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理性定位_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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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问题没有必要局限在投资者决策制定这个狭窄的范围内,但是应当联系各种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更广泛的需要来观察。

从目前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来看,建议被审计的财务报告应该提供下列事项的保障:财务报表提供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公司不会破产(公司持续经营);没有舞弊行为;公司的经营合法;公司管理适当;公司对社会公众持负责态度。管理人员对上述六条负责是合理的,而且管理当局应该就已经履行职责作出特殊保证。于是审计人员的责任就是对管理人员已经履行了这六条责任作出保证。很明显采用这些建议会改变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其作用远离了投资者决策制定这个焦点。

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的矛头直接指向增强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如果决策有用性是评价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基本标准,那么对谁是决策制定者就应该有一个合理清晰的认识。目前,会计和审计准则制定者所认定的决策者是股东,而不是我们期望的广大利益相关者。如果主要的准则制定主体转换为更广的决策制定的概念和利益相关者集团,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可能与现在有很大不同。

谈到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人员应该:独立于被审计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向怀疑管理人员有舞弊行为或其他非法行为的第三方报告;对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如果失职负有经济责任。当前普遍接受的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模式在这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应该建立一个有力的内部审计体系(见图)。首席内部审计师应该由监事会指定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或者董事会下设一个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人员在首席内部审计师的领导下将完成以前由外部审计人员完成的大量细致的审计工作。首席内部审计师的报告将提供证据评价管理人员发布的关于他们履行责任情况的报告。在这种关于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新观点下,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比当前普遍接受的模式更具有审判性,外部审计人员将与内部审计人员合作并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这些建议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强有力的监事会或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一些国家以公司法的形式确立了包括监事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双重董事会制度。然而,这些公司法里监事会的基本目的不一定是增强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或提高常务董事会对广泛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把监事会关注的焦点重新排列并引向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能是加强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途径。

一些公司治理的观察者认为,从有知识的人中选出代表公众利益和雇员利益的人作为真正独立的董事会成员可能是最好的。同样,也应该有真正独立的审计人员,他们不能由管理人员选择,他们的报酬由独立的董事会来定。不过,股东可能会担心公众利益成员和雇员代表会带来额外的成本,并担心出现对股东利益没有忠诚度的成员。股东们可能宁肯与理论上他们可以开除的由CEO们挑选出来的董事会成员一起工作,也不愿意接受可能会减少股东投资回报的董事会成员。

目前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改进建议主要是关注保护股东的利益,而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而且没有集中研究审计能在公司治理中所起的作用。将来的研究应致力于为了所有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如何加强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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