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司法演进论文

19世纪末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司法演进论文

19世纪末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司法演进

马 慧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江苏 南京 211200)

【摘 要】 19 世纪末,伴随着英国各大城市社会组织对儿童虐待问题的关注和发现,以思想家洛克、卢梭对人的自然权利和儿童生活本质的新论述为理论基础,公权力介入为儿童寻求权利、正义。以《防止虐待和保护儿童法》被通过为标志,英国在“儿童权利”的名义下形成了一套监督父母的体系,儿童虐待问题被纳入儿童福利的总体框架中。从儿童权利的司法演进入手,考察儿童虐待法律问题的发现、构建及解决过程,可以深入理解儿童权利的内涵、对儿童虐待问题的干预原则和国家政府与家庭儿童的关系。

【关键词】 儿童虐待 儿童权利 司法保护 NSPCC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

对儿童的认知,东西方社会都经历过漫长曲折的过程。中国传统社会观念认为儿童是家庭、家族的隶属品,父母的私有财产。鲁迅先生说过,中国的旧见解看待生命,“本位应在幼者,却反在长者;置重应在将来,却反在过去”。在西方,儿童观则主要经历了由“神本位”到“人本位”,再到“儿童本位”的变化过程。

把儿童看作“缩小的成人”忽视了儿童的身心理特征;将儿童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则使他们丧失独立人格、沦落到被虐待的境地。现代国家对儿童虐待领域关注有加,案件有长期的跟踪报道,学界有多年的深入研究,特别是有为数众多的社会组织与政府共同致力于防治儿童虐待,谋求儿童福利法制资源,解救和保护受虐儿童。

中国早在1990年就签署和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制定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法律规定缺乏现实路径,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扩大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变更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同年《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改变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长久以来国家作为儿童福利权义务主体的面纱被揭开。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法律效力级别进一步提高,并明确了相关义务人强制报告的制度。但是,要将“儿童虐待行为是违法而非不道德”的观念深植人心、全面发现和保护受虐儿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儿童最大利益,仍需要政府、社会和学界共同参与,从历史的纵向维度、世界的横向维度加以理解,将其作为一个长期命题来加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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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虐待作为法律问题的建构

但是,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发现它的工作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英国第一例被法院受理的儿童虐待案件,法官裁决时所依据的是动物保护法令,因为在工业化以前,杀婴是可被人们接受的控制家庭规模的方法,儿童的生命甚至不如个人财产有保障。因而本杰明·沃夫等人强烈呼吁国家加强对儿童事务的干预,立法保护儿童,改善司法程序,“我们要努力证明,英国儿童是公民,拥有权利。……要使有关儿童生活的研究成为一门学科,使法律服务于保障儿童生活条件”。

(一)19世纪末儿童虐待被英国社会广泛发现并引发讨论

虽然儿童虐待并非19世纪末突然出现,但据1884 年7 月8 日成立的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London SPCC,NSPCC的前身)记载,15个月中协会处理了258个家庭中的儿童虐待案件,5年处理的案件达1521个。其中少部分是暴力伤害,绝大多数案件表现为儿童因为被忽视,缺少必要的衣食,被迫流浪乞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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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社会的这种普遍态度因海伦·哈里肯案遭遇转折,父亲因为用拳头殴打女孩的脸而被捕,并被判处3个月监禁。在自己家里打自己孩子也要受到处罚被各大报纸报道,引发了大众的关注、震惊和讨论。

这一时期的报纸、文学作品也真实表现了社会对儿童问题的关注。例如,《派尔·麦尔公报》大力宣传反对虐待儿童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本杰明·沃夫的观点,《泰晤士报》记者在撰文抗议亨利·威廉博士用马鞭惩罚女儿时,邀请沃夫发表评论[3]。现实主义小说家查尔斯·狄更斯、托马斯·哈代等人的作品深刻地反映了儿童在当时所遭受的虐待。

(二)社会各方面认识发展产生了儿童权利观念

被虐待儿童的不幸遭遇使他们不仅是受害者,还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对社会不满的危险分子。社会各方面意识到,通过帮助儿童摆脱虐待,有可能使穷人的生活得到改善,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因此保护儿童的重要性逐渐得到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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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本质上反映了对儿童权利的认可。被广泛援引的理论来源于19世纪早期英国思想家洛克和法国思想家卢梭。洛克认为“人自然地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和一种平等状态,每个人都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4]。儿童作为独立的人,当然也享有自然权利,但“儿童来到世界时,便受父母的某种统治和管教权利的支配。……随着发育成长,年龄和理性能解放这种支配直到褪去,最终使人能自由支配自己”[5]。洛克明确了儿童权利的存在,同时论述了它受父母支配,这就解释了家长权利为何如此难以突破。

卢梭则提出,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理应有它的地位,儿童成长的过程即是获得自由的过程,但童年的弱小不应是其受到痛苦的理由。英国19世纪90年代的“儿童研究运动”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认为童年是与成年不同的人生阶段,组成童年的各个不同时期,每一时期都有其特点与需求。英国社会慢慢开始认识到儿童有别于成人的独特的主体地位,认为应该通过立法专门保护儿童。

1888年8月10日,议员芒德勒、约翰·莫利、斯塔福德·诺斯科特、亨利·詹姆斯、塞缪尔·斯密斯、罗伯特·福勒、罗伯特·里德、钱宁向议会提出了《防止虐待儿童议案》(第378号议案)[8]。其内容使政府、国家得以干预家事,对英国人传统的家庭观念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在议会内外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激烈的讨论。许多人认为议案不仅干涉了家庭,更是对父母权利的挑衅,儿童虐待的隐蔽性、内在性和家事性使得议案获得通过的前景异常艰难。

二、防止虐待儿童议案的形成

伴随着19世纪末英国社会对自由、平等、生存和发展的追求,保护儿童被看作是建立民主和维护人权的一种符号,社会对儿童虐待行为越来越无法容忍。

那么如何解决儿童虐待问题?以法律手段保护儿童作为方向,在道德改革运动、慈善组织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形成了创造历史的立法议案。

传统自然法认为“家庭神圣不可侵犯”,家长对子女进行绝对的控制,对家庭的干预被视为侵犯个人权利,因此儿童虐待问题无法进入司法程序。1873年,议员芒德勒曾提出关于保护儿童的议案,表现出对家庭关系的干预和监督,被认为将威胁到家长的权利,因此在进入议会讨论前就流产了。1881年利物浦牧师斯代特给当地报纸写信,呼吁成立一个专门保护儿童的组织,以救治对儿童的殴打、饥饿和其他暴力伤害等有意虐待,以及漠视儿童的需求;对其衣食和健康、管教的忽视等无意虐待。牧师还致信沙夫茨伯里伯爵寻求立法上的支持,伯爵虽然认同儿童虐待是“无可争议的大恶”,但拒绝就保护儿童提起立法,理由是虐待行为是具有隐蔽性、内在性的家事,超出法律所及的范围[2]

(一)济贫法不能满足儿童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

虽然1868年济贫法修正案第37条规定,济贫委员会有权检举父母,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检举人有能力为孩子提供充分的衣食、医疗和住所,证明忽视行为真实存在,证明受害儿童有严重的健康损害,最后由季度法庭依据济贫法以很轻的罪或品行不端对其进行裁决[7]。该规定导致惩罚难,发现和纠正犯罪效率低下,因此济贫委员会很少提出检举。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颁布以儿童为保护对象的专门法律,制定即时介入、灵活处置的程序。

(二)社会组织积极推动儿童权利立法

在维护儿童权利、谋求正义与自由的道路上,英国各地的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社会对虐待儿童问题的建构催生了专门的慈善组织,1883年商人托马斯·阿格纽受到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启发,建立了利物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LSPCC),随后伦敦、伯明翰、布里斯托尔纷纷建立,到1889年全英共有30多个同类组织。其中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在本杰明·沃夫的带领下,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他们聘请志愿者为检察员,收集线索,对各类虐待儿童案件开展调查、监督、警告和起诉,并进行详细记录。该组织创办了刊物《儿童卫报》,刊登儿童虐待状况的报道,其详细的档案体系、广泛的统计数据、强有力的宣传不仅引起了社会对儿童虐待问题的广泛关注、道德愤怒和激烈讨论,还为协会带来了特殊的权威。

儿童虐待是一个宽泛的概念,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定义为“对18岁以下儿童的虐待和忽视行为。它包括在一类基于信任或有影响力的亲密关系中的各种身体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疏忽、商业或其他剥削,给儿童的生存、健康、发展或尊严造成了实际或潜在伤害”。追溯到19世纪末的英国,社会对儿童虐待经历了革命性的发现、认知和大讨论。

(三)防止虐待儿童成为道德改革的引擎

此时,道德腐化所引起的社会恐慌还催生了“道德改革运动”,道德沦落被认定是儿童虐待的强烈诱因。对家庭内部道德的关注更增加了对儿童虐待问题的关注,起到了集聚社会力量的作用。运动人士、慈善义工及教会虽然意识形态不同,但共同致力于对受虐儿童的救助,以维护传统家庭价值。例如,利物浦的商人、慈善家、议员塞缪尔·斯密斯认为,儿童虐待显然是一种不道德,违背了不容置疑的家庭伦理,必须予以制止。因此道德改革者同样寻求通过立法来加重父母的责任,预防虐待的发生,整治家庭道德沦落。

(四)重整政府与家庭关系的第378号议案

同时期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则通过对自由的审视,对儿童受父母支配的不合理性进行了批判。他说:“在子女问题上对自由理念的误用,却正成为国家履行自身义务的屏障。人们几乎总是认为谁的孩子就是谁的一部分,如果法律稍微干涉到家长的绝对的、排他的控制权,他们就会感到愤愤不平,反应之强烈甚至超过他们自己的行为自由被干涉时。……人类对权力的珍视,要远远超过对自由的珍视”[6]。他认为父母支配权利滥用危害了子女作为个体应享有的自由,呼吁社会进行干预。密尔强调了作为权利主体,儿童的自由应该突破父母权利的限制,进一步完善了儿童权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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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8月9日,在克服了重重困难后,第378号议案被英国议院批准,《防止虐待和保护儿童法》正式诞生,这是英国乃至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专门法律。这项立法因其首创性,以及在儿童福利领域的重要性,又被后世称为“儿童宪章”。

三、《防止虐待和保护儿童法》的意义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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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破家庭不可侵犯的传统,确立了对儿童权利的干预原则

工业革命后,英国社会中家庭隐私观念得以发展,与当时社会的深刻变化有密切的联系。正如阿利埃斯和杜比的研究结论:从18世纪开始,家庭成为了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反对他人窥探的“排他性的团体”,这一变化主要与政府官僚化、新教教义宣传和风俗文化传播所带来的影响有关[9]

1889年法之所以具有革命性,是它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干预家庭的新原则,但这一激进的改革举步维艰。对第378号议案的第一条修正案来自首席检察官理查德·韦伯斯特,他说“我热情地支持这项议案,但是与此同时必须谨慎地保证我们不能干预父母或监护人对于儿童的合法行为,包括那些儿童为父母合法赚钱的行为,要阻止法案以任何一种严苛的方式运行”。对此,芒德勒辩论说,“英格兰的儿童几乎没有权利,我只担心通过这项议案,也只能给予儿童跟我们在《防止虐待动物法》和《传染病法》中给予家畜的同等的保护”[10]。有些议员虽然从道德原则上赞同议案,但对议案中的惩罚措施,如警察经批准可以进入家庭带走被虐待儿童、取消监护权等提出了异议。芒德勒批评议会对儿童所遭受的那些可怕的虐待行为完全没有感同身受。议会的分歧表现出父母权利和儿童权利的激烈冲突,但通过1889年法,破除了家庭和父母对儿童的绝对控制权力,法律确认了国家干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为了使议案能够顺利通过,支持者们运用既有法律的表述方式来建构议案的内容,并在首席检察官的建议下向每一位议员递交了一封长12页极有说服力的信件,其中阐明了第378号议案的必要性、解释说明每一项条款、援引一个个现实案例论证现有法律的无力,芒德勒在议院为议案积极辩护。与此同时,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向英格兰的每一家公司寄送了名为“帝国立法和街道儿童”的小册子,结果代表超过40万人的87家公司向议会请愿支持第378号议案。本杰明·沃夫花费了大量时间在议院进行游说,他除了向议员们展示儿童究竟在遭受怎样的虐待,更重要的是明确提出了新法律应该包括的全部要点。

(二)父母不再是抚育儿童的唯一主体,明确了政府和社会的主体责任

19世纪中期以后,英国经历了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急剧转型,城市化导致了工人家庭的普遍贫穷。贫穷是儿童虐待产生的经济根源,但虐待现象的产生还有重要的社会根源,即政府救济的缺失。当时政府奉行自由资本主义,保护和抚育儿童被看作是父母的职责,国家对儿童没有尽责。特别是1834年新济贫法实施以后,将政府救济活动集中于济贫院,救济范围仅限于孤儿、弃儿及父母无法依靠的困境儿童。但当孩子因为父母的懒惰、漠视和冷酷导致缺衣少穿,在街上游荡,国家理应出手援助,不能让孩子因为父母的忽视而遭受痛苦。

1889年法将儿童虐待表述为“可能导致对儿童健康不必要的痛苦或伤害”之行为,规定任何儿童的监护人或是委托人——包括父母和其他成年人——都有义务正确地对待儿童,虐待儿童被法律认定为犯罪,否定了儿童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扩大了对儿童犯罪的适用范围。它还在防治虐待儿童这一全新的司法领域确定了几项重要的原则,创设了新的法律程序。

同时,社会也应当承担保护儿童的责任。当时工厂为了降低成本大量雇佣童工,但缺乏相应的保护,童工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儿童的死亡率居高不下,孤儿、弃儿及困境儿童流浪街头,儿童犯罪问题不断蔓延。一些中产阶级的慈善组织开始以拯救儿童为己任,推行儿童拯救运动。当19世纪后期“儿童拯救运动”关于少年矫治机构的社会实验失败后,也转向司法体系内部寻求出路。对于第378号议案提到警察可“将受虐儿童带到一个安全的地方”,议员汤姆林森认为这个地方应该是“济贫院或是基于此目的被授权的其它地方”,议员利兹建议“安全的地方”可以由郡议会或其它政府机构在其司法权限内来明确。前者无疑是济贫院思想的顽固延续,后者实质是对政府责任的一种认可和加强。但让地方政府来指定哪些地方适于收留这些儿童既不合适也不明智,汤姆林森最终撤回了他关于界定安全地方的修正案,这便给予了个人和社会组织更广阔的责任空间,从而使保护儿童成为一项广泛的社会责任。

(三)给予法庭代表受害儿童行事的权力,创新了保护儿童的法律程序

1889年法在程序上的两项创新举措,成为日后保护儿童的有力屏障。其一是地方法庭得授权“任何真诚致力于儿童利益的人”在警察的陪同下进入住宅,并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将儿童带走,即在案件审判之前,司法机关有权临时接管儿童的监护权,实际上是进一步肯定了儿童不再依附于家庭,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待法庭裁决后,被判有罪的父母的监护权可以被转移给亲属或是其他“合适的人”。另一项更重要的举措是:如果儿童生命处于紧急状况,法庭即可允许警察进入其住宅,并让医生检查儿童的身体,警察有权逮捕所见的任何虐待儿童者。当儿童无法自己摆脱侵害其权利的父母的支配时,法庭得以依法代表受害儿童行事,在法律允许的权限内以最直接的方式公开虐待事实,这种实时保障扭转了儿童虐待问题上拖沓的执行程序。1889年法实施后,1894年和1904年新增的两项修正案,又赋予警察在没有法庭授权的情况下将可能受害者带离家庭的权力,扩大了儿童保护组织的权利,并给予地方政府自由捐助任何防止虐待儿童组织权。

(2)加强施工工艺改造技术的研究。喷混植生是工程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的施工技术,工艺过程复杂并影响着工程质量。主要研究不同母岩、不同坡度岩石坡面的最佳施工工艺,锚杆与挂网工艺的改进、建植层喷混工艺的优化等,达到既降低生产成本,又能快速生态治理、长期护坡的目的。

(四)儿童的经济价值开始让位于儿童权利,确立了保护儿童个体的立法导向和儿童利益最大原则

总体上看,英国从16世纪甚至更早就有对儿童保护的措施,例如孤儿院、育婴堂、济贫院等,但那是出于人类恤幼的本能;19世纪早期,英国政府颁布过一些保护儿童的法律,如1802年《道德和健康法案》开英国和欧洲国家以立法保护童工的先河,不过,该法案针对的是工厂中的特殊儿童群体,立法主要是建立在儿童的经济价值基础上,认可儿童是家庭和社会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儿童的健康和受教育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给予特定的利益以确保某些儿童经济价值的发挥,并没有给予所有儿童被保护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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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1889年7月22日,第378号议案在议院进行委员会二读辩论时,针对儿童雇佣条款产生了较大争议,“这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和家庭利益与儿童利益的一种冲突,反对的议员认识到议案将剥夺儿童10年有价值的雇佣期,但国家很清楚它意味着什么——议案的目标是让儿童在未成年时免于任何可能有害于他们健康的雇佣[11]”。最终反对的修正案以80:129被拒绝。1889年法将保护对象延伸到居家儿童,儿童作为一种社会主体,其经济价值开始让位于公民权益,从而认可了儿童的个体地位。

1889年法的司法程序体现了尽量维护家庭完整、以保护儿童为中心的原则,摒弃了惩罚父母的立法倾向。比较同时期的法律实践,美国1887-1900年有约三分之一的儿童虐待案件被提交犯罪审判,1900-1913年这一比例上升至43%;英国1884-1889年有16.2%、1898-1899年9.8%、1908-1909年5.6%、1934年仅有1.1%的案件被送至犯罪审判法庭。当父母无法履行职责时,国家应在尊重家庭自治的基础之上,首先尽力维护和修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使父母能够履行职责、儿童能够回归家庭。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国家才通过司法程序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利益。正如芒德勒所言,“议案的所有措施都是基于儿童利益”。

四、结束语

到19世纪末的最后十年,防止虐待儿童成了英国社会一项伟大的事业。1889年5月14日,全英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SPCC)正式成立,活跃至今。英国不仅发现了儿童虐待问题,而且各种社会力量集合起来,促成了《防止虐待和保护儿童法》的出台。政府通过立法并设置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将儿童从家庭依附关系中独立出来,国家干预延伸到家庭内部,体现了国家保护儿童作为公民的权利。

随着儿童权利观念的建构,儿童的独立人格、个性尊严等内在价值凸显,这不仅丰富扩展了人权理论,使寻求儿童与成人之间的平等对话机制成为可能,更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观念,是儿童能够不分阶级、性别同等享有普遍福利的基础。

儿童权利与儿童福利的发展水平不仅反映儿童的生存状况,更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状况、政府治理能力与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但19世纪末的儿童权利更多强调儿童的弱小和易受伤害,未能深入到尊重与发展儿童的自主性。这也提醒我们防止虐待儿童工作的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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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orsythe B,Melling J,Adair R.The New Poor Law and the County Pauper Lunatic Asylum——the Devon experience 1834-1884[J].Social History of Medicine,1996,9(3):335.

[8]George K.Belmar.Child Abuse and Moral Reform in England,1870-1908[M].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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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orsythe B,Melling J,Adair R.The New Poor Law and the County Pauper Lunatic Asylum--the Devon experience 1834-1884[J].Social History of Medicine,1996,9(3):355.

The Judicial Evolution of Child Rights Protection in Britain at the End of the 19th Century

Ma Hui
(Nanjing City Vocational College,Nanjing Jiangsu 211200)

Abstract: At the end of the 19th century,with the attention and discovery of child abuse by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major cities in Britain,based on the new exposition of the natural rights of human beings and the nature of children’life by thinkers Locke and Rousseau,public power intervened to seek rights and justice for children.Marked by the adoption of the Prevention of Child abuse and Protection Act,the United Kingdom has formed a system of monitoring parents in the name of "child rights".The issue of child abuse has been integrated into the overall framework of child welfare.Starting with the judicial evolution of children rights,through investigating the discovery,construction and solution of the legal problems of child abuse,we can deeply understand the connotation of children rights,the intervention principles of child abus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family children.

Key Words: Child abuse;Child rights;Judicial protection;NSPCC;Principle of the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中图分类号】 D9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1459(2019)03-0056-05

【收稿日期】 2019-03-22

【作者简介】 马慧,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法史,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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