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农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改革需要解决的几个深层次矛盾
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成绩斐然。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过许多始料未及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清理这些问题,并进行理智的分析和评价,对抓住有利时机继续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大有裨益。这些深层次矛盾主要是:
1、改革农产品价格与城市消费者承受能力的矛盾
在农产品相对短缺的环境条件下,放弃长期由行政手段控制的低价收购农产品政策,就注定了农产品价格要较大辐度地上涨,这有助于刺激农产品供给增加,商品短缺矛盾的缓解。但是,当收购价格迅速上涨后,国家财政与城市居民在利益分配上发生了矛盾,国家在决策上遇到了两难选择:如果销售价格不动,这必然会使财政补贴负担加重;如果也提高销售价格,又遇到了城市消费者的种种阻力。面对两难选择,国家在财政收支状况日渐超紧的情况下作出了如下选择:就是在逐步放开除粮棉油糖等产品以外的农产品销售价格的同时,以远小于收购价格上升的幅度适当提高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对此,国家为减轻由价格上涨给消费者带来的支出压力,一方面给予城镇居民适当的价格补贴,另一方面部分主要农产品购销倒挂价差全由财政补贴。
仔细考察一下二十年来的农产品价格改革,便会发现,无论是计划轨还是市场轨的价格变动,都未超过城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统计资料表明,从1978年到1990 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由316元提高到1387元,增长338.9%。 而同期全国城镇零售物价总水平只不过上涨了122.8%,其中食品价格水平上升了146.5%。很显然,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零售物价和食品价格的上涨速度。但是为什么城镇居民对农产品价格上涨产生不满情绪呢?这是因为一方面长期以来国家保护城镇居民消费农产品的政策,使他们对低价消费农产品形成了一种惯性适应。一旦原有消费政策有所调整,他们就从心理上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另一方面,农产品属于日常性消费,可替代性小,其价格一旦从刚性不变转为在波动中不断上扬后,便时时刻刻都会对居民造成心理上的威胁。它不象工业品大多属一次性消费,而且替代系数大。因此,在工业品价格上浮面前,人们或者寻找替代品,或者存有投机和侥幸心理。而在农产品价格上升时,人们却时时表现出不可承受的态度。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便形成了城镇居民对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心理承受能力远低于经济承受能力。由引可见,包括价格改革在内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不但要考虑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更重要的是还必须考虑和注重提高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否则,改革就很难有大的突破。
2、“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我国农产品生产主要是建立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其经营具有细碎分散的特点,加之农业生产本身所具有的季节特点,就决定了农产品很难形成批量和均衡供应。显然,这种特点不利于消费者。相反,社会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从空间上具有集中性、从时序上又具有均衡继起性的特点。这种特点又决定了社会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信息很难及时准确地传导给千家万户农业生产者。由此农产品市场供求波动和经营风险往往被放大,农民的风险损失增加。针对这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国内不少专家学者曾建议在农户与市场之间应当建立起一批较为强大的中间服务组织,去连接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组织至今还没有成体系地发育起来。先看由农民于50年代集股建立的供销社,改革以来,尽管在为农业服务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但基本上还是个独立于农民利益之外的经营性组织,很难代表农民参与市场交换,并向农民及时准确地传导市场信息。再看看面上的情况,近几年在大办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热潮中,中间服务组织的发育状况也不怎么理想。由于缺乏强大的中间服务组织实现农户同大市场对接,从而时常造成供求关系紊乱,出现农产品“买难”和“卖难”。
3、建立统一市场与财政“分灶吃饭”的矛盾
许多农产品在贸易中被部门或地区垄断或封锁了起来。对紧缺的农产品,他们往往采取行政干预措施限制其调出量;对相对过剩的农产品,他们则常常采取干预措施,限制其调入量。这种垄断或封锁严重分解和割裂了市场,阻碍了农产品的正常流通。其原因在于财政“分灶吃饭”体制上。众所周知,改革以来我国所实行的财政包干制度在增加地方经济活力、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积极性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这种制度所推行的“分级包干”和“分灶吃饭”的办法,也大大地强化了地方的利益观念。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间的经济关系上,各地区往往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从以下三个方面充分地反映了出来。一是地方必须保证本地区的农产品供应,并使其价格相对稳定。如果让农产品任意流出,价格就会上涨,财政就必须对居民进行价格补贴。因此,从稳定产品供给和避免加大财政支出考虑,他们必然要对重要农产品封关设卡。二是为了保证本地区的加工企业有稳定的农产品原料供给,还必须限制这类产品的外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本地区企业的利益,巩固和强化其财政收入渠道。三是为了保证外贸企业能更多地出口创汇,各地区一方面严格封锁和垄断各自流通领域的农产品,同时又鼓励和支持自己的公司去外地抢购货源。由此可见,市场发育受阻,统一市场形不成,核心问题是地方的财政利益在起作用。如果不注意调整和协调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全国统一市场将很难形成。
4、发展多渠道流通与国合商业竞争能力弱的矛盾
改革以前,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国合商业可以说是一统天下的独家经营者。改革后,伴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产品流通领域出现了新的流通渠道和以农民为代表的新的商业经营组织,新的商业经营组织与国合商业的市场占有份额上展开了此消彼长的竞争。新的商业经营组织的市场占有率不寻常地上升了,而国合商业的市场占有率大幅度下降了。随着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国合商业调节农产品供求波动的能力也在明显减弱。当一些重要农产品发生短缺,并引发起“贸易大战”时,它没有能起到平抑物价、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当一些重要农产品发生相对过剩时,它又未很好地遵循国家意志“敞开收购”这类产品,保护生产者的利益。这同国家一直要求它在流通领域承当主渠道、扮演主角色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国合商业的日趋衰弱有其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从内部原因来看,首先国合商业长期以来作为“官商”,在过去一统天下的环境条件下自觉生成了一种依仗政府、统管流通、坐等买卖的习惯性心理,其本身就缺乏市场竞争的冲动。其次,由于国合商业企业象所有其他国营企业一样,政企不分,企业缺乏完整的自主经营权,这就削弱了企业开拓市场追求利润的动机。还有一个重要成因是国合商业企业集经营职能与调节职能于一身,于是常常发生不是经营职能影响调节职能,就是调节职能影响经营职能,结果是两种职能都没有发挥好。从外部原因分析,虽然国家曾赋予国合商业企业调节市场的职能,但由于国家财政拮据没有相应支付给企业充足的调节资金或补偿资金,国合商业企业愈是行使调节者的职能,政策性亏损就会越大,企业为国家背的亏损包袱也越重。于是企业能用于经营的资金就会日益减少,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下降。国合商业企业背上国家亏损包袱去参与市场竞争,意味着竞争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
5、农产品流通市场放开搞活与国家调控市场能力弱的矛盾
自大部分农产品放开后,农产品流通市场出现了混乱。市场的混乱迫切要求国家加强调控和管理。国家加强对市场的调控和管理,若沿用传统的方式去调控农产品流通,势必使已经搞活了的流通市场重新变死,这显然行不通。若完全按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去调控市场,又受到了下述三个因素的制约:1.在现有条件下,国家调控和管理市场缺乏强有力的财政作后盾;2.缺乏一套相应的市场法规;3.受地方和部门利益的渗透影响,市场管理组织明显趋向地方化和部门化,这使得中央调控和管理市场的意图很难在流通领域得到顺利贯彻和落实。这恐怕是改革以来农产品流通市场“一放就活,一管就死”的原因所在。
不解决上述几个深层次的矛盾,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表象问题就不会解决。同样,这些深层次矛盾不逐步解决,当前和今后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也很难深入下去。
二、改革的目标思路和政策建议
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巩固和扩大已取得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争取在本世纪末建成适应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高效、通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这一目标的框架包括几方面:
——逐步把全部农产品的价格和渠道放开,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和政策干预下的保护性价格。
——促进市场经营组织的创新。流通组织创新的难点是国合商业转换职能,农民合作商业组织和其它商业组织的充分发育。
——形成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从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和规律看,不经过有组织的批发市场,流通的规模不可能扩大,市场的规范化无法实现,组织化程度也难以提高。同时要逐步发育期货市场。因为如果缺少期货市场,现货交易中的风险无法规避,价格波动过大的问题难以解决,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就不能实现。
——建立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世界农业经济发展证明,只有在统一市场条件下,资源才能得到合理利用。统一市场意味着竞争。这种竞争引导农民从事适合本地环境的效益高的生产和专业生产,以求在统一市场中取得更大的收益份额。这种竞争可以引导消费者在更多品种、更高质量的农产品中作出选择。更具有意义的是,统一市场的大区域供给有利于熨平各小区域供给的波动,使供求从一定时期看稳定在均衡线上。政府应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的办法,制止地区封锁,市场分割,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在完善市场行政管理的同时,把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调控职能,真正转到围绕市场进行间接调控的方向上来。国家的宏观调控主要利用税收、价格、信贷和商品吞吐调节,以及法律和较少的行政手段,使社会商品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协调平衡,给交易双方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建立宏观调控体系,达到解决流通无序化和平抑价格波动的目的,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应采取分散决策、分区域推进的战略。原因:一是全国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商品供求平衡程度不同,对改革的实际承受能力不同;二是易于早下决心,适时决策,做到既不坐失良机,又不冒然行事;三是可以减少国家财政的压力;四是可以弱化和分散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中一声令下、一起动作而造成的震动和风险;五是即使出现问题易于及时发现和采取补救措施。
为了实现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思路,提出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1、转换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真正难点在于如何转换大宗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现在看来,靠财政补贴来支撑农产品价格改革,结果肯定是一条“死胡同”;靠长期超经济抑制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来推进以调放结合为特征的农产品价格改革,结果则往往既不能打破旧的利益结构又铸成新的利益矛盾,从而大大增加了农产品价格改革的风险和难度。现实的出路只能是遵循“三个一点”的原则(政府让一点利,生产者让一点利和消费者让一点利),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把握好时机,大胆而稳定地推进以转换价格形成机制为目标的大宗农产品价格改革。
大宗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具体说,就是要由国家直接定价过渡到由市场定价。由市场定价即意味着目前国家的定价水平将逐渐接近市场价格水平。目前,食糖(糖料)价格已经放开。粮食和食油(油料)价格已先后实现购销同价。尽管如此,粮食的收购价格还低于市场价格,或是1992年、1996年及1997年三年粮食定购价高于市场价。从长远看,粮油供不应求将是长期态势,粮油市场价格将面临持续上涨的压力,如果国家继续采取主要受财政支付能力左右的直接定价,其价格水平不同市场价格相适应,农产品的“买难”与“卖难”永远无法解决。
当前粮油定购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幅较小,是国家放开粮油购销价格不可多得的大好时机。否则,今后随着定购价与市场价的差幅再度扩大,不仅前期改革的成果会得而复失,而且放开粮油的成本会日趋增大。如果考虑到同时放开粮油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风险太大,至少可先期放开粮油销售价格,即在购销同价基础上把费用补给由“暗”(补给经营者)改“明”(补给消费者),然后放开销售价格,实行随行就市;这样,今后再伺机放开粮油收购价格,也比较容易了。
不过,大宗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不同于以“两水”(水果、水产)为代表的鲜活农副产品价格的放开。后者由于替代性强,供求弹性大,价格放开即意味着真正的随行就市,如果要平衡过份的市场波动,也多借助于市场的自律机制,如培育和建设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批发交易市场,而不必采取政府直接干预的办法。但前者由于替代性弱,供求弹性小,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价格放开绝不等于放任自流,而必须实行放管结合。在放开粮油购销价格的同时,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保护性措施至少应包括:(1 )建立最低保护价收购制度,在十分必要时可实行最高限价销售;(2 )建立健全储备调节制度;(3)加强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等等。
随着大宗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深化,国家财政用于产品价格的补贴会得到大量节省。为了支持农产品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从根本上理顺政府、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总的看,国家财政节省的补贴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收支缺口,也不宜继续用于弥补平价经营的政策性亏损,而应主要用于建立保护价收购制度和储备调节制度。对消费者的补贴,则应由原来的福利性全民补贴变为救济性目标补贴,以逐步收缩补贴范围,减少补贴数量,提高补贴效率。
2、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应当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初级形态的农贸市场;二是较高级形态的现货批发市场;三是高级形态的期货市场。农贸市场是指主要以地产地销为范围,以生产者消费者互通有无为目的的、以零售为主要形式的鲜活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现货批发市场是指无论交易范围和规模均大大超过农贸市场的、主要进行批量现货交易的场所。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从形成方式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城乡集市贸易基础上自发形成的批发市场,一种是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规范化设计而建立的批发市场。无论哪一种批发市场,都程度不同地具备农贸市场所无可比拟的独特功能:(1)货物集散。 这是批发市场最基本的功能。(2)价格集中。批发市场成交量大,辐射面广, 代表着较大区域内农产品价格的总水平。伴随价格集中的,还有成交产品的结构、规模、质量等信息的集散和传播。(3)市场安定。 一些较有规模的批发市场,都在努力谋求与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这不仅保证了市场的效益,而且促进了生产基地的稳定和消费市场的安定。期货市场则是指以约定日期交换货物为形式,以风险转换和价格发现为基本机制的一种交易场所。风险转移即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经营者(经纪人)运用套期保值(在买进或卖出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等办法,把价格波动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价格发现即通过众多市场参与者竞争形成的价格,由于它所发现的是未来价格,因而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价格走向和市场需求趋势,从而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可视的依据。
首先应当继续办好农贸市场。这不仅因为农贸市场能够满足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最基本最大量的农产品交易需求,而且因为农贸市场是批发市场赖以发生作用必不可少的基础或依托。其次,要大力发展批发市场。这是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和规范程度的关键所在。再次,有计划地培育期货市场。目前,由于现货市场发展还不充分,能独立承担市场风险责任的经营主体也极为缺乏,应重点发展远期合约交易;在远期合约逐步标准化的基础上发展合约的转让;在远期合约交易增加的过程中,完善保证金制度,通过风险转移机制替代以市场管理机构或政府补给解决市场风险的办法;根据发展远期合约中实物交割的需要,建立指定仓库制度,由政府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实物交割点;加强对期货交易有关情况和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更好地了解和利用期货市场。
不论是发展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甚至期货市场,以下问题是需要共同注意并着力解决好的:(1)培育市场组织。 除了改造传统的国合商业组织以外,最重要的是要创立农民进入市场的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新经营组织。可考虑的组织载体有三:一是经过彻底改革真正恢复民办性质的供销合作社;二是依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社区性购销合作组织;三是以种养加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为主要形式的专业性购销合作组织。长远来看,后两类特别是第三类组织可能是农民进入市场最理想且交易费用最低的组织形式。(2)清晰市场目标。 市场无论谁来开办,必须保证广泛的社会参与,不限成分,不搞歧视;在职能和机构设置上,一定要分清政府、管理者和经营者等不同角色的职权与关系。(3)加强法制建设。在完善一般性市场结构的同时, 抓紧制定分行业的批发市场管理条件和各类批发市场的建设标准,制定期货管理规划,特别是有关期货交易中买卖经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是发育期货市场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此外,为了根本解决市场封锁问题,应尽快着手研究并制定反市场封锁的条法。(4)建立非政府化的、 独立于地方和部门的市场信息系统,以更有效地指导农产品生产和流通。
3、推进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经营与管理
目前,国际上农产品市场组织体系除了批发市场这一形式外,另一重要形式即产销一体化经营。这一形式的组织方式是将生产、加工、销售几个环节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有关利益主体围绕着市场利益与风险的分配,通过各种契约关系,结成市场共同体。
在我国,推行产销一体化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微观来看,有利于企业扩大规模,降低费用,保证货源,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对农户则有利于增加收入,增强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从宏观来看,有利于密切产销关系,减少市场波动,节省交易成本,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提高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为政府调控提供良好的载体或支点;等等。因此,与建设批发市场一样,发展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经营应当作为深化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基础工程”来抓。
为此,各级政府应当搞好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经营发展的统筹规划,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和协调。(1 )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组织或参与产销一体化经营活动。(2 )应突出发展以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特别是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基础或“龙头”的产销一体化经营。(3 )着手研究并尽快提出产销一体化发展过程中风险共担、生产保护、合作契约等有关的制度建设和制度规范。(4 )在税收上对产销一体化组织提供特殊的优惠。(5)安排一部分专款(主要是较优惠的货款), 用于支持产销一体化组织的发展。可从畜牧业开始,选择专业化、社会化和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试点。(6 )赋予符合条件的产销一体化组织以外贸进出口权。(7)参与产销一体化经营的组织,物资、 资金渠道保持不变。
为了给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发展提供更稳定的制度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包括省、地、市、县)应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农产品产销实行一体化管理。这个问题目前难以在全国范围统一实施,可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分散决策。
4、加快农产品外贸体制改革
尽管国家对农产品外贸体制已进行了不少改革,但是,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仍然处在高度垄断的状态。由此生出两大瘤疾:一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分离,自成体系;二是垄断与反垄断(如外贸大战、掺杂使假及所谓“水货”等)呈白热化状态。可见,加快农产品外贸体制改革步伐,已是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并应成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积极准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题中应有之义。
深化农产品外贸体制改革的思路是,适应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化的大趋势,在加强政府严格的行政管理与弹性的宏观调控的前提下,一方面继续推进外贸系统自身的改革,另一方面,引进竞争机制,形成适度垄断与竞争型市场形态。(1)赋予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 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和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以外贸进出口权。(2 )充分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各种联合企业到境外办企业。(3 )组建贸工农企业集团。(4)开征出口调节税,建立出口调节基金。通过对某些差价大、 获利高的出口农产品的征税,来补助支持某些出口成本高,但有潜力优势的农产品出口。(5)对某些农产品出口配额、 许可证的分配和发放,逐步实行招标办法。(6)成立高层次的政策管理机构, 统管农产品内外贸,根本解决农产品内外贸“两张皮”的问题。
农产品出口贸易的目标和主攻方向应放在优质农副土特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上。政府应通过有效的产业政策来导向。
5、理顺农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体制
农产品收购资金的供求与管理问题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必须实行综合配套改革。从资金供给来看,重点应解决财政补贴的拨付和收购贷款的投放问题。从资金管理来看,重点应解决收购企业的资金运用问题。(1)在全面清查、 核实农产品收购企业资金存量的基础上,实行“存量包干、增量供给”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收购企业资金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存量包干”即承认现实,对收购企业占用的资金存量实行包干,收购企业挖潜活化的资金银行不收回,由企业继续使用,包干期限一定三年。“增量供给”即对每年商品库存增量增值部分要安排收购资金,商品库存没有变化的不增加收购贷款,对超过商品库存增值增量部分的资金要求,运用信贷、利率机制予以控制。(2 )改革信货资金管理体制。一是对农产品收购资金供给实行“双轨制”。对国家计划内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和储备所需资金,由人民银行安排,专业银行恢复代理制,农产品调销后收回的贷款,由专业银行及时归还向人民银行的借款,对其它农产品收购所需资金,由专业银行自行筹措,自主经营。二是对农产品收购贷款规模应单列计划,年初打足,不留缺口;属于专业银行自主经营的收购贷款规模如有结余,不得向其它项目调剂,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3 )在条件成熟时将农产品收购贷款的代理制过渡到由一家专业银行自上而下统一管理。(4 )建立农产品收购信贷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新增货币发行划出一部分;人民银行从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中提出一部分;各金融机构从新增存款中缴存人民银行一部分。基金归人民银行统管,由负责收购贷款业务的专业银行使用。
6、加强农产品物流设施建设
农产品物流设施严重不足是除农产品收购资金以外又一制约农产品流通的硬约束。为尽快缓解这一硬约束,应采取以下对策。(1 )适当集中财力,增加重点投入。对于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项目及其布局,应实行中央、地方政府决策和计划管理。(2 )加强政策导向,吸引多方投资,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通过价格、税收和财政补贴等政策调整,使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运营能够逐步形成较合理的资金利润率。对于按照统一规划进行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要根据农产品储运业的社会市场成本加合理利润和税金进行核定的原则,逐步理顺仓储运输收费标准。(3 )增强企业活力,搞好技术改造。一是把国营储运企业从政企不分、包袱沉重困境中解脱出来。对于政策性亏损补给,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期如数拨付给企业。对于国家专项储备或某些特殊储备,财政应承担全部储备资金贴息和仓储费用。二是加快以推广栈租制为主要内容的物流企业内部改革,将设施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实行开放式经营。对大中型物流企业,通过改造、配套与完善,使之成为辐射全国的农产品物流中心。对大中型批发公司的储运部门,实行内部核算或储运企业联合,使之成为各类专业性、开放型的与购销企业相分离的农产品配送中心。对小型储运批发公司的储运部门,引导其进行企业联合,以发挥群体优势。三是合理确定企业的留利水平。对企业开征的各种税、费、基金等应统一规范为税的形式。四是对国营储运企业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综合折旧率应从4—6%提高到8—12%,并改按原值提取折旧为按现值提取折旧。(4)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要改革按照生产能力和投资额划分项目审批权的办法,对该严格控制发展的,实行相对集中管理;对该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适当扩大地方和企业的项目审批权。在技术经济管理方面,对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关,以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7、健全政府对农产品流通的宏观管理与调控
宏观管理指政府对市场的行政管理。政府行政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开性、公平性与有序性。其手段主要是行政指令和法律法规。政府行政管理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单一性特征。这方面,今后主要的工作是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的立法体系和监督执行体系。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来影响或改变市场参数,以达到调节市场微观主体利益分配,从而使资源向符合政府宏观意图的方面重新组合的调节控制过程。政府对农产品流通进行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安定价格,以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调控重点是直接影响价格的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平衡。调节手段则包括税率、利率和汇率等价值形式的经济杠杆和实物形式的储备吞吐调节这两个方面。其中,对农产品流通来说,后者是最灵敏最有效的最基本的调控手段。
目前,我国尽管已建立粮食专项储备制度,但还很不完善。(1 )没有建立相应的储备调节基金,专项储备难以转变为有吞有吐、循环周转的调节性的储备。(2)目前在市场之外与各省对偶结算交易, 即制约批发市场的发育,又不利于储备指标的公平分配和储备价格的合理形成。(3)专项储备只限于国内而不包括国外吞吐, 其调节市场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有限的作用,也往往因国际市场波动的冲击而被抵销。(4)政府与企业交易没有采取“买断”的方式, 这样既侵占企业利益,又不便政府对专储粮的管理监督。今后必须逐步解决以上问题。此外,还应当研究解决如何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科学合理地确定储备量和储备粮的动支使用及其力度把握等问题。
关于经济杠杆的运用,在农业税上主要是农林特产税税率太高,负担不平衡,征收办法不合理,以及与农产品产品税重复征收等问题,直接阻碍了农产品流通。今后,国家应加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农产品流通进行复合调控的能力。
最后,要建立健全政府对农产品流通宏观管理与调控的组织体系。(1 )在中央和省一级组建粮油和棉花等少数几种大宗农产品的国有国营公司,专门行使政府职能,负责对市场进行调控,该公司财务实行统收统支,允许赤字经营,亏损由财政补贴,盈利上交财政。该公司可新组建,也可考虑结合“平议两条线”的改革从现有中央和省级国营公司中脱胎分离。(2)成立高层次的宏观研究、 协调与决策的研究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农产品流通(包括内外贸)信息和政策,协调农产品流通中各部门间的关系,提出农产品流通软硬件决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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