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中价值干预的有关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心理咨询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 —7623(2000)02—0108—04
心理咨询与治疗是一个人际互动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看作是两个合作者:咨询者与来访者的价值观的交流与交换。价值问题直接影响到咨询者对个体的心理问题(或困难)的判别标准和咨询的目标取向,从而对心理咨询的理论和实践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且,咨询中常用的“规范”、“健康”、“成功”等概念都决定于价值体系。可见,价值问题是心理咨询与治疗中非常重要的课题,有必要探讨一番。
一、咨询会谈中价值干预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心理咨询人员在咨询与治疗中应严格遵循“价值中立”原则,这一点似已成定论。然而在实际的咨询中是否能做到真正的“价值中立”,却是个问题。在我国,开展心理辅导工作,进行价值干预似乎更具必然性和必要性。
1.“价值中立”即便在西方也只是部分咨询流派的理论立场和原则,在实践中也不能做到完全意义的“中立”。“价值中立”是西方咨询心理学界一些学派和团体明文规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咨询心理学发轫于本世纪初美国的“指导运动”,历经了30 年代“测量的十年”和40~50年代一批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的努力,于1951 年成为美国心理学会第17分会。之后,发展迅猛,据统计,目前仅心理咨询与治疗理论及其学派就已超过250种。 这诸多派别中有相当数量均要求咨询中应严守“价值中立”,其中较典型的是来访者中心理论(或称当事人中心咨询理论)。该理论的显著特点是有强烈的人本主义倾向,即相信人本质上是好的;相信人有向好的、强的、完善的方向发展的强大潜力;相信人能够自我依赖,自主自立。认为衡量一切事物的价值应以是否合乎人性为尺度,人性规定了价值,人性知道价值;应当让个人自己发现价值。因而该理论主张咨询者应严守价值中立,在咨询中强调采用非直接的劝告方法,将咨询者的解释建议和劝说降到最低限度。当代心理学家帕特森(Patterson)也认为咨询目标是“协助当事人成为一个负责任的、 独立的,且能自我实现的人,好叫他有能力为自己做决定”。这些不仅是该理论关于价值问题的理论立场。实际上,是否“人性本善”、“人性向善”、“人性知道价值”等仍在争论之中;即便是性本善的人也会出现心理问题,需要帮助,此时咨询者的任务之一“助人自助”,即需改变当事人的认知,使其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我意识等,以便“自助”。
心理咨询这一人际互动过程可看作是合作双方价值观的碰撞、交流、交换,即咨询会谈中,咨询者不可避免地要表明自己的观点、态度、立场,这无疑会影响到当事人,并且咨询者的权威越高,产生的影响会越大。显然无论咨询者是有意还是无意,价值干预都是必然要发生的。来访者中心理论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故而他们只能说是“将干预降低到最低限度”。作为咨询理论中的另一重要派别的行为主义者们则认为无法做到“价值中立”。较典型的如斯金纳就认为在咨询和治疗中幻想没有价值影响或完全保持价值中立是不切实际的。在咨询与治疗中,确定什么样的行为予以强化或消除,实质上就体现了某种价值选择。有批评者指责行为主义对人进行操纵和控制,这损害了人的基本权利。确实,行为治疗是对人的行为进行了操纵和控制,但它是在帮助当事人改变不良行为,况且又有哪一种心理治疗不是对行为进行干预、控制呢?其它疗法对人的干预、控制无非是隐蔽一点、间接一点,人们对此用了一个不太刺激人的词——“影响”而已。实际咨询会谈中,价值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只不过应当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干预的结果应当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
近三十年来极为受重视的理性——情绪疗法也有价值干预倾向。执此理论的咨询者、治疗者会直接或间接地告诉当事人哪些是理性信念,哪些是非理性信念,并会极力说服当事人用理性信念代替非理性信念。由于人的价值观与信念总是紧密相联的,改变信念事实上是改变当事人的价值观,即进行了价值干预。可见,咨询与治疗过程中,普遍存在价值干预。
2.跨文化心理学的建立为价值干预提供了一定的空间。随着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的行为受到文化的强烈影响,只有把文化与人类行为联系起来,才能真正揭示人类的本性。然而现代主流心理学公认的是诞生在西方,并由西方学者以西方人为研究对象而得出的结论。它们是否适合世界上其他文化背景下的人们,仍需验证,为此,80年代跨文化心理学在一系列研究基础上建立起来了,并为我们开拓了视野,扩大了视角。
东西方文化差异显著,西方主流心理学的所有结论都适合我们吗?特别是在价值观方面,因为价值观是推动并指引一个人采取决定和行动的经济的、逻辑的、科学的、艺术的、道德的、美学的、宗教的原则、信念和标准,是一个人思想意识的核心。当它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承认和利用时,就变成了社会规范。从这个定义可以明显看出,一个人的价值观、一个社会的社会规范都与其文化背景有着极为深刻的关系。我们不得不考虑:西方的咨询理论、原则是否能让我们拿来就用。如来访者中心疗法非常强调咨询者要严守“价值中立”,目的之一是帮助来访者树立自主、独立的意识,自己进行价值选择、价值判断,使其感到他与咨询者是平等的。他适应美国文化,强化了一种在美国文化中受到重视的处理机制——学会自己解决问题。又如,艾利斯在美国人身上发现的那些非理性信念是否同样为中国人所拥有呢。从现有的一些跨文化心理学研究结果看,中国人的价值、信念取向与西方人有关联的一些非理性信念,美国人常表现为对个人成就的过分要求,中国人则更重品行,在道德方面出现绝对化的要求。美国的非理性思维中,“我不能忍受”是一个突出特征,中国人的非理性思维则以“我必须忍受”为特征。可见跨文化心理学研究开展的必要性,特别是在价值问题上,因为文化深深影响到个人的价值观,影响到价值判断,从而影响到人的态度和行为。进行价值干预,也许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更为可行。
3.价值干预是心理咨询本土化的要求。80年代开始,心理学本土化呼声在海峡两岸三地日益高涨。港台心理学家们先我们一步深刻反思,决定不再一味采用过去“移植式”研究,而提出了“草根式”研究,即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中国特有的问题上,采用自己的研究工具、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务必使研究对本土有意义。心理咨询同样也有本土化的问题。当代主流咨询心理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它的主题、运作方式、咨询目标取向等,都深刻地受美国本土情况的制约。它是面向美国,而非面向世界。
要帮助中国人克服心理障碍就应先认识清楚中国人的心理障碍,而要认识中国人的心理障碍,须先认识中国人。1895年,启蒙思想家严复曾对比过中西方人的心态差异,作过精辟的比较:中国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西人隆民;中国贵一道而同风,而西人喜党居而州处;中国多忌讳,而西人众讥评。其于财用也,中国重节流,而西人重开源;中国追淳朴,而西人求欢虞。其接物也,中国美谦屈,而西人务发舒;中国尚节文,而西人乐简易。其于为学也,中国夸多识,而西人尊新知。其于灾祸也,中国委天数,而西人恃人力。精神诊疗专家杨德森也这样描述中国人的心理特点:勤劳俭朴,自强不息;克己容忍,谦和持中;家庭为重,亲疏有别;伦理为纲,尊卑有序。这是中国特有的文化孕育出的中国人的人格特征,它与西方人显然不同,从而也决定了西方某些咨询理论及原则不一定会在中国适用。如罗杰斯创立的来访者中心疗法,其特色是强调咨询者要重视来访者的潜在能力,要从来访者角度看待如何处理问题。在咨询技巧上,较重视咨询者以会心的体验、了解接受来访者的心境,建立同辈关系,并以来访者自有其办法的基本观念与态度,间接协助来访者自行发挥其潜力,去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是以咨询者的身份向来访者灌输、教导、医治。这种精神与理论是反映现代美国社会里,特别是年轻人的心理与观念,适合这种环境里长大的年轻人的口味。它对于有轻微心理困难的人,特别是缺乏自信心的知识分子,比较适合。但如果把它一成不变地搬到中国来用,恐怕不少人都不适应。具体如,在西方咨询者对来访者常说的一句话:“你自己是当事人,你自己最知道,也最能去处理你自己的问题的!”这话对很多中国人就不合适。因为中国人尊重权威,并认为咨询者应当是“专家”,是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权威,应当能替自己解决问题。主观上有接受价值干预的准备,若未得到明确、具体的干预措施,而仅仅得到“你可自救,你有能力自己解决困难”的话,定会大失所望。
中国人较多依赖、服从权威的心理,也要求咨询人员进行价值干预。国外不提倡介入当事人的生活,不给当事人具体建议、指导,不使其产生依赖,最终能自己解决问题。而文化背景不同的中国人与西方人心态不同,当事人对咨询者的期待、要求也不同,尊重、更倾向听命于权威,愿意按建议试行。此时如咨询者不能给予当事人适当、及时、中肯、具体的建议,不但影响效果,让当事人失望,甚至可能无法继续开展咨询。很多案例都表明在中国进行心理咨询,给予恰当的价值干预,效果会更好。
二、咨询会谈中应着重于功能干预而不是内容干预
心理学中,一个人的价值观属于个性倾向性的内容。与伦理学不同,心理学只研究个体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价值观在个性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不研究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及其正确性。因此,在心理咨询与治疗过程中,价值干预不可避免,但在干预时,应着重于功能干预而不是内容干预。
功能干预就是在涉及价值问题时,以对价值进行功能分析为主要话题,即帮助当事人澄清其价值追求,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帮助当事人认识其价值观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必要时引导当事人(而不是代替他)进行价值选择;让当事人认识其价值观与行为和情感(乃至心理问题症状)间的联系,领悟前后者之间的矛盾及其后果,作出相应的改变选择等等。在做这些工作时,应尽可能地避免价值说教,即不要向当事人宣讲人应该有什么样的价值观,也不对来访者(当事人)的价值观作好、坏,正、误判断。有时候,引入外在价值观是必要的,也是允许的。但这种引入的目的在于扩大来访者的视野,使其认识到多种价值选择的可能性,而不应存有直接地或暗示性地强迫其接受某种价值的企图。显然,这一点正是心理咨询不同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之处。
着重于功能干预而非内容干预是由心理咨询“助人自助”这一目标决定的。成功的咨询者不仅能帮助当事人克服当前的心理困难,而且能使其自立、自强、自信、自尊,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遇到障碍,能自己独立解决,而不是依赖咨询者,如同“授之以渔”,而不仅仅“授之以鱼”。反之,若咨询中着重于内容干预,那就不但违背了心理咨询的本质、目的、原则,还使其混同于思想政治工作,十分不可取。
咨询者在会谈中进行价值干预,这一点无须试图隐藏,但也决不可将咨询者的价值观强加于当事人,进行内容干预。
三、切实提高咨询人员的素质保障价值干预的可行性
咨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价值干预,如何进行干预又需要较高的技巧以保证尽量进行功能干预,而不是内容干预,这就需要对咨询工作者自身素质作较高要求,以保障咨询会谈中进行价值干预的可靠性、可行性。
1.在专业知识技能方面。在欧美,都要求咨询者具备哲学博士或教育学、医学博士学位,有硕士学位的人即便是可以做咨询工作者,其专业训练时间也远长于一般专业的硕士(如荷兰为五到七年),且最后一年要求全部投入临实习训练。
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如此条件,但也有必要出台一些措施,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作出一些规定,以保证来访者的利益和心理咨询业的顺利发展。如在专业知识技能方面,要求从业人员至少应具备必要的心理学知识;至少要对一种心理治疗的理论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能用于咨询实践之中;至少应掌握一些会谈、问题解决等方面的基本技巧和方法,能运用一些基本的心理测量工具等。最好还能具有几十至几百小时的实践经验,通过某种较为全面的基本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2.在价值观等方面。咨询效果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咨询者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的高低,同时也取决于他在人际关系方面的努力和他自身所具有的素养。参照艾维(A.E.Ivey)等人的观点,我们认为,一个有目的的、高效的咨询者应当对各种各样的情景和观点能产生出相应的反应;应对许多种世界观都能理解;能对来访者负责,为其保守私人秘密;能认识到自己的能力界限,与其他咨询者共同讨论有关理论、概念和个人工作;能认识到自己的反应会怎样影响到来访者,而来访者的反应又会怎样影响咨询者,并尊重来访者、坦诚相待;能积极地考察自己和自己的世界观,不断掌握新的理论,系统地发展自己独特的咨询理论等等。
一个咨询工作者要自觉意识到自己的价值取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了解自己所属文化中绝大多数人公认的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审慎地对当事人进行价值功能干预,从而成为一个高效的助人自助者。
[收稿日期]199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