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教育的理性路径--以政治哲学为视角_自由主义论文

民主教育的理性路径--以政治哲学为视角_自由主义论文

民主教育的理路——政治哲学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路论文,视角论文,民主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14)11-0003-09

       20世纪50年代之前,我国教育界对杜威(John Dewey)的民主教育思想做过详细的介绍,可以说杜威一直是研究民主教育的主要资源。然而,近年来,我们可以看到民主教育研究似乎重新沉寂了。导致这种沉寂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新的研究资源和研究视角。当前西方政治哲学大论战所展示的民主的不同理路,为我们扩展民主教育研究资源,探讨民主教育的理路提供了新的视角。

       民主的不同理论基础决定了民主教育有不同理路,因为民主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民主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延续。民主教育不能笼统地理解为培养学生民主精神的教育,因为不同政治哲学对民主教育的主旨理解不尽相同,对于如何培养学生的民主精神也有不同主张。厘清民主教育的理路,明确民主教育的不同内涵,是正确地进行民主教育的前提,也是廓清某些关于民主教育的文不对题的争论和误解的基础。虽然民主概念歧义丛生,民主实践异彩纷呈,但我们还是可以将对民主的互竞的理解置于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争论的框架之中,这二者之间的对立以及为克服两者的困境而提出的协商民主为我们理解民主教育提供了新思路。

       一、个人权利至上:自由主义的民主与民主教育

       自由主义(liberalism)是西方近现代以来兴起的一种理论,洛克(John Locke)、康德(Immanuel Kant)、密尔(John Stuart Mill)、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是其重要代表。它不但是西方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的基础理论,也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自由主义建立在自然权利观念的基础之上,“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

       由于主张人具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因此,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主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从传统来看,自由主义民主被理解为保护所有个人和群体权利的多数人的统治。”[2]由于主张公民具有信仰、言论、结社等权利与自由,政府应对各种价值观保持中立,所以,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无权要求公民积极参与民主实践。个人权利可以通过保护私人领域,限制政府权力,扩展自发市民社会的力量来维护。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自由主义的政府是小政府,自由主义的民主是消极民主,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维护基本社会秩序。

       “民主政体之下的教育承担着两种功能。首先,它应该为政权提供支持,教育公民认识宪法的重要性和宪法对多数人的权力的限制;其次,由于自由主义视每个人为分散的个体,因此,自由主义教育必须培养公民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德性。”[3]自由主义民主教育在注重培养权利意识的同时,也重视培养平等和宽容精神,以帮助公民培养“在互惠的条件下与他人合作的意愿,并且接受在公民之中有着来自不同源头的合理的不满。”[4]培养平等精神,将他人视为与自己具有同等尊严和权利的平等的人;培养宽容精神、多元价值观和多样的生活方式,是自由主义民主教育着重培养的公民社会生活的德性。自由主义建立在对个人理性能力的信任的基础上,因此,自由主义民主教育还注重个人理性的培养,目的在于使公民能独立做出理性的判断。与共和主义民主教育注重参与民主实践相比,自由主义民主教育更加注重通过教学、阅读、思考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理性思考能力。[5]

       自由主义强调维护公民个人权利,并将代议制民主作为实现途径。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代议制民主往往演变为精英政治,从而失去了保护公民权利的初衷。“真实的意见唯有通过在公共领域的公开讨论才能形成,而不是被代表”。[6]自由主义的批评者担心没有公民积极的经常性的政治参与,几年一次的投票难以保证政府尽心尽力地维护公民权利!要想政府真正全心全意捍卫公民权利,必须使政府的行动获得公民的持续同意,必须使公民了解并持续参与政治行动,而不能幻想在选举那天投完票就可以高枕无忧。

       自由主义民主的根本困境在于弱势民主难以维护强势权利。[7]不但弱势民主难以捍卫强势权利,而且过于强调个人权利本身容易引发不利后果。因为,虽然自然权利是限制公共权力的有效理论工具,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这种对个人权利的强调所带来的权利扩张,可能会损害创造和维持一个好社会所必需的基本美德。[8]此外,自由主义民主还面临如何对自然权利进行合理辩护的难题,因为自然权利观念更多的是诉诸人的道德情感,它是一种道德信念而不是一个无可辩驳的观念。自由主义者对自然权利的康德式辩护,已经很难让人信服,更严重的是,缩在私人领域里的原子式的个人,缺乏温情的冷冰冰的自由主义社会图景,使那些容易对社会充满美好幻想的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9]

       自由主义民主教育的特点是强势的权利意识教育。问题在于这样的民主教育培养出的原子式个人,由他们组成的社会可能会缺乏崇高和激情。更令人担忧的是自由主义民主教育持价值中立立场,认为学校不应当培养学生对某一价值体系的偏向,更无权鼓动学生参与民主实践,然而民主一旦缺少共同参与,还能真正维护个人权利吗?正如桑德尔(Michael J.Sandel)批判的那样,“自由主义的最低限度的教育主动性,将不足以使年轻人参与和保护民主的生活方式。”[10]

       二、公共善的优先性:共和主义的民主与民主教育

       共和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主要批判者,共和主义给自由主义提出的上面的这些问题,正是共和主义所着力解决的。那么,共和主义构建了怎样的框架来解决这些问题?共和主义民主与民主教育是怎样一幅图景?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从历史来看,是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共和思想出发,到近代以后为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以及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复活,在当代社会则以公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和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为代表。”[11]

       公民德性是共和主义的核心概念。积极维护公共善被认为是公民的首要德性。共和主义不像自由主义那样强调私人领域的权利,而是关注公共领域的公共善,与自由主义主张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善相反,共和主义主张公共善优先于个人权利,对于共和主义者来说,“权利用语只具有修辞上的重要性。”[12]

       共和主义者认为民主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有维护公共善的公共精神,具备参与民主实践的积极性的公民。公共精神要求公民维护公共善,具备公共理性。维护公共善是公民最核心的素质,是公共精神的最根本体现,它要求公民能为此奉献甚至献身。公共理性“是在多元化社会寻求共同生活原则的方式”,[13]“是在个人的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基础上形成的能够保证公共生活的合作正常开展的一种方式。”[14]具有公共理性意味着能对公共事务进行合作、协商、共赢的思考。

       强调积极参与政治行动是共和主义理论的特色。共和主义反对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的自然权利主张,认为离开具体的文化背景和社群价值观不存在普遍而抽象的个人权利,权利只有通过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实践才可能得到认同并获得保护。“由国籍和法律所赋予的以权利为基础的公民身份,只具有消极的形式意义。只有在公共话题的言说和公共事务的参与行动中,公民身份才能获得实质意义。”[15]共和主义者认为个人的意见无法代表,民主是具有主动性的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实践的过程,国家的作用在于鼓励、协调公民的政治参与以维护公共善。国家和社会是一体的,没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公民应该信任政府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体中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来维护公共善。政府和教育机构为了维护公共善不应保持中立,对公民进行教化培养公民德性被认为是国家的职责。培养公民德性而不是保护个人权利被认为是政治生活的最高追求。[16]由于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治行动,所以,与自由主义民主教育注重权利意识的培养不同,共和主义民主教育重视公民德性培养,例如,奉献精神、合作意识、参与意愿等。共和主义者认为公民德性只有通过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民主实践才能得到有效培养。因此,共和主义民主教育鼓励在班级管理、学校管理、教学活动中,努力为学生创造参与民主实践的机会。除了校内的民主实践外,校外公共领域的活动也是培养学生公民德性的重要途径,例如,社区志愿服务、公共行为监督、政策法律宣传等。鼓励政治参与是共和主义民主教育的主要特征,因为共和主义认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是公民的责任,参与本身具有强大的力量,只有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善,避免少数人操纵公共权力从而危害公共利益。

       共和主义民主的强势参与和对公共善的强调,让柏林(Isaiah Berlin)一类的自由主义者担心的是善与善之间存在无法调和的冲突,这也正是韦伯(Max Weber)所强调的“诸神之争”。更令人忧虑的是,对积极参与的鼓励和对公共善的强调容易为野心家所利用,从而不但使个人权利为“公共善”所吞噬,而且使真正的公共善也得不到维护。从公民的角度来看,政治参与自身也存在诸多缺陷,主要是代议制无法体现普遍意志;参与的选择性将会排除处境不利的人并且可能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参与无法满足多元需要。[17]对于共和主义理论更致命的是,“当公民可以用公共善换取特定群体的善的时候,共和主义献身于公共善的公民的观念会失去效力,甚至公民可能集体拒绝考虑公共善。”[18]

       共和主义民主教育的问题在于各种公共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而使民主教育不得不面对价值排序难题,而且公共善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容易使公共精神、奉献精神难以引起人们的共鸣。共和主义民主教育不得不担心公民的积极参与,既可能造就伟大、崇高与激情,也容易演变为以公共善的名义僭越个人权利,从而使公民的政治参与退化为暴民政治。“我们将处在一个哲学和政治学的困境之中,除非我们能找到共和主义的团结(强调教育儿童接受唯一正确和普适的好生活的观念)和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强调教育不应该使儿童偏向于任何一种好生活的观念)的替代物。”[19]协商民主及其教育主张正是克服这种困境的一种尝试。

       三、对话与协商:协商民主及其教育理路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一文中,对三种民主模式的不同含义进行了详细的对比阐释。他对民主模式的划分反映的是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之间的个人权利与公共善对立的困境,这种困境促使他努力寻找第三条道路,协商民主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以协商、对话、公共领域为要素,是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并存的第三种民主,它无法与以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民主为代表的认为社会是由一群自由立法者组成的观点相调和,也无法与共和主义认为地方环境是行动和交流无可避免的背景的观点相调和。对照第三种民主,自由契约论者会发现自己置身于理智建构的专政之下,对多样性和复杂性没有敏感性,共和主义者会发现自己置身于异质的传统主义和部落主义之中。[20]而第三种民主有着开放和超越的空间,能在不同的社群之间达成重叠共识。

       公共领域是协商民主的实践领域,是公民进行协商和对话的领域,是公共意见得以产生、公共讨论得以进行的领域。公民通过公共领域进行对话和协商直接表达意见,是不能被替代和代表的,必须继承古希腊和卢梭的直接民主传统。“无论在自由主义体制下还是在共和主义体制中,权利都不是前政治地赋予的,而是运作良好的商议过程的产物。”[21]正是公民在公正对话程序之下的自由交流、平等对话、理性协商所产生的公共意见,为权利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而且,“正是由公共领域体现的民意基础,提供了权力的合法性和对其最有力的制约。”[22]

       协商的目的在于使人们采取辩护、论证、对话的方式来解决冲突,促使人们站在他人的角度运用普遍原则,而不是基于地方性习惯和解决问题的传统来进行思考。哈贝马斯认为对话协商不但能保护个人权利,能为权利和决策提供坚实的心理基础和道德认同,而且公正的对话程序本身倾向于产生合理的结果,程序本身也是对权利的维护。基于交往伦理,哈贝马斯为对话合理性提出了两个原则。第一是对话者能进行视角转换,能站在他人的角度进行思考。第二是经对话产生的公共意见的合理性依赖于所有对话者的同意。它意味着相互承认每位参与者都有平等的话语权,这是对某些人没有知识、能力、技能参与对话的否定。[23]哈贝马斯将对话原则追溯到我们的一般交往能力,将其作为康德独白式伦理学的一个交流的替代物。“以协商为主要特征的交往伦理对普遍性的诉求让我们想起了康德,而它对解决伦理问题的理性程序的诉求,让我们回忆起了杜威。”[24]

       哈贝马斯的交往伦理原则与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有很大不同。罗尔斯将其正义原则的正当性建立在原初状态的假设之上,而哈贝马斯认为正义原则产生于人在交往和对话中形成的共识。虽然哈贝马斯的原则只适用于言说行动,它仅规范言说程序而不是其内容,然而,他认为他的原则可以合理地分配言说机会,从而为正义提供了一个比罗尔斯更加稳固合理的基础。[25]哈贝马斯的努力成功了吗?至少在成功地解决如何使公民愿意采用公正的对话程序对公共事务进行理性的对话和协商之前,在能成功地使体制外非政治的公共领域内的舆论和协商结果能正当而有效地影响体制内的决策和政策制定之前,哈贝马斯的努力不能算已经成功。

       协商民主关注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的共同薄弱之处:对话程序及其对它的遵守。协商民主致力于促进公民在公正的对话程序之下就公共事务进行平等对话、理性协商。协商民主主张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有良好言说技巧和表达能力,尊重他人的平等话语权,能通过对话协商制定并遵守对话协商程序,能对公共话题和公共事务进行理性对话协商的公民。对话协商能力和意愿只有在对话协商过程中才能有效培养。哈贝马斯及其追随者认为应该在教学、管理等各种活动中,为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对话协商机会,使公民能就各种公共事务和公共话题进行对话、辩论、协商。教学领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领域,尤其是某些人文社会科学内容,适合学生以对话协商的方式设计学习计划、讨论程序,以讨论和对话的方式进行学习。协商民主教育尤其重视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以使师生间能就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自由而深入的对话,从而培养学生的对话意愿与能力。

       协商民主教育的实践形态主要是对话,因此,协商民主教育的不足主要来自对话所受的限制。[26]首先是对话的偶然性。在人数众多的集体对话过程中,多数学生做出回应的机会少,而且学生的回应既可能关注先前对话的形式,也可能关注其内容,还可能仅关注与对话主题无关的许多方面。其次是对话的内在限制。在对话协商过程中,学生在信息选择上总会考虑他传达的信息能否被其他学生和教师接受,能否按他的预期被正确地理解。这种对说话方式和内容的注意有可能不利于学生民主精神的培养。最后是对话的情境性,包括物理环境、社会结构、文化特征以及对话者的素质等。物理环境最明显地体现在参与对话的学生的数量多少上。社会结构倾向于将教师与学生,以及学生与学生加以区分,这会危害进行成功的对话至关重要的平等原则。对话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冲突和争论,文化背景的不同将会使不同学生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冲突和争论做出反应。在对话素质上,学生的对话能力和意愿是对话能否成功的关键,这既是协商民主教育面临的挑战,也是协商民主教育的目的所在。[27]

       四、结语

       自由主义民主捍卫个人权利,自由主义民主教育注重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共和主义维护公共善,共和主义民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公民德性;而协商民主教育认为只有培养具有对话协商能力和意愿的公民,才能制定并遵守公正的协商对话程序,从而做出公正的决策。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主与民主教育?民主教育会有光明的前景吗?

       我们必须首先考虑对于外来理论的那个无法回避的担忧:理论的社会背景问题。必须澄清的一个长期的误解是:无论是接受还是拒绝西方的理论,都有一个程度问题。无法全盘接受并不意味着这些理论一无是处,不符合中国社会背景也不意味着毫无借鉴价值。民主、自由、权利、平等这些名词,已不仅仅是学术著作中含义充满争议的宏大词汇,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治家的虚幻许诺,它们已经真实而深刻地改变了全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实践和人们的观念,它们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珍视的财富。拒绝?全盘接受?还是有条件的接受?我们已经到了无法对它们视而不见而不得不认真思考并给出理由的时候了。学派之间的争论,不能成为拒绝思考的理由,因为从来没有完美的理论。民主实践的缺陷,不能成为拒绝尝试的理由,因为人类从来就没有达到过完美状态。

       中国的社会背景与西方的社会背景不同,西方的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争一定程度上是家族内部之争,其争论建立在许多基本共识之上。“实际上,对于在思想和文化上完全不同的中国传统,它们的共同点远远多于对立,这些共同的价值正是我们缺乏的,应该追求的。”[28]这些共识是它们的共同底线,即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这个底线与社会背景无关,它对于任何社会都是普遍可欲的。在权利方面,中国没有自然权利观念,没有捍卫个人权利的传统,也与共和主义对公共善的强调不同,我们从来都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权利,公共善往往成为对个人进行无条件规制的手段。天赋权利观念可能难以在中国背景下扎根,然而,维护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个人权利,是国家无可推卸的责任。我们需要的民主是维护基本权利的民主,这是民主的底线与首要目的。

       “给儿童自由(权利)或者给他们美德,这是一个道德上错误的选择”。[29]在培养公民德性(例如,公共精神、政治参与积极性、团结)的社会里,同时也可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因为权利是团结和归属感的基础与前提。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争,是权利与公共善的优先权之争,而不是相互否定之争。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无法设计出一种普适的原则以决定谁应优先。在具体情景之下谁应优先,应该由所有利益相关者通过公正的对话协商程序共同协商决定,这是优先权的合法性基础。

       我们需要的民主是维护基本权利的民主,积极参与民主实践和公共领域内的公共话题、公共事务的言说和行动是公民维护权利的主要手段。促成与维系这样的民主,需要民主教育培养具有权利意识、平等精神,有积极参与民主实践的意愿与能力的公民。权利不是抽象的自然权利,而是人类生存和有尊严地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权利。民主教育培养学生具有平等精神,将他人当成与自己具有平等权利的人来尊重,这是民主得以维系的基础,也是以对话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达成共识的前提。参与意愿的培养首先是要让学生认识到只有积极参与才能更好地维护权利,认识到公民的积极参与是在公共领域与政治领域之间建立起良性有效的互动关系的基础。其次是让学生认识到参与公共事务是公民的责任。参与能力包括理性思考能力、正确理解他人意见的能力、对话协商技巧等,这些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增加民主的深度与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在公民的政治参与方面,几十年来,我们取得了重大的进步,民主选举、政治协商已经成为常规。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公民体制内的政治参与缺乏深度,普通公民的民主参与往往只是几年一次的选举代表的投票。公民对在体制外的公共领域对公共话题和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对话、协商没有多少兴趣,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公民对体制外参与对体制内的决策和政策制定的影响认识不足。这也正是哈贝马斯的困境:如何使体制外的公共领域合理而有效地影响体制内的决策和政策制定。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和公共领域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如何促进体制外参与的思路,问题在于如何在非政治的公共领域与政治领域之间架起桥梁建立良性的关系。在这里,哈贝马斯话语政治理论与其说为我们提供了如何促进体制内外互动的思路,不如说其重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启发我们:通过民主教育使公民认识到对话、协商的重要性,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是架起公共领域与政治领域之间的桥梁的重要途径。

       民主教育的前景系于人们对民主的信仰。民主是对人是目的的崇高道德信仰,民主的根基在于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如果顽固地认为多数人要么智力低下,要么品德低劣而无法合理地处理自身事务决定自己命运;如果认为人天生不平等也不可能平等,某些人注定将成为实现别人目的的手段;如果认为暴力是解决冲突的唯一有效手段,平等对话、理性协商永远只是空中楼阁,如果这些观念成为社会的普遍信念,那么,民主与民主教育就永远不会有希望!民主教育的前景取决于人们对民主社会的期望,如果人们不愿意生活在民主社会里,而希望处于权威统治之下,那么,就不会有通过民主教育促进民主社会到来的持续努力,民主教育就永远没有希望。因为,“如果我们不相信民主的生活方式,那么,为此做训练就是错误的。如果我们偏爱权威,那么,在教室中压制和控制将会流行,训练学生的主动性、合作参与、自我控制和自我表达将让位于无限制的权威和外部控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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