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风景园林实践是一项社会运动,其发展水平代表着社会的发展水平。在实践中应用社会学原理和方法,有助于风景园林学科更有效地对环境、经济和人类社会作出贡献。本文研究了风景园林实践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指出当前我国风景园林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给出了实现其社会价值的途径。
关键词:风景园林实践;社会原理;社会发展;社会价值;问题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在以政府和开发商为主导的城乡建设模式中,优质资源不断向权力和资本汇集,社会矛盾日益突出。风景园林实践作为城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影响在不断加深。为了建设美好的生活环境,急需在风景园林实践中引入社会学理论和方法。
1风景园林实践的社会原理概述
1.1风景园林
当代风景园林是从19世纪奥姆斯特德的实践开始的。1948年,国际风景园林设计师联合会成立,联合会认为,20世纪的风景园林学科和职业是一种与自然系统、自然界的演化进程和人类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的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中国风景园林的奠基人江菊渊先生指出,园林学是研究如何合理运用自然因素、社会因素来创造优美的、生态平衡的人类生活境遇的学科。
1.2社会原理
风景园林实践的社会原理,指的是风景园林的实践活动除了遵循艺术、技术和生态的原则外,还应遵循一些建立在对人和社会的研究基础上、以维护人类社会的健康和发展为目标的原则和方法。
2风景园林实践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2.1风景园林实践是一项社会运动
风景园林与社会互动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社会运动。一方面,风景园林实践通过改变土地使用状况,引导社会空间结构变化,间接地影响社会的改良和经济的发展,从而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程对度风景园林实践的深度和广度产生直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讲,风景园林实践的发展水平也代表着社会的发展水平。
2.2风景园林实践是一项公共政策
风景园林实践不仅是一种知识技能,也是一项公共政策,是政府对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风景园林实践的政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导向性。风景园林实践为人类的行动和社会的发展确定方向、指明目标并提供达成目标的途径,使社会按照既定的目标有序前进;2)分配性。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是每一项公共政策所应具备的本质特征,也是风景园林实践在市场经济时代维持理性的主要手段和途径;3)调节性。风景园林实践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对社会公共事务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发挥调节和控制作用;在风景园林实践进行中也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这就需要实践行为改变既有的模式和方法,探寻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2.3社会对风景园林实践起到干预作用
2.3.1保障与激励
社会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体制,为风景园林实践的过程提供实体性和程序性的依据。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方面,包括公共物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景观建设和资源分配等,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有利于改善物质空间环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城市系统秩序、有益于人类和社会发展的风景园林实践行为给予激励。
2.3.2控制与管理
法律法规和行政体制对风景园林实践起着约束作用:对各种土地空间的利用和各种资源的分配进行管理;对规划设计人员如何选择和利用资源进行组织;对妨碍公共利益的风景园林实践行为进行控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3.3监督与整合
风景园林实践的过程是政府、行政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开发商、设计师等社会各方共同运作的结果,这些参与者都需要社会非盈利组织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决策和行动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以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为首要准则进行裁决和调解。
3当前我国风景园林实践存在的社会问题
3.1忽视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处于企业和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处于各方文化激烈碰撞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培养中华民族对公共利益的共识。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都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地位,城市规划及风景园林实践也大都以公共利益的代表自居。但是实际上,大量的风景园林实践都忽略了地方特色、传统风貌、自然景观,甚至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公共利益,引发了公众强烈的不满,被迫以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3.2忽视社会公平
随着资本的个人化和私企化以及公共设施的产业化和私营化,社会底层人们的生存环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空间隔离和贫困区位化现象,如北京木樨地附近的浙江村,已经演变为外来人口聚集的城市贫民窟;而在亚运村到小汤山沿线的别墅区正在成为富裕阶层的集中地。在住房建设领域,居住空间的分异又带来了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不平等配置。外来人口和贫困者聚集区往往被公共投资忽略,成为城市建设中风景园林实践的死角。这种因身份和地位的差距引起的社会公平缺失现象,给底层人们带来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进一步加大了贫富差距,为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4实现风景园林实践社会价值的途径
4.1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
完善风景园林实践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法律的宏观调控;加强法律法规对公民利益的保障,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实践的范围和程序;加强执法力度,保证法律尊严,保障公众利益的实现。同时,制定积极的风景园林政策,包括以下几点:建立风景园林师执业资格制度;制定客观、可操作的景观评估标准;改变由上而下的封闭式运行模式,建立鼓励公众参与的机制;建立良性循环的风景园林建设投资机制。
4.2加强风景园林实践管理
首先,建立一套完善的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论证、编制和审批的行政制度,规范行政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开发商、设计师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然后,在风景园林实践的管理上,减少各部门的职能交叉,明确各部门的管辖范围,风景园林实践的监督部门必须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4.3培养风景园林实践人员的社会意识
培养风景园林实践人员的社会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实践人员应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建立社会责任感,将社会性原则纳入工作的基本准则之中;其次,实践人员需要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再次,高等院校在开展风景园林专业教学时,要加强风景园林实践的教学,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风景园林工作者。
4.4加大社会组织的参与力度
风景园林实践中的社会组织由一部分利益相关的社会成员组成,包括社区团体、信托基金会、新闻媒体、专业性的学术研究团体、城市代表、社区代表、外界游客等。加大社会组织参与风景园林实践的力度,有利于汇集并筛选各方意见,使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师和决策者能更好地了解民众的需求和利益,同时对风景园林实践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更加广泛的监督。
5结束语
在风景园林实践过程中,人与社会之间的交流是至关重要的。针对如何实现风景园林实践的社会价值这一深刻的问题,本文从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风景园林实践管理、培养风景园林实践人员的社会意识以及加大社会组织的参与力度四个方面提出了浅显的建议,以期为未来风景园林的实践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吴菲.风景园林实践的社会原理[D].北京林业大学,2012.
[2]简蕾骥.探讨风景园林规划设计[J].门窗,2017,01:133.
[3]沈洁.风景园林价值观之思辨[D].北京林业大学,2012.
论文作者:叶晓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7
标签:风景园林论文; 社会论文; 公共利益论文; 社会发展论文; 利益论文; 原理论文; 社会意识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1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