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意志与社会法的内在关系--对社会法主体性的解读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论人的意志与社会法的内在关系--对社会法主体性的解读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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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关系问题,既是困扰着人类实践的重要难题,也是困扰着社会哲学和意志论的“根本难题”。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无法完满地解释下列形式上的悖论:一方面,社会规律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而人们的行动总是有意志的;另一方面,社会规律又具有客观性,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实际生活中,从客体或主观意志出发而不是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去理解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方法,既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唯物主义精神。“合理地解释和改变世界”的现实需要和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需要都要求我们:必须深入探讨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关系。

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形成机制

人类社会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统一的物质世界由低级到高级、自由在到自为合乎逻辑的飞跃。与自在存在的自然界不同,人类社会是自为的存在,它是人和自然相互作用以及人们互动的产物;人类有目的、有意志的实践活动及其在社会时空序列上的展开和延续,构成人类社会历史。因而,与自然规律外在于人不同,社会规律是在人的有意志的活动中形成的;社会规律就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34页。),它是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生活现象之间的本质联系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必然趋势。要真正把握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关系,以正确地指导实践,重要的是必须在发生学意义上进一步揭示社会规律在人的意志活动中的形成机制。

首先,从人的实践活动过程来看,社会规律是人们在一定的物质条件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有意志活动的客观规律。马克思强调,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只是由于具有意志,人才能“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实践才成其为人的实践。这是因为:一方面,意志集中体现了实践的目的,体现了人的内部意向欲求向外部客观现实的转化;另一方面,意志又体现着人们对自己行动的有意识的自我调节,实践活动始终要受到意志的推动和指导,意志的活动就体现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之中。因此,意志是构成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是人实现自身目的的动力。“就单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1页。);从总体上看, “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48页。)

当然,由于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的意志活动总是要受到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他人意志的制约。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马克思指出:“无数的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这样,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是,在表面上是由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藏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247页。)可见,人的意志贯穿于整个实践过程的始终, 社会规律就是在各种意志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

其次,从社会空间的角度来看,各种社会生活现象及其之间的本质联系都是通过人的有意志的活动而产生的。人们通过有意志的实践活动,形成了人与人、人与自然这两种相互作用的基本关系结构。其中,人与物的结合包括两者的技术组合形式(它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和社会组合形式(它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组合形式的结合,就构成了社会的生产方式。于是,在人的有意志的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技术组合形式为“骨架”,以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社会组合形式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和政治法律制度为“血肉”的错综复杂的“社会有机体”。

人们的有意志活动是一个由主体需要、目的和客体以及活动手段、活动条件等要素构成的动态结构,而且众多的意志活动又构成一个极其复杂的具有等级层次的“主体网络”系统,社会规律就是人类有意志活动这个系统中要素、结构、功能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在社会有机体中,人们自己活动的目的、意志、手段、结果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转化为各种社会生活现象之间的本质联系。即人与物的社会结合形式以及人与人的物质利益关系(生产关系通常通过利益关系表现出来)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社会意识形式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必须适合人与物的社会结合形式以及人与人的物质利益关系等等。从主体的角度看,这些生活现象间的关系之所以具有本质性、必然性,这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本性和意志活动是密不可分的,它内在地包含着人的生存、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为了更好地促进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人们必须建立相应的生产关系,否则,人的整体利益就必然要受到损害;并且,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变化,人们也必须相应地变革上层建筑,使其与经济基础、社会生产力的变化相适应,以发挥为经济基础服务、最终为人服务的作用。

其三,从社会时间的角度看,社会生活现象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在人的有意志的活动中产生的。马克思指出,社会“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第532页。)从社会时间来看,实践活动是由实践的物质条件、目的、对象、结果等环节构成的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实践的物质条件是前人(有时也包括过去的自己)实践的产物,它表现为过去的时间;同时间上已经过去、但空间上存在着的劳动相对立的,是“时间上现存的活劳动。这种劳动作为时间上现存的非物化(也就是还没有物化的)劳动,只有作为能力,可能性,才能,即作为活的主体的劳动能力,才能够是现存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10页。)实践的目的并不是纯粹抽象的主观性存在, 而是未来的实践结果在主体头脑中一种超前的观念形态的存在。人的有目的的意志活动贯穿着整个实践活动,即人不仅能够“继往”,而且能够“开来”。但是,即将转化为现实的“未来”与人们所希望的“未来”或目的并不一定相一致,因为人们的意志不可避免地总要受到客观条件和他人意志的制约。迄今为止,从整个社会来说,历史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页。)诚然,从整个社会看,每个个体的意志、 每一单个的力都具有不确定性、偶然性,但是,人们意志经过相互冲突和融合、各个分力经由社会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的整合所产生的“合力”即社会结果,却是确定的,它体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这种“合力”或社会结果在成为社会现实之前,它是必将转化为事实的“现实可能性”,在人的有意志的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它具有一种必将转化为现实的客观趋势。

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运作机制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意志和实践在互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实际上是社会规律运作和实现过程的感性形式,它体现了社会规律对人(从特定个体到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实践活动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因此,社会规律的运作和实现过程,也就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有意志活动的互动过程。社会规律的运作机制包括下列三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其一,主体的利益、意志的相对独立存在和多元化。一般而言,任何个人、集团、民族、国家等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他们自身意志行动的主要根据。由于利益的不断分化和多元化,使不同主体的利益之间以及同一主体的不同利益之间都存在着对立和冲突,这导致了主体的意志活动的多样化和不同主体的意志活动之间存在对立和冲突,由于“一种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越是超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越是超出他们支配的范围,越是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的摆布,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越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5页。)可见,个体利益和意志的多样性、相对独立性、和不可取代性的客观存在,以及实现这些利益的意志活动及其结果之间的互动关系,是主体实践活动得以持续发生的内在动力,是无数分力经过互动形成不依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合力”的客观必然前提,亦即社会规律的运作和实现的客观必要前提。

其二,主体普遍的意志自由和能动的价值选择。社会规律的存在并不排斥人的意志自由和自主选择,相反,它是以此为条件的。社会规律对人的活动的制约,实际上是人们的活动间的彼此制约,体现了人们的活动之间存在着内在本质的联系。例如,人们的活动受“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于生产力的规律”的制约,反映了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受其物质生产能力的制约;人们的活动受“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规律”的制约,则反映了人们的社会精神生活受其现实物质生活的制约。它在客观上造成了这样的状况:一方面,它决定了人们只能在一定的可能空间进行自主选择,另一方面,它又使人们的自主活动及其自由选择在总体上呈现出规律性。这样,人们的意志活动也才不会成为主观随意或绝对任意的。

在利益、意志多元化的基础上,相对独立自主的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所进行着多种多样的能动的价值选择活动,整个社会历史进程就是社会客体的自然必然性和社会主体的价值应然性的统一。关于社会主体的价值应然性,须对社会主体作具体分析,这里,着重分析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领袖人物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领袖人物所作决策的合理性,最终要看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及人民群众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看它能否被群众所接受以及所接受的程度。人民群众的意志表现为“人心向背”,领袖人物的意志则集中体现在决策意志上。人民群众的普遍意志作为一定社会阶段上的“人心所向”,或以自觉的形式(在无产阶级领袖与劳动人民之间),或以强制的形式(在剥削阶级的领袖人物与人民群众之间)决定着领袖人物的决策内容。只有当决策反映着人民群众当时的意志时,它才能被人民群众接受并贯彻实施,否则,人民群众就会或“明反”或“暗抗”地迫使领袖人物不得不改弦更张;同时,人民群众的意志对于领袖人物决策中确定的实现决策目标的方法也有强大的制约作用。那些杰出人物的杰出之处只在于他们能够把人民群众的普遍意志作为自己的决策意志,使群众自发的、模糊的甚至片面的利益和要求,以自觉的、明确的、完整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从社会历史的表层看,是领袖领导群众,而从社会历史运动的深层机制上看,则是群众推动领袖,前一层是领袖与群众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后一层则是社会历史运动机制上人民群众与领袖人物的决定和被决定关系。主体普遍的意志自由和能动的价值选择,是社会规律的运作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倘若主体的意志活动异化为被某种神秘力量、宗教或特殊的个人和团体的意志所支配,那么,社会历史必然停滞不前甚至暂时倒退,必然受到社会规律的无情惩罚,这已为无数的历史事实所佐证。

其三,主体的利益、意志的冲突、融合和意志的社会化。社会规律存在于大尺度的社会层面上,它们或者在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起作用,或者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起作用。这些规律的形成和作用虽然离不开具体的众多个人,但它并不直接通过个人的活动表现出来,而是通过人们的相互冲突、融合的总体活动表现的,社会规律对人的制约作用也只是以总体的方式制约着人们的活动,使人们的活动在总体上具有规律性。

多元化的主体利益、意志之间,必然要经常相互作用,它们之间的矛盾、对立、冲突及一致、合作、协同,产生了一种竞争力和制衡力,形成了一种动态平衡的社会利益结构和社会意志结构。这里,意志的社会化或所形成的社会意志有两种形式:一是在“虚幻的共同体”中(主体间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相互对立),不同主体的利益和意志经过冲突、整合,最终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主体间的某种意志竞争机制和意志制衡机制,并自发地形成某种社会意志,即“自发的社会意志”。它不是各个主体的最初的意愿或预期,而是在意志冲突的过程中自发地形成的一种体现了社会公众的某种共同利益的社会意志。二是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主体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一致),具体利益、意志不尽相同的自由主体通过某种协议、制度自觉地形成的社会意志,即“自觉的社会意志”。它不仅体现了各个主体的共同的根本利益,而且代表了这些主体自觉的社会意愿。它是促进各个主体团结一致、联合行动的内在动力。社会意志的这两种形式都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形成的,受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应该以社会所能接受的方式进行活动,随心所欲的行动和无所事事的行为丧失了价值的合理性;主观主义、唯意志论受到了无情的扼制。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应该依照体现了社会利益和社会意志的共同规则(它们不以任何特殊个人和特殊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活动,那种随心所欲的任意行为,或者是因为生产力还不很发达,民主制度还没有建立或民主制度还不完善,或者必然要处处碰壁,受到规律的惩罚。一切从个人私利和意志出发的行为,在人类历史上只具有有限的历史进步性和合理性,它只要与社会利益、社会意志相冲突,就不可能具有社会意义上的价值合理性,并难免经常碰壁。所以,多元利益和意志的竞争、制衡和社会意志的形成是社会规律运作和实现的客观基础。

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演进及人的自由解放

社会规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马克思指出:“生产方式,生产力在其中发展的那些关系,并不是永恒的规律,而是同人们及其生产力的一定发展相适应的东西,人们生产力的一切变化必然引起他们的生产关系的变化”(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第152页。)。作为人们自己的行动规律, 社会规律必然随着人们的意志活动的发展而相应变更形式。关于人及其意志的发展与社会规律的演变,马克思展示了从“人的依赖关系”经过“以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到“自由个性和自由自觉的活动”三大阶段的发展图景。

第一是“人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阶段。在此阶段,人的本质力量、意志、潜能等还刚刚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人的理性思维能力和意志能力都很薄弱,人的意志发展水平和活动能力极其低下。与此相应,人与自然的关系极为狭隘,个人的社会关系极为贫乏,不存在着高度丰富的个人社会关系;个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只限于原始共同体内部的孤立地点和狭窄范围内。在这种原始的社会关系下,个人的意志没有独立性,直接依附于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在这“人的依赖关系”时期,生产力、生产关系等都是在人们很不发达的意志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等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社会的本质的必然联系还远未凸现,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还被无数变幻不定的偶然性所掩盖。

第二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阶段。在此阶段,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迅速发展,整个社会“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人的活动的可能性空间,无论是内省的向度还是对象化的向度都得到了很大拓展;人的本质力量、意志、潜能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增强,人的能力的体系得到了全面发展。此时,全面的社会关系是以个人片面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多方面的需求是以个人片面的需求为前提的,类属性能力的发展也是“靠牺牲多数个人”的能力发展为形式和代价的。但是,“以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对“人的依赖关系”的否定,“物的限制”是“人的限制”在发达形式上的表现,使人“享有更大的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0页。)。 它“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 109页。)。从而为更高历史阶段的到来创造着条件。这一阶段,社会生活现象之间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有着新的特点;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继续以新的形式存在着,同时,在新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又形成了阶级斗争规律、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规律等在特定历史时期存在的特殊规律。

第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的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以及“自由时间和劳动时间之间对立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页。),人的有意志的劳动真正成了自由自觉的活动。在这个阶段,人的意志自由第一次真正成为现实,“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760页。)。在“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94页。)的自由人联合体中,人的社会和人的社会关系都已扬弃了前此阶段那种异己的和对抗的性质,人的社会关系和人的本质在人的“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了同一,社会的本质的必然联系成为了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与人的自觉能动性达到了真正的统一。此时,人的社会主体作用也不再以盲目的多向异质的合力实现,而是通过共同的社会意志成为一种统一的自觉的创造力量。“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是从这时起,由人们使之起作用的社会原因才大部分并且越来越多地达到他们所预期的结果。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第633—634页。)

综上所述,作为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社会规律是内于人的意志活动的,它的演进与人的意志活动是具有内在的相关性的。这里,主要有三层含义:(1 )一切社会规律都是在人的有意志的活动中形成的。如果从来没有人及人的意志,也就不可能存在什么社会规律; (2)特殊社会规律和个别社会规律会随着人的有意志活动的变化而变化,随着人们有意志活动的持续进行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变化、发展,社会历史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阶段;(3 )社会规律会随着人及人的意志的“消亡”而不复存在。只要人类活动停止,人类社会不复存在,那么,一切社会规律包括一般社会规律也将随之不复存在。

所谓“社会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或社会规律的客观性,显然不是在上述意义上否定社会规律与人的意志具有内在相关性,其真实含义在于:(1 )社会生活现象之间的本质联系及其必然趋势具有客观性,任何人的主观意志都不能将之改变,更不能创造;(2 )任何人的意志及其活动都受到社会规律的制约,其直接目的的实现与否取决于能否自觉地遵循和利用规律。传统观点的错误在于:(1 )把社会规律的存在和起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理解为发生学意义上的。它造成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一是把社会规律的主观条件(即社会规律形成于人的有意志的活动)曲解为社会规律的主观性,从而否定社会规律的客观性;二是以社会规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种客观特性为依据,主张社会规律外在于人的意志,否认社会规律与人的意志的内在相关性。(2)把社会规律的“客观性”理解为“绝对的不变性”。 它以社会规律的客观性为依据,而把一切社会规律都看作是永恒不变的,是不受人的有意志的活动的影响而制约着人的活动的。(3 )把人的有意志活动的“合规律性”等同于“合理性”。它造成的结果是,把一切遵循客观规律的活动都理解为合理的活动,从而片面强调工具合理性,而忽视了人的活动的价值合理性。其实,人们寻求合规律的活动未必全都合乎社会主体的价值目标,人们应当追求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统一,或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时至今日,人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的历史形态早已成为过去,现代社会正处于“以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并为向“自由个性和自由自觉的活动”阶段过渡准备条件,这些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主体能力的增强,人的有意志活动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为此,在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的基础上,增强“全球意识”和“命运共同体意识”,整合社会意志,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并向自由人联合体过渡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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