保在地理、历史、民族、经济等方面与日本有关系的小岛”(16)。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波茨坦公告》关于“开罗会议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这一规定中,日本本土四个大岛属于日本无疑问,但“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还需要另外指定。此时,日本则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上大做文章,期望能确保“在地理、历史、民族、经济等方面与日本有关系的小岛”划归日本。

       1946年5月,日本和平条约问题研究干事会提交了《日本和平条约问题研究干事会第一次研究报告》,在第六部分“领土及在外权益的剥夺”中预计联合国方面将实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对日本领土的处置。日方的对策是:

       1.关于公正的领土归属决定。“日本应在各种场合引用盟国方面关于无扩张领土野心的声明(大西洋宪章第一项、开罗宣言、一九四五年海军纪念日美国总统的演说),以及波茨坦公告不以破坏乃至奴化日本为目的的公约,尽最大努力公正解决。”

       2.关于日本邻近的诸小岛。“关于盟国尚未决定的邻近日本的诸小岛,根据民族、地理、历史、经济等方面的论据,极力扩大允许我国保有范围的扩大。”

       3.关于琉球群岛。“对于琉球群岛的处置,交与盟国共同托管或者美国单独托管的可能性最大,而当前成为中华民国领土的可能性较小。如果是前者则不加以反对,而如果是后者,应强烈主张其缺乏依据,即使作最坏的打算也应该力争以当地居民投票的方式最终决定其归属。”

       4.关于南库页岛以及千岛群岛。千岛群岛是在《雅尔塔协定》中规定应交还苏联,但因这是份密约,日本没有必要受其限制。根据对波茨坦宣言的承诺,日本应放弃对南库页岛的主权,但是,根据在战争中不承认夺取领土原则,应探讨由当地居民投票决定归属这样的附加条件。

       5.关于硫磺岛。预计盟国对于硫磺岛的处置可能同琉球群岛相同,置于美国托管范围,对此日本不表示反对。

       6.关于朝鲜及台湾。对于朝鲜的独立以及台湾返还中国等予以承认,同时应对朝鲜的安全保障做出规定。(17)

       这是一份比较完整地表述战后初期日本领土政策的文件,也是比较全面地提出应对盟国对日本领土处置的对策与策略。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日本针对盟国对日领土处置的对策:一是运用盟国不扩张领土的承诺和反对盟国对日实行严惩的“奴化”政策,以争取盟国对日本领土进行宽大处理。二是对盟国尚未决定的邻近日本本土的诸小岛,极力扩大盟国认可范围。三是不承认雅尔塔密约将千岛群岛交还苏联的规定,并以“根据在战争中不承认夺取领土原则”为由,要求以当地居民投票方式决定其归属。四是在琉球群岛问题上,最有可能由美国托管,但也有可能成为中华民国领土。如果是后者,“应强烈主张其缺乏依据”而避免其归属中国,“最坏的打算也应该力争以当地居民投票的方式最终决定其归属。”就是说,日本强烈反对将琉球划归中国。

       在前期充分研究准备的基础上,日本外务省开始与美国等国接触试探,一有机会就用日本的领土方案影响对方。1947年7月24日,外务省制订了与美国国务院驻盟总政治顾问阿奇逊会谈的《日方希望案》,主要内容是:1.“在媾和条约起草过程中,期望能给予日本政府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2.期望按照国际法确立的原则、《大西洋宪章》精神和日本承诺和实行的《波茨坦公告》为基础,制定对日和约。3.“由日本自主履行条约。”4.“我国希望和平条约规定日本迅速加入联合国。”5.和平条约签订后,希望按照人口比例加强警力。6.恢复日本的治外法权。7.关于领土问题,“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周边小岛归属由盟国决定,但在决定这些小岛之际,希望能充分考虑这些小岛同日本本土之间的历史、人种、经济、文化方面的紧密关系。”8.关于赔偿,“希望允许日本的经济得以独立,并维持日本国民一定的生活水平”;日本按照和平条约规定进行赔偿,但希望最终解除与日本战争相关受害者的责任。9.希望撤销对日本的一切经济限制。(18)

       此文件又称《芦田备忘录》,这九条内容是战败国日本在对日和约问题上对盟国的全面讨价还价;但在领土问题上,却不敢将日本和平条约问题研究干事会提出的《第一次研究报告》和盘托出,没有具体提出领土要求,而仅仅要求在盟国“决定这些小岛之际,希望能充分考虑这些小岛同日本本土之间的历史、人种、经济、文化方面的紧密关系。”其目的是试探美国的态度。芦田认为,这是日本向美国政府表明缔约愿望,通过美国主导盟国对日和约的绝佳机会。但同时,他也意识到了“彼时仅限于说明日本的情况,而关于在旧金山会议上所希望实现的预期则无须多言,对我而言,是力图依靠美国的努力来达到我的愿望”(19)。芦田很清楚,日本是战败国,要向盟国讨价还价仅仅靠自己去交涉是行不通的,只能借助美国的努力来达到日本的愿望。

       日本政府将《芦田备忘录》交给了盟总政治顾问阿奇逊和盟总民政局长惠特尼,但都被退回。7月28日,阿奇逊明确表示:他不想在日本对于盟国方面的条件还尚未得知的情况下,现在就开始与盟国讨论条件。而且,在盟国的会议上是否允许日本表达自己的意见,还是由盟国的会议决定。(20)同日,盟总民政局长惠特尼也答复日本政府:“我将这个文件递交麦克阿瑟元帅了,在元帅看来,日本的立场是企图在和平会议上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对日和约。然而,元帅的方针是公正地缔结和平条约。现在,如果私下接受了日本政府或者日本外务大臣提交的文件,很有可能刺激其他国家特别是反对日本的国家,反而对日本不利。因此,元帅委托我退回备忘录。”惠特尼还建议,“对于现在的日本来说,最明智的做法是一直到媾和会议开始前保持沉默”(21)。至此,日本企图通过美国主导盟国对日和约的计划未能得逞。

       三、日本应对单独媾和的领土政策

       战后,日本是由美国单独占领的,因此,美国主导了对日占领政策和对日和约的签订,也主导了对日领土处置。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本领土问题处理方案大体上还是遵循盟国对日基本方针的。但冷战发生后,美国对日本的占领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惩罚侵略国日本转变为扶植日本成为亚洲冷战的堡垒;其对日领土处置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从剥夺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转变为尽可能答应日本对已被盟国剥夺的领土要求。

       1947年8月12日,美国国务院政策计划委员会负责人凯南建议,在冷战的国际形势下,应“重新讨论符合美国利益的对日媾和方案”(22)。9月1日,驻日盟军司令麦克阿瑟致信国务院顾问杜勒斯指出,“琉球群岛对美国的西太平洋防卫必不可少,必须由美国控制”(23)。1948年3月25日,凯南结束远东访问后,根据与麦克阿瑟会谈情况,提交了PPS28号报告《关于美国对日政策的建议》,主张对日和约“应该是简单的、一般性的,而不应该是惩罚性的”(24)。最终经过一系列的修改,10月7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的NSC13/2文件确定,美国“应该以最有利的方式使国际社会承认美国在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南鸟岛、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的长期的战略控制权”(25)。由此可以看出,出于冷战遏制苏联的需要,美国要长期占领琉球,就必须改变对日政策,将日本纳入冷战体制。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1950年2月中苏签署友好同盟互助条约,6月朝鲜战争爆发。亚洲局势的巨变,加快了美国扶植日本,遏制中、苏的步伐,为日本索取领土提供了契机。

       美国这一系列政策的变化,使日本国内媾和呼声高涨,主张利用盟国分裂之机,依靠美国来保障日本的“安全”。于是,1949年9月15日,日本外务省和约审议室(26)成立后,立即开始研究媾和方式以及媾和对策方案。9月24日,外务省在《关于单独媾和的可能性以及其利害得失》的文件中指出,所谓的单独媾和在现在看来主要是日本与包括美、英在内的一部分国家媾和,而对苏中两国则继续处于战争状态。出于对苏、中两国的反感日本希望能同美、英等国单独媾和。外务省深知,根据美、英、苏中四国在战时约定不得单独同敌国停战、讲和,这对日本要求单独媾和是一大障碍,但日本外务省认为,“这是盟国之间的事,与日本无关”(27)。10月29日,日本外务省在《对日媾和问题的各国动态》中指出,美国现在已经到了以排除万难的决心来推进对日媾和的时期,英、法也同意美国的意见。但由于苏联主张对日和约的起草不仅应有五大国,而且还应有十一国参加的远东委员会决定,因此,撇开苏中两国来推进对日媾和还有很大的疑问。(28)12月2日,日本原外相有田八郎呈送给吉田茂首相的《关于媾和问题的意见》中建议:“虽然对媾和条约是全面签订还是单独签订都有议论,但如果事情出现了不得已的情况,即使单独签订也必须签订。现在要考虑的是,采取将苏联、中共排除在外的形式上、内容上的单独媾和。”(29)表明日本政界元老也在推动日本单独媾和。

       11月12日,日本首相吉田茂在参议院恳谈会上发言说:“现在的问题是单独媾和或全面媾和哪一种好,这是根据国外的情况,即外交的国际关系来决定的,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但是,“不论如何,即使能同少数国家媾和也比不要好”。(30)吉田茂的意图很清楚,此时日本谋求的是单独媾和。12月3日,日本外务省在《关于与多数国家讲和情况下安全保障基本方针》中指出,“鉴于我国放弃战争完全不拥有武力,及联合国两大阵营的对立的情况,与联合国全部国家之间签订媾和条约已不可能。又鉴于只同美方各国缔结媾和条约的状况,我国的安全保障所采取的方针实质上是托付于美方诸国”。该文件认为,苏联和中国参加媾和的可能性已完全消失。日本为了自身安全,允许缔约国在日本本土以外的诸岛驻军、设立军事基地,但外国驻军的主体是美国军队,可以以此为条件换取与美国等国签约。(31)可见,此时日本已确定排除中、苏与美国等国单独媾和的方针。

       1950年5月3日,日本大藏大臣池田勇人在美国与美国务院公使兼陆军部顾问道奇会谈,转告了吉田的绝密口信,表示“日本政府希望尽快缔结和约。鉴于美国方面不便在此项和约缔结之后提出美军仍有必要驻扎日本,以保障日本及亚洲地区安全这一希望,日本政府愿意研究由日本方面提出建议的方法”。(32)表明了日本政府积极推动与美国单独媾和的态度。9月22日,日本外务省在《关于对日媾和形势判断》中分析日本之所以推动对日媾和的原因时指出,美国认为世界形势严峻,社会主义阵营力量增强,促进美国对日媾和,将日本迅速纳入资本主义阵营以对抗苏联在东亚的新攻势。同时,美国也会利用对日媾和改善同日本、英国及其他国家的关系,从而在朝鲜战争中能予以利用。苏联由于在程序问题上不让步,预计结果可能是退出。最困难的是确定谁是代表中国的政府,结果也许是无论是新中国还是台湾当局都会落空。总之,从美国的动向来看,的确日本能同多数国家媾和。(33)同年3月至9月,日本外务省在《对日和平条约猜想大纲》中预计对日本领土的处置是:台湾及澎湖群岛返还中国;南库页岛返还苏联,千岛群岛交给苏联;朝鲜独立;放弃对南洋群岛的委任统治;关东州租借地返还中国等。(34)10月2日,日本外务省在《美国对日和平条约案的构想》中,预计美国讲和条约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进行:第一,不禁止或者限制日本的再军备化;第二,为美国在日驻军打开通道;第三,对日本经济的发展不设置障碍。对日本领土的处置可能是: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岛可能会列入美国的托管统治,但如何实施以及具体范围还不甚清楚;关于台湾,可能会与对意大利旧领土处置办法类似,如果自条约生效期一年内仍无法决定其处置的话,将回归于联合国大会决定。对南库页岛以及千岛群岛,则可能会规定日本放弃其权原。(35)根据以上情况,10月4日,日本外务省草拟了《关于对美国对日和平条约案构想的对策方针》,提出了应对美国媾和的五原则:在恢复完全主权和平等的基础上与西方国家合作;日本经济自立;在领土及驻军方面要尊重日本国民的感情;依靠世界安保机构确立日本的安全;积极推进世界的和平与繁荣。在五项原则之下,日本政府全面提出了媾和的对策与要求。其中,关于日本领土处置,虽然日本表示对放弃有关朝鲜、台湾、澎湖群岛、关东租借地、南洋委任统治地区以及南库页岛相关权利的权原无异议,但提出了以下要求:第一,千岛群岛不能引渡给苏联。认为关于将千岛群岛交还苏联,虽然已经有雅尔塔秘密协定规定,但是这与《大西洋宪章》中的“不扩大领土原则”相违背。同时,齿舞群岛与色丹岛是北海道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千岛列岛,因而也不能够作为领土处置的对象。第二,希望不将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群岛从日本领土中割离。因为这是长期关乎国民感情的问题,强烈要求美国在政治上作为重要一点考虑。如果美国打算在日本本土驻军,那么就没有必要将这些小岛也作为基地使用。当然,如果美方认为一定有必要使用这些小岛,日方则明确表示会充分考虑美方的意见。文件还强调,“如果美方坚持在本土和其他地方建立军事基地,日本期望其应将地域缩减到最小范围。美国无论用什么样的方式,都希望以能在形式上保留日本领土主权”。该文件在注释中还写道,日本虽同意美国托管一些地域,但必须限定在最小范围内。“日本与美国一起作为托管的共同施政者”,“托管结束后由日本国民投票决定其归属”,“托管期满后美国将托管施政权转让给日本”。(36)这份文件是日本政府确定单独媾和方针后,完整地向美国提出的媾和条件的第一份文件,也是向美国提出关于领土处置的要求的第一份文件。我们可以从这份文件看出,日本对领土的要求,远远超出了盟国在《波茨坦公告》中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其一,日本无理要求与美国共同对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群岛进行托管。日本作为一个战败国提出了甚至连其他战胜国都未曾提出的要求,目的是企图改变战败国身份,而能以与战胜国同等身份处理对日媾和及日本领土问题;其二,日本提出对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群岛“托管结束后由日本国民投票决定其归属”,“托管期满后美国将托管施政权转让给日本”。这一要求既违背了《波茨坦公告》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也违背了盟国对战败国处置的大国一致原则。很显然,日本此时的领土政策就是企图利用美国突破《波茨坦公告》的规定。

       同日,日本外务省根据《关于对美国对日和平条约案构想的对策方针》,制定了《对美陈述书》,表示赞成《大西洋宪章》的诸原则,因而放弃台湾以及澎湖列岛的权原,使朝鲜独立,放弃南洋诸岛的委任统治,但不同意将千岛群岛交还给苏联,也不同意美国托管后使包括冲绳在内的西南诸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群岛与日本本土分离而走向独立,因为这些群岛并非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37)

       10月14日,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在会见记者时确认美国国务院提出了对日和约七原则,后于11月24日正式公布。七原则第三条款关于日本领土处置原则是:“日本承认朝鲜独立;同意美国作为施政方的联合国托管琉球群岛及小笠原群岛;承诺接受英、苏、中、美以后对台湾、澎湖列岛、南库页岛及千岛群岛地位的决定,倘若和约生效后一年内尚无决定,将由联合国大会做出决定;日本放弃在中国之特权以及利益。”(38)针对美国提出的对日和约七原则中关于日本领土的处置原则,没有明确表述其托管区域主权归属日本,日本表示强烈不满。10月25日,日本外务省在《关于美国对日讲和七原则》的文件中写道:“关于朝鲜、台湾及澎湖群岛,是不得已而放弃一切权利;将小笠原、琉球群岛从日本分离出去,日本国民感情上难以接受;应努力将托管地域压缩到最小范围;将本是日本领土的千岛群岛分离出去,国民感情难以接受。”(39)12月27日,日本外务省制定了《关于杜勒斯访日应对文件》(又称“D作业”),全面提出了应对美国七原则的方案,其中关于日本领土问题,认为将小笠原、琉球群岛从日本分离出去日本国民感情上难以接受。为此,应向美方提出应决定小笠原、琉球群岛的归属。(40)1951年1月5日,日本外务省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即“D作业”订正版),1月19日进行了再修订(即D作业再订正版),为迎合美国冷战需要的心理,向美国表示:“日本愿意为对抗共产主义势力,为维护民主国家和世界和平及安全而努力”。表示在媾和不能迅速实现的情况下,愿意“先同美国一国缔结和平条约”(41)。在日本领土问题上,特别强调“在冲绳、小笠原群岛不得已而托管的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形式都要表明其军事上所需的地域应限制在最小范围,日本要成为共同施政方,进而在解除托管时,这些岛屿再次归属日本”(42)。1月26日,日本外务省在《美国坚持对冲绳、小笠原群岛托管情况下的措施》中进一步做了补充,为了防止托管地区岛屿永久性地脱离日本,日本应该采取以下两个措施:第一,限定托管期限。日本期望如意大利托管索马里岛一样期限为10年,在托管协定中要明确写明这些岛屿的最终归属应按照“居民自由表达的意志”来决定。第二,日本作为共同托管方。日本希望同美国一起对这些岛屿实行共同施管,那么日本不管是对于岛屿的归属、岛上的行政以及对岛民统治,都与美国有同等地位,就能够满足国民的民族感情。(43)

       “D作业”再订正版是日本与美国媾和谈判的最终定稿文件,其中有三点是值得重视的:一是日本表示愿意先与美国单独媾和,是明确表明投靠美国、坚决反共的立场,企图将美国从敌国变成盟国。二是要求与美国共同托管冲绳、小笠原群岛,企图与美国平起平坐,将日本从战败国变成“战胜国”。三是逼迫美国违反《波茨坦公告》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宣布托管结束后冲绳、小笠原群岛归属日本。这些就是日本确定的在领土问题上对美谈判的基调。

       四、日美媾和谈判时期的日本领土政策

       以杜勒斯访日为标志,日、美进入了正式媾和谈判阶段。1951年1月25日,杜勒斯到达日本羽田机场,发表了关于此次出访日本议题的声明。关于领土问题,杜勒斯指出,此次访问的目的是“如何履行盟国规定的‘日本的主权在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吾人决定之小岛’等日本投降条款”(44)。杜勒斯的声明表面上仍是执行盟国的对日领土处置决定,使日本感到不安。1月29日,吉田与杜勒斯举行第一次会谈,杜勒斯表示,“如果是三年前缔结媾和条约的话,那么对日本的条件肯定会更加苛刻。这次我们并不是以站在胜者与败者的立场上制定和约的,而是作为日本的友邦来考虑整个和约的”。杜勒斯的表态给吉田吃了定心丸,吉田立即回应说,“日本是能够加强自由世界力量的国家,希望与美国缔结两国间建立牢固友好关系的和平条约”(45)。1月30日,吉田向杜勒斯提交了《日方的见解》,其中关于日本领土的表述是,为了日美两国间永久的友好关系,希望美国重新考虑将琉球、小笠原群岛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的七原则第三点提案。如果一定要实施托管,则希望:一,托管结束后将这些群岛交还给日本。二,允许这些群岛的居民保有日本国籍。三,日本与美国共同托管。四,允许在日本本土的小笠原群岛、硫磺群岛的原居民8000人返回原群岛。(46)日本企图以追随美国为诱饵,期望美国能改变将琉球、小笠原群岛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的七原则第三点提案,如果美国不同意,则要求美国将托管的群岛直接交给日本,还要求与美国共同托管。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美国托管琉球、小笠原群岛方案,美国当然不能同意。1月31日,吉田与杜勒斯举行第二次会谈,杜勒斯针对日方的要求在日本领土处置上表示,他非常理解日本国民的感情,但这是已在投降条款上明确规定的事情,希望日方把这件事情当成已经决定的事情来考虑。(47)这就明确回绝了日本的要求。

       在直接索要琉球、小笠原未果的情况下,日本又变通花样,“抓小放大”,提出了新的要求。2月5日,日本外务省代表在与美国代表团第三次事务性会谈中,突然提出,要求将北纬29度以南地区划归日本。美方反问有什么理由,日方回答说,这些小岛上的居民都是日本人。(48)其实,日本这样的想法由来已久,早在1947年芦田均在记者招待会上指出日本希望出于民族情感而保留冲绳以及千岛群岛中的若干岛屿之后,日本政府就提出了将琉球岛北纬27度至北纬30度之间的岛屿划归日本的要求。(49)这种要求突破了盟国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如前所述,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训令第677号》具体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国土是以四个主岛及其邻接之约1000个小岛、对马岛及北纬30度以北之琉球(南西)诸岛(不含口岛)构成。”为此,美国对芦田这一试探性要求未予理睬。现在,日本重新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地区划归日本的要求,显然是反对美国托管琉球、小笠原群岛方案失败后,向美国索要琉球群岛的部分岛屿,其目的是既能突破盟国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又能迫使美国事实上认可琉球群岛是日本领土。事实证明日本“抓小放大”策略是有效的。

       3月26日,吉田收到了美国起草的《和平条约草案》,其中在第三章第三款中提出:“日本放弃朝鲜、台湾以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原以及请求权,同时放弃与原委任制度相关的关于在南极地区因日本国民活动而引起的一切权利、权原以及请求权。日本承认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将托管制度适用于原日本委任统治下的太平洋诸岛。”在第四款中提出:“美国向联合国提议将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包括西之岛在内的小笠原群岛、硫黄列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置于以美国为施政方的托管制度之下。日本同意此提案。美国对于这些地区以及区域内的住民享有行政立法以及司法上的一切权力。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确认期间,美国将有权对这些包括领海在内的诸岛之领土及居民,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力及其他权力。”在第五款中提出:“日本归还苏联库页岛南部及一切相接近的岛屿,同时,将千岛列岛引渡给苏联。”(50)从美国的这份3月提案来看,美国采取了“抓大放小”的策略,拒绝了日本对琉球、小笠原群岛要求托管或日美共同托管的意见,却采纳了日本要求将北纬29度以南地区划归日本的建议,使日本感到终于推动美国突破了盟国的对日本的领土规定,今后还能通过美国争取更多的利益。4月4日,针对美方的提案,日本外务省次官井口向美国驻日大使口头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改为“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其理由是:北纬29度以南的奄美大岛属于萨南群岛,不属于琉球,而南西诸岛是位于九州和台湾之间包括萨南诸岛和琉球群岛的总称。(51)实际上,从地理角度来看,日本的确有南西诸岛,但琉球群岛却是一个独立的地理区域,建有独立的琉球王国,与日本的南西诸岛没有任何关系。1879年琉球王国被日本吞并后改为冲绳县,与日本南西诸岛也无关系。此时,日本精心设套,偷换地理概念,将“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的琉球群岛硬塞进南西诸岛,其目的之一是掩盖其殖民扩张吞并琉球王国的侵略性质,二是企图通过偷换地理概念,将琉球群岛变成日本“固有领土”,诱使美国承认日本对琉球群岛拥有主权,并为日后要求美国在托管结束后将琉球群岛交还给日本留了余地。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美国错误地将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纳入琉球群岛进行托管,在1972年向日本私相授受琉球时,也错误地将钓鱼岛交给了日本,成为中日钓鱼岛争端的重要根源之一。

       6月28日,日本外务省向美国递交了《关于托管下的各岛情况》,便不再提琉球群岛,而代之以“南西诸岛”。该件指出:“南西诸岛以及小笠原诸岛,本来就是日本领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岛上居民与日本本土居民相同,从这一点上来说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他托管地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要求美国在托管这些群岛时应考虑其“特殊性”。(52)8月10日,杜勒斯在给吉田的信中指出,“在对日和约第二条与第三条的规定中,第二条要求日本放弃(朝鲜、台湾以及澎湖列岛的)所有权利以及请求权,而在第三条中则完全没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第三条对南西诸岛及其他南方诸岛的处置没有特别的规定,我不认为第三条的措辞在日本拥有剩余主权这一点上并非没有意义”。杜勒斯强调,具有灵活性的第三条对日本“是留有余地的”。(52)所谓“剩余主权”,日语称为“残存主权”,是日美政治交易的怪胎。按照联合国托管规定,托管地主权不属于哪个国家,托管期满后可获得独立。既然美国以联合国授权的名义托管琉球群岛等地,那么,就意味着该地已从日本领土中剥离出来,该地主权既不属于美国,也不属于日本,当然,日本也不存在“剩余主权”。可见,所谓“剩余主权”,实际上是日美政治交易的产物。杜勒斯的信件表明,美国不愿意在公开条款中表达日本对美国托管地区拥有主权,否则,对国际社会难以交代,但又通过措辞模糊的条款,承认日本对美国托管地区的“剩余主权”,以满足其对美国托管地区的主权要求,对日本进行安抚,其用心可谓良苦。

       9月4日,由美国主导的对日媾和会议在美国1日金山正式召开。同日,美国全权代表杜勒斯在会议上做了对日和约的说明,在对日领土处置条款方面,杜勒斯大言不惭地认为,“波茨坦公告中日本投降条项中规定了约束日本及盟国和平条项的定义。虽然若干联合国成员之间存在许多不同意见,但日本也好,其他联合国成员国也好,没有受到这些意见的束缚。因此,本条约是将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日本领土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其他诸小岛具体化。”关于对琉球群岛及其他群岛的托管问题,杜勒斯解释说,“这些诸岛自日本投降以来就在美国的单独管辖之下,一些联合国成员国力主本条约规定日本放弃这些岛域,将主权交给美国;另有些国家提议这些岛屿全部复归日本。尽管联合国成员国有不同意见,但美国感到最佳方案是由美国对这些岛屿进行托管行使施政权,而允许日本拥有剩余主权”。(54)这就是说,美国向全世界宣布日本对美国托管的琉球群岛等地拥有“剩余主权”,也就是宣布美国托管期满后会将琉球群岛等地交给日本。这一结果正是日本所期望的,使日本政府大喜过望。9月7日,日本首相吉田茂在《对日和平条约受诺演说》中喜不自禁地说:“这不是复仇的条约,而是‘和解和信赖’的文书,我作为日本全权代表对这一公正宽大的条约表示欣然受诺。”在领土问题上,吉田表示:“美国和英国全权代表在前面讲到,根据和平条约第三条,日本对置于联合国托管下的北纬29度以南诸岛,即奄美大岛、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及其他岛屿拥有剩余主权,对此,我以日本国民的名义,以极其高兴的心情,表示接受。我期望,世界尤其是亚洲的和平与安定迅速确立,这些托管的诸岛能早日回到日本。”(55)

       9月8日,美国等48国与日本在《对日和平条约》上签字,旧金山对日媾和会议作为冷战时期国际关系的一场闹剧终于收场了。《对日和平条约》在第二章领土部分规定:“第二条:一、日本承认朝鲜之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的一切权利、权原与请求权;二、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原与请求权;三、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次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原与请求权;四、日本放弃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相关之一切权利、权原与请求权,并承诺承认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将托管制度适用于原日本委任统治下的太平洋诸岛;五、日本放弃在南极地域任何部分的权利、权原及与利益相关的一切请求权,不论是由于日本国民之活动,还是由于其他方式获得的;六、日本放弃在新南群岛(即中国的团沙群岛,后更名为南沙群岛——本文作者注)、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原与请求权。”“第三条: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的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鸟岛及硫磺列岛)以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且以美国为唯一施政当局的提案均予同意。在提出此种提案且直至决定之前,美国将有权对这些包括领海在内的岛屿之领土及居民,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的全部及部分权力。”(56)由于与会的苏联等国拒绝签字,又由于作为日本侵略战争最大的受害国,也是世界反法西斯四大国之一的中国被剥夺了与会资格,反法西斯四大国中竟有半数的国家与该条约无关,因此,旧金山对日媾和会议是典型的单独媾和会议,所签和约也是典型的片面媾和协定。《旧金山和约》的签订标志着日本战后初期的领土政策达到了预定目标,获得了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托管地的“剩余主权”,为这些群岛在托管结束后交给日本提供了保证。

       五、对战后初期日本领土政策的总体评介

       从日本战败投降、美军进驻日本开始到《旧金山和约》的签订,是战后初期日本领土政策的产生、实施到结束的时期。从总体上,这一时期日本的领土政策是力图突破盟国的规定,争取到了美国对日本拥有琉球群岛“剩余主权”的表态,达到自己的领土目标,主要体现在:

       第一,日本利用冷战形势,突破了在对战败国处置方面盟国一致的原则,实现了与美国等国的片面媾和。1942年1月1日,以中、美、英、苏为首的26个反法西斯国家在华盛顿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其中第二条规定:“每一国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57)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外长会议,以中、美、英、苏四国发表的《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布,四大国的一致决心是,在打败敌人及处理敌人投降事项方面“将采取共同行动”(58)。1945年12月26日,莫斯科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决定设立远东委员会,规定远东委员会之决议案无须全体一致通过,唯每项决议案至少须经全体代表多数之赞成,且赞成之代表中须包括下列四强代表:美利坚合众国、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及中华民国。(59)可见,无论是战时还是战后,盟国一致原则和不单独媾和就成了反法西斯四大国的庄重约定,成为盟国共同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但日本利用美国急于将日本变成亚洲冷战堡垒的心态,以政治上追随美国为诱饵,利用美国将反法西斯四大国中的中苏两国排斥在外,为日本实施领土政策、实现领土目标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二,日本利用冷战形势,突破了盟国对战败国日本的领土处置规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盟国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是:“开罗会议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60)按照这一规定,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托管地都已从日本领土中剥离出来,不再属于日本领土。但旧金山对日媾和会议上,美国却宣布日本对托管地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拥有“剩余主权”,这就违反了盟国的规定,满足了日本的要求,损害了盟国,尤其是中国的利益。

       这一时期日本的领土政策之所以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主要原因是:

       其一,利用盟国矛盾,坐收渔人之利。战后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展开的冷战,使反法西斯阵营发生严重分裂。从盟国变成了敌国。日本充分利用这一形势,投靠美国,再通过美国实现领土目标。日本一再向美国表示,“日本愿意为对抗共产主义势力,为维护民主国家和世界和平及安全而努力”,愿意“先同美国一国缔结和平条约。”为换取日本对冷战的支持,美国翻云覆雨,先将中、苏从盟国变成了敌国,又将日本从敌国变成了盟国,不惜排斥中、苏,突破盟国的共同规定,通过片面对日媾和而承认日本对托管地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拥有“剩余主权”。

       其二,以“尊重国民感情”为由,诱使美国让步。如前所述,日本屡次以“尊重国民感情”为由试探美国对日本领土处置的底线。如1950年10月4日,日本外务省草拟的《关于对美国对日和平条约案构想的对策方针》明确提出,希望不将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群岛从日本领土中割离。如果美国不同意,则要求“与美国一起作为托管的共同施政者”,“托管结束后由日本国民投票决定其归属”,“托管期满后美国将托管施政权转让给日本”。(61)从这份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对领土的要求,远远超出了盟国在《波茨坦公告》中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是公开向美国索要领土,甚至企图与美国共同托管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俨然将战败国变成了战胜国,遭到美国拒绝,杜勒斯冷淡地回答说,这是已在投降条款上明确规定的事情,希望日方把这件事情当成已经决定的事情来考虑。(62)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变通花样,“抓小放大”。1951年4月4日,日本不同意盟国以北纬30度为日本国界的规定,提出了将北纬29度以北地区划归日本的要求。美国做了让步,将这一要求写进了《旧金山对日和约》。6月28日,日本外务省向美国提出,要求美国在托管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时应考虑其与日本的“特殊性”。(63)8月10日,杜勒斯在给吉田的信中指出,美国的方案对日本“是留有余地的”,即日本拥有“剩余主权”。(64)日本这一要求虽未写入《旧金山和约》,但却在旧金山媾和会议上得到了杜勒斯的公开承诺:“由美国对这些岛屿进行托管行使施政权,而允许日本拥有剩余主权。”(65)杜勒斯的这一表态,是美国为托管结束后将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交给日本的公开承诺。日本终于在领土问题上通过美国达到了自己的目标。

       纵观战后初期的日本领土政策,作为战败国的日本虽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投降条款,却拒不执行从开罗会议到波茨坦会议盟国的一系列规定,屡屡向盟国提出领土要求,从根源而言,核心问题是殖民主义心态作怪,是对侵略战争缺乏反省的结果。1945年9月3日,日本虽签署了投降书,但对盟国剥夺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深为不满,一有机会就宣扬其“侵略有功论”。1949年12月3日,日本外务省在《关于割让地的经济、财政事项处理的陈述》中写道,“首先想指出的是,日本对这些地区(系指朝鲜、台湾、库页岛、关东州等地)的统治,决不能认为是对所谓殖民地的榨取政治,相反,日本占有这些地区时,都是最落后的地区,日本为这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提高和现代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已成为包括原住民在内的世界的共识”。“这些地区都是以当时国际法、国际惯例上普通的方式取得的,世界各国在很长时间内承认是日本领有,对日本而言,虽然对放弃这些地区没有异议,但是,将这些地区的获取、持有视为国际犯罪,作为惩罚意图的背景和解决与这些地区相关问题的指导原则,是难以接受的。”(66)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战败的日本不对侵略战争反省,反而极力美化其殖民侵略,鼓吹“侵略有功”,甚至不能接受属“国际犯罪”而受到盟国惩罚。这种论调实际上就是战后日本领土政策的指导思想。在琉球群岛处置问题上,日本回避1879年强行吞并琉球王国的历史,一再强调是日本并非“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如果要求日本放弃琉球群岛,日本国民感情上难以接受。(67)“国民感情”是日本向盟国索要领土的一张王牌,事实上,所谓“国民感情”只是掩饰其侵略的一块遮羞布。当日本吞并琉球王国时考虑过琉球王国的国民感情吗?日本吞并朝鲜、侵略中国和亚洲各国,考虑过这些国家的国民感情吗?可见,以殖民主义心态对待领土处理、维护日本殖民主义侵略的“成果”,才是日本索要领土的根源。直至今日,日本与中、韩、俄等邻国的领土争端中,这种殖民主义心态仍在起作用。

       注释:

       ①台湾“国史馆”,《开罗会议(二)》,档案号:002000001245A。

       ②《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407页。

       ③《国际条约集,1945-1947》,第8-9页。

       ④《国际条约集,1945-1947》,第77-78页。

       ⑤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2.6/0138。虽然该备忘录在第六条中写道:“本训令所述与波茨坦宣言第八项所载次要岛屿最后决定之盟国政策无关。”表明该训令不是波茨坦宣言第八项规定的关于“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的盟国最终解释,但同时又在第五条中写道:“关于‘日本’之定义除本总司令部另有规定外,今后所颁发之训令、命令、指令、备忘录等。均以本指令所定者为准。”表明该训令具有代表美国官方意见的权威性。虽然美国内部也有分歧和争议,但最终还是实施了该训令,日方亦未提出反对。参见百濑孝著、伊藤隆监修《史料检证日本的领土》,河出书房新社,2010年,第173页。当时,盟总将训令传达至中国和其他盟国,也证实了该训令的权威性。

       ⑥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页。

       ⑦五百旗头真:《新版战后日本外交史,1945-2005》,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8页

       ⑧吉田茂:《十年回忆》第3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第6-7页。

       ⑨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白峰社2006年版,第12-13页。

       ⑩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18页。

       (11)《国际条约集,1934-1944》,第337页。

       (12)《国际条约集,1934-1944》,第407页。

       (13)《国际条约集,1934-1944》,第407页。

       (14)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19页。

       (15)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47-48页。

       (16)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74-75页。

       (17)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95-96页。

       (18)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245-247页。

       (19)芦田均:《芦田均日记》第7卷,岩波书店1986年版,第386-387页。

       (20)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263页。

       (21)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262-264页。

       (22)原贵美惠:《旧金山和平条约的盲点——亚太地区的冷战与“战后未解决的诸问题”》,溪水社2005年版,第45页。

       (23)原贵美惠:《旧金山和平条约的盲点——亚太地区的冷战与“战后未解决的诸问题”》,第257页。

       (24)崔丕:《冷战时期美日关系史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页。

       (25)崔丕:《冷战时期美日关系史研究》,第42页。

       (26)1947年9月15日设立,审议室中包括委员会、于事会以及事务室,由外务省次官任委员长。参见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296-299页。

       (27)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406-407页。

       (28)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426页。

       (29)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439页。

       (30)杨栋梁主编:《日本现代化历程研究丛书》之米庆余著《日本近现代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版,第305页。

       (31)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441-442页。

       (32)米庆余:《日本近现代外交史》,第307页。

       (33)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白峰社2007年版,第4-6页。

       (34)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521页。

       (35)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3-14页。

       (36)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8-20页。

       (37)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8-20页。

       (38)《1950年9月11日国务院准备的未签名的备忘录》["Unsigned Memorandum Prepared in the Department of Stare(September 11,1950)"],美国国务院编:《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50》第6卷,第1296-1297页;又见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97页。

       (39)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75页。

       (40)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14页。

       (41)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37页。

       (42)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40页。

       (43)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62-163页。

       (44)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74页。

       (45)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75页。又见《1951年1月29日埃里森副领事的谈话备忘录》["Memonmdum of Conversation,by the Deputy to the Consulate(Allison)(January 29,1951)"],美国国务院编:《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51》第6卷,第827-830页。

       (46)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83-184页。

       (47)《东北亚事务署罗伯特·A.费尔里的备忘录》[Memorandum by Mr.Robert A.Fearey of the Office of Northeast Asian Affairs(February 1,1951)"],美国国务院编:《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51》第6卷,第838-840页;又见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89页。

       (48)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225页。

       (49)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70.3/006。

       (50)《1951年3月23日美国关于对日和约的草案(仅限于建议)》,["Provisional United States of A Japanese Peace Treaty(suggestive only)(March 23,1951)"],美国国务院编:《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51》第6卷,第945页。

       (51)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352页。

       (52)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508页。

       (53)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611页。

       (54)《1951年9月5日约翰·福斯特·杜勒斯的声明》["Statement by John Foster Dulles(September 5,1951)"],《国务院公报》第25卷第638号,第454-455页。

       (55)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签字与生效》,白峰社2009年版,第136页。

       (56)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签字与生效》,第147-148页。

       (57)《国际条约集,1934-1944》,第343页。

       (58)法学教材编辑部审定:《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上册,第2分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51页。

       (59)何春超等主编:《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945-1980》,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7页。

       (60)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61)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8-20页。

       (62)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189页。

       (63)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508页。

       (64)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611页。

       (65)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签字与生效》,第69页。

       (66)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443-444页。

       (67)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第75页。

标签:;  ;  ;  ;  ;  ;  ;  ;  ;  

抗战与对盟国的主张: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_开罗宣言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