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银行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_法律风险论文

私人银行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_法律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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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私人银行业务,是指为拥有高额财富的个人,提供财富管理、维护的服务,并提供投资服务与商品,以满足个人需求的一项金融业务。私人银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众多业务中最高端的一项理财服务。

一般来说,银行机构的私人银行服务对象,大多数是一些中产阶层以上的人。在瑞士银行、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客户至少要有100万美元银行可以接受的资产,才可以在私人银行部开户;美国最大的私人银行摩根大通,开户底限是500万美元;而摩根士丹利私人银行部,除了高达500万美元的最低开户限额之外,还要求其私人银行客户最低净资产达到2500万美元,同时必须拥有1000万美元流动资产。当前,在我国私人银行开户金额的底限通常是100万美元,通常每一笔交易的金额都以几十万美元为单位。

一、私人银行业务种类与范围

私人银行客户需要私人银行为其家庭或个人管理财富,为其商业活动提供金融和发展支持。为了满足这些需求,私人银行家们必须同时充当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税收咨询专家、律师、会计师和一般财富管理者的综合角色。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所涉及的金融产品是非常广泛的,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

第一类,银行金融业务管理服务。包括传统的存款以及信贷,多币种存款,信用卡,支票,离岸现金管理工具,国债服务,以及这些账户服务。

第二类,策划与规划服务。包括投资资产配置,风险承受度测试,教育规划,退休规划,保险规划,财产规划以及资产的传承,慈善规划,纳税报税,商业策划与规划等。

第三类,投资管理服务。包括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现金管理类,海外投资,股票经纪服务、研究建议,投资管理工具,产业投资、经营投资、风险投资、分析报告和市场情报服务,定期经营报告,派总支付管理及其细节,基金转手费用细节。

第四类,资产组合服务。个人资产组合经理人,投资于管理基金;私人银行或专家投资经理人管理的资产组合系列产品;按照银行的客户需求而构建的资产组合;保守的基金,如高等级国债、稳定的蓝筹股等;激进的基金,如对冲基金、资本基金、财产基金、商业基金等;那些目的为获取筹建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基金;依据客户的财富数额、管理基金的范围,客户可以在这些基金的管理方面充当积极或被动的角色。

第五类,特设专享服务。这又叫增值服务,比如说像健康医疗或者是不定期的世界名校的学习培训机会,在我国医疗资源还非常稀缺,特别是名医名家的医疗、康复、保健顾问,能够整合全国各地的名医名家的医疗服务,也是新富阶层希望通过银行能够得到的服务之一。

第六类,顾问服务。包括货币管理和财宝管理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汇率预测,衍生工具操作和对冲基金活动,消费指导,收藏咨询(包括古董、艺术品、飞机、融资、游艇、设备、贵金属、良种马等),经济研究服务,婚姻纠纷处理,移民等。

第七,信托服务类。遗产分配、遗嘱执行人、在岸和离岸信托委托人、人寿和非人寿保险产品、公司信托服务、安全存款服务、不动产计划、税收计划。

二、私人银行的主要法律风险

根据国际经验,私人银行服务业务,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纠纷、声誉风险以及洗钱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在提供私人银行业务过程中,因银行及客户违法违约行为,以及私人银行及客户经理不作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从而给银行及客户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私人银行业务涉及范围较广,而我国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这就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的极大可能。当前,私人银行业务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1.逃避监管受到处罚的法律风险。私人银行的许多服务产品具有量身定做的惟一性特征,其提供的服务产品极富个性化,往往一款产品也许只卖给一个客户。对这些特定个性私人银行产品而言,有许多为超级富豪们专门设计出个性化产品并没有及时上报政府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私人银行业务服务产品绝大多数均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多个市场,我国现行基本金融法律所确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制度,限制了私人银行业务提供投资产品组合的许多品种,因此这些业务产品,也往往难以获得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对此私人银行产品有权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整改、处以罚款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交易安全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不仅要求金融机构要为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和舒适的交易环境,还必须具有先进的技术服务手段和风险管理控制能力,具备较强的反欺诈能力,保障交易的信息安全,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才刚刚起步,现有的信息保障技术手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还不能适应该项业务发展的需要,如我国信用卡、存折、ATM柜员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技术保护不够,先进科技含量低,存款被冒领、骗领、错转、错汇、被盗等金融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对于单笔交易数额巨大的私人银行产品而言,交易范围广或跨国跨境交易,其交易安全的法律风险显而易见远远大于其他银行理财业务。

3.合法财产来源证明的法律风险。要成为私人银行的座上宾,仅有千万身家可能远远不够。除了有钱,还要证明你的资金来历来源合法,财富来历不明的客户未必能享受私人银行的服务。因此,一些高风险行业的高端客户也易被私人银行拒之门外,国外有的私人银行就明确表示不接受从事军火买卖、博彩业的富豪客户,在我国各级政府官员,不允许经商炒股,仅靠工资收入也是很难拥有百万美元以上个人资产的,接受政府官员为私人银行的客户就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当前,富裕阶层很难完整地说明财产来源渠道及其合法性,并提供对应法律证明文件。法律所规定的诸如工资单、纳税单等收入证明文件类型已不适应其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趋势。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因腐败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走私、贩毒、金融诈骗、黑社会组织等各种违法行为产生的洗钱欲望异常强烈。在决定是否接纳一笔巨额财富的时候,银行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随时可能因为涉及帮助非法资金外逃和洗钱犯罪等而受到法律制裁。

4.发生洗钱犯罪的法律风险。洗钱犯罪是私人银行业务较难防范的一项工作,一般来说,只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接纳的一笔巨额财富是来源于犯罪所得,那么不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否甄别出他的合法性,只要通过了私人银行产品的运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私人银行产品就在客观上成为洗钱的工具,若银行明知一笔巨额财富是来源于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私人银行产品服务,则就是洗钱犯罪;若不知道财富来源的性质,而造成洗钱后果发放的,也将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联合国《转移非法来源资金,尤其是腐败行为所得资金问题》的研究报告中特别指出:私人银行业务给洗钱活动提供了易于利用之处,会被腐败的官员所利用。私人银行业务可能会因为腐败官员是大客户,而不对这些账户进行彻底的审慎调查,而且银行可能会协助其将存放的资金用于投资。因此,洗钱犯罪是世界各国私人银行业务防范的重中之重。

5.违约纠纷的法律风险。有服务就会有纠纷,有合同、合约就有守约违约行为的发生。私人银行的许多客户都是社会财富金字塔顶端的富豪,巨额财富必然会有高要求,他们会提出自己的增值、风险及存期等要求,而许多产品的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控制的,对于范围极为宽广的某些私人银行产品来说,金融机构就可能无法履行承诺,这就容易导致违约纠纷及诉讼。

6.侵权纠纷的法律风险。私人银行取得成功的最主要特征是建立长期客户关系,依靠客户对私人银行的信任而保持业务的发展,有的客户甚至把银行客户经理当作个人财产的管家,私人银行服务业务大都具有极强的隐秘性或隐私性,许多情况下又由客户经理提供一对一的贴身服务,如果银行客户经理的道德修养水准不高、守法意识不强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出现违法、违规、违约、消极不作为、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等行为,就极容易损害和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侵权纠纷的法律风险。

7.私人银行业务产品不合法的法律风险。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为私人全面经营规模庞大的财富,为客户提供投资产品组合多样化的极富个性化的服务产品,而这些产品绝大多数均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多个市场。我国基本金融法律所确立的则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制度,这就决定了私人银行不可能做太多“混业经营”的业务,比如客户要求做期货,银行可能就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人银行业务服务品种的多样性与独特性。这就要求私人银行在产品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金融法律的监管规定,制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多样化的极富个性化的服务产品,否则,私人银行经营的服务产品不仅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相反必然引发服务产品违法的法律风险。

8.信息保密的法律风险。我国高收入人群的成长路径明显有别于西方国家,历史十分短暂,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许多企业家及富豪们,他们的巨额财富聚集都带有许多特定因素,中国社会曾出现过民营企业“原罪豁免”的声音,因此他们有比较严重的“怕露富”心理,据银行业务问卷调查的保守统计,大约75%的中国富豪们的财产不愿让人知道。即使富裕个人把资产放在私人银行,也希望有牢不可破的隐私保管。不过,由于反洗钱、反腐败以及其他政策,可能不容易保护中国在岸、离岸客户的资产隐私。这就要求私人银行必须严格的执行法律和金融监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不得对任何机构任何人泄露私人银行业务的保密信息,并保障私人银行的支付工具、业务管理、结算手段、交易载体、通讯设施以及交易对手等具有安全可靠的隐私保护与商业信息保护,然而,当前的不管是网络银行还是自助银行普遍面临着信息安全、操作安全的威胁,交易动态口令、客户身份认证业务操作管理等均存一些缺陷,金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使信息保密原则难以始终贯彻,这就为信息保密带来许多隐藏的法律风险。

9.偷税漏税的法律风险。申税、保税、纳税、合理避税、规划纳税计划等都是私人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之一,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漏税,中国的富豪们大多数比银行的工作人员更精通如何避税或偷税漏税,银行向客户提供私人银行服务时一定遵纪守法,接受客户申税、保税、纳税、避税、规划纳税计划等委托事项时必须依法办事,千万不要成为偷税漏税行为的实施者。此外,通过银行私人银行服务产品获取的财产收益也要遵照法律按章纳税,当前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就尚未按章纳税,这不仅仅是客户的责任,银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0.业务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法律风险。私人银行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如果销售过程中未完全揭示风险、提供足够的信息,那就会给客户造成财产经济损失,导致客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近,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提示报告披露,风险揭示、提示不充分是当前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最突出风险问题,因银行销售中对风险解释不足、提示不充分,违规销售的投诉与诉讼逐渐增多,这也向刚刚起步的国内私人银行发出了警示,私人银行业务风险提示不充分就必然会引发客户投诉或诉讼的法律风险。

三、私人银行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与建议

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但从事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产品服务范围都在快速地扩张,其所持有的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企业股票、利率、汇率、外汇、金融衍生工具、商品期货等交易性资产更是大幅度地提高,从而加大了交易风险。私人银行应遵循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要求,严格遵守政府监管规定和法律规定,控制与减少交易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第一,依法合规经营,保障私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在研发新的投资产品时,制订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及时上报银监局审查批准或备案,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应急计划、后续服务等,保障新产品开发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定。私人银行产品在销售时,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及时接受和处理客户的投诉,化解争议和纠纷,减少诉讼。银行应与客户签订规范的私人银行业务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并及时对授权予以重新确认,未经客户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交易或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和方式,有效防止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等违约、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建立和完善私人银行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满足业务发展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开展业务,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建立包括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等相互制衡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防范体系之中。对私人银行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等实行全面全过程的控制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有效运行并符合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三,充分了解客户,防范洗钱犯罪等法律风险。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措施,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系统,充分了解客户,做好客户身份、资料的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信息,包括教育状况、商务状况、家庭、个性、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需求和目标等,根据这些信息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服务,不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无名账户,不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交易和提供服务;建立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效保存交易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数据情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进行甄别与上报,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降低或减少违法违规的法律风险。

第四,建立和完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产品面临的各类风险,分别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运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风险价值限额等多重指标实行对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运用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指标实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运用期限错配限额指标实行对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确保所发生的各种风险能够被事先设定的风险资本加以覆盖,合理控制私人银行业务的总体风险水平和业务规模。

第五,建立和完善各种支持系统建设。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管控相适应的业务技术支持系统、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障。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首先是建设一个良好的业务技术支持系统,私人银行业务涉及范围较广,需要强大的IT系统支持,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IT系统多处于分散状态,需要尽快整合和开发,为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做好技术支撑。其次,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关键因素是人才,人才和制度是最强大的后台保障能力,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私人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客户利益,为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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