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淮北 235000
摘要:文化观念,是指长期生活在同一或类似文化环境中的人们,逐渐产生的对国家、社会、组织和其它个人比较稳定的观点和信念。文化观念是一种稳定的观点和信念,也是一种对社会现象抽象、系统和理性的认识,作为某一群体共同的观点,文化观念不容易被其它事物干扰和改变。在司法执行中,不同群体对于执行相对稳定的看法形成了司法执行力的文化观念。
关键词:当事人、社会公众、法官、文化观念
在中国古代,皇帝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仅属于皇帝一人,因此,中国古代社会以人治为突出特点。这种“人治”的统治方式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时间,时至今日,这种观点仍然在政府部门大行其道。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同主体对司法执行也持着不同的文化观念。
一、当事人的文化观念
追求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是人类的本能,而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这种既得利益又是内嵌于人类自私天性之中;个人的私利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与其他人的私利发展交流或者是冲突,因此人类制定了各种公法和私法以对公权力和私权利进行划分和界定。法院的判决,对于被执行人来说,无外乎有两种:一种是法院判决公正合法,这就意味着被执行人的权益是非法的,其获取权益的手段和途径是非法的,或者是获取权益的内容是非法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被执行人维护权益的手段是非法的。这就意味着被执行人的权益是非正义的,而人类维护利益的思想或行为与利益合法与否几乎没有关系,即使这种利益是非法的,利益既得者也会想尽办法维有这种权益。因此,被执行人对于这种判决是抵抗的。另一种是法院判决不公正、不合法。这种判决虽然有着法院和法律作为依托,但是由于其非正义性和非法性,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或者损害了被执行人的社会名誉,注定不会被被执行人接纳,也不会被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被执行人在多数情况下都会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利益是非正义的,因此,一些被执行人都在或多或少的配合司法部门的执行工作,即使不积极主动的进行配合,也不会阻碍司法执行工作的进行。另外,国家强制力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一种心理上的压迫感,使得被执行人往往也不会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司法执行工作。虽然被执行人在外在行为上没有体现出对于司法执行的抵触和抗拒,但是在被执行人的内心其实是非常排斥这种强制性的“剥夺”利益的行为,在被执行人的心里,他们对这种行为是不认同、不甘心、不情愿的,即使这些利益是非法利益,他们也会下意识的选择暂时性遗忘利益的非法属性。
二、社会公众的文化观念
在制度设立的层面上,任何公共制度的产生都应当经过民众的合意,或者至少体现最基本的民意。合意是一个社会的信仰体系的特殊状态。当社会的大部分成年成员,更详细地讲是大部分关心有关权威、身份、权利、财产及收入的分配之决定以及能引起冲突的其它重要稀缺价值的分配之决定的成员,对于应做出什么样的决策在信仰上取得近似一致的意见和具有某种相互团结和作为整体的社会的情感时,合意便发生了。通过合意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可以有效减少在解决分歧和争端时采用暴力手段的可能,也减少了国家强制力对于公共合意的干涉,保障了合意的民主性和自由性。强制是对合意的补充,而并非是相互排斥的取舍。而且,按照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规则的合法性最终也不能离开合意的过程;罗尔斯则把公民认同作为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
制度设立的合意问题,在具体的法律规范领域,其实就表现为立法程序能否体现民主的要求。凡是那些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民主参与。经由民主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不一定是合理的,因此要对该程序加以限制;但是在当代社会,如果一项宪法完全不具备民主因素,其合理性则更难证成。我国民事执行的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按照我国现行的立法理论,这部法律是于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这就意味着它符合既定的民主程序,是民主的产物。那就是说,我们的司法执行制度的设立至少在表面上符合民主的条件。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的人(尽管还不是完全没有)对现行的司法执行制度本身表示异议,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也就是说,在制度设立的层面上,尽管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但现行的司法执行制度还是能够在大体上得到公民的认同。况且,即使我们完全不考虑“合意”、“民主”这样的因素,司法执行制度的设立还是会得到部分公民的支持,就是那些拿着判决书却无法得到清偿的债权人的支持。他们异议的不是执行制度的存在本身,而是它还不够有效、有力。
三、法官的文化观念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审理案件是否公正,因为社会上存在很多以个案替代整体的现象,很多人会以个案的不正义来否定法律整体的不正义。在现代社会,公众往往把法官和法院当作同一对象,并且给他们赋予了一种不可侵犯的神圣的身份。在某种程度上,法官就是法律本身,法官的一言一行即代表着法律。因此,人们对法官的信任基本等同于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只有人们相信法官、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判决,才会自觉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法官行为影响公众对法律的看法是法律通过法官判决最为外显型的表现,法官行为高尚、公正,公众则会认同法律;反之亦然。
法官行为关系到公众对于法律的看法,因此应对法官行为进行规制,以防止法官做出有悖于法官身份的行为。法官行为的规制早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在2001年联合国反腐计划中,由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和促进国际透明度及司法公正组织起草的法官行为准则就规定了一些法官的基本行为。按照全体人类对于公平、正义、平等的追求精神,良好的法官行为应该包括法官独立、法官正直公正、法官平等、法官勤奋、法官能力等方面。这一准则在整体上对法官行为进行了界定,通过这一规则,可使法官以良好的形象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提高公众对司法执行的认同度。
只有言行举止适当的法官才值得人们信任,其对于司法执行的看法才会获得公众的认可,试想,谁会去相信一个言语混乱、举止失礼且没有权威的法官的话语呢?不同法官对于司法执行力的看法不同,但是其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共同点,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之中,这些看法就会逐渐形成一种观念。这种文化观念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这种观念是比较稳定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涵和外延也会发生变化,法官文化观念总是体现着社会公众和法律本身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在现代社会,法官的文化观念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这种观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反哺法律,进而推动法治的不断前进。法官的文化观念必须依托于法官这一职位本身,而不能超脱法官这个范畴,既包括法官制度、法官规则等外显性的表现,也包括法官意识、法官思想等内隐性的内容。法官的文化观念既是对法律文化、法律观点的浓缩,也是对社会文化的充分反应;这种文化观念体现了国家司法的制度构建和制度理性,折射出了一种较为被人们熟知的社会现象;同时,也是全社会法官意志和法官思想全面、系统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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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晓萌(1989-),女,汉族,籍贯:山东潍坊,单位:淮北师范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论文作者:王晓萌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6/26
标签:法官论文; 被执行人论文; 司法论文; 法律论文; 观念论文; 文化论文; 合意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