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执行——以涉及《领事关系公约》的判决为重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判决论文,领事论文,公约论文,法院论文,在美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8)06-0138-6
近年来,美国因其国内执法官员迟延通知外国被告人在《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下的权利,曾三度成为国际法院的被告。在这三起案件中,国际法院都发布了临时措施命令,要求美国暂缓对相关外国被告人执行死刑,并在判决中要求美国对外国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重新审查和重新考虑”。然而,对于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命令和判决,美国司法机构均拒绝遵守。国际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执行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详细分析,揭示国际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国内执行时所面临的困境。
一、国际法院的相关判决
(一)案件背景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下简称《领事关系公约》)是处理有关领事职务的行使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等诸多问题的一个多边公约。美国于1969年批准《领事关系公约》。同时,美国还批准了该公约的《关于争端强制解决的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任择议定书)。该任择议定书规定,在《领事关系公约》项下引起的国家间的争端应由国际法院审理。从1998年以来,美国在国际法院中三次因违反《领事关系公约》被诉。
这些案件均涉及到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即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外国公民的公平审判的问题。美国在1976年恢复了对外国人的死刑。以2005年为例,在美国有119名外国人被判处死刑待执行。① 由于美国司法和执法官员的疏忽,很多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是在被监禁和用尽了其大部分上诉程序很长时间后,才被告知其与本国领事联系并获得领事协助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项下的领事获悉和协助权不是领事干预权,更不是领事裁判权;在违反《领事关系公约》的通知义务和相关外国被告人的死刑判决之间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根据相关外国被告人的罪行,即使其实际获得了本国领事的协助,也大多不会改变其死刑判决的结果。尽管如此,由于外国公民在语言方面的障碍和对当地法律的不熟悉等诸多原因,不能获得领事协助确实会导致外国被告人不能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获得充分的程序保护。
(二)国际法院的相关案例
从1998年到2004年,国际法院先后审理了三起针对美国违反《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案件,即1998年巴拉圭诉美国“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以下简称“布雷德案”)、1999年德国诉美国“拉格朗德案”(以下简称“拉格朗德案”)和2003年墨西哥诉美国“阿维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以下简称“阿维纳案”)。国际法院在上述案件中都发布了要求美国暂缓执行死刑的临时措施命令,并在后两个案件中做出了判决。这些临时措施命令和判决都引起了美国如何执行的问题。
“阿维纳案”的案情是:2003年1月9日,墨西哥政府代表51个在美国被判处死刑待执行的墨西哥国民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出起诉,主张这些墨西哥国民没有被告知其在《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下的权利。应墨西哥的要求,2003年2月5日,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命令,要求美国对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三个墨西哥国民延迟执行死刑。② 在国际法院审理该案期间,美国没有对任何上述墨西哥国民执行死刑。2004年3月31日,国际法院对该案的实体问题做出判决。
国际法院认定,美国已经违反了51个墨西哥国民的《领事关系公约》下的权利,而且作为美国未能通知其领事权利的结果,要求美国重新审查和重新考虑其定罪和量刑。在国际法院的判决意见中,认定《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给予个人权利,违反这些权利的适当的救济是“重新审查和重新考虑美国法院对这些墨西哥国民的判决,以评估是否对《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违反造成了在刑事司法执法过程中对被告的实际侵害。”国际法院进一步认为,不应该适用程序缺陷规则来禁止对定罪和量刑的重新审查和重新考虑,因为该规则的适用将阻止《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项下权利的完全效力的实现。③ 值得注意的是,在“拉格朗德案”中,国际法院曾认定“重新审查和重新考虑”的具体方法留给美国来选择,而在“阿维纳案”中,国际法院解释说,这一选择限于司法复审(而不是行政措施)。因为国际法院对“阿维纳案”的判决所涉及的51个墨西哥国民都尚未执行,这让美国法院不得不直接面对国际法院的判决在其国内执行的问题。
二、关于国际法院判决在美国国内执行的三种观点
对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国内执行的问题以及美国国内法院在实施这些判决中的地位的问题,在美国政治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及学术界中引起了激烈争论。争论中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国际主义观点”、“国家主义观点”和“折衷观点”。
(一)国际主义观点
在相关案件中,各种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学术团体、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支持“国际主义观点”,强调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重要性,主张国际法院判决的直接实施,其效力来源于美国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法律义务和美国宪法中的至上条款。④
美国宪法第6条至上条款规定:“根据合众国的授权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应成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不管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因此,尽管至上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之间的关系,但对条约和州法之间的关系的规定却是毫不含糊的:在条约和州法相冲突的情况下,州法院有适用条约的宪法责任。国际主义观点认为,《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正是至上条款意义上的“条约”。具体来说,美国有义务运用司法程序对麦德林的定罪和量刑进行“重新审查和重新考虑”。根据至上条款和联合国宪章第94条,这一国际义务直接对得克萨斯州法院具有约束力,因为美国宪法明确规定“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
(二)国家主义观点
美国相关州和部分学者持与“国际主义观点”相反的“国家主义观点”,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不能在美国法院中直接实施,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没有权力实施国际法院的判决。该观点主张:第一,《领事关系公约》没有给予外国被告人可在美国法院实施的权利。第二,给予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领事关系公约》任择议定书不能给予国际法院的判决自动执行的效力。否则,将违反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分立原则。第三,即使《领事关系公约》创设了个人可在美国法院实施的权利,这样的权利也不能作为联邦人身保护令法项下的联邦上诉管辖权的基础。该法将联邦上诉管辖权限于“违反宪法性权利”的情况,而不包括违反条约。而且,因为该法在《领事关系公约》之后制定,即使有冲突,也优先于条约。按照这一观点,美国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都没有权力实施国际法院的判决。相反,只有美国总统或国会,以及各州本身,才具有决定是否遵守以及如何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权力。如果这些机构没有采取行动,美国法院就不能实施国际法院的判决。⑤
(三)折衷观点
“折衷观点”由美国行政机构提出,主张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可实施的,但是其实施的效力来自于美国总统的行政权力。这一观点强调,美国总统,而不是最高法院,具有履行美国的国际义务的责任和权力。总统要求相关州法院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权力有两方面的效力来源:一是直接来源,即《联合国宪章》和《领事关系公约》任择议定书,二是间接来源,即美国总统在外交事务的独一无二的地位、总统在“照顾法律切实执行”方面的责任以及总统在涉及国际法的司法程序中的传统权力。[1](P480-483)
在国际法院对阿维纳案做出判决后,美国政府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2005年2月,布什总统向美国法律总顾问提交了一份备忘录(以下简称“执行备忘录”),要求州法院对“阿维纳案”中所涉及的墨西哥国民召开听证会,重新审查和重新考虑违反《领事关系公约》对其定罪和量刑的影响。⑥ 另一方面,2005年3月7日,美国国务院向联合国秘书长送交一份声明,撤回美国对《领事关系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接受。这意味着,即使将来再发生针对美国违反《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起诉,美国也不会再受制于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从而可以“一劳永逸”地避开类似的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
三、美国最高法院对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立场
国际法院在“阿维纳案”中的判决适用于51个在美国面临死刑的墨西哥国民。相关墨西哥国民及其律师随即开始在美国国内法院中起诉,以“阿维纳案”的国际法院判决为依据,要求对其定罪和量刑进行复审,从而在美国国内法院中引发了新的一轮是否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争论。其中,两起案件进入美国最高法院,其判决表明了美国最高司法机构对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立场。
(一)“桑切斯-拉马斯案”
2006年“桑切斯-拉马斯案”中,⑦ 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就三个问题,发布诉讼文件移送命令:(1)《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是否给予了个人在司法程序中援引的权利;(2)证据排除是否违反《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一个适当的救济;(3)被告人未能在审理中提出基于《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诉求,根据州的程序缺陷规则,是否可以驳回这一诉求。值得注意的是,桑切斯-拉马斯的名字并未列明在“阿维纳案”的判决中。因此,严格说来,该案不是“阿维纳案”判决的执行问题,而是国际法院对《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解释是否影响美国法院对 该公约的解释的问题。
2006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结果拒绝了两个申请人的诉求。在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Roberts)撰写的判决中,没有对《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是否给予了司法可实施的个人权利明确表明立场。但法院认为,假定《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给予了这样的权利,证据排除也不是违反该条款的适当的救济,而该条款也不能优先于州的程序缺陷规则。多数意见认为,即使国际法院的解释值得“尊重的考虑”(respectful consideration),当条约作为联邦法律实施时,解释该条约的最终权力属于美国的国内法院,而不是国际司法机构。以布雷耶(Breyer)为首的持“国际主义观点”的四位法官发表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规定了能够刑事被告人在国内程序中援引的个人权利;证据排除是违反《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适当救济,并可以优先于州的程序缺陷规则。尽管他们假定国际法院对《领事关系公约》的解释对美国最高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但为了促进条约解释的统一性,应该给予国际法院的解释更多的权重。⑧
(二)“麦德林案”
麦德林是国际法院的“阿维纳案”判决中涉及的51个墨西哥国民之一,在得克萨斯州以谋杀罪和强奸罪被宣判死刑。2004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就曾受理过麦德林的案卷调取令申请。2005年5月23日,最高法院认为总统在“执行备忘录”中要求州法院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麦德林可以根据这一命令向州法院寻求“重新审查和重新考虑”,因而以“不必要授予”为由驳回了申请。⑨ 麦德林随后向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但在2006年11月15日,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驳回了麦德林的人身保护令申请,认定国际法院在阿维纳案中的判决对得克萨斯州没有约束力。⑩ 于是,2007年1月,麦德林第二次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
2008年3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对“麦德林案”做出判决,以罗伯茨为首的6位法官和以布雷耶为首的三位法官意见相左。对于第一个问题,多数意见认为,尽管国际法院的阿维纳案判决创设了对美国的国际法义务,但是该判决不是自动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因为相关条约渊源,包括《联合国宪章》、《领事关系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国际法院规约》都没有创设在缺乏转化实施立法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的联邦法律。对于第二个问题,多数意见认为,将一项来自于非自动执行条约的国际义务转化为国内法的责任属于国会,而不是行政机构。最终,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的表决结果判决驳回麦德林的诉求。(11) 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6月5日,墨西哥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12) 再次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对阿维纳案判决进行解释。(13) 由于得克萨斯州确定将在2008年8月5日对麦德林执行死刑,因此,2008年7月16日,应墨西哥的请求,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命令,要求美国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在国际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前,不对包括麦德林在内的五位墨西哥国民执行死刑。(14) 然而,美国得克萨斯州对国际法院的命令不予理睬,于当地时间8月5日晚对麦德林执行了死刑。(15)
四、结论
尽管在国际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中,已经运用国际法规范对当事国的国内法律或措施的合法性做出了是非判断,且大多明确指出了当事国如何纠正以便符合国际法的执行措施,但国际法院判决在国内的执行并非“畅行无阻”。在这方面,美国的实践具有典型意义。
基于上述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命令和最终判决在美国的执行实践,笔者有如下几点认识:
首先,国际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执行不力,凸现出国际法院的现有执行机制的不足。在现有《国际法院规约》和《联合国宪章》相关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反临时措施命令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或违反国将受到何种具体的制裁措施,这暴露出国际法院的现有执行程序方面的一个漏洞。同样,国际法院的判决也被美国司法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为什么国际法院的相关判决在美国得不到执行?撇开美国的国内政治和法律体制,我们将再一次面临国际法执行机制的困境:按照《联合国宪章》第94条,国际法院的判决首先需要当事国的自愿执行,而在当事国不执行时,只能依赖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建议或决议。美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手握“双重否决权”。即使有国家向安理会请求对美国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而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在安理会获得通过。
其次,美国司法机构对国际法院判决给予“尊重的考虑”并无实际意义。在“桑切斯-拉马斯案”中,多次提及要对国际法院的判决给予“尊敬的考虑”。如果美国最高法院真的给予“尊敬的考虑”,那么,第一,相关外国被告人应该能够提起违反《领事关系公约》的诉求;第二,如果对《领事关系公约》的违反造成了被告人不能及时地提起该诉求,且法院没有其他方式对该违反提供有效的救济,那么即使被告人之前没有提出过《领事关系公约》下的诉求,这样的诉求也应该得到考虑,而不能简单援用程序缺陷规则就驳回这样的诉求;第三,如果排除证据是救济损害唯一的可获得的救济方式,州法院也应排除证据。但是,在“桑切斯-拉马斯案”中,这些该有的措施都没有落实。同时,在判决中强调美国只有“一个最高法院”,这表明,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反对在美国最高法院之上存在一个国际法院的更高权力。因此,“尊敬的考虑”似乎就是对国际法院的一句“客套话”,而真实的态度则是“漠视”或“不尊重”。有学者认为,在美国法院对条约的解释中,长期以来适用善意原则,而对国际法院的条约解释的不尊重将导致“善意原则的死亡”。[2](P1936-1937)
最后,麦德林案成为美国最高法院转向“国家主义”的分水岭。作为美国的最高司法机构,美国最高法院对麦德林案的判决需要在若干相冲突的重大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和权衡。从判决结果来说,美国最高法院不是选择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和为外国被告人确保公正,而是选择拒绝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替国内被害人主持公道;不是选择维护至上条款和承认美国的国际义务,而是选择不顾至上条款和全盘否定美国的国际义务;不是选择尊重行政机构和认可总统命令的约束力,而是选择抵制总统权力和维护“联邦主义”体制下州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在美国政治界和民众中也持续存在着反对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呼声。所以,即便麦德林有美国宪法至上条款、国际法院的判决和美国总统的“执行备忘录”的“多重保障”,即便本案判决对条约在美国国内的地位、对美国宪法至上条款特别是州法和条约之间的关系的传统理解都将是一次严重的破坏,即便《领事关系公约》有利于保护美国海外公民的利益,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将促进美国外交关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美国最高法院也做出了不利于麦德林的判决。长期以来,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中持“国际主义观点”和“国家主义观点”的力量呈现此消彼长的动态发展趋势,(16) 而麦德林案体现了在美国现任最高司法机构中反对国际法在国内效力的国家主义观点开始占据优势。
[收稿日期]2008-07-15
注释:
① 参见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Foreign Nationals and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United States,网址www.deathpenaltyinfo.org。到2008年,仍有122名外国人在美国被判处死刑待执行,参见前述网站,2008年7月28日访问。
② Case Concerning Arena and Other Mexican Nationals (Mexico v.United States) ,Provisional Measures,2003 L C.J (Feb 5).
③ Case Concerning Avena and Other Mexican Nationals (Mexico v United States),2004 I.C.J (Judgment Mar 31),paras.49-153.
④ Brief of Former United States Diplomats,Foreign Sovereigns,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International Law Experts as Amici Curiae in Support of Petitioner,Medellin v.Dretke,125 S.Ct.2088 (No.04-5928).
⑤ 6 Brief for Professors of International Law,Federal Jurisdiction and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Amici Curiae in Support of Respondent,Medellin v.Dretke,125 S.Ct.2088 (No.04 -5928),at 8 -20.
⑥ Memorandum for the Attorney General,“Compliance with the Dec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 Avena”(Feb 28,2005),at http://brownwelsh.corn/Archive/2005-03-10_Avena_compliance,pdf.
⑦ 该案是两个案件的合并审理案件,一个案件来自俄勒冈州的墨西哥公民桑切斯-拉马斯(Sanchez- Llamas),另一个来自弗吉尼亚州的洪都拉斯公民巴斯蒂诺(Bustillo)。在两个案件中,州警察未能及时告知被逮捕的外国公民其在《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下的权利。这两个人都没有列明在“阿维纳案”判决中。
⑧ Sanchez-Llamas v.Oregon,126 S.Ct.2669,(2006).
⑨ Medellin v.Dretke,125 S.Ct.2088 (2005).
⑩ Ex parte Medellin,223 S.W.3d 315 (Tex.Crim.App.2006).
(11) Medellín v.Texas,128 S.Ct.1346 (2008).
(12) 该条款规定,如果对于国际法院判决的含义或范围存有争议,国际法院应在任何一方请求时解释该判决。要求对判决做出解释意味着启动一个新的案件。
(13)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Press Release 2008/15 (June 5,2008).
(14)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31 March 2004 in the Case concerning Avena and Other Mexican Nationals (Mexico 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Provisional Measures,2008 I.C.J (July 16).
(15) “Texas executes Mexican murderer”,英国BBC官方网站2008年8月6日访问,网址http://news.bbc.co.uk/2/hi/americas/7542794,stm.
(16) 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分庭,开庭时,9名法官全部出席,最后判决投票时实行简单多数制。在美国最高法院现任9位大法官中,被认为倾向于“国际主义观点”的法官有4名,包括布雷耶、斯特文思、苏特和金斯博格。倾向于“国家主义观点”的法官也有4名,包括罗伯茨、斯卡利亚、阿里托和托马斯。而最后一位法官,即肯尼迪法官持中间观点,属于投票时的“摇摆票”。但在麦德林案中,斯特文思和肯尼迪支持了多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