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用品生产企业税费问题及对策研究_体育用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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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8790(2003)06-0006-03中图分类号:G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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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发展现状及相关税收政策

1.1 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绝大部分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这些企业大多数属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只极小部分是由国企改制而成,有些是挂靠外资名下发展。目前体育用品95%以上属于民营性质,其机制灵活,能够积极理解国家政策,准确把握市场动向,因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发展壮大。

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体育用品业更加迅速发展,目前全国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将近5万家,全球三分之二以上的体育用品都产于中国。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体育用品出口加工基地。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厦门地区形成了一批中外合资的健身装备企业,在青岛、泉州等沿海地区形成了极具规模的体育用品企业群。出现了李宁、安踏、康威、好家庭等国内体育用品知名品牌。

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同时,大多数能依法向国家缴税,为国民经济发展作贡献。据《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研究》课题组调查的数据,1998年河南省运动服装、体育器材、健身器材有144家,总值960万元,纳税额达到216万元。

1.2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各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组织。”“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同时,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原来适用的税率较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后,其税负将会增加的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5月颁发的《企业秘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年应纳税所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到3万元企业,暂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高新开发区投资税收优惠政策:①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八年按15%征收。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后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高新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后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二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的税款;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企业自开始和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外商投资企业其它税收优惠政策:①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②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说和耕地占用税等。③外商投资者入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④项目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原则上比国家有关规定缩短2-5年。

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企业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所得税三年。

1.3 从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经历的两个阶段的角度来看,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发展也可分为1994年税制改革前阶段和199年新税制诞生后阶段。

第一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4年税制改革。在这一期间,体育用品企业所受的财税待遇各不相同。虽然在这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越来越认识到利用税收杠杆来调节经济的必要性,也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但这些优惠措施具有地区不平衡性,以及企业间免税不平衡弊端。在1994年税改前,各地大多享有很大程度的制定优惠政策的权限,有些地区制定了一些鼓励体育产业,包括体育用品企业的积极措施,有些对民营、私营企业采取开放态度,因而造就了一批企业的脱颖而出,如福建泉州等地区的体育用品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新税制的诞生至今。针对旧税制的不合理之处,1994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其基本指导方针是“统一税制,税负,合理公权。把改革前规则的制定权收归中央,实生地税与国税适当分权,并最终形成以流转为国家税收中比重最大的税制结构。”在这一阶段中,国家规范了一些优惠措施,统一了税率和税法,从而较大程度地贯彻了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养活了税制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在这期间,由于国家税制的改变,征管力度的加强,分税制调动地方税务部门的积极性,便利企业纳税额大幅度提高。虽然,这对企业来说,利改税例行企业本身可支配的的资源相对较少,而且地方也呈现锐减趋势,但这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规范了市场动作,同时在保留和变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吸引了外资,促进了外资,促进了地区发展,贯彻了产业政策。

1994年的税改确实极大地规范了体育用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国家收入。但在近八年的新税制实施过程中,伴随着体育用品生产企业自身快速发燕尾服壮大,以及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又有许多新的问题凸现出来亟待解决。

2 我国体育用品生产企业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现阶段在我国体育用品企业中各种税外收费还是一个突出现象。虽然1994年税改前由征管员协商谈判而制定的应纳税额的现象已几乎不存在,那种政府预算外税收的情况好有好转,但税收与财政分配方式改革之间缺乏协调配套,忽视了收费对新税制的冲击,因而也影响了其调控经济的能力。税、费改革不同步,收费改革滞后于税制改革,必然造成收费对税收的冲击。我们在调查中获得的一个样本可以鲜活地印证这一问题。福建省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间,涌现出一大批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其中一家极具性的运动鞋生产企业,在2002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38亿元,这一年度共缴纳了137.89万元税费:其中缴纳地方税收总额为36.14万元,缴纳地方各费(金)及附加共32.83万元,缴纳地方各种收入为68.92万元。这其中,可以清晰的获知税额仅占各种缴纳税额的四分之本左右,其余均为各种各样的收费。

当前各种收费对税收的冲击主要表现在:

(1)收费直接加重负担,导致欠税、逃税大量增加,扰乱税收法制;

(2)收费蚕食企业收入的利润所得,大量侵蚀税基,减少税收收入;

(3)收费混淆了单位法定的税收义务和税外不合理负担的界限,使企业真实的税收负担水平变得模糊起来,扰乱了国家与企业间正常的分配秩序。

2.2 体育用品企业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在品牌推广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创新措施,国而成本相应增加,但税收政策却没有得到相应调整。过度从紧的新税制结构使得税收政策缺乏必要的弹性,建议在税前扣息、资本性扩张方面应有所放宽。

另外,有些企业发展至今在品牌推广过程中,资金动作量比较大,一些资本性扩张方面的限制增加了其成本。如体育用品企业在赞助像与体育明星一样作为成本来计算了。对此,法国、意大利和捷克等国家甚至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障。而我国这些企业要么变换手法,冒名顶替,改用广告的名义走账;要么税后从利润或职工福利费用中开支;或者干脆取消赞助意向,影响企业营销战略及品牌提升机会。

2.3 对于体育用品企业,并没有产业性或行业性的一些政策倾斜特别是财控调控方面的优惠措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体育事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如税法规定,对于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训练房的建设,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为零。但作为体育延伸产业的体育用品行为天协助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中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体育用品行业提供了体育器材装备,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从这一角度看来,要加快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必须大力扶持体育用品企业,而最为直接的是国家出台一些针对体育用品企业的优惠财税政策,在产业政策上有所倾斜。然而目前的新税制在这方面还的所欠缺。由于二十世纪90年代初,出现了减税项目过多、过滥、规模失控的问题,影响了依法治税及平等竞争,因而,砍掉大批税收优惠项目,规范了税收政策。随着形势的发展,要回忆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必须大力扶持体育用品企业,而最为直接的是国家出台一些针对体育用品企业的优惠财税政策,在产业政策上有所倾斜。然而目前的新税制在这方面还有所欠缺。由于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了减税项目过多、过滥、规模失控的问题,影响了依法治税及平等竞争,因而,砍掉了大批税收优惠项目,规范了税收政策。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措施又存在“矫枉过正”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用“一刀切”的办法对待减免税项目,忽视了税收优惠在调整产业结构、涵养新兴、后续税源方面的作用。而作为新兴产业的体育用品行业正吻合这一系列新情况。

2.4 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绝大多数由民营企业发展而来,在发展过程中参差不齐,然而税务部门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新税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的兼容性,以及现实的可行性,出现了“食洋不化”的倾向。诚然,从国外引进的市场经济下的税收理论惯例,以及被证明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征税制度、方法确实加快建立规范的税制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考虑我国市场经济初期和新旧体制转换阶段的社会法制环境,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艰难发展历程,一味推行诸如自主申报、规范化的增值税“发票扣税”制度,导致纳税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国家不仅减少了收入,而且在整个经济形势和产业引导上不能正确把握。

2.5 在体育用品企业中还有一些是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在现行税制中,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显著差别,不利于公平竞争。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体育用品企业实行免之减之的照顾,实际上,这些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有的不到10%,而内资企业则高达28%以上。而且,我国在给予外商投资的体育用品企业全面型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又将优惠的侧重点放在不同的区域,按“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地—地区”从低到高设计的税率(15%、24%、30%,经济特区中部分企业最低为10%),对外资企业按投资地区实行了不同层次的特殊优惠。我国目前的体育用品企业分布正是按这种布局不平衡的发展,加大了沿海与中西部地区间的差距。

2.6 在WTO各类贸易协定中,对体育用品业尚没有具体的协定,但间接的影响还是有的。以往,进口的体育用品主要是高档次的,我国加入WTO,逐渐降低关税后,中低档的体育用品也将流入我国,这将对我国的体育用品业产生一定的冲击。

3 对策建议

3.1 充分发挥新税制的分权作用

在中央政府的有效监督下对地税部门适当放权,这样能调动地方税务征管机构的积极性。如中央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定的税率有一个选择范围,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各种资源的配比选定一个税率,上报中央审定。这样,也能够有效的引导体育用品企业在各地区间的资源流动,而不是目前的沿海地区一边倒倾向。

3.2 在对地方税务系统放权这一政策上,“民主评税”也不失为一项好的措施。

由福建泉州晋江地区首选倡导的“民主评税”制极大地促进了那里的体育用品企业发展,这一做法指的是由地税部门聘请各行业的代表,组成一个“民主评税工作组”,经过规范调查运作核定民营企业的应纳税款。这样就把税务部门从繁冗的核查税额事务中有效的转向征收与监管上。“民主评税”能够较合理地在地方政府财税收入与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因为评税组就是由介于纳税方与征税方密切协作裼人士组成的。例如具体到泉州地区体育用品企业中的运动鞋生产厂家,要是产值在一个千万左右,其应纳税费额一般定为1.2万元;要是如上一样本产值在1.38亿元的企业,其应纳税费额为137.89万元。这种缴纳比例能够有效地鼓励当地的体育用品企业发展。

3.3 在体育用品企业中实行“低税率,宽税基”的政策,这样能有效的防止税外乱收费的现象,也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款,于企业与税务单位均有积极的吸引力。

首先要在考虑我国国内的平均盈利水平而又适当倾斜体育用品企业的前提了,定出其内外资一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范围。然后以计税成本法的形式,确定明确、统一、规范的税基,保证不受侵蚀的税基。这样,企业也明确了合理税务,政府也保证了收入。

3.4 制定出一些针对体育用品企业所特有的优惠措施

把税收的中性和非中性原则灵活结合,制定出一些针对体育用品企业所特有的优惠措施,鼓励发展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竞争的需要。如适当与国际接轨,在赞助的税收上有合理的减免。以及体育用品企业在向中西部地区发展的过程中有国家政策的宏观支持,以便有效的促进中西部地区体育用品企业的发展。

3.5 国家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税率无疑将整体减轻中资企业的税负,有助于增强中资体育用品企业同外资体育用品企业的竞争能力。利用拉美、非洲、东欧、南亚、中东等地区关税低、非关税壁垒低,市场准入门槛低的特点,积极开辟新的国际市场,扩大我国体育用品出口。

总之,入世后我国体育用品企业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辅之以积极合理的国家财税政策,才能够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税务部门应学习其它发达国家从税收上扶持体育用品企业的好经验;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体育用品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科学的税收监管机制,以期我国体育用品企业更加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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