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村民自治活动的经济分析

当代中国村民自治活动的经济分析

胡建华[1]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赵全军[2]2001年在《当代中国村民自治活动的经济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地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的主体,显示出了强大的活力和蓬勃的生机,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作为民主领域里的一项制度创新,在现行的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制度供给短缺和交易成本过高、村民参与意识不强及村委会功能流失严重、产出效益低下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在成本——效益比较理论的框架下,从政府、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叁个不同的层面对村民自治兴起的原因、村民自治建设的价值取向及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改善和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对策思考。本文最主要的创新点在于研究方法的创新,即由单纯的政治或技术分析转变为以经济分析为主,辅以必要的政治或技术分析。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我国村民自治活动兴起必然性的经济分析。 二、我国村民自治建设价值取向的经济分析。 叁、村民自治的现状与其价值取向之间差距的经济分析。 四、从经济分析角度对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进行的对策思考。

周家明[3]2015年在《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研究是基于对以下几个事实的思考而展开的:一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结构变迁加速,困扰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呈现出差异日益扩大的不良局面,"乡村衰败"现象凸显。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加大对农村的哺育和支持势所必然。然而,现实中仅仅依托国家的哺育和投入显然捉襟见肘,而且这个过程十分漫长,不利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二是,2004年伊始的中央一号文件,是国家着眼于叁农问题的重要性而推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但依赖单一国家的投入与供给显然难以完全解决乡村的建设与发展问题,重视并利用乡村社会内生的非正式制度以作为国家力量的重要补充成为必然选择。村规民约作为非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伊始,就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规范形式而备受国家推崇。然,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不断发展与完善中的作用却日渐弱化。叁是,部分乡村充分利用村规民约的作用、探索村规民约作用的新方式,取得了村庄善治的良好效果。而大部分村庄的村规民约则形同虚设,既没有起到补充的作用,也没有发挥自身应有的规范作用。乡村社会纵然不处于混乱、无序状态,经济社会发展也没有大的起色。从这几个基本的现象和事实出发,本文着眼于"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试图以规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来分析和解释当下中国村规民约为什么能、如何发挥作用等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方面,从学术文献的角度看,对村规民约的研究作用与功能的研究是比较深入与丰硕的。但是,对村规民约作用的机理以及如何促进乡村治理的研究尚显不足。毕竟,这是一个新的研究命题。另一方面,从政府实践层面看,对法治的重视而忽视村规民约的村治功能导致乡村社会各主体有意无意地抛弃村规民约,更不用说推进与其他制度、资源的有效衔接,所以,这又是一个新的实践任务。为此,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解释并论证"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这一命题。这一研究从叁个方面展开:第一,从价值层面上,提出并论证"村规民约是乡村中十分重要的非正式制度,之于乡村治理具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的价值观;第二,从发展演变上,提出并论证"村规民约"与"乡规民约"的区别以及村规民约的适应性及相应的作用条件;第叁从发展路向上,提出并论证"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嵌"与"村规民约内化为村民自治"内外两个村规民约的作用方向及机制。对此,本文的研究展开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导论。是为全文的开篇,一是从研究提出的背景与研究意义入手,以明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所在;二是,大致介绍本文的总体框架与结构,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相关研究方法,并指出本文可能的创新点、难点与不足。第二章:文献述评及理论基础。对"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的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考察。一是,从研究成果、国内主题分类、国外研究文献等方面,进行了对村规民约及其作用机制的理论考察与述评。二是从改革开放后村规民约的发展的阶段性及发展实践、中央文献的表述及系统化等方面,对村规民约促进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进行实践考察。以制度理论(制度类型、制度要素及变迁)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提出按照村规民约作用的内外环境实际上是国家、乡村精英以及村民的叁个维度来作为本文的分析理论。第叁章:乡村治理的困境及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本章着眼于乡村治理存在的困境:一是正式制度的供给及实施效果不彰;二是村级组织的异化及村治功效的降低;叁是治理资源的匮乏限制了乡村治理的成效;四是"原子化"的村民与村庄集体行动能力的弱化。基于这些困境,本文提出:乡村治理必须重视并利用村庄非正式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具体表现在:降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经济运行成本;引导村庄的价值取向,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稳定与社会和谐;凝聚村庄力量,提升乡村社会的整合能力;提高乡村治理的绩效和水平以促进乡村善治。第四章: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及功能。村规民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受到过诸多的关注,本文基于村规民约的内容、特性、表现形式及发展演变等角度,将其视为非正式制度的一种。通过对村规民约的发展演变之分析,进一步验证村规民约的非正式制度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作用:规制村民行为、塑造村庄秩序;引导村风民俗、倡导德行一致;优化村庄环境、保护村级资源;提升村民参与、增强村级民主;传承优秀文化、促进乡村德治。第五章:村规民约作用的环境。一是从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四个宏观层面分析村规民约作用的可能性;二是从社会基础、效力基础、形实基础、关系基础、权威基础五个中观层面分析村规民约作用的可能性;叁是从相对独立的空间、乡村精英的推动、村级社会组织的发育、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村庄议决机构及规则的完善、惩戒监督措施的确立六个微观层面分析村规民约作用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当代村规民约适应目前的村庄环境并能发挥乡村治理的作用及功效。第六章:村规民约的外部作用机制:与国家法律的互嵌。本章着眼于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在分析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两种秩序规则相互冲击、碰撞的基础上导出村规民约的外部作用机制: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既有冲突,又相互嵌入,冲突是嵌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相互吸纳、又重构对方。在嵌入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力量与地方性知识的有效对接,达到嵌入式治理的可能:门槛与关卡机制、奖惩与示范机制、国家政策的"村规民约化"、后台规划与前台撑腰。第七章: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内化为村民自治。一是基于村级组织、乡村精英及村民这些行为主体的角度来分析村规民约村内在的功能及作用;二是从村规民约的内在结构和要素的角度具体阐述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理;叁是着眼于村规民约的合意性及社会资本探索其促进村民自治的可能;四是提出:村规民约可以从引导村民自治实践和促进村民自治制度完善这两个方面提升村民自治的水平和能力。

于建嵘[4]2001年在《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以岳村为表述对象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问题,是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社会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是在深入的社会调查的基础上,以岳村为表述对象而建立的有关中国乡村政治状况的理论分析模型。它通过对岳村一个多世纪以来的政治关系、权力体系、政治控制、政治参与和政治文化的变迁过程进行客观的描述和分析,试图从政治社会学和政治人类学的角度,来剖析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发展的过程和特征。 本文包括导论和四章及基本结论,并以附录的形式节选了调查过程的事件和体会。其中: 第一章分析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政治特征。本文分别从“传统乡村和乡村传统”、“皇权和保甲制度”、“族权和宗族组织”、“绅权和士绅统治”等方面揭示了传统社会地方政治制度是乡村自治政治这一基本事实,并从“土地、赋税、文化和乡村控制”等因素分析了其产生和存在的主要原因。 第二章考察了民国社会激变时期的乡村秩序。本文首先从“辛亥革命的乡村政治”、“农民运动和乡村传统”、“地方自治和保甲制度的重建”、“乡村建设实验和乡镇行政化”这四个方面描述了民国期间乡村权力关系和社会秩序发生的变化,再从“掠夺、兵役、人口和乡村反抗”的角度解释了国家行政权力下沉到乡村社会的主要理由。 第叁章描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前对乡村政治的改造。本文从“农民协会与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与乡村组织”、“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计划、户籍、阶级和乡村动员”四个方面,剖析了这个时期乡村社会组织与权力建构及高度集权型的权力体制与乡村动员的关系。 第四章研究的是新时期乡村政治的发展。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分别从“新时期的乡村改革”、“国家权力与乡政体制”、“社区权威与村治结构”,“家庭利益和乡村秩序”、“村民权利与公共参与”等角度描述了现行乡政村治体制的文本规定与现实状况,并从“市场、民主、法制和乡村治理”的角度解释了这一体制生成的基础和绩效,具体地研究了国家行政权与社区自治权及村民民主权利、利益冲突和公共参与之间的相互关系。 基本结论,是对正文中已说明的重要观点进行较为系统的表述。本文认为,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过程,是在现代化背景下国家主导乡村社会的制度变迁过程,其显着特征和标志是,城市政治社会对乡村社会的侵入即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沉。但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这种主导作用是有限度的,要受到乡村利益关系、权威结构和国家能力、乡村文化传统、现代化趋势及民主化思潮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这种有限主导的政治模式中,乡村政治发展的基本逻辑是,随着国家对乡村经济依赖性的减弱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权利文化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力将逐渐退出乡村的政治领域,乡村社会将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并实现从传统的家族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转型。

颜涛[5]2008年在《治理理论视角下的村级治理研究》文中认为在“乡政村治”体制下,农村在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对村级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治道的变革与创新,实现村级治理的良好状态,促进农村全面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这不但有很大的理论价值,也有着重大实践意义。本文以治理和善治理论为主要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法、制度理论和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治理和善治理论是发端于欧美国家新的政治分析框架,被认为是替代传统的政府统治理论的新锐思想。治理指的是在社会公共领域内,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机构或个人在平等、协商、合作的基础上运用自身拥有的合法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善治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它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要求公民的积极参与。公民社会是治理和善治的社会基础,民间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组织实体,是其中的核心要素。村级治理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内容,对乡村治理甚至整个国家的治理都有重大意义。村级治理除了具备治理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殊之处。本文从村级治理的外部环境、组织结构、主体、过程、内容和绩效等多个方面对村级治理进行深入分析。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村级治理存在着重形式轻实质、自治程度低、政府干预过多、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不协调、村级组织的整合能力日益弱化、法律法规不完备、民间组织发育不足等问题。国家掌握着强大的政治、经济、组织、文化和信息等资源,保持着对乡村社会的强有力控制,农村社会的自主性力量还很弱小。增强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减少国家的强制和干预,建立协调、和谐的乡村——国家关系,成为治理变革的关键环节。依据治理理论并结合农村发展水平,未来中国农村应该建立党领导下的多层次、多主体合作共治的治理体制。新机制的建立需要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条件,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重点是培育和鼓励各类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此外,改造农村传统文化、培育新型农民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张海斌[6]2010年在《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拟在传统与现代的时间维度与国家与社会的空间维度的交叉视野里,考察社会转型时期中国乡村社会自治与法治的状况、结构以及变迁的诸种形态。特别是在现代国家建设的理论框架下,关注乡村社会“公民”的生态与实践,并在法制现代化的宏大叙事之下,关注乡村社会的法治叙事及其可能的走向。本文基本论点是:从传统社会的角度来看,在中国乡村社会的演进史中是存在某种意义上的自治形态的,但这种自治是一种“自然的自治”,乡村社会相对于朝廷乃至现代国家而言,乃是一种漂浮着的遥远的“想象的异邦”,无法进入国家与社会二元格局。这种长期存在的自然形态的乡村自治传统,客观上建构了具有特定时空合理性的乡村权力结构、权威体系和价值形态,为封建帝国政治体制的稳定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与社会基础。众所周知,在古代中国,国家权力也曾企图进入乡村社会并实现对其的“统治”,但由于财政实力的匮乏与社会动员能力的软弱,更为关键的是由于缺乏进入乡村的动力机制,最终无疾而终或铩羽而归。清末以降,由于内忧外患兼中外交迫,导致“落后就要挨打”,因此,“国家建设”的任务日益迫切。为实现国家的整合,增强对于乡村社会资源的汲取能力,进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俾以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导致国家不得不开始重新界定自己的角色与限度,启动其现代化的进程。由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经济形态和生产方式的封闭性,由于乡村场域的权力结构、社会资本形态的独特性以及价值信仰体系的自足性,导致乡村社会难以逻辑地融入现代国家体系,进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整体性推进。因此,在“国家建设”与“国家现代化”的双重进程之中,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冲突与博弈势所必然,这种冲突与博弈构成了本文写作的历史与社会背景。在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重要维度。换言之,法律改革彰显的是传统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努力。众所周知,法制现代化是现代性事业的一部分,与国家制度建设和政权权力运作有着密切关联。因之,实现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实践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出发,从法律在沟通“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关系角度,来阐述法制现代化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并由此探究“送法下乡”中的法制叙事及其合法性问题。在当代中国现代化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场景下,乡村社会的自治与法治建设,已然构成了一种具有内在冲突的话语与行动,需要我们以更宏观的、更超越的立场来审视与调和这一冲突。在本文中,笔者尝试性地引入了“宪政型自治”这一分析性概念,企图从当代中国宪政架构的高度来理解并谋划乡村自治与法治的图景及流变。按照基本的宪法学理论,宪政应当包含叁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与人权。其中,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因此在当代中国乡村自治的理论图景中,我们必须首先将农民视为国家的“公民”,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理解与建构关于乡村自治的各种制度与实践。同时,中国乡村的自治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政治功能上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宪政意味,是抵抗强大的国家权力恣意行使的制度装置,更是一种国家-社会范畴下的法权关系。因此本文语境中的“宪政型自治”兼具有事实与规范的双重性质,乡村社会的自治与法治问题,只有在此框架之下才能获致更为全面的理解。在本文中,笔者提出的“宪政型乡村自治”主要包括以下叁个基础性的论域:其一,乡村社会法制秩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问题。换言之,国家如何在乡村社会建立正当化的法律秩序实现其法律治理的问题,进而在现代化国家的知识论证下,考察此种法律秩序背后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与现代宪政理念之间是否存在悖逆与冲突,对此,笔者将从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的角度简析之;其二,乡村社会中的“农民”与“公民”之间的角色界分及其在权利谱系上的反映。也即,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下,“农民”的权利和权利意识与“公民”的权利和权利意识之间存在何种重合与错舛,从而揭示在权利之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下,“农民”向“公民”角色转型的宪政意蕴;其叁,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下,从宪政的角度研究乡村自治的自治权性质、范围与界限以及形态,并在此基础上考察乡村社会作为一个整全性的“生活世界”与作为国家权力谱系末端的“基层社会”之间在功能与旨趣上的分裂与融合,进而在商谈民主的基础之上探究如何建构一种宪政型的乡村自治问题。

彭澎[7]2012年在《基层治理变革与中国宪政建设:转型期农村问题研究新视域》文中认为农村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乡村经济社会的转型,使得农村的政治现代化发展和政治文明进步成为必然之势和客观之趋。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基层民众对政治民主、自主自治的需求越来越高,实现村民权利的平等、构筑稳定理性的政治秩序是转型期基层治理发展的时代要求,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需要构建健全完善的基层治理组织体系与和谐稳固的乡村权力

周红云[8]2004年在《村级治理中的社会资本因素分析——对山东C县和湖北G市等地若干村落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是运用社会资本理论分析中国村级治理的实证研究。全文共分7章:第一章“引言”,第二章“社会资本与社会资本理论”,第叁章“治理理论与村级治理”,第四章“社会资本与村级治理主体”,第五章“社会资本与村级治理结构”,第六章“社会资本与村级治理过程”和第七章“结论及余论”。作者认为,社会资本是一个具有概括力和解释力的概念。社会资本在中国通常被当作是“关系”或“关系资本”。事实上,“关系”或“关系资本”是社会资本概念在中国社会的片面化应用,并不能表达社会资本概念的真实内涵。在本文中,社会资本的定义是:社会资本是存在于特定共同体中的以信任、互惠和合作为主要表征的参与网络,它具有社会结构资源的性质。其中,信任、互惠和合作构成社会资本的叁大要素。这个定义强调社会资本的核心在于信任、互惠和合作等叁大特征,拥有某些相似特征的个体构成的参与网络则是体现社会资本叁大核心要素的载体。根据这个定义,本文将中国农村中的社会资本细化为四种类型:(1)家族宗族网络;(2)象征性活动网络;(3)功能性组织网络;(4)一般人际关系网络。通过实证考察,作者发现,四种不同形式的农村社会资本既不简单地等同于“关系网”或“关系资本”,也不能用村落文化的概念取代它,非制度因素也无法体现社会资本的全部内涵。社会资本的内涵是相对确定的,其外延也不是可以无限扩展的。本文比较深入地考察了社会资本对村级治理主体、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等的影响,力图揭示在现实条件下社会资本作用于村级治理的机制。通过实证考察发现,四种不同形式的社会资本对村级治理主体的合法性认同、治理主体的产生、治理主体的村治行为、治理结构以及治理结果等都产生了直接而显着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了如何培育积极社会资本、抑制消极社会资本,进而改善村级治理的若干对策性建议。从社会资本的角度系统研究村级治理问题是一个新的尝试。从这个意义上说,本项研究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当然,政治、经济因素是解释村级治理的主要变量,但是影响村级治理的内在原因是多元的,乡村社会中大量非经济、非政治的因素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一种分析途径,社会资本有助于引起人们对政治、经济以外的非制度性因素的重视,促使人们从更深的理论层面关注那些隐藏于农村社会结构之中的社会关系以及信任、合作、互惠规范和参与网络等社会资本形式,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这些社会资本对于村级治理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有助于人们更加全面地理解中国农村的社会生活。

李铁明[9]2009年在《我国转型期县域政治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县,是一个古老而熟悉的区域单元。自两千多年前,秦始皇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以来,它历经封建王朝的变换更迭和地方政制的变化更新而经久不衰。它是我国出现时间最早、持续时间最长的一级地方行政建制,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是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县域经济的持续发展,县域民众在积极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政治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参与意识明显增强,参与能力逐步提高。与之同时,县域政治发展滞后的现象也日益显现,这不仅影响到县域社会的和谐与繁荣,更影响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影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加快县域政治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县域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客观需要。本文内容主要由绪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研究的选题意义和相关研究情况,并就研究框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作一简要阐述。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即文章的一、二、叁、四、五章)。它从概念分析入手,首先对什么是县域政治和县域政治发展进行分析,明确了县域政治和县域政治发展的定义和内涵,辨析了县域政治与农村政治、城市政治的区别与联系。在此基础上,文章以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分期为依据,回顾了建国以来县域政治发展的历史脉络,对县域政治发展取得的主要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总结,并就县域政治发展的制约因素和如何推进县域政治发展作了重点阐述。第叁部分,即结语部分,对文章的主要观点作一简要归纳和补充,指出了本研究存在的不足及研究的可持续性。

沈金华[10]2005年在《走向新的社会集约和博弈》文中提出“叁农”问题的本质是农民阶层利益的表达、维护和发展问题,是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城市居民与乡村农民利益、乡镇利益集团与农民利益集团、现代化过程中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和博弈。当前,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正进入一个重大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农民问题经历了一百多年的风云迭宕曲折多变,终于进入了一个历史的“拐点”。“叁农”问题的解决最后无疑取决于中国经济水平和现代化发展程度,但现有农村社会组织制度的调整和创新仍大有空间,而且这种调整和创新须在现代化过程之中同步进行,以达到经济水平、制度形式和社会组织叁者互相促进和协调,构建现代公平的“和谐社会”。社会分层和利益群体化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现代社会制度的创设和改革是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和互动的结果,而有序和良性的博弈取决于社会组织化程度。中国农民数量多和组织状态的分散性是形成“叁农”难题的重要因素。所以,笔者以为进行一场以构建中国农村社会中间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重占、,以乡镇机构改革、乡土人才培养、农地制度调整和城乡社会制度改革为辅助配套改革的“新乡村建设运动”,是当今时代党和政府农村政策的重点,也是中国社会现代化本身的内在要求。“新乡村建设运动”只有从中国农村社会中间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入手,才能改变近代以来政府主导乡村社会和农民被“安排”的模式,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才能逐步理顺和构建国家、社会和农民和谐关系,形成不同社会集团之间、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合理博弈,解开中国"叁农”问题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2]. 当代中国村民自治活动的经济分析[D]. 赵全军. 郑州大学. 2001

[3]. 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研究[D]. 周家明. 南京农业大学. 2015

[4]. 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以岳村为表述对象的实证研究[D]. 于建嵘. 华中师范大学. 2001

[5]. 治理理论视角下的村级治理研究[D]. 颜涛. 曲阜师范大学. 2008

[6].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D]. 张海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7]. 基层治理变革与中国宪政建设:转型期农村问题研究新视域[J]. 彭澎. 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 2012

[8]. 村级治理中的社会资本因素分析——对山东C县和湖北G市等地若干村落的实证研究[D]. 周红云. 清华大学. 2004

[9]. 我国转型期县域政治发展研究[D]. 李铁明. 湖南师范大学. 2009

[10]. 走向新的社会集约和博弈[D]. 沈金华. 福建师范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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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村民自治活动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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