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宝对唐宋叛乱经济史研究述评_刘进宝论文

刘金宝对唐宋叛乱经济史研究述评_刘进宝论文

刘进宝著《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评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宋论文,义军论文,史研究论文,经济论文,刘进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际显学敦煌学走过的百年历程中,唐宋之际敦煌地方政权——归义军政权——经济史研究历来颇受唐史学界和敦煌学界重视,但由于该课题涉及面广、史料(特别是敦煌文书中保存的相关资料)爬梳不易等原因,以往学者们刊发的研究成果多为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专门探讨的研究论文,而刘进宝先生的新著《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5月)则是第一本对该课题进行全面阐释探究的学术专著。该书为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之一,已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

该书首先于《引言》部分介绍了唐宋之际敦煌地区的人口与耕地面积等背景知识,随后分《土地制度及有关问题》、《赋税》、《徭役》、《敦煌的种植业》等四章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方位考察。认真拜读之后,笔者认为该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该书作者从事归义军经济史研究十余年,对藏经洞中保存的唐宋经济文书非常熟悉,已将相关资料网罗殆尽并进行了系统梳理,同时又着意将未经史家去取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传世史籍中的有关记载比对印证,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凭借自身深厚的史学修养对其中的研究价值进行深入挖掘,从而准确再现了某些历史事件的原貌。如,作者成功地勾勒出了唐宋之际敦煌地区经济发展的基本脉络,即:归义军政权推行的土地制度为请田制,赋税制度则遵循根据请田制拟定的据地出税政策,地税的主要内容为地子、官布、税草和税柴,徭役的征发则具有鲜明的时代和地方特色。如此全面周详的描绘的确令人叹服。

其二,该书几乎每页之下都有数条注文揭示学界已取得的研究进展和各种不同主张,书后又附有相当详尽的主要参考书目,从中可以看出作者已遍阅中外学者的有关论著,对各家观点了然于心。正是在充分参考吸纳中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者时常能够纠正前人研究中的疏误,并提出新见,解决学术界一些长期论而不决的问题,从而有力推动了学术的进步。如,关于户状中所记各段土地累计数目与总受田数之间存有差异的原因,作者指出既不是日本学者主张的部分土地是世袭而不属请田所受者,也不是中国前辈学者主张的户主或乡官做的手脚所造成,而是总受田只是指耕地,不包括园宅地,“因为归义军政权实行据地出税的政策,一切赋税均以土地为据征收,而征收赋税的土地自然是耕种地,并不包含园宅。”(第36—37页)再如,关于P.3236《壬申年三月十九日敦煌乡官布籍》的“壬申年”究为何年,中日学者一直不能确断,且以倾向于912年的学者较多,作者则通过对官布籍所记人名在其他敦煌文书中出现情况的考察,借助多达20余件文书确证其当为972年(第115—123页)。其论证很有说服力,当属定论。

其三,作者综合采用资料比对、数据分析、文字训诂、文献考据等研究方法,论述具体细致,分析深入扎实,得出的结论令人信服。敦煌学研究中常常通过对在多件文书中出现的人名等信息的精细排比解析来推断文书时代特性,并进而得出科学结论,但这要以对文书极其熟悉并长期搜集整理大量资料为前提,本书中这样的成功例证比比皆是,不胜枚举。至于采用朴学的基本方法进行研究,该书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如,关于敦煌文书中常见的“不办承料”一词,以往论者多认为是指不向国家承担赋税,书中则通过对“不办”、“承料”字义词义的考释,提出了新解,指出“‘承料’二字也属于同义复合,即料理、处理。”“敦煌文书中的‘不办承料’,相当于吐鲁番文书中的‘不办营种’、史籍文献中的‘无力耕佃’,即无法料理,也就是无力耕种,不能耕种。‘其地不办承料’,即没有能力耕种这些土地。‘承料役次’亦即施功佃种。”(第60页)再如,作者一直持有唐五代时期敦煌和内地并未种植棉花的学术观点,并认为对古代新疆地区的棉花种植情况不宜估计过高,该书中的相关论述即主要是通过对“緤”字的字形、字义发展变化全过程的考释来论证敦煌文书中的官布为毛布而非棉布来实现的。另外,作者对“迴博田地”中的“迴”与“博”、“于官纳价”中的“于”等字,及“单身”、“一身”等词的解释,也均是从字源、字义入手,用训诂学的方法进行考释解说的,这一特点在全书行文中十分突出。

其四,作者在《后记》中称“在撰写博士论文及以后的研究中,我感到敦煌资料毕竟有限,也仅仅是敦煌或主要是反映敦煌当地的状况。如果就‘敦煌’研究敦煌,就将自己局限在了一个很小的范围,只有将其与中原地区的历史结合起来,走出‘敦煌’,将‘敦煌’纳入中国历史发展的总体系中,才能彰显出敦煌文书的价值,也才能将归义军经济史的研究置于唐后期五代宋初整个历史的广阔视野中。”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作者不是就敦煌论敦煌,而是在唐宋变革的大背景下,以更加广阔的学术视角考察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的经济状况,从大处着眼,故其所取得的成就并不局限于敦煌学而具有更加重大的学术价值。如,作者从归义军节度使所带“管内营田使”职衔看到了“归义军政权作为一个特殊的藩镇,与中原王朝的制度相一致的一面”(第66页)、以归义军政权对单身的优待说明其执行中原王朝政策的情况(第231页)等,及辟专节阐释归义军赋税制度及赋役征免与晚唐五代中原王朝有关制度之间的关系(第187—188页、第234—238页)等等,均显示出了作者的识见不凡与立意高远,确实难能可贵。

其五,全书行文处处显示出作者的治学态度严谨,治学方法规范。这一点至少在两个方面有十分突出的表现,一是作者高度重视把握第一手资料的准确性,对绝大部分文书录文都进行了认真核对,刊正了不少其他学者的漏录和误录之处;二是作者提观点谈看法都非常审慎,对受资料匮乏所限而一时难以圆满解决的问题并不随意臆测,更不妄下结论,而是指出问题,暂时存疑,俟诸来日。如对于自田、户税、户役,及P.3396《沙州诸渠诸人粟田历》中的“中半”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即是如此。

当然,该书也有极个别的可完善处,如对某些文书录文偶有误录或当出校而未出校,以致文生歧义或不可解。例如在校录和引用S.3728《乙卯年(955)二月至三月归义军押衙知柴场司安祐成牒》之第四件牒文时,多次将“下担”误录为“下檐”(第157、160页)。“下担”意指官员、使者等上任或出使等初到某地。该词及其组合词“谢下担”“迎下担”等在传世史籍和藏经洞所存书状书仪及诸色破历中相当常见,S.3728第四件牒文中的相关记述即是谓柴场司向宴设司和馆驿支付了柴草以便招待刚刚到达的甘州使人和西州使人。繁体之“担”“檐”仅偏旁不同,而敦煌文书中的木字旁与提手旁经常混用,故据文义当录为“下担”,若录为“下檐”则于义不通,当然此误也可能是排印所致,且并不影响作者据该文书所得结论的准确性。

总之,刘进宝先生长期以归义军经济史为研究重点和主攻方向,曾发表过系列研究成果,是这方面研究的专家和权威,功力深厚。本书又如作者在《后记》中所言是用了十多年的时间写成的,为作者精心打造出的精品。该书的出版必将对归义军史研究和唐宋之际经济史研究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对扩大敦煌学影响自然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本所唐史和敦煌学专家李锦绣、吴丽娱先生的热情帮助,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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