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掉贸易保护的幌子——欧盟对华反倾销透析及应对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幌子论文,欧盟论文,贸易保护论文,扯掉论文,应对策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欧盟目前已成为中国极其重要的贸易伙伴,也是中国引进技术、吸引外资和贷款的主要对象之一。总体而言,中欧贸易发展没有大的冲突和障碍,但是欧盟对华反倾销问题一直是中欧贸易争端的焦点。随着各种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逐渐减少,尤其是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的限制使用,反倾销正日益演化为欧盟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2000年欧盟又对我国彩电、自行车等多种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欧盟的歧视性反倾销已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
一、欧盟关于倾销的认定
欧盟理事会第384/96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目前欧盟对来自非欧盟国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依据。根据《规定》,欧盟对来自非欧盟国家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首要前提是这些进口产品具有倾销行为和由此所致的对欧盟利益的损害。根据《规定》第2条第2款,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如果其出口价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出售价并给欧盟同类产品生产部门造成损害,则被视为具有倾销倾向。一般通过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确定反倾销对象的倾销幅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第2条第7款规定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参照国,由此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若出口商与进口商有协议关系,那么涉及产品的出口价格不可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价格以涉及产品首次独立出售价格为计算基础。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
(一)中国已成为欧盟首要的打击目标。自1979年欧盟(欧共体)首开西方国家对华反倾销之先河,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至1999年3月底,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共71起(见表1),至2000年9月达87起,始终居外国对华反倾销之首。且90年代以来,在欧盟对各国的调查,无论是每年的立案还是调查的总数,中国均居首位,而同期欧盟对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却几乎都在减少。统计表明,在1979年至1998年的19年间,欧盟对外反倾销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年均立案数从前10年的42起降至后10年的33起,但唯独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却不断上升,由前10年的平均2.3起增至后10年的4.6起,同期占欧盟反倾销立案总数的比重,也由前10年的5.5%上升为后10年的13.8%,居第1位,可见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打击目标。
表1 80年代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一览表(前6位)
注:①资料来源:杨仕辉:《扯掉“反倾销”的幌子——透析外国对我国出口反倾销》,《亚太经济时报》,1999年7月11日;
②据最新数据(《经济日报》,2000年9月18日第5版),对我国进行反倾销前5位的国家是:欧盟87起,美国75起,澳大利亚30起,阿根廷30起和印度28起。
(二)数量迅速增加。自1979年至1999年底20年中,欧盟对华反倾销共立案80起,且1990年以后的调查占总数的70%以上,仅在1996年至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99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更是变本加厉,1月至10月份共立案12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
(三)涉及金融趋大。在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超过1亿美元的共15起,全部发生在90年代,欧盟就占9起(见表2),超过1000万美元的有32起,80年代8起,90年代24起(如人造刚玉案7000万美元,塑料编织袋案4884万美元,圆锥滚子轴承案1500万美元)。从80年代到90年代的发展来看,涉案金额呈越来越大之势。据统计,20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中国约10%的出口,损失金额在30亿美元以上,其中不少商品被迫退出了欧盟市场。
表2 欧盟对华反倾销超过1亿美元大案列表
1991年
自行车1.65亿CEU
1992年
大屏幕彩电1.01亿CEU
1993年
棉坯布1.31亿CEU
1994年
鞋类 3.42亿CEU
1995年
旅行箱包 6.46亿CEU
1996年
手提包2.74亿CEU
1997年
激光唱机 3.03亿CUE
1998年
中厚钢板 1.2亿CEU
1999年
焦炭 2.3亿CEU
注:①资料来源:《经济日报》,2000年9月18日第5版;
②CEU为欧元前的欧洲货币单位;
③其余6起超1亿美元大案中,美国3起,加拿大、印度和波兰各1起。
(四)涉及范围趋广。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不仅增加速度快,且产品范围从最初的硅铁等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逐步扩大到轻纺、机电等制成品及钢铁产品,近几年更将目标对准了我国传统大宗输欧产品,如自行车、彩电、微波炉、棉布、鞋类和箱包等。欧盟1993年4月15日对中国10大类产品的4000多个品种发动了举世罕见的大规模反倾销,这种“大扫荡”严重地制约了中国的出口贸易,制约了中国的出口市场多元化进程。统计表明,1979年至1998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占70%;1989年至1999年该比例降至41.7%,同期轻纺类产品则从13%上升到37.5%,机电产品从8.7%升至10.4%。
(五)反倾销税率高。欧盟对一些产品反倾销税的征收已不具备维持正常贸易秩序、抵制或防止倾销的目的,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从从百分之十几高达百分之几百。如欧盟1997年对从中国进口的不锈钢螺丝征收的反倾销税除1家台商企业的为16.2%以外,多数为75.7%。再如欧盟对我国钢丝绳的征收税率是74.8%,在如此高的税率面前,无论那家企业都无法继续出口了,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六)反倾销重点突出。从反倾销的策略来看,为有效抵制中国出口商品,欧盟现今专门指控我出口商品势能高的产品,如对欧盟出口自行车1989年至1991年势能达86万辆/年,结果被征34%的反倾销税,使我出口商品无法立足,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其理由是带有“明显增长出口倾向”。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原因分析
(一)欧盟不断完善其反倾销法,使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更加强化。欧共体的第一部反倾销法是《欧共体理事会关于防止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进口产品条例》(EEC.NO459/68),该条例吸收了总协定1967年的《反倾销守则》的内容,并根据欧共体各成员国利益的要求制定。这个条例规定了作为一个国家团体的欧共体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倾销措施的法律基础。此后,欧共体对其反倾销法也做过多次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主要表现在:1.1979年的3017/79号反倾销条例中,规定了低于成本销售问题,确立了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标准;2.1984年的217/84号反倾销条例中,规定了“落日条款”即反倾销税命令自最后决定征收或修改之日起,届满5年自动失效;3.1987年的1761/87号反倾销条例中,增加了“反规避措施”的条款;4.1988年的2423/88号反倾销条例中,增加了“反费用承担条款”,即如果出口商补偿其进口商所支付的反倾销税,欧共体将增加征收出口商所承担的税额部分;5.1994年的3283/94号反倾销条例中,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加以区分,是关于反倾销措施的专门条例。新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乌挂圭回合通过的新的《反倾销协议》内容的要求。但是,在具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的规定上,条例都大大超出了协议有关规定的范围。而且,该条例没有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等带有歧视性的规定,修改和补充后的“反规避措施”反而得到了加强。
另外,反倾销法还由行政部门解释和执行,并且在执行方面日益强化,如欧盟在80年代只有5~6个人管理反倾销,而现在已达240多人。纵观欧盟反倾销法的发展过程,我们清楚地看到,反倾销的立法正在一步步地深化,反倾销措施得到不断地加强。欧盟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最新发展,使贸易保护得到了更好的包装,从而其保护的力度也更大。
(二)欧盟反倾销法本身具有歧视性。欧盟反倾销立法的不公正是反倾销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就构成倾销行为。欧盟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用类比国(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来确定,实行单一的税率,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根据欧盟反倾销法2423/88号规定,中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商品的正常值时,采用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正常值作为衡量中国商品是否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依据。这样的规定对我国极为不公平,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一是采用替代国制。即在反倾销调查中不用我国产品成本和国内售价作为正常价值,而用第三国作为替代国。替代国多为韩国、法国,甚至是美国这样的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国家,测出的成本价格自然与中国的实际相去甚远。替代国制度抹煞了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无端扩大了产品的倾销幅度,更荒唐的是使本没有倾销的商品也被列入倾销品。
二是实行“统一税率”原则。通常来说,在确定倾销产品的反倾销税时,应视同一商品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口价格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率,但欧盟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裁定中,只对私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给予分别载定,否认中国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事实,而认为中国国有企业产品的价格是受政府控制的,因而一律征收“统一税率”。“统一税率”原则挫伤了中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1998年7月,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划掉并规定,如果中国企业符合5条标准,就可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这对中国企业虽有利,但代价也很大。个别出口企业想要获得欧盟的优惠出口政策可以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这种申请有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向欧盟提供详细的属于企业经营秘密的全部资料,以至于欧盟对中国某些企业的了解甚至比中国政府还要详细准确。
(三)从内因来看,价格低、结构不合理等诸多因素也与欧盟对中国商品频频发难息息相关。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商品建立在低成本基础上的相对低价优势是遭受反倾销的直接原因。中国经济的腾飞及外贸出口的迅猛增长,造成国外对中国产品进入市场过于敏感。第二,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第三,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晚,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第四,部分企业以低价竞销抢占市场的国际市场营销观极易引起反倾销。中国企业往往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主要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不注重以新产品的开发、改善产品的包装装潢、广告促销、公共关系及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等营销方式来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缺乏优良的营销组合策略。第五,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键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
四、应对策略
从世界贸易角度来看,随着各种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被迅速消除,反倾销措施作为WTO所允许的贸易政策工具将会在WTO框架内长期存在,而中国产品和企业在遭到欧盟反倾调查时能获得的待遇和地位并不会随着中国入世得到迅速提高或改变。恰恰相反,由于中国入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作用完全消失或被大减弱,欧盟将更加依赖反倾销以及反补贴等措施来打击中国产品,保护本国产业。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出口企业反倾销环境很可能进一步恶化,对反倾销对策的战略性研究和应用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改善出口结构,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集约化转变,转变到通过高质量和适宜价格扩大出口、扩大市场份额上来。这是根本途径。曾有一例,我国出口的茶叶,散装售价每吨仅此1500美元,后来改成名茶礼品包装之后,由于受到客户欢迎,售价升至9400美元,为原价的6倍多,这并非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但效果却是显著的。通过提高档次、质量来提高售价,尽管可能维持不了原先的市场占有率,但利润却成倍增加,更重要的,可以避开欧盟莫须有的反倾销调查,何乐而不为?所以,我们应本着“以质取胜”的方针,引导企业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如高档次的机电产品);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升级、优化外贸出口结构;出口商品应在产品功能、生产标准、外观、包装、品牌和商标等方面加以改进、改善中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形象。
(二)融入WTO,为出口企业争取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加入WTO,充分利用WTO的规章制度,有利于遏制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猛烈势头,使我出口企业遭受的歧视待遇得到改善。
第一,利用WTO《反倾销守则》。中国加入WTO后,就有权援引其《反倾销守则》规范同欧盟的贸易关系,可以利用其中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欧盟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用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旦加入WTO,在贸易纠纷中,若不能与欧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我们就可以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在WTO范围内由当事者双方进行协商,在许多情况下,协商就可以解决问题。如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成立专家调解组。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欧盟不能单独对中国实施各种限制,争端的解决也不能只听欧盟的一面之词,对其不公平待遇可上诉到WTO,利用WTO这一国际贸易组织和其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国际法武器来保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利益。第三,参与WTO法律体系的完善与执行。加入WTO,才能真正参与其反倾销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努力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思想和原则贯穿其中,并促进各项原则的具体化,使WTO的反倾销法得到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同时还可借助WTO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其法律体系的主导作用,约束各成员国的行为,督促和迫使欧盟放弃歧视性的对华反倾销政策。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规和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可以进行自我保护,防止国外在中国的倾销;另一方面,在对付别国蓄意以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商品进入其市场时,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规是最具威慑力的对应手段,同时我们也有一整套机制来迎战欧盟的反倾销起诉。
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为,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等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西方的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使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第三,在完善反倾销立法的同时,还要增强律师在反倾销诉讼中的能力,培养一批反倾销代理律师以适应当前的需要。
在机制上,要精简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可在政府专门部门中设专门人员负责反倾销工作。我国的主管机构很复杂,涉及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以及海关总署,这样在协调方面难度就比较大,这与西方国家也是有距离的,欧盟是由欧盟委员会的一个局管理。管理的简单将使得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还可设立反倾销基金,鼓励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和提起反倾销诉讼,应诉者若败诉,则从反倾销基金中列支其诉讼费用,若胜诉则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的措施给予经济的鼓励,由此提高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
(四)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各商会、企业协会的协调作用。政府的协调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外与欧盟的协调,通过政府间的谈判,使欧盟及早改变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在反倾销问题上,我国企业的遭遇从根本上说是欧盟所制定的政策的结果,必须由政府出台,代表本国出口企业的利益,通过谈判使这一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是单方面的,我们只有通过政府间的努力,迫使欧盟放弃对中国商品的歧视性待遇,才能在欧州市场上还中国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二是对国内企业的协调,指导、组织企业积极应诉。众多事实表明,要抵制欧盟的反倾销,协调作用非常重要。从现实来看,我国众多企业应付反倾诉讼启动时间不长,当事人有一个了解、熟悉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当事人要在被诉倾销中减少损失,要在反倾销中胜诉,其中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商会、企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就显得比较突出了。由于我国反倾销诉讼启动晚,我国律师还未完全介入到反倾销调查和诉程中,因此政府和有关商会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指导是很重要的,在这过程中,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企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五)激发企业积极应诉机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相互配合意识。在收到反倾销调查立案通知后,企业如不应诉,对方国就有权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而“最佳可获得信息”往往是对被起诉方极为不利的材料。反倾销制裁在具备倾销行为、产生损害、倾销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方告成立,若产品有倾销但未对当地工业造成重大损害,反倾销就不能成立,而最终征税不符合欧盟整体利益,导致其最终制成品竞争能力下降,欧盟也会放弃惩罚。因此,中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诉讼必须积极、快速应诉,而且还要应诉得力。反倾销案一旦开始,企业就应努力搜集充足的信息,充分准备好应诉材料,争了胜诉,这样才能将因遭反倾销而带来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面对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倾销,企业要敢于用法律保护自己,要充分利用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所赋予的权利。尽管这部法律较之西方国家的反倾销立法还很不成熟,但它毕竟赋予了当事人许多权利,如提起申诉权、如实反映情况权、请求陈述意见权、申请查阅案件资料权等。当事人应充分运用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
同时,企业在国内提起反倾销诉讼时,不仅要与政府协作,而且企业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因为我国外经贸部接受申请后,最终能否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危害、倾销是否存在,并征收反倾销税,离不开受害企业的配合与举证。此外,法律规定的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量占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全部产量的大部分生产者,所以对某一个生产者来说,要证明倾销存在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危害是很困难的,这就要求相关企业的联合与配合。
(六)规范出口秩序,杜绝恶性竞争。恶性竞争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程序,也是授人以柄,为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提供借口,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管理。要取消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调出口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净利润,使之树立长期利益观念,适当提高出口售价,不给其他国家以制裁中国的借口。目前,我国公布和实施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竞销的规定》,努力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整治搞低价竞销的出口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正当经营的企业得到保护,从长远看,能有效地促进中国对外贸易不断健康发展。
(七)正确处理对外开放与保护民族工业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反倾销手段,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是中国的一贯主张;同时,保护民族工业也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在反倾销问题上避免两种极端的态度:一种是认为对外开放是不加任何保护的开放,对国外在中国的倾销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另一种是滥用反倾销措施,借保护民族工业的幌子,实则保护落后的甚至是应遭淘汰的国内企业。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必须认识到:必要的竞争与刺激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动力,要合理利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我们可以配合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有关产业政策,对国内产业采取不同程度的反倾销保护措施。
收稿日期:200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