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形象的建构过程——明清萧山湘湖史上的“何御史父子事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御史论文,史上论文,明清论文,烈士论文,父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自成体系且有漫长传统的民间社会必有其意识形态结构。参与构筑这一结构的历代精英们,通过对现状与历史所作的一系列解释,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约定,以此维护稳定,防止分裂。这类支撑着民间意识形态结构的不同向度的解释(如格尔兹所说的宣泄型、道德型、团结型、辩护型解释①),往往经不起认真的检验。虽然作为历史积淀的一部分,后人一般不必、甚或不该对之都去作一番寻根究底的“拷问”,但如若研究者试图理清一个区域社会的发展脉络,某些曾经作为当地意识形态重要基础的历史“原型”、建构过程、目标功能,以及当事人隐讳不彰的动机和利益,就成了不应忽略的关键环节。
浙江省萧山县城以西,有一座依凭自然地形增庳补陿而建成的人工湖,名曰“湘湖”。湘湖由萧山县部分居民创议于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公元1068—1077年),经北宋徽宗大观年间(公元1107—1110年)的再议,最终完成于徽宗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著名理学家杨时(号龟山,谥文靖)出任萧山县令时。
湘湖的主要功能是春夏蓄水,秋旱时通过18个放水闸口,根据精心制定的放水规则(放水顺序、放水时间、闸口尺寸等),灌溉沿湖崇化、昭明、来苏、安养、许贤、长兴、新义、夏孝、由化9乡的14.68余万亩水田。作为用水的代价,被湖水淹没的3.7万亩湖底农田原缴税粮、日常维护堤闸所需之工费,概由9乡得利田亩平均分摊,此制史称“均包湖米”。受这一基本关系的维系,9乡沿湖居民逐渐形成了一个得失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和以捍卫既有水利体制为最高目标的湘湖地方意识形态。
北宋徽宗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距湘湖建成仅7年,萧山就有一些所谓的“豪民”,向朝廷提出“罢湖复田”的请求,这说明湖区居民因居住位置和生计方式的不同,很早就出现了利益上的冲突。绝大部分持批评态度的人对这些请求中的合理性因素根本不加体谅,认为主张“罢湖复田”者缺乏起码的公德心,应该严加整肃②。府、县主政者的态度还算开明,因为他们知道,“复田”与否涉及的只是当地部分居民因损失补偿不够均衡而发生的问题,对政府的整体利益影响不大(详见本文第五节),作为官府,尽可保持超脱和中立,以充当劝和促谈的协调者为宜。于是,官府就召集各有关方面开会合议,希望能够照顾各方利益,达致双赢之局。但结果却不理想。清初萧山籍著名学者毛奇龄(公元1623—1716年)著《湘湖水利志》③ 卷一“宣和年议罢湖不许”记此事经过:
宣和改元,豪民即有请罢湖复田者,下本县会议。时梅雨初过,湖岸淫溢,守者皆撤防待涸,而议不画一,且议罢者少,议筑者多。主客不敌,遂迟久未决。
“迟久未决”,说明“罢湖复田”的建议虽未被明确指斥为不合理,但却遭到湘湖受益者的群起反对,地方官不能也不愿遽作裁定,于是就被搁置。民国二十四年彭延庆等编《萧山县志稿》④ 卷三《水利门·湖沼》,说得比《毛志》清楚:“宣和初年,有淤湖复田之议,民咸不可,遂寝。”
向朝廷公开奏请“罢(淤)湖复田”的人们此时尚在走体制内正路,由于官府态度中立,诉求被“寝”,后来又进一步在民间舆论中遭受道德负面评价——一概被贬成为富不仁的“豪民”、“湖霸”,于是继起者只得将公了变私了。虽然有关的水利规则屡经调整完善,但由于共同体内外利益关系的极端复杂,本可积极疏导约束,却终为个体性或局部性的“罢(淤)湖复田”行为,渐趋失控至体制外的“盗湖为田”、“占湖为田”,从而撕裂了这个需凭自觉和公信方能有效维持的结构秩序,最终演变成“松——紧——再松——再紧”的乱局,直至湘湖主体终告淤塞,方才不了了之。
湘湖地方意识形态即形成于这样一个“保湖—罢湖”此消彼长、争斗不休的过程中。其基本构成包括四个方面,即由“均包湖米”奠定的湘湖为“九乡共有”⑤ 意识;由“均水之法”确立的排他性秩序规则;由“英宗敕谕”标志的历史合法性授权;由“御史父子”象征的道德信念。此结构之能够形成,除了9乡沿湖居民确实存在的共同利益,以及以退休乡官为代表的地方精英群体对湘湖公意和公利的刻意营造、反复论证之外,还在于因湘湖水利共同体内外部长期的不整合而产生的社会紧张和社会摩擦。换言之,它是为了有效应对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因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均平”原则,与各“利户”实际得水量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共同体内部冲突。二,建立在湘湖为“九乡共有”基础上的排他性使用规则,使得共同体形成后才迁居萧山的居民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对湘湖的合法性不断提出质疑,并将此质疑付诸行动。
然而,当我们根据可信资料对之重作检查⑥,却发现这个逐步累积而成、且在几百年间相当牢固地支撑着该共同体价值信念的“公意”体系,其基础竟然大多是经民间精英特意虚构、有意夸张的各种传说和记忆。
本文集中讨论,可使我们重新解读作为湘湖地方社会公意体系之道德象征的“何御史父子事件”真实意义的几个关节点。
明弘治十一年至十四年在浙江萧山发生的何舜宾、何竞父子事件,史称“何御史父子事件”,或“何孝子复仇事件”(以下简称“何案”),是明代一件著名的子报父仇案,《明孝宗实录》、万历十五年《绍兴府志》、万历十七年《萧山县志》、陈洪谟《治世余闻》、徐象梅《两浙名贤录》、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明史》、清康熙三十二年《萧山县志》、乾隆元年《浙江通志》等多种公私文献对案情始末均有详细记录。
何案主角共4人,即曾于明宪宗成化十年前后至二十二年间(公元1474—1486年)任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的何舜宾、舜宾之子何竞、湘湖居民孙全,以及于弘治九年至十二年(公元1496—1499年)出任萧山知县的邹鲁。案子的具体过程相当复杂。据人们事后梳理,何案展开的线索是:何舜宾继承魏骥遗志、揭发孙全侵湖——孙全贿赂邹鲁——何舜宾揭发邹鲁——邹鲁设计报复、唆凶谋杀——何竞避害、复仇自首——朝廷查处、判决清退。何案称得上一波三折,极具戏剧性。从明嘉靖年间开始,陆续有人将何案中的几段关键情节改编成传奇、戏文等文艺样式在民间广为流传⑦。
然而,官方和民间对案情细节的侧重,以及对全案意义的理解和阐发却各有不同。官方偏重于从制度层面来观察和评价何案的基本事实,处理全案的总体精神,是在不减损政府财政收入、不松弛对地方权力监控、不违背法令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把握刑律的分寸,尽可能体恤民意,平衡舆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而民间立场则偏重于区分案中各主角人品道德的高下和行为的是否“合历史性”。在何氏亲属、师友的主导下,将何氏父子按为湘湖而献身的“烈士”⑧ 定位,使湘湖地方社会的公意具备了足以引动人心的悲情色彩、怀旧情绪和不可或缺的道德基础。也就是说,笼罩在何舜宾父子身上的光环,至少就其主要环节来说,是被地方利益集团的代表者“构建”出来的。
在湘湖民间文献中,何氏父子常略称为乡贤,享有较高的地位。明正德十二年(公元1517年),被祔祀于湘湖德惠祠⑨;清康熙二十年,何竞入祀乡贤祠;康熙四十九年,何氏父子又被迎入为奉祀四名宦四乡贤而建的湘湖报功祠⑩(又称八贤祠(11))中。
由于利害关系的不同,在关于此案的各类文献中,官方所记录的何案较接近于原型;而民间文献则为情所系、为利所累,出现了太多的夸张,乃至虚构。
何舜宾(公元1427—1498年)(12),字穆之,号醒庵,萧山城西崇化里何氏八世孙,明成化四年(公元1468年)举人(13),五年(公元1469年)进士(14)。在1498年遇害的近20年前,就已经成名,并得皇帝敕命。《萧山何氏宗谱》(15) 卷一“诰敕”录有明宪宗于成化十六年(公元1480年)五月二十日发布的《湖广道监察御史何舜宾并妻敕命》。敕命称:
朝廷设监察御史,欲其振纲纪励风俗,以弼成国家之治也,非得廉慎之士不轻畀焉。尔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何舜宾,发身贤科,擢任行人,迨进今官,益彰声誉,宜赐宠恩,以旌劳绩。用进尔阶文林郎,赐之敕命,以为尔荣……初任行人司(16) 行人,二任南京湖广道试监察御史,三任今职。
何舜宾的会试同年,后来为何竞复仇出了大力的直隶常熟人王鼎(17)(字元勋,曾任南京刑部刑曹郎、广东布政司参政),曾撰《何舜宾墓志铭》(18) 和《御史穆之公传》,为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何氏小传。墓志铭已佚,《御史穆之公传》则由《萧山何氏宗谱》卷三《世传》收录。全文如下:
穆之公讳舜宾,号醒庵。三岁而孤,事母至孝。成化戊子,以《书经》领乡荐,己丑成进士。初授行人司行人,奉使典蜀邸丧,却餽仪,蜀王树《皇华清节亭》以表其介。寻擢湖广道监察御史,遇事敢言,无少挠避。有勋戚沐宣者,诬锺玘系狱,公立辨释之。虎贲仓攒黄胜铭诬覃重为盗,公获真盗而释覃。又断陈氏奸案,并治大使李让之赃,权贵敛迹,京师有“何静街”之称。庚子监湖广科试,尽却应得供具,悉付典守,为后试者用。淮扬大水,奏请设法赈饥,奉敕挑金陵河道,甃南畿街衢,历有成绩,都人树《南台风宪碑》于白下,载公之德政甚详。后修孝陵,当事者交工役尅银钜万,公覆实罚为修河。用案牍皦皦,谳狱者憾公,文致其罪,遂落职。戍广西庆远卫,居一年赦归。遵师魏文靖公遗命,恢复湘湖水利。奸民患之,贿结恶令邹鲁,诡以无遇赦牒,冒滥冠带,径解原卫廉理。又以公他事语侵鲁,衔公刺骨,授意蒯役辈,谋杀于余干昌国寺。后子竞复仇殴鲁几毙,朝廷韪之。正鲁罪而泄公冤,事载孝庙《实录》。公博学善属文,门下多名士。所传有《南台奏议》、《家居集》、《宦游集》行世。
宪宗敕命与王撰小传未见他书著录,除个别细节可能与真实情况稍有出入外(见下节),总体上应无问题,可使我们大致了解何舜宾“遇事敢言,无少挠避”的直率秉性,和以“振纲纪励风俗”为己任的从政心态。
邹鲁原籍直隶当涂,科名比何舜宾低,成化十一年(公元1475)进士(19)。邹鲁生平事迹《明实录》略有记载(20)。此人在官场上是一个厉害角色,敢碰硬,只要看不上眼,连皇帝都敢冒犯。《明孝宗实录》卷三八记:
癸丑,监察御史邹鲁以天下水旱荐臻,疮痍未复,乞免端阳游宴,以弭灾异。上曰:“端阳节,祖宗朝有故事,朕当撙节行之。”
最不讲情面的一次是弘治七年(公元1494年)邹对宁晋伯刘福的揭发,事见《明孝宗实录》卷四一。由于邹鲁得罪人不少,所以当皇帝揪住他一次性质并不十分严重的过失,将他一脚踢出京城、贬往远恶军州时,满朝上下居然无人施以援手,都感到十分称心解恨(21)。因此,从邹鲁的经历来看,他并非一开始就如王鼎所说是一个“恶令”,而是有自己从政理念和原则的。当然,时过境迁,一切都会发生变化。从边远省份回到内地后,邹鲁的言行就变得不像话了。《明孝宗实录》卷一七一“弘治十四年”条对邹鲁在萧山的所作所为评价相当严苛,其官声一塌糊涂:
初,监察御史邹鲁坐罪贬宁羌卫经历,稍迁萧山知县。性贪暴狡悍,遇事风生,无所顾忌。自为御史时,人皆侧目。在萧山一切以击抟为治,大兴营缮,多所侵鱼,科率数倍常岁,而掊克无已。少弗办,即击榜之,多死者。乡民供役县中,岁满多至破家,一县不胜其毒,然慑其威严,无敢言者。
弘治九年(公元1496年)进士、嘉靖朝兵部侍郎陈洪谟(公元1474—1555年),根据在任及退休后“一时所闻”,著《治世余闻》,专记明孝宗弘治一朝见闻,虽为历史笔记,但基本代表官方立场。该书下篇卷四对何案记载颇详。其中对邹鲁的看法是:
当涂邹鲁以御史谪官县丞,升任知萧山,恃势妄为,自号“萧然逐客”,又改“牧爱堂”为“寄豸堂”,时常仍服豸绣。(22)
万历十五年《绍兴府志》(23) 卷四五《人物志十·孝义·何竞传》,《明史》卷二九七《孝义·何竞传》,对邹鲁的评价都集中在“性鸷悍,无所顾忌”和“贪暴狡悍”上。
据以上资料,可知邹鲁信奉的是典型的酷吏式施政理念,由他主持的萧山县政,“一切以击抟为治”。此人虽然也是两榜出身,却一点不温文尔雅,从不允许别人冒犯他的威严。《明孝宗实录》卷五七所谓“(邹)鲁狂诞无礼”,卷一七一所谓“遇事风生无所顾忌”,就生动刻画了邹鲁的行为特征,属于性格暴戾、自负冲动型人物。与施政上的“暴”相比,邹鲁在钱财上的“贪”其实不大明显;即使在何案演变为钦案后,也没有揭发出此类弊情(24)。按常理,要收买一个像邹鲁这样见过世面的“酷吏”绝不会是一个案发后可轻易瞒得过去的小数。
何舜宾遇赦回籍、成为萧山乡间“邑人”的时间是成化二十三年(公元1487年)(25),9年后的弘治九年(公元1496年),邹鲁就职萧山县令(26)。从此,“遇事敢言无少挠避”的离职御史何舜宾,与“遇事风生无所顾忌”的在职县令邹鲁,因其不同的政治身份与类似的性格特征,开始蕴积起矛盾和冲突。《明孝宗实录》卷一七一记:
邑人何舜宾尝为监察御史,坐事广西庆远卫充军,后赦归为民。乡里有讼事,舜宾辄与谋,数招权取赂,持吏短长,纵横县中,前为令者皆惮焉。鲁至辄抑之。舜宾不得逞,乃求鲁阴事与人言,又毁鲁。于是两人互相猜忌,待衅而发。
沈德符(公元1578—1642年)《万历野获编》卷一八“刑部·矐仇人目”条:
弘治间,故御史何舜宾,浙之萧山人也,坐事戍广西之庆远。遇赦归里,所为多不法。适邑令邹鲁者,亦以前御史谪至。其人贪暴,迁客自命,诞傲无礼,与舜宾交恶,积久遂成深仇。
以上对何舜宾的评价,大致反映了官方对舜宾赦归后各类行为所持相当严厉的不容忍态度(27)。陈洪谟在《治世余闻》中也有对何舜宾“遇宥回籍,颇事武断”的评语,用词分量虽不太重,批评倾向则很明显。从中看出,何舜宾已经从一位曾代表皇权、正色立朝的监察御史,下滑为“招权取赂,持吏短长,纵横县中”,“所为多不法”的地方“刺头”,不仅给现任地方官正常的行政事务平添麻烦,而且明显违反了自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以来明王朝对地方乡绅政治行为规定的各类“禁例”(28)。对这位错位、越位且有地头蛇之嫌的好事者,邹鲁到任后稍加抑制,不许其添乱,不仅符合朝廷对地方官与乡绅耆宿关系之明令,而且也符合国家与地方民众的总体利益。《明会典》卷一○“吏部九”所颁《授职到任须知》中的第二十二项,即明确规定了地方官与所谓“耆宿”的关系:
耆宿几何?贤否若干各开。设耆宿以其年高有德,谙知土俗,习闻典故。凡民之疾苦、事之易难,皆可访问。但中间多有年纪虽高,德行实缺,买求耆宿名色,交结官府,或蔽自己差徭,或说他人方便,蠧政害民。故到任之初,必先知其贤否,明注姓名,则善者知所劝,恶者知所戒,自不敢作前弊矣。(29)
邹鲁如切实遵守此《授职到任须知》,对何舜宾的行为加以钳制,谁都不能也不应说他有错,因为此时代表皇权保萧山一方平安的是邹鲁,而不是何舜宾。
即便如此,由于何舜宾本非等闲之辈,出于“不得罪于巨室”的政治潜规则,邹鲁对他还是很给面子。邹鲁是何等样人?对一个敢惹事者能这样假以辞色,应该说已勉为其难。两人之敌视结怨有其必然性:既在相当程度上与明中期以来官僚体制对乡绅干政的防范和抑制有关,又与同类性格者相处较易发生冲撞有关;至于推崇何种施政风格和信奉何种道德标准,则远非主因。若追究责任,显然不能全归咎于邹。如果舜宾能洞察权、责变化的现实,适当收敛,适可而止,不在“不得逞”之后再干出“求鲁阴事与人言又毁鲁”的蠢事,邹鲁的阴暗、残忍就未必有机会指向舜宾。
民间文献(包括半官半民的方志)的编撰者大多站在“善恶分明”的立场上,褒何斥邹,将两人的结怨轨迹简单地描画为邹恶何善,让舜宾完全占据着道德的制高点,与邹鲁的“恶令”形象在人品、官品上形成鲜明对比,未能注意持论的公允。如万历《府志》卷四五《何竞传》:
邹鲁……性鸷悍,无所顾忌,舜宾尝有小忤,鲁衔之。
徐象梅《两浙名贤录》(30)、乾隆元年《浙江通志》卷一八五《人物·孝友·何竞传》,语同万历《府志》。毛奇龄撰《萧山三先生传》,其中第二篇为《何孝子传》(31)。在他看来,何、邹关系恶化的原因非常简单,就是邹鲁心胸狭隘:
当涂邹鲁以御史谪宰萧山……舜宾语侵鲁,鲁恨。
《民志》卷一四《人物列传·何舜宾传》等,认定的也是同一说法:
舜宾语侵鲁,鲁遂衔舜宾刺骨……鲁念舜宾终害己,且宿骄悍,恶舜宾敢枝柱。
与《明孝宗实录》、《明史》、《万历野获编》、《治世余闻》加以比较,以上几类记载具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不考虑明中期以来的制度背景,不分辨何、邹不同身份所承担的不同权责,将导致何、邹结怨的责任完全归诸邹鲁的个人品质。第二,有意弥缝、淡化或回避诸如“数招权取赂,持吏短长,纵横县中”,“颇事武断”,“所为多不法”等对何舜宾明显不利的评语。这反映了萧山民间精英需要树立何舜宾一贯正直、向来代表地方公众利益的道德形象,而这正是所有“烈士”都应具备的必要前提。即使事实上不具备,地方文化的创造者和编撰者也一定会尽力虚构,令其具备。
刻意塑造和包装何、邹关系中何舜宾的正面形象,可使何案一开始就充溢着强烈的道德色彩,这显然符合湘湖水利维护者的利益,因而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但出此范围,情况就不一样了。正德三年(公元1508年)进士、曾任南京兵部尚书的韩邦奇在所撰《见闻考随录》(32) 中,记录了一段来源不明的材料,颇值得注意:
成化中,给事中邹某左迁萧山知县;萧山人御史王某,以事充军,潜回里。二人皆恃才放纵,不拘礼法,初交甚欢,后不相下,久构为雠。
韩邦奇把何舜宾误为“王某”,说明他对何案的实情很陌生,惟其如此,他称两位主角“皆恃才放纵,不拘礼法,初交甚欢”,就不会是故意丑化和诋毁何舜宾;虽有“王某”从流放地“潜回里”一说,但总的态度仍较中立。根据《明孝宗实录》、《明史》等文献对何案始末的记载,韩邦奇的说法虽然也未涉及制度层面,所述细节大多无法细核,但他对两人性格特征的把握,则反映了何、邹关系的一个真实侧面。笔者对何舜宾道德形象的质疑,于此可获一重要支持。
综合各类文献的记载,何、邹结怨成仇的真正原因和具体过程固然还有不甚清晰之处,但以下两点却可基本断定:一,两人的结怨既缘于体制上的约束制衡,又缘于同类人品的抵牾冲撞,与道德意义上的善、恶几乎没有关系。二,何、邹恩怨就其起因而言虽不与湘湖水利直接相关,但由于民间文献的编撰者视何案为湘湖史上的大案,视何氏父子为湖区人民的道德楷模,是为维护湘湖公意而献身的烈士,因而何、邹关系就以湘湖史为广阔背景,被赋予了忠奸、善恶的意义。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编撰者一概以地方利益或虚拟的地方利益为“正”,以官方利益或丑化的官方利益为“负”,为评价何案预设了一个充满“地方主义”色彩的价值取向。
需要就可虚构。何氏“烈士”形象建构过程的第一步,就此大抵完成。
确立何氏父子“烈士”地位的另一关键,是论证其行为的“合历史性”。对于何案第一主角的何舜宾来说,强调其揭发孙全侵占湖利是遵循魏骥之遗命,其行为属于魏骥护湖事业的继续,因而具有无可争辩的历史延续性与合理性,就成了“烈士”形象构造过程的核心环节。前引《萧山何氏宗谱》卷三王鼎所撰《御史穆之公传》、《富志》卷下富钦撰《御史何公父子复湘湖考备二条》:“先外祖何侍御,受魏文靖公命,综理湘湖”;《毛志》卷二“弘治年何御史清占始末”:“魏公文靖授意于门人御史何公舜宾,令任其事”;《民志》卷二八“琐闻”引“旧志”:“魏文靖骥……授及门舜宾,舜宾遂清理湘湖”等等,即是在努力营造此一核心环节的明确记载。而这一环节也正是湘湖水利维护者迫切所需的历史授权之所以成立的核心依据,因而必须接受质疑。
魏骥于明成祖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中举,次年以进士副榜授松江府学训导(33),后历任太常寺少卿、吏部侍郎、南京吏部尚书等职。他于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以73岁高龄退休回籍后,对萧山的江岸、湖堤统筹治理,贡献很大。据记载,他在萧山“倡修螺山、石岩、毕公诸塘堰,捍江潮,兴湖利,乡人赖之”(34)。又在湘湖沿岸“增筑卧羊坡,抵避湖中风浪;栽柳于塘,使其坚久,隔除占湖为田七千三百一十八亩……是以连得二十余年丰稔,民感其惠”(35)。由于这些功绩,魏骥去世后赐谥“文靖”,与开创湘湖的杨时(亦赐谥文靖)齐名,祔祀于湘湖德惠祠(36)。
何舜宾入魏门的时间应在魏骥景泰元年退休回乡后至舜宾进学为生员前,即1450年至1458年之间。若确如此,何舜宾或许曾追随魏骥奔走于萧山各地,因而深得魏骥的信任。但是由何舜宾所遵之魏骥“遗命”,则定非魏骥于成化七年(公元1471年)去世前所留之遗嘱,因为该遗嘱的内容是对自己死后须行薄葬的安排。毛奇龄《萧山三先生传》之一《明南京吏部尚书荣禄大夫谥文靖魏公传》概述此事:
先卒五日,悉拣亲朋所请卷轴,题识酬答。预书嘱其子辞朝野祭葬、唅禭、赙赠。
《明史》卷一五八《魏骥传》:
骥卒,赐祭葬如礼,谥文靖。其子完以骥遗言诣阙辞葬,乞以其金振饥民。帝怃然曰:“骥临终遗命,犹恐劳民,可谓纯臣矣。”许之。
康熙《萧山县志》(37) 卷一八《魏骥传》:
成化七年,公龄九十有八……翛然而逝。其子完以遗命辞免营葬,诏从之。
毛氏《魏公传》提到的“遗言”和《明史》、《康志》两个《魏骥传》提到的“临终遗命”,即是魏骥的正式遗嘱(38),因其内容无涉水利,显然不是何舜宾所遵之“遗命”。
魏骥曾留水利“遗命”于何舜宾一说,较早见于前引王鼎《御史穆之公传》所谓“遵师魏文靖公遗命,恢复湘湖水利”。由于王鼎是舜宾的同年兼好友,所言应该不错。然则此传收录于光绪中期所刊之《萧山何氏宗谱》中,出于以下将提到的种种原因,实在难以使人确信其文字仍会保持明代原样。
属于明代文字、且明确提到魏骥有所谓“水利遗命”的,是《富志》卷下所引刘璋撰《佥事富公重刻〈萧山水利事迹〉序》(以下简称《富志》“刘序”),此序撰于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年),即何案平息当年:
景泰间,致仕尚书魏公骥力除宿弊,重加修葺,以羽翼先生(按指杨时)之功,犹曰:“所开之田,未尽为湖,病根尚在”,其意盖有待焉。尚书公自著《湘湖水利事述》一书,并旧刻《萧山水利事迹》一册,授门人前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何舜宾,又叮咛倘遇侵占,力任修复。
刘璋,字廷信,福建延平府南平人,天顺元年(公元1457年)进士(39),成化年间先后任浙江左、右布政使,后官至工部尚书。此序应富玹之请而作。富玹的目的,就是要使其岳父的事迹成为湘湖保卫史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本意如《富志》卷下萧山乡绅来鸿雯撰《萧山水利跋》所示:
《萧山水利书》一帙,乃故明邑绅福建佥事富公玹,痛其外舅何公舜宾,以清理湘湖占田被祸,遂取邑令张公懋所刻《萧山水利事迹》,及邑尚书魏公所著《萧山水利事要》合梓之,乞延平尚书刘公璋为序,以备后日考验,且分给同邑之人。
既然如此,魏骥“授门人遗命”云云,其根据很可能就来自于富玹提供的“家庭内幕”,应邀撰序者当然无从考证其真伪,只能照单全录。然而有一点颇值得注意,在明代,有关魏骥“授门人遗命”的故事,除了《富志》刘序之外,并不见于由富氏经手编辑的其他文件。如《富志》卷下有《明尚书张公致许佥都论湘湖水利书》,其中提到:
景泰中,邑人魏尚书骥,目睹其患,因著《水利事要》以发明之……魏尚书没,民亦感之,奏以配享。继有民汪辀、韩称、吴子信、孙全等飞诡他税,朦胧升科,官湖占为私业者几半。弘治九年(40),邑人何舜宾任御史谪戍,遇赦还家,率乡人赴诉当道,被孙全等结构知县邹鲁谋害。
写信的张公即张嵿(公元1457—1530年),字时峻,号枫丘,萧山著名乡绅。成化十九年(公元1483年)中举,二十三年(公元1487年)进士及第(41),弘治初曾受命参修《明宪宗实录》。张嵿的这封信写于正德十五年(公元1520年),收信人是时任浙江巡抚的许庭光。信中虽提及魏骥、何舜宾,却没有在两人间作任何联系。许庭光,弘治十二年(公元1499年)进士,是张嵿的后辈,接函后十分重视,立刻委托浙江等处提刑按察司副使丁沂,到萧山各乡巡查江岸湖堤的历史和现状,随后公布了由许、丁两人领衔的《禁革侵占湘湖榜例》,提出一系列清理湖民违规占田的措施。《榜例》在系统回顾湘湖史时提到了魏、何关系:
景泰中,尚书魏文靖公不忍民旱,因著《水利事述》,禁民开垦湖田。弘治年间,乡官何舜宾,思被孙全等侵占湘湖有妨水利,倡率耆老王荣、王世赡等呈奏踏勘,致被孙全谋串知县邹鲁杀害。(42)
该《榜例》同样没有涉及何舜宾如何继承魏骥水利遗命的故事,甚至连起码的暗示都没有。这证明魏、何对湘湖的保护及反侵占,虽然在总体上确实属于湘湖禁垦史的一部分,但就诸案的发生而言,只能视为各自独立的行为。对这一基本事实,《康志》卷一一《水利志》的描述非常清晰准确:
永乐间,奸民、豪族多以湘湖近山地垦田起科,以妨水利。宣德中,魏文靖公白有司,尽革之,著《水利事述》。公卒,其弊寝复。附湖小民冒“白册”,自实占佃几半。弘治初年,邑御史何公舜宾率耆老清理湖地,被奸民搆陷死。
主持《康志》编撰的刘俨,任萧山县令长达十余年,任内亲自处理了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发生的湘湖事件(《毛志》即于该事件平息后编成),对湘湖的管理颇为用心,且对湘湖史上一些重大事件有自己的见解(43)。该志共二十一卷,是对邹勷于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所修《萧山县志》的增辑本,完成于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修订、刊刻于清康熙三十二年(公元1693年),受富玹、毛奇龄等何氏亲属的影响较小。
对魏、何师生间通过水利遗命表现的所谓授受关系最为津津乐道者,是毛奇龄。他的祖母是何舜宾的孙女,毛、何二家为姻亲,而且从不隐讳和掩饰自己强烈的感情偏向,曾昂然声称:
予从祖教谕公为芹泥何氏赘婿,而予大母则城西御史公女孙也。少时,大母尝为予言御史公复湖事,感激流涕……虽曰何氏者予世所自出,然亦以邑有前贤,则生其后者当观摩其行而表章其迹,故如是也。况为之子孙,而听其沉泯而不之顾,岂情也乎?(44)
他于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编撰《毛志》时,为了突出何舜宾是魏骥事业的继承者,首先对《富志》“刘序”的相关内容作了充分发挥,增添了大量背景资料和授受过程的细节,并刻意煽情,如卷一《景泰年清占·有英宗皇帝敕禁谕文》:
初,乡官魏文靖骥……著《水利事述》……而于湘湖为尤著。会湖民孙氏隐占湖利,与其姻家吴子信阴阳侵蚀。骥乃发吴氏之占,清理还官,而孙氏终未尽复,故所著《事述》有曰:“占田未清,病根尚在。”乃以其书授之门人何御史舜宾,曰:“清此湖者,君也!”既而骥卒。
其次,毛奇龄施展其随意处理历史文件之故伎,对前引许、丁《榜例》作了重要的增删改动,卷二《禁革侵占湘湖榜例》:
湘湖侵占代有起复,自宋徽宗时龟山杨公经始此湖,以山为界;至孝宗以后赵丞、顾令各立程度。惟国初湖豪私行隐占,文靖魏公亲告英庙,敕谕颁禁,以其未尽者复属之御史何公,[何公]殉身恢复,湖害始息。
“魏公亲告英庙,敕谕颁禁”,此即所谓《英宗敕谕》,该敕谕构成了湘湖史上另一件扑朔迷离且意义重大的公案。对该案真相及毛奇龄在案中应负之责,笔者已有详论(45),此不赘述。与《富志》所引《榜例》相比,所谓“以其未尽者复属之御史何公”云云,显然为毛奇龄特意所加,性质几近于伪造、杜撰。
魏骥的《湘湖水利事述》,撰成于天顺五年(公元1461年)前后,距去世尚有10年。其时老人身板硬朗,雄心尚存,一套完整的治水计划已成竹于胸,根本不会想到要留什么“清此湖者君也”的遗命;何况此时何舜宾还未进学(或刚进学),即便深得魏骥信任,魏骥也不可能向他交代这类后事。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舜宾进士及第,次年任职行人司,至升任湖广道监察御史,至少在成化七年至十年(公元1471—1474年)以后,其时魏骥已去世。而何舜宾之谪归萧山,更是在成化二十三年(公元1487年),已是魏骥去世后的16年。从这个时间顺序来看,《富志》“刘序”所谓“尚书公自著《湘湖水利事述》……授门人前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何舜宾”,肯定是接受了舜宾亲属的嘱托;《毛志》“以其书授之门人何御史舜宾,曰:‘清此湖者,君也’”,就更明显地属于“演义”类笔法了。
也可能魏骥“授门人遗命”一说实在太勉强,毛奇龄有时就避开最难圆其说的细节,改换成一种较为软性的说法。如在《萧山三先生传》之二《何孝子传》中,他这样说:
邑有湘湖……前此,魏文靖骥已经扩复,而豪家不法仍肆牟食。舜宾故文靖门下士也,至是慨然曰:“吾不能治渠,吾当治湖。”遂发湖民私占者揭县具奏。
虽然何舜宾接受乃师遗命的意思还在,但改临终“授命”为事后“受命”,终究可使破绽有所减少。不过,何舜宾“慨然”之所言仍令人略感不伦。据前引王鼎所撰小传,舜宾“奉敕挑金陵河道……历有成绩,都人树《南台风宪碑》于白下”,干得相当不错,似乎不应也不会有“不能治渠”之叹。我猜想“吾不能治渠吾当治湖”9字,很可能从“清此湖者君也”6字中演化而来。
又如在《萧山三先生传》之三《张大司空传》中,毛奇龄特意列出一个师承谱系:
公师孝子(指何竞——引者)之父御史,御史师文靖,自文靖以下师生三世相继复湖,或曰有所受也。
“或曰有所受也”一句,反映出毛奇龄终究底气不足,他仅仅从三人类似的“复湖”行为来推测其间可能“有所受”,但却没有掌握足够证据。不仅魏骥、何舜宾本人未及“曰”此,连最能或最应“曰”此的张嵿也无片言只语可供研究者联想。张嵿不但是何舜宾的学生,据说还是何舜宾的表侄(46)。如果舜宾确曾“受”命于魏骥,他又曾“受”命于舜宾,正说明“师生三世”、渊源深厚,断无隐瞒不“曰”之理。于此亦可从侧面证明“有所受”一说基本上出于虚构。
即便底气不足,毛奇龄意欲强调何舜宾为魏骥护湖事业继承者的目的仍非常明确,惟有坐实此点,何舜宾之为湘湖烈士的地位才可获一有力支撑。果然,自此以后,何舜宾通过乃师临终“授命”或自己事后“受命”而成魏骥事业之继承者一事,在很多文献中都得到了确认。
明确信魏氏临终“授命说”以为真的,有清初学者王士祯《居易录》(47) 卷三所记的周之麟(48):
庚午(康熙二十九年)二月望月食……先一日宿都察院,与佥都御史萧山周先生(之麟)石公夜话及湘湖莼菜。周因言何孝子事,云:“湘湖本宋杨龟山所开,其利甚溥,后渐为豪强侵并。明魏文靖公骥力图复旧,未竟其志,以属门人何御史,赡赡以是,为豪民所抅遣戍。”
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萧山高等小学通用教材《萧山乡土志》(49) 第十课《水利》,亦以“授命说”为萧山小学生启蒙:
元、明之间,湖滨之民多占为田,永乐间清之。至天顺朝复多侵入,魏文靖公授意于门人何公舜宾,令复湖。
《民志》卷三《水利门·湘湖》,直接引用《毛志》的文字:
西河《水利志》:天顺间,湖民孙氏多占田而未尽发觉,故魏公文靖授意于门人御史何公舜宾,令任其事。
《新志》附录三《湘湖记略》同样如此:
天顺年间,湖民孙氏和吴子信侵占湖利,魏骥清出吴氏侵占,孙氏侵占未退完。魏将此事托付给本邑弟子御史何舜宾继续办理。成化年间,被降职流放到广西边陲的何舜宾得赦回家乡萧山,揭露孙全私占湖利。(50)
日本学者斯波义信著《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51),在使用相关资料时也沿用《毛志》的口径:
魏骥回归乡里后……撰成《萧山水利述》一书。他在任期间虽然阻止了吴姓的私占,孙姓却免遭弹劾。因此,在详细记录下了水利沿革的种种细节后,他就嘱托其门人、御史何舜宾来实现自己的遗志。
倾向于接受何氏事后主动“受命”,但语气比较含糊的,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七五《史部·地理类存目四·湘湖水利志》:
萧山湘湖为一邑水利所资,宋熙宁间县民殷庆倡议建塘而未行,至杨时为县令,始举其役。而明尚书魏骥修筑之后,为豪民所占。御史何舜宾又以死争复之。
无论是魏骥临终“授命”抑或舜宾事后“受命”,所欲达目标都是一致的,即证明舜宾行为之“合历史性”。然而事实上,如果没有虚构的“授命说”或“受命说”的支撑,何舜宾与湘湖史上任何一位名人相比,其对湘湖的贡献简直可说是微不足道——既没有设计过一项有助于改善湘湖运作的具体制度,也没有主持或参加过一项有可能完善湘湖水利的实际工程。他惟一做过的,就是唆使别人发出了一次理由也许并不很充分的指控,以致被控者深感委屈,竟成了《明孝宗实录》中所说的“怨家”:
舜宾以湘湖为富民私占,嗾里老发其事;又白县,奏核之。怨家因奏舜宾充军潜逃,冒名冠带,俱下所司治问。
若“论功行赏”,何舜宾恐怕连湘湖的功臣都算不上,更遑论什么“烈士”!然而,就依凭着所谓的临终“授命”或事后“受命”所虚构之“合历史性”,“烈士”形象建构过程的第二步,已大抵完成。
按湘湖史的一般标准,只有直接为湘湖的建设、管理建功者才会受到湖区居民的纪念。兹以奉祀于湘湖德惠祠、报功祠(八贤祠)中的神主为例。
杨时、魏骥立功至伟自不待言;萧山县丞赵善济于南宋绍兴二十八年(公元1158年)设立“均水法”;萧山县令顾冲于南宋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重订《湘湖均水利约束记》;萧山县令郭源明于南宋嘉定六年(公元1213年)规定湘湖东西两岸以“金线”为界;萧山县令张懋于明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将顾冲的《萧山水利事迹》和《湘湖均水约束记》旧本,纠讹补阙,作序重刊,并亲撰《湘湖水利图记》。以上赵、顾、郭、张四位被称为“克践龟山之故辙”的“名宦”。在被尊为“并驱冢宰之后尘”的四位“乡贤”中,原南京工部尚书张嵿向官府揭发发生在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年)的湖民孙肇五等人私占湖田事件,推动许庭光、丁沂于次年发布《禁革侵占湘湖榜例》;原福建分巡道按察司佥事富玹于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年)编撰《萧山水利志》初集二卷,所收多为明中期以前与湘湖问题有关的文献,是湘湖社会史研究的第一部文件集,在湘湖学术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与以上6人相比,何舜宾父子对湘湖几无片功可言,却仍然受到湘湖居民的尊崇。在何舜宾遇害19年、何竞病逝35年后(52) 的正德十二年(公元1517年),何氏父子作为祔祀之神主,被迎入专祀杨时、并祀魏骥的湘湖德惠祠(53)。其故何在?
导致何氏父子获此“哀荣”的关键,除了上节所说何舜宾有一顶魏骥事业继承者的桂冠外,主要还在于他们被萧山部分人士渲染成是因捍卫湘湖而蒙冤献身,为恢复湘湖而上疏枢廷,即所谓“何御史以清理忤令殒命,何孝子以奏闻改正垂名”(54)。何舜宾之孙何世复(字景襄)于嘉靖二十三年(公元1544年)向绍兴府衙门递交了一份申诉状,内容是抗议萧山县某些人肆意贬低何舜宾,将其视为普通“邑人”,并试图在新修县志中排挤舜宾,不为他树碑立传。何世复愤怒地指出:
故父何竞,邑诸生也;故祖御史,以清复湘湖水利,为县令邹鲁阨绝道路。湖恢本境,身沈异乡……今蒙本县重勒县志,而妄者阴肆落。至于“湘湖”之下,则书曰“弘治十二年邑人奏闻”云云。夫复祖之死,死湖也;父之讼,即讼湖也,此湖之所以复也。不洁书父名而改曰“邑人”,则用心刻矣!(55)
何世复的心情可以理解,因为据查,原来“阴肆落”何舜宾的“妄者”借口县志篇幅有限而删去《何舜宾传》,结果却将自己的父亲,一位“贪暴去官,计典昭然”者混入,这自然太不得人心。于是,当绍兴府将何世复的控状发回萧山县,负责县志编撰事务的县学训导杨锐(56) 等即明确表示:
故御史何舜宾恢复湘湖,一人杀身九乡受惠;故生员何竞为父报雠,洒恨已往,垂名将来,允合补传,无忝作册。
至隆庆二年(公元1568年):
诸生毛瑚等,由化一等都里老孙宝等,皆执结直其揭,仍去是人传,立御史传。(57)
此事的是非曲直很清楚,舍身维护湘湖水利者应该、也必须受到以湘湖为生存源泉者的世代纪念,非如此,不足以伸张正义,不足慰死者之灵。然而,值得注意的却是这样一个事实:在何氏父子祔祀德惠祠近30年后,居然已经有人向他们的“烈士”地位发起挑战了。这显然说明当地有许多人对何氏的历史地位其实并不以为然。何世复之所以要作“祖之死死湖也,父之讼即讼湖也”的抗辩;杨锐之所以要强调“(何舜宾)一人杀身九乡受惠”,也许正是因为这些对烈士的“悼词”并非普遍的共识。否则,断不至于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出现敢冒大不韪的“妄者”。
然则何以证明“何御史以清理忤令殒命”、“祖之死死湖也,父之讼即讼湖也”?
据本文前两节所述,已大体可证实舜宾并无“以清理忤令”的事实;而舜宾之死是否算得上是为湘湖而“殒命”,则确为全案之要害,不能不仔细梳理。
在何案的发展脉络——何舜宾告发孙全、孙全贿赂邹鲁、邹鲁谋杀舜宾——中,待衅而发、唆凶动手的邹鲁固然罪不可逭;侵占湘湖、直接推舜宾入死地的孙全更应受重辟。惟其如此,“复祖之死死湖也”之说才能成立。在这个意义上,孙全的下场就成了关乎何舜宾“湘湖烈士”英名成立与否的关键所在。毛奇龄就是这样看的。《毛志》卷二《湘湖水利永禁私筑勒石记》:
明弘治间,湖豪孙全等渐起侵占,乡官致仕尚书文靖魏公力为恢复,而御史何公舜宾继之,不幸御史被害,孝子伏阙,孝宗皇帝亲遣给事李举、郎中李时、大理寺曹廉,同外镇巡官反复审理,置孙全于辟……载在《实录》,播诸志传,彰彰也。
同书卷二《请毁私筑湖堤揭子节略》:
文靖门人湖广道御史何公挺身争理,致孙、吴二姓以贿杀御史于路,其孝子何竞为父复仇,始奏闻朝廷,置孙全于辟……此事载弘治十九[四]年《孝宗实録》,并府、县志书甚详。
致孙全于死罪的缘由,据毛氏说就是“占湖”。《毛志》卷二《弘治年何御史清占始末》:
究占湖事,拟(孙)全以辟……其事载本朝史馆所修《明史》及故《明孝宗实录》(原注:在弘治十四年)、《一统志》、《浙江通志》、府志、县志诸书。
同书卷三《湘湖历代禁罚旧例》:
弘治十三年定例,侵占多及千亩者死。(原注:时孙全以占过一千余坵,致辟。)
言之凿凿,几无可疑。然而,笔者按毛氏提供的线索仔细检阅《明孝宗实录》,竟发现既无“侵占多及千亩者死”的“定例”,也无半点因占湖而置孙全于死地的影子。以下是“实录”所载朝廷依律条对何案直接当事人和审案责任人处置经过的原文:
拟鲁故屏人服食至死律,竞比部民殴本属知县笃疾律,俱绞,余所逮数百人论罪有差。竞母朱氏复击登闻鼓奏诉,而鲁图免死,亦令人讼其枉。于是复命大理寺右寺正曹廉会巡按监察御史陈铨覆勘之。时解人任观等既久系,又度终不能隐,始吐实,并出舜宾将死所与竞书,遂穷治其事。乃改拟鲁造意杀人,律斩;竞殴伤五品以上官加凡人二等,徒三年;胡纪、田敏论绞。其助鲁为恶及竞亲党,当充军人者十人,摆站者六人,赎徒杖及枷号者五十人,余所逮尚二百令人,准徒赎杖有差。
《明实录》如此,《明史》又如何?看《何竞传》所载何案判决经过及结果:
会竞疏已上,遣刑部郎中李时、给事中李举,会巡按御史邓璋杂治。诸人持两端,拟鲁故屏人衣食至死,竞部民殴本属知县笃疾,律俱绞,余所逮数百人,拟罪有差。竞母朱氏复挝登闻鼓诉冤,鲁亦使人驰诉,乃命大理寺正曹廉,会巡按御史陈铨覆治。廉曰:“尔等何殴县官?”竞曰:“竞知父仇,不知县官,但恨未杀之耳。”廉以致死无据,遣县令揭棺验之。验者报伤,而解役任宽慷慨首实,且出舜宾临命所付血书。于是众皆辞伏,改拟鲁斩,竞徒三年。法司议竞遣戍,且曰:“鲁已成笃疾,竞为父报仇,律意有在,均俟上裁。”帝从其议,戍竞福宁卫,时弘治十四年二月也。后武宗登极肆赦,鲁免死,竞赦归,又九年卒。竞自父殁至死,凡十六年,服衰终其身。
即使在《明史·何竞传》的“蓝本”、毛氏早年所著《萧山三先生传》之二《何孝子传》中,亦无孙全“致辟”的记载。陈洪谟《治世余闻》、《一统志》、《绍兴府志》、徐象梅《两浙名贤录》、《康志》、《浙江通志》等笔记、方志文献同样如此。在早于《毛志》的文献中约略提及此事的,只在《富志》卷下《副使丁公禁革侵占湘湖榜例》中有“将孙全等问罪”一句,但具体所指(何罪、何刑)并不明确,不能作为《毛志》立论根据。
综合以上几种史料,差不多已可断定,孙全即便有罪也罪不及死或罚未至死,舜宾之死即便为湖也谈不上“死湖”。邹鲁之判死刑,是因其知法犯法,以及“故屏人服食至死”和“造意杀人”手段之残忍,而不是因为被杀者是何舜宾;换言之,邹鲁的死刑并未从反面证明何舜宾真的就具备了“以死争复”湘湖的烈士身份,并获得了官方认可。孙全致辟一说显非事实,应是毛奇龄为确立何舜宾“烈士”形象所虚构。
至于何世复所谓“父(何竞)之讼即讼湖也”,更难成立。自舜宾死后,何竞携全家避难、寻机、设伏、复仇、自首、申辩……其全部心智心力早已高度凝聚并消耗于这一连串惊心动魄的情节中,分身不能,自“讼”不暇,何来“讼湖”?前引《明实录》、《明史》诸文献对此已有详述,故不再展开。
隐藏在何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萧山湘湖范围内不同利益群体间长期累积下来的冲突、矛盾,而这些冲突、矛盾的内涵关涉到各群体之间基本的生存权之争。事件本身的惨烈和最终上达枢廷,都没有解决这些冲突、矛盾,相反,由于萧山历代“精英”对何氏父子片面的鼓吹,何舜宾成了保卫湘湖的“烈士”,何竞纯粹的私人复仇,也被拉伸到了公共领域。正德十二年(公元1517年),父子俩作为地方神祇,终于祔祀于湘湖水神庙——德惠祠。
在以毛奇龄为代表的明清两代湘湖水利维护者,经过种种努力,何氏父子的“烈士”形象终于大致构造完成。虽然整个过程充满了道听途说和刻意虚构,但因其合乎湘湖既得利益者的“公意”,故而覆盖了所有质疑(58),成为当地主流意识形态所赖以建立的道德基础,其意义即如前引萧山县学训导杨锐所说“一人杀身九乡受惠”。
然则以“九乡”为范围的湘湖水利共同体通过树立“烈士”形象所“受”之“惠”,究竟有多少属于“实惠”?有一点当然切实无疑,在矛盾尖锐对立,且双方都没有充分的法、礼依据可援引的民事行为中,一方若能抢占道德制高点,即可依据较高的价值宣布其为合法,并将对方置于动机不良、其心可诛的地位。湘湖水利维护者既以“烈士”为己方大旗,就为一切旨在维护、且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维护既得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合理性保证;对何案中几位主犯的矮化、丑化和魔化,也可有效地抹杀矛盾双方在法理上的平等地位,从而堵住对既得利益分配格局说“不”者的嘴,起到重要的单向覆盖作用。
除此之外,何案的了结,也推动了官府对湘湖自明初以来所积累之矛盾作一系列清理。《毛志》卷二《弘治年何御史清占始末》,谈到何案判决以后的结果:
并究占湖事,拟(孙)全以辟,清出所占田一千三百二十七亩,堰池九十六口,地二十六片,瓦窑房屋二百十间,尽还之官。委本府经历到县追理,并设耆民等八名专一讥摄,命知县杨铎勒石。
萧山知县杨铎根据绍兴府命令,将有关决定以碑文的形式郑重公布,其中有“勿侵勿佃,勿蚀水涘,勿依圩倚岩缘堤截汇,而以渔、以草、以栽、以蓄。犯则重者死,轻者钉发辽东,永远充军”的严厉禁令(59)。据《富志》卷下《御史何公父子复湘湖考备二条》记载,该决定阐释的最重要原则是:“湖中寸土莫非湖也”,表明对湘湖施行强制性的保护。这一点对于依赖湖水灌溉的9乡居民来说,自然是有利的。
然而问题随之产生,性质也更为严重。被占湖田清出还湖后,自明初洪武年间已起科并正式登记在册的湖田税粮,官府却并不核销,而仍按“均包湖米”惯例,由“九乡得利田土包纳”均摊。据上引《考备》,其具体数字与《毛志》略有出入:
孙全、吴子信父祖占田共一千二百三十一亩,粮二百一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韩望、苏原九佃田共五百四十一亩,粮五十一石三斗五升,通计田一千七百七十二亩,何孝子奏行开复旧跡粮共二百六十五石八斗七升四合,均派九乡包纳,每亩三合。
孙全是引发何案的要犯,所占湖田理应属此次清算范围,而吴子信、韩望、苏原九3人实际上与何案无关。吴氏所占湖田早已为魏骥“清占复旧”、“清理还官”,韩、苏2人则是永乐年间人,他们因“以湘湖近山地垦田起科,以妨水利”(60),被人告发后官府已做了处置。将这些旧案一并记入、一案处理的原因,很显然是因为官府要一揽子追索税粮。在此政策下,对于9乡居民而言,“湖中寸土莫非湖也”,只不过是让他们满足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意识,而不是对“均包湖米”后他们已拥有湘湖产权的官方认定。也就是说,强调“湖中寸土莫非湖也”的要义在于指出湘湖其实全部都是“官湖”!张嵿动员许庭光干预湘湖事务的一个重要理由:“孙全等飞诡他税,朦胧升科,官湖占为私业者”,也反映出这一点。因此,处理何案的结果必定是让湖区居民付出更多,负担比以前更重。
湘湖初建时淹占了3.7万亩水田,根据杨时所设计的“均包湖米”之制,这3.7万亩水田原来承担的1000石零7升5合税粮,由9乡“得利田亩”共14.68余万亩均摊,每亩为7.5合(61)。据富钦《考备》,何案了结后清出孙、吴、韩、苏4人所占湖田共1772亩(62),应交税粮265石8斗7升4合,如由9乡全部受益田14.68余万亩均包,则每亩包纳数约1.8合。考虑到当时许贤乡的特殊情况,扣除该乡罗村6337亩、荷村3037亩、朱村3406亩(63),每亩的实际包纳数应为2合,而非3合。很显然,由北宋末迄明中叶,“得利田亩”的总数已发生很大变化。如仍按《考备》每亩包纳3合之数,“得利田亩”亦已从14.68余万亩降至8.86余万亩。就是因为官府控制的纳税田亩总数减少了,所以必须要由9乡剩余田亩补齐。换言之,被“湖中寸土莫非湖也”强化了的湘湖整体意识,却使湖区居民至少加重了每亩2合税粮的负担,由此竟然出现清占越多、负担(清占成本)越重的荒诞局面。这不能不使得后人对清占产生顾忌心理。若就此而言,“一人杀身九乡受惠”,真的成了一句名惠而实不至的虚词。
在“烈士”形象的构造过程中,“经济帐”一向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似乎只要认定其符合公意、公利即可。然而,不计“经济帐”,其公意、公利之历史正当性又究竟何在?!
附记 本文为笔者承担之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走向解体:萧山湘湖水利共同体的兴衰史》(05BZS012)中期研究成果之一。对于《中国史研究》匿名审稿人的修改意见,笔者特致谢忱。
注释:
①参见克利福德·格尔兹著、陈小秋译《文化的解释》第四编之八《作为文化体系的意识形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②两宋名臣李光于南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分析浙东明、越二州“盗湖为田”行为如何发生发展的过程时说:“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旱则放湖水溉田,涝则决田水入海,故无水旱之灾。本朝庆历、嘉祐间,始有盗湖为田者,其禁甚严。政和以来,创为应奉,始废湖为田。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详见《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读李光所言,可知“盗湖为田”其来有自,且相当普遍,与是否为“豪民”其实并无太大关系,不必与道德批判挂钩。推动“盗湖为田”的基本动因是长江下游地区人多地少,人们为了追求水稻高产,对优质农田具有特别迫切的需要,于是从中唐以后就逐步开始围湖排水,形成所谓的圩田、垸田、围田、湖田等。这些优质农田的增加对改善财政和民生均有正面意义。参见姚汉源著《中国水利发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页。
③毛奇龄《湘湖水利志》三卷,收入毛氏《西河合集》第76、77册,齐鲁书社1996年据清华大学图书馆藏清康熙刻《西河合集》本影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24册,第612—640页。以下简称《毛志》。
④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1993年据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影印,《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11册。该志为稿本,共33卷。卷三《水利门·湖沼》详述湘湖沿革。以下简称《民志》。
⑤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周易藻《萧山湘湖志》续志第7页引王燮阳呈县《节略》称:“湘湖为旧九乡承粮之共有产,非私有产,尤非官有产。”民国十六年周氏铅印本。
⑥参见拙作《均包湖米:湘湖水利不了之局的开端》,载唐力行主编《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8—111页;《真实与虚构之间的历史授权——关于萧山湘湖史上的〈英宗敕谕〉》,《史林》2004年第6期。
⑦韩邦奇:《苑洛集》卷一九《见闻考随录》二称,“文士撰为戏文,今扮演盛行。扮邹者,以铜为二目,纳之以灰,备诸丑态”。毛奇龄:《西河合集》卷五八亦引《何孝子传奇》。此外,清初还有丁鸣春所作《邹知县湘湖记》,全剧已佚,惟《南曲九宫正始》册录一支佚曲,另《风月锦囊》续编卷二○选收两出。一出演何竞与友人一起游赏,一出演何竞与母亲赴京城途中,遇见父亲旧友。剧前有《满庭芳》词,介绍剧情大意:“儒学何生,宦家才子,读书善事高堂。严亲为宦,归老日门口。钦把湘湖奏改,谁知惹出灾殃。被邑宰,作军起解,谋死在他乡。子痛父非命,舍生结口,甘弱(溺)长江。又虑慈帷无养,到官其(启)本奏君王。刑部差官明判,孝子姓命香。”
⑧现存湘湖文献中并没有直接称何氏父子为“烈士”的记载,但毛奇龄在《何孝子传奇引》(收入《西河合集》卷五八)一文中间接提到了这个词:“昔元词以十二科取士,原有忠臣、烈士、孝义、节诸条,不尽崔徽丽情也。读《孝子传竒》而不知其有裨于世也,则请过勾栏而观之可已!”很显然,以毛奇龄为代表的湘湖地方菁英人士,认定何氏父子足可冠以“烈士孝义”之称。
⑨此祠为奉祀湘湖开创者杨时(公元1053—1135年)和湘湖主要治理者之一魏骥(公元1373—1471年,字仲房,号南斋,谥文靖)而设。《毛志》卷一有“景泰年清占/有英宗皇帝敕禁谕文”:“成化八年……上乃敕,赐特祠名德惠祠,专祀龟山、文靖于其中……至正德末,祔祀何御史父子于侧。”
⑩富玹《萧山水利》续刻收录萧山乡绅来尔绳(字木臣)《募建湘湖报功祠疏》:“名宦如赵(宋县丞赵善济)、顾(宋县令顾冲)、郭(宋县令郭源明)、张(明县令张懋),克践龟山之故辙;乡贤如二何、张(明南京工部尚书张嵿)、富(明福建分巡道按察司佥事富玹),并驱冢宰之后尘。”《富志》初刻二卷,康熙五十八年(公元1719年)来鸿雯重订;续刻一卷,康熙五十八年张文瑞编,三刻三卷,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张文瑞编,附录一卷,张文瑞之子张学懋编。为行文方便,以下一概简称为《富志》。齐鲁书社1996年据浙江大学图书馆藏雍正十三年孝友堂刻本影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25册,第276—351页。
(11)《富志》续刻收录萧山县令赵善昌所撰《八贤祠记》:“所祀者名宦四,为赵、顾、郭、张,能继杨公者也;乡贤四,为二何、张、富,能述魏公者也。”
(12)据《实录》所记何氏临终遗言“枉生七十二岁”推知,舜宾应生于明宣德二年(公元1427年)。
(13)万历《绍兴府志》卷三二《选举志·举人》。
(14)据朱保炯、谢沛霖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册,何舜宾的科名是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己丑科三甲第15名,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670页。
(15)清木活字本,6册,上海图书馆藏。此谱刊刻时间不详,因其记事截至光绪初年,估计刊于光绪中期。
(16)行人司,官府名,掌传旨、册封等事务。
(17)据前引《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册,王鼎的科名是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己丑科二甲第55名,第224页。
(18)民国《萧山县志稿》卷九《古迹门·冢墓》:“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何舜宾墓,在西门外二都高田园,常熟王鼎志铭。”
(19)据前引《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中册,第929页,邹鲁的科名是成化十一年(公元1475年)乙未科三甲第118名。
(20)散见于《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三、二五五、二七五,《明孝宗实录》卷三八、四一、五七、七一、一四六、一七一、一九四,《明武宗实录》卷二○一。
(21)事见《明孝宗实录》卷五七。
(22)陈洪谟:《治世余闻》下篇卷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1—62页。此一描写还见于毛奇龄《何孝子传》原注、民国《萧山县志稿》卷一四《人物列传》《何舜宾传》,引自《纪录汇编》。
(23)万历十五年《绍兴府志》卷五○,齐鲁书社1996年据北京师范大学藏明万历刻本影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0—201册。以下简称万历《府志》。
(24)《富志》卷下富钦撰《御史何公父子复湘湖考备二条》只说“邹鲁党孙全,杀害侍御公”,以《富志》为蓝本的《毛志》卷二“弘治年何御史清占始末”展开的情节开始生动:“舜宾……已发占湖事,揭县入奏。会当涂邹鲁亦以御史谪萧山令,孙全重赂鲁,谋反所奏。”美国学者萧邦奇著、叶光庭等译《湘湖——九个世纪的中国世事》,将其进一步敷衍成:“在弘治九年,甚至在县令邹鲁来萧山以前,他们就贿赂他,要他默认他们霸占湘湖。”杭州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由此可知,所谓“孙全重赂鲁”的指控,十之八九为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推测。无证据支撑的“多所侵鱼”,即便见之于“实录”,也难作数。
(25)萧山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萧山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以下简称《新志》)第1009页《何舜宾传》:“(舜宾)谪戍广西庆远卫,后遇赦还乡……(兵卒)劫何所备奏章和成化二十三年所给赦牒。”
(26)毛奇龄《何孝子传》:“当涂邹鲁以御史谪宰萧山”,原注:“弘治九年,从宁羌卫经历迁此。”
(27)据毛奇龄说,《明史》卷二九七《何竞传》以毛撰《萧山三先生传》之二《何孝子传》为底本。毛氏《萧山县志刊误》卷三:“予作《萧山三先生传》(今改名《三大人传》),一魏公文靖,一何孝子,一张尚书枫丘公,其文久行海内,即未入馆时已为馆中所采久矣。及阄题分纂,王司成阮亭得《魏公传》,尤检讨悔庵得《孝子传》,袁编修杜少得《尚书传》,皆以予文为蓝本。”然而只要对比《明史·何竞传》与《何孝子传》的异同,即可知所谓以毛文“为蓝本”,肯定只是用其资料,并不是认同毛氏的民间立场。沈德符为万历四十六年(公元1618年)举人,其祖父、父亲均以进士起家,长期在朝为官。德符自幼随祖、父生活在北京,所编《万历野获编》二十卷基本得自在北京时的所见所闻,应与官方立场不远。
(28)参见《太祖实录》洪武十五年八月辛巳“命礼部颁《学校禁例》十二条于天下”。此禁例的对象虽主要是在校生员及其导师,但因第八条规范“在野贤人君子”行为,第九条规定民间冤抑的申诉程序,第十条禁止代人上诉等,故也可视为朝廷颁布的乡绅行为一般准则。
(29)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0)明熹宗天启三年(公元1623年)徐象梅《两浙名贤录》卷六《孝友·何邦直竞》。收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17册《史部·传记类》,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197页。
(31)收入毛氏《西河合集》卷七三。《何孝子传》文字多取材于“实录”。毛氏《西河合集》卷四六《何氏宗谱序》称:“予……暨入史馆,即又探《明孝宗实录》,讨其所记孝子事为之立传。”然仔细比对两文,差别还是非常明显。
(32)《苑洛集》卷一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3)参见毛奇龄《萧山三先生传》之一《明南京吏部尚书荣禄大夫谥文靖魏公传》。
(34)《明史》卷一五八《魏骥传》。
(35)刘珝:《魏文靖公配享德惠祠记》,《富志》卷下。另参见《康志》卷一八《人物志·乡贤》本传。
(36)《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六四《史部·传记类存目六·何御史孝子祠主复位录》:“萧山有德惠祠,祀宋县令杨时,以报开湘湖之功。明尚书魏骥以修筑有劳,亦附祀于祠。”该祠又称杨长官祠,建于明宪宗成化三年(公元1467年)。
(37)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1993年据康熙三十二年(公元1693年)刻本影印,《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11册。以下简称《康志》。
(38)《民志》卷二八“琐闻”录有一则出处不明的魏骥给儿子魏完的遗嘱,全文是:“区区蒙圣代六朝厚恩,官阶一品,愧无分寸之报。今年已九十又八,念人之生死犹旦暮之必然,得正而毙,幸也;况年且近百,盖棺之日近矣,故预为尔辈嘱。倘至瞑目,慎勿动扰乡里经营坟墓,及诸亲旧赙奠,以玷予之平日,至嘱至嘱。成化七年九月十九日,父平斋一叟书,遗男序班完等。予昔号南斋,今日平斋者,近辱门下士行人何舜宾所易,盖取‘天寿平格’之意,其详见兵部尚书友人孙原贞所为记,故并及之。”读起来不大像遗嘱语气。尤其是改“南斋”为“平斋”,竟出于“门下士”何舜宾之请,显然于理不符。但有一点却可注意:魏骥去世时何舜宾确正任行人司行人一职。这说明何舜宾可能确与魏骥遗嘱有关。然而即便如此,此“遗嘱”亦非治水之“遗命”无疑。
(39)据前引《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下册第1966页,刘璋的科名是天顺元年丁丑科三甲第64名。传见《明史》卷一五八、《浙江通志》卷一四八《名宦三》。
(40)舜宾谪戍遇赦早在成化二十三年,弘治九年为邹鲁就任萧山知县之时。
(41)据前引《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册第440页,张嵿的科名是成化二十三年(公元1487年)丁未科三甲第69名。传见《明史》卷二○○,毛奇龄《萧山三先生传》之三《张大司空传》,《浙江通志》卷一六○《人物一·名臣三》等。佚名撰《萧山枫邱公年谱》1册(民国间天津新闻副刊铅印本)亦保留了大量史料。
(42)《富志》卷下。
(43)详见《康志》卷一一《水利志》所录任辰旦撰《邑令刘侯断毁湘湖筑堤碑记》。
(44)毛奇龄:《何氏宗谱序》,《西河合集》卷四六。
(45)《英宗敕谕》发布于正统五年(公元1440年),全文见《明英宗实录》卷六九“正统五年七月辛丑”条。富玹与毛奇龄对此文件曾大动手脚。详见拙文《真实与虚构之间的历史授权——关于萧山湘湖史上的〈英宗敕谕〉》,《史林》2004年第6期。
(46)佚名撰《萧山枫邱公年谱》:“(成化)十九年癸卯,公二十六岁,乡试中周泽榜五十五名。是冬会试。表叔御史何公舜宾《送行诗》:‘剧知忠孝生平负,定拟功名山斗齐。’”
(47)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8)《康志》卷一七《选举志》:“顺治十六年己亥开科徐元文榜,周之麟(现任翰林编修)。”
(49)《萧山乡土志》,全一册,萧山王铭恩编辑,萧山县立第一高等小学校民国十一年初版,高小国民学校通用。
(50)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72页。
(51)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后篇第三章《绍兴的地域开发》之二《绍兴府萧山县湘湖的水利》,东京汲古书院1988年版,第575页。(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本文直接译自日文版。
(52)《明史·何孝子传》:“竞自父殁至死,凡十六年,服衰终其身。”
(53)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4年)毛奇龄撰《何御史孝子祠主复位录》“请还何御史父子从祀德惠祠原位公议”:“德惠祠者,萧山湘湖报功之祀也……既而何穆之先生由御史还里,清复湖占,竟致身死;而邦直先生报仇伏阙,使全湖所占一齐并复。此在正德十二年以后从祀至今,未之有改。其所以未经请敕者,以祔祀礼杀,非正典,不必请也。”由于祔祀的等级低于专祀、并祀,不属于“正典”,因而此举不必经朝廷批准。
(54)《萧山水利》三刻卷下《湘湖纪事》附康熙五十八年张文瑞撰《湘湖放水议》。
(55)《民志》卷三二《艺文》何世复撰《何御史舜宾复入县志揭》;另见毛奇龄《萧山三先生传》之二《何孝子传》。
(56)万历《府志》卷二九《职官志五·学职·教授》:“萧山杨锐,沅陵人。”
(57)毛奇龄:《萧山三先生传》之二《何孝子传》。时间一作嘉靖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
(58)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质疑,无疑是萧山著名乡绅来鸿雯于康熙五十七年(公元1718年)十月为《富志》重订所撰跋文:“(德惠)祠之建也,先杨后魏,两具士民之呈,两奉朝廷之敕,两见二刘之记,两载新旧之志,何等郑重,何等详明!今何氏父子之祔,具呈者何人,降敕者何年,记事者何氏,可证者何书?徒以寥寥单词片语定为实录,不亦无征而信乎?”
(59)《毛志》卷二《弘治年何御史清占始末》。但毛氏《何孝子传》转录之杨铎所勒碑文中却无此段文字。
(60)《康志》卷一一《水利志》。
(61)此数有误,实为2合。说详拙文《均包湖米:湘湖水利不了之局的开端》,载唐力行主编《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8—111页。
(62)据周易藻著《萧山湘湖志》续志第17页所载,这个数字应为1682.159亩。“弘治十三年间俱改正为湖,其田粮派于九乡得湘湖水利之田,每亩带科米三合。”民国十六年周氏铅印本。
(63)许贤乡3村土地数引自顾冲《湘湖均水利约束记》,详见《毛志》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