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礼法_四库全书总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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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素以“礼义之邦”著称于世,礼是中国古文化的根本特征。礼仪习俗和礼仪制度是礼的一种直接而具体的表现形式,数千年来,中国古人创造了繁丰灿烂的礼仪文化,其起源之早,内容之广泛,规模之庞大,发达完善程度之高,世界上任何民族无与伦比。然而,学术界对于传统礼仪的研究,多偏重于民俗学、历史学的角度,而依笔者之管见,中国古代的礼仪习俗与规则其大量内容被法律化,即由朝廷确认或制定,明令遵行,礼仪法成为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个自成体系的法律门类,甚至在唐以后实现了法典化,有诸如《大唐开元礼》、《明集礼》和《大清通礼》等专门的礼仪法典,这堪称是一个今古奇观,是古代中国所特有的文化现象。因此,从法学角度研究探讨中国古代的礼仪制度也大有必要。

一、礼仪是礼的具体表现形式

“礼”,在世界其他民族一般指礼貌、礼节,而在中国乃是一个独特的概念,有多重含义。首先,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是自然的总秩序、总规律。“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气为五味,发为五色,章为五声。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注:《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将天地万物的生长、位置、秩序、相互关系,都解释为礼所安排的。其次,礼是“中国文化之总名”(注:参见邹昌林:《中国古礼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2页。),与政治、法律、宗教、哲学、礼仪乃至文学、艺术等结为一个整体,是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与标志。如《礼记·曲礼》上讲:“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祈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是这一切的根本。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讲:中国的立法者,“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的礼教。中国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四种礼教而获得成功。”(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78年3月版,第313页。)“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78年3月版,第316页。)。再次,礼还是“法度之通名”(注:章太炎:《检论·礼隆杀论》,见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经典·章太炎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85页。)。清代纪昀有言:“盖礼者理也,其义至大,其所包者至广。故凡有制而不可越者,皆谓之礼”(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2,《皇朝礼器图式》,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第707页。)。国家的法律,诸如礼仪法甚至行政法都可以通称为礼。“《周官》所述皆政典,而兼得周礼之名,盖由于此”。(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2,《皇朝礼器图式》,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第707页。)沿至清代的“政典”,亦即行政法典——《大清会典》,仍被称之为“礼”、“官礼”。(注:《嘉庆会典·托津进会典表》、《光绪会典·凡例》。)礼全面规定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是国之“大经大法”,是“君之大柄”,“王之大经”,“政之挽”,“国之命”,它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注: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4,《论语》,中华书局1975年版。)的重要工具。明末清初*

的思想家王夫之一语破的:“古帝王治天下之大经大法,统谓之礼”。(注:《左传·隐公十一年》。)

礼又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即所谓“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注:《礼记·礼器》。)“本”指礼的精神和原则,“文”指礼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礼仪。

做为礼之“本”的精神和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和“尊尊”,其核心是“别”。所谓“亲亲”是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从,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忠高于孝,国重于家。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所谓“别”,《礼记》上解释得非常清楚:“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由于礼是“天之经,地之义”,与天地相通,所以“礼者,天地之序也……故群物皆别。”“天地尊卑,君臣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大小殊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则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则礼者天地之别矣。”(注:《礼记·乐记》。)礼区别社会等级、划分社会角色。维系血缘家族纽带、衡量社会成员之间亲疏远近关系,在其深层次上,是对天地间自然秩序的感应模仿。

做为礼之“文”的礼仪,是礼的精神和原则的直接而具体的表现形式,是一整套大到国家的政事、军事活动,小到个人婚丧嫁娶、待人接物的繁琐细密、等级鲜明的礼节仪式,其内容包罗万象,极其繁琐和庞杂。涉及到“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注:《礼记·礼运》。)从国礼到家礼。按照内容的性质可分为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五种,称之为“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古人认为,“国之大事,唯祀与戎”,祭祀能给自己带来福祉,祭祀的对象有天地、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师、雨师、社稷、五祀、五岳、山林川泽以及四方百物等。嘉礼,内容比较庞杂,有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脤膰之礼和贺庆之礼。例如男子成年加冠的成年礼,皇帝纳后、册妃和官僚贵族及百姓娶妻嫁女的婚礼,关于皇帝、官僚服饰、冠冕、车辂、仪仗等的详细规定,上至皇帝、下至庶民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要求,还有正月初一、冬至及每月朔望等时节官员朝贺皇帝举行的朝仪等等。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在秦以前是天子接受诸侯王朝见等方面的礼仪,在秦以后主要是皇帝接受藩王朝和外国使者的觐见礼,历代帝王封前代帝王的后裔的礼(如周天子封夏、商帝王的后裔),皇帝与官僚议事的朝会时举行的仪式,按尊卑排位次等礼。军礼是行兵仗之礼,出师征伐前的仪式,命将出征的典礼,以及四时田猎、建造城邑、划定疆界等所行之礼。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如丧服的礼制规定,埋葬和吊唁死者的礼仪,帝王贵族官僚死后的谥法等。也包括对天灾人祸(如饥馑、水旱、战败、寇乱等)的哀悼。

如上述涉及国家、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具体的礼仪,寓礼的“尊尊”、“亲亲”以及“别”的精神于其中,是政治伦理观念的承载符号和社会等级秩序的具体表征。这些礼节仪式和操作规程,被称之为“数”,儒家主张“知其数而明其义”,亦即通过对礼仪的遵守和奉行,发挥礼的别贵贱,序尊卑的功用。“朝觐之礼,所以明君臣之义也;聘问之礼,所以使诸侯相尊敬也;丧祭之礼,所以明父子之恩也;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从而使礼的精神潜入人心,“化民成俗”,实现礼的“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目的。

二、礼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原始的礼仪习俗

原始社会的礼仪习俗是礼的原形。礼的起源首先与祭祀有关。祭祀是氏族部落最重要的活动,“国之大事,惟祀与戎”。最初,礼的字义就是指祭祀的仪式,许慎的《说文解字》讲:“礼,履也,所以事神祈福也”。《礼记·礼运》篇对此也有具体的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王国维也总结道:“奉神人之事,通谓礼”。(注:王国维:《观堂集林·释礼》。)《礼记·礼运》篇将祭祀仪式完备称之为“礼之大成也”。可见,礼就是祭祀仪式的圆满结束。由周而复始的祭礼活动所演化出来的礼仪,一经产生便有神权为后盾,作为实施的保障,“如仪”与否关系到神的喜怒,也关系到部落成员及其部落的生死福祸,“失之者死,得之者生。”(注:《礼记·礼运》。)礼仪的内容也迅速扩展。《礼记·礼运》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食物既是祭祀的供品,又是维持部落生存发展的首要物品“饮食”包括取食的方式和分食的方式,当然就是生产的方式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当然应包括男女交往的方式,成婚的方式以及相关的血缘组织。因此,与这种生产生活相联的活动都应包括在礼的范围之内,诸如礼乐、卜筮、嫁娶、夫妇、生产、交易、甲历、衣冠、八音等方面相应的礼仪规则,在伏羲、黄帝时代就已形成。伏羲“立礼教以导文,造干革以饰武,丝桑为瑟,均土为埙,礼乐于是兴矣。”(注:《拾遗记》卷1。)“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注:《路史·后记》注引谯周《古史考》。)“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上栋下宇。”(注:《易·系辞》。)“皇帝作冕”。(注:《世本》。)至尧舜之时,后人总结的吉、凶、军、宾、嘉五礼,已经萌芽,而且粗具规模,如杜佑《通典》所言:“尧舜之时,五礼成备”。(注:《通典·礼一》。)

与世界其他民族不同,中华文明的产生,并不是以文字作标志的而是以成熟的礼仪作标志的。中国的礼仪习俗形成最早,大约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期和后期,兴盛于整个新石器时代,而文字只是新石器时代末期的产物。而且礼仪最早产生于祭祀活动,礼仪形式一出现就受到神权的保护而迅速扩展,几乎充斥在原始人的所有活动中。礼仪规则的推行不仅靠舆论的力量,而且依靠神权的后盾。因此,礼仪在中国出现后很快即走向成熟。在文字出现以前,人们就是靠成熟的礼仪系统来传承文化,“通过集体的舞蹈、歌唱、祈祷等各种礼仪活动,把生产的操作、知识的传递、信仰的感应融汇进去。人们就是在这种礼仪的活动中,一代一代地传递经验、知识、信仰。文化的积累,就是这样一代一代通过礼仪的传承达到的。”(注:参见邹昌林:《中国古礼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5页。)礼仪有类似于文字的表意功能,礼仪发展的成熟程度基本上可代替文字。我们传统上认为,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这绝不是以文字的出现作标志的,而是以成熟的礼仪作标志的。原始礼仪在文明形成时的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礼成为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与标志,也预示了礼仪法在中国古代异乎寻常的发达与地位。

(二)三代对原始礼仪的延续与发展

与其他民族不同,中国国家的产生具有早熟性,其取代氏族组织,不是在氏族制度解体的时候,而是在其发展的高峰期。因此,国家和法形成之初,较大程度上保留了氏族血缘关系,无论在国家组织上,还是在思想观念中,都带有浓厚的血缘色彩。也就是说,在外观上完全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是在一定程度上按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地位,并且也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因此,用来调整氏族成员之间关系、维持氏族社会秩序的原始的礼仪习俗,必然被大量地保存下来,转化为习惯法,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如《周礼》所言:“礼俗以驭其民”。夏、商、周三代,礼的延续性是非常明显的,“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礼记》上所记载的“虞礼”、“夏礼”、“殷礼”、“周礼”,虽有相“损”的内容,但相“益”的内容更多,它们的发展是一个一脉相承、不断扩大的过程。

三代的礼亦就是法。“礼,国之大柄也”,国家“制礼”,诸侯、卿大夫、士要各守各的礼,庶人不得逾越士大夫的礼。违礼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甚至刑罚的严厉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礼的内容也超出了礼仪的范畴,涉及到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至典章制度,小到穿着服饰,无所不加以规范。“所以纳民轨物,无一不本于礼”,“王者之治,无一不依于礼”。(注:《周礼·天官·冢宰》。)其中,礼仪法仍是礼的重要内容,经“周公制礼”,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吉、凶、宾、军、嘉五礼臻于完备,有涉及冠礼、婚礼、相见礼、丧礼、乡饮酒、乡射礼、聘礼、觐礼、公食礼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礼记》上称“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三百”、“三千”虽不一定是确数,但反映了当时礼仪法的规模。

(三)封建礼仪制度的建立

春秋战国时期,是“礼崩乐坏”的大动荡、大变革时代,三代的礼仪制度遭到了破坏。但礼仪文化的延续并未中断,所谓的“礼崩乐坏”主要是指奴隶主贵族之礼受到了冲击,礼乐征罚自周天子出的局面被打破,而代之以礼乐征罚自诸侯出,自卿大夫出。各诸侯国仍有各国的礼仪。因此,当秦始皇翦灭六国,一统天下之后,虽崇尚法家的法治,但依然未忽视礼仪,如《史记·礼书》上讲“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但秦礼焚于战火,难于评述。

汉代是封建礼仪法制建立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西汉建立之初,就十分重视以礼来节制臣民,皇帝命叔孙通等礼学大师为汉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礼仪制度。《汉书。礼乐志》有言:“汉兴,拨乱反正,日不暇给,犹命叔孙通制礼仪,以正君臣之位。”至汉武帝时,如《史记·礼书》所载,又“招致儒士,令共定仪”,“因民而作,追俗为制”,“定宗庙、百官之仪,以为典常,垂之于后”,使礼仪制度进一步完善。所谓“制礼仪”、“定仪”,也就是制定礼仪法。《汉书·礼乐志》言:“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颜师古注:“理官,即法官也。”《汉书。高帝纪》也讲,“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将礼仪与律令、军法、章程等并称,由法官收掌,可见汉之“礼仪”,是与律令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绝非一般的言礼之书。

汉初的礼仪法主要有《朝仪》、《庙乐》、《宗庙仪法》、《婚礼》、《衣服之制》以及《汉礼器制度》等。(注:《郭嵩焘诗文集》,丘麓书社1984年版,第111页、第118页。)其中,《朝仪》是群臣朝见皇帝的礼节仪式,是用以“明君臣之位”的。高祖刘邦立国之初即命叔孙通率其弟子和儒生三十余人,“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制定朝仪,王侯百官必须遵守,违者要受法律处罚。所以,“自诸侯王以下莫不震恐肃敬。至礼毕,尽伏,置法酒。诸侍坐殿上皆伏抑首,以尊卑次起上寿。觞九行,谒者言”罢酒“。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辄引去。竟朝置酒,无敢灌哗失礼者。”(注:参见华友根:《叔孙通为汉定礼乐制度及其意义》,学术月刊(沪)1995年第2期。)此礼之施行,一改以往缺乏约束的混乱局面,得到刘邦的称赞,感叹“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注:《汉书·淮南王传》。)《庙乐》明定祭祀仪式中演奏的乐曲及演奏的程序。惠帝时所定《宗庙仪法》对园陵寝庙的祭奠加以规范。又定婚姻之“六礼”,体现了婚姻嫁娶之严肃隆重。《汉礼器制度》对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乃至庶民日常所用的器具服冕的质量、规格、色彩、样式等都予以一一区别。以显示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社会地位。

汉代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礼仪规定在律之中。如叔孙通所用《傍章律》涉及到宗庙、陵墓、守丧、送丧、省亲、休假、洗沐、祝福、祭祠、消灾等礼仪制度,关系到天子、诸侯、列侯、公卿大臣、地方官、祠官、百姓、妇女等人,违背者有免职、废国、遣归、警告、治罪、论杀等处罚。至汉武帝时,张汤的《越宫律》为宫殿、省禁、苑园、乘舆、驰道、宫门、殿门、司马门等规定严格的礼仪制度,违者处罚严厉,如“阑入殿中”,下狱当死。赵禹的《朝律》规定了朝觐聘享、朝献、春朝、秋请、大朝、外朝、中朝等隆重的礼节与仪式。这些规定属于礼律结合的内容,也反映了这一时期礼仪法尚未完全独立,正因如此,清末沈家本称“汉礼仪多在律令中。”

(四)礼仪法的法典化

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代起,开始了礼仪法律专门化、法典化的新阶段。“隋文天下初合,享国日浅,亦能于兵尽之余,收集南北仪注,为百三十篇”(注:《太常因革礼·序》。)唐代在沿袭隋礼的基础上编定了《贞观礼》、《显庆礼》和《开元礼》。唐太宗在位期间“顾视隋礼不足尽用,乃诏房玄龄、魏征与礼官学士等修五礼,成书百卷,总一百三十篇,所谓《贞观礼》是也”。(注:《大唐开元礼·原序》。)唐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杜正仑、李义府等,对《贞观礼》加以修定,增加了三十卷,且“杂以令式”(注:《大唐开元礼·原序》。)谓《显庆礼》。至唐玄宗时所定的《大唐开元礼》,乃是唐代较为完备的礼仪法典。唐玄宗命萧嵩等,“取贞观、显庆礼书,折衷异同,以为唐礼。”(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1,《大唐开元礼》,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第702页。)全书一百五十卷,序例三卷,吉礼七十五卷,宾礼二卷,嘉礼四十卷,军礼十卷,凶礼二十卷。“由是,唐之五礼之文始备,而世用之虽时小有损益,不能过也。”(注:《新唐书·礼乐志》。)

宋太祖时所定《开宝通礼》,是宋“一代之成法”。(注:《太常因革礼·序》。)其后又有《太常因革礼》、《礼阁新仪》、《政和五礼新仪》为其补充。元有《元通礼》,明有《明集礼》,而清代的《大清通礼》乃是古代最完备的礼仪法典。乾隆元年,皇帝特命“纂修礼书”(注:《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6月下。),由议政王大臣来保、工部尚书兼管礼部事务陈世倌会同礼部仪制司李玉鸣等,“萃集历代礼书”,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用了二十一年时间反复斟酌修订,乾隆二十一年告成。共五十卷,“五礼之序悉准周官”(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2,《钦定大清通礼》,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第706页。)“首吉礼,尊天祖也;次嘉礼本人道也;次军礼,征伐大权也;次宾礼,柔远人也;次凶礼,以厚终也。”(注:《大清通礼·凡例》。)“体例则依仿《仪礼》”(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2,《钦定大清通礼》,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第706页。),以序编纂有条不紊。每篇首并以数言括其大旨,仍于目下胪次诸仪之名。”(注:《大清通礼·凡例》。)

可见,自唐以后,各代皆有编纂“礼书”之举。这里的“礼”专指礼仪,而“书”则指法典,“礼书”即礼仪法典,正如古人将刑法典称之为“律书”一样。“礼书”不是一般的言礼之书,也区别于《周礼》、《仪礼》、《礼记》等书,后者是儒家著述,称“经书”、“礼经”、“为不刊之书”(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1,《大唐开元礼》,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第702页。),是礼学经典。而“礼书,一代之典也”,(注:《大唐开元礼·原序》。)是皇帝特命,大臣“奉敕编纂”,皇帝御制序言(如《明世宗实录》载:“刻《大明集礼》成,上亲制序文。”(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2《明集礼》,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第222页。)),“明诏颁行”“悬为令甲”,为的是将礼仪法规系统化,以便官民遵守奉行,以达到“总一海内,整齐万民,而防其淫侈,救其凋敝”,“化民成俗”(注:《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6月下。)的目的。如乾隆元年六月二十三日上谕“命纂修礼书”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应萃集历代礼书,并本朝会典,将冠婚丧祭一切仪制,斟酌损益汇成一书,务期明白简易,俾士民易守”(注:《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6月下。)。《四库全书总目》评价《大清通礼》编纂上进一步克服了前代礼书“大抵意求详悉,转涉繁芜,以备掌故则有余,不能尽见诸施行”的弊端,“自朝廷以迨于士庶,鸿纲细目,具有规程,事求其合宜不拘泥于成迹,法求其可守不夸饰以浮文”,(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2,《钦定大清通礼》,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第706页。)更便于遵守奉行,法典的编纂技术也趋于成熟。

三、礼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与传统观点不同,笔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也存在着法律部门的划分,只是这种划分比近现代笼统而已,大体上可划分为行政法、礼仪法和刑法三大法律类别。近代的章太炎就曾提出过古代是“以官制、仪法与律分治”(注:章太炎:《检论·汉律考》,见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经典·章太炎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页。)的观点。中国古代特重官制,将圣明作述之大经,朝野率由之定则备于设官分职之间”,“以官举职,以职举政”,官制法是关于官吏设置及其行职办事活动的法律,亦即国家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法律,实际上属于行政法。中国古代行政法部门最为庞大,由于“行政权力支配社会”,行政管理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直接进行干预、控制,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量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律以正刑定罪”,是关于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刑法,古人有视法为刑的传统观念,把刑法视为法的正宗,大量的社会关系以刑法来规范,靠刑罚的制裁力量推行。礼仪法是从已发展到高峰期的原始礼俗转变而来的,一开始就受到统治者的足够重视,大至国家的政事、军事活动,小到个人的婚丧嫁娶,都有繁琐细密、等级鲜明的礼节仪文,陈陈相因,不断完善,是“礼义之邦”所特有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它诸如现代才有的经济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各类法律规范,实际上都归属于这三个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这种分类在中国古代相对固定且由来已久,三代就已有这种分类的趋向。“治之经,礼与刑”而礼又有典礼与仪礼之分:典礼即所谓“官礼”、“经礼”,规定以官制为核心的典章制度,为“经邦之轨则”,属于行政法;仪礼亦即“曲礼”,为“庄敬之楷模”,属于礼仪法。“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各有分界,自古亦然”。而刑乃是贯彻执行典礼与仪礼的后盾,“出礼则入刑”,属于刑法。法律大体上分为典、仪和刑三大门类。经历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的大动荡,至汉代虽有专门的礼仪法规,但还有很大部分礼仪规定在律中,礼仪法不够独立。接下来如章太炎所言“后世复以官制、仪法与律分治”,行政法,礼仪法和刑法三大法律部门至唐已定型,清臻于完善。与此相应,中国古代有三大法典,行政法典、礼仪法典和刑法典。如唐有《唐六典》、《大唐开元礼》和《唐律》;明有《明会典》、《大明集礼》和《大明律》;清有《大清会典》、《大清通礼》和《大清律例》。

由三代迄清代,三大法律部门有着较为清晰的发展脉络和源流关系。如清代《大清会典》和《大清通礼》皆可追溯到三代的典与仪,《大清通礼·御制序》中称“《会典》盖经礼之遗矩,而《通礼》亦曲礼之滥觞”。清代仍称会典为“官礼”、“典礼”,称编纂会典为“勒官礼为一经”(注:《嘉庆会典·托津进会典表》。),“事之有关典礼者一律纂入”(注:《光绪会典·凡例》。)。三代之“五礼”分类,在礼仪法典中一直被沿用,直至《大清通礼》。而由“刑”到“法”再到“律”的发展更是一脉相承。

可见,礼仪法是组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三大法律部门之一。同时礼仪法部门也是自成体系的,例如清代,以礼仪基本法《大清通礼》为基础,还有《皇朝礼器图式》、《满州祭天典礼》、《礼部则例》、《礼部专行则例》等“与《大清通礼》相辅而行”(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2《钦定满州祭神祭天典礼》,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07页。),还有灵活性较强的单行例做为补充,“用彰圣朝之令典”(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2《钦定满州祭神祭天典礼》,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07页。)。

如此规模与地位的礼仪法,乃是“礼义之邦”创造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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