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的制度缺陷及对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对策论文,缺陷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然而,在经济增长受到举世瞩目的同时,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从近期国内学者的研究文献看,尽管对于我国基尼系数的准确值还存在分歧,但对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已取得了共识。对于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增长有关,更主要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一系列制度安排导致的结果。因此,本文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制度缺陷剖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我国收入分配的制度缺陷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上是至关重要的,并且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诺斯对制度的定义是:“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认为,“制度制约既包括对人们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予以禁止的方面,有时也包括允许人们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从事某些活动的方面。因此,正如这里所定义的,它们是为了人类发生相互关系所提供的框架。它们完全类似于一个竞争性的运动队中的游戏规则。”因此,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通过规定经济当事人承担应尽的责任或享有应得的收益,影响经济主体的收入。其二,它影响经济主体在未来的交易中的谈判能力,即影响了经济主体的收入增量。可见,制度安排是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最本质的根源。观察我国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我们不难看出,一些人正是因为获得了制度安排的好处而成为高收入者,所谓既得利益者;另一些人却由于先天或后天资源的匮乏,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处于不利地位而生活在社会的底层。
(一)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加剧了城市与乡村的差距,造成农村居民的收入偏低
1.剪刀差。据统计,从1953年至1978年农业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资金原始积累约占同期农业净产值的1/3。尽管1979年以来国家连续较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但稍后工业品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造成“比价复归”,工农产品剪刀差的问题依然存在。据测算,1979-1994年的16年间工农产品的剪刀差使农民为工业化贡献了约15000亿元的资金。剪刀差的存在客观地减少了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以牺牲农业和农民收入为代价而进行的工业化,造成了农村长期、普遍的贫困。
2.城乡二元的行政管理制度。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封闭制约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农村劳动力流动,特别是流向城镇就业无疑会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第一,进城打工有助于增加打工农民及家庭的收入。第二,由于农村普遍存在劳动力过剩的问题,部分劳动力外出打工会有助于提高其他农村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使他们增加收入。第三,如果城市劳动力市场是竞争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有助于压低城市劳动力的供给价格。这也起到了缩小城乡之间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的行政管理制度对农村劳动力的歧视性和排斥性,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就业面对着艰难和风险。这也是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没有出现一种下降趋势的重要原因所在。
(二)体制转型过程中的制度缺失,造成了大量的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存在
1.价格双轨制。双轨制导致大量租金的产生和寻租行为的泛滥,谁掌握了官方定价的资源,再按市场价格高价出售,就可以从中获利。在以价格双轨制为过渡的改革初期,巨大的价格差额使一部分人或多或少的通过套取差价而富了起来。据研究报告显示,仅仅在1988年,我国控制商品的价差总额超过1500亿元,银行贷款的利差总额超过1138.81亿元,进口所用牌价外汇的汇差总额超过930.43亿元,这三项合计的价格双轨制差价就在3569亿元以上,约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如此巨大的价格差额以各种合法和非法的方式落入了少数人的腰包,形成了第一轮的财富分配不均。
2.土地及资源性财产收入分配制度设计不合理。虽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实上拥有土地所有权,地租收入事实上归这些企业所有,国有资产的收益转化为少数小集团的收益。传统体制下,多数有价值的资源交给国有企业运作,国有企业收益归国家所有,故不收资源税。改革以后,企业成为产权主体,这些资源所得仍然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且还能获得资源溢价的超额利润。垄断性资源不收资源税,资源性财产收入由经营性企业所得,而真正的所有者——国家并没有拿到收益。大量土地、资源的收入被不合理地由小团体占用,并且大大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3.转型期法制不健全。法制不健全,对非法收入查处不严、打击不力,致使社会上某些成员能够以非法手段获取高额收入。谋取非法收入的手段包括:以权谋私、倒买倒卖、投机欺诈、制假贩假、走私贩私、公款炒股、贪污贩毒等等。大量的非法收入的存在,加深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对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与成因,理论界流行这么一种说法:如果不考虑居民的非法非正常收入,而以官方提供的居民正常收入的数据作为研究依据,则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别程度基本适当;若考虑非法非正常收入,并结合社会上贫富分化的现象,则我国收入差距已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三)政策的倾斜造成了地区和行业收入的巨大差距
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东部地区优先发展战略,使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远远超过内地,东部地区居民的收入远高于内地居民收入,而东部收入的资本化优势又使他们能够吸引人才和其它资源,造成“马太效应”,加剧着东、西部居民的收入差距。国家实行的行业政策倾斜是近20年来行业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国家利用行政权力对某些行业实行过度保护和干预,限制了竞争,形成了垄断行业,因而造成了不同行业职工收入的长期差异,尤其是石油、供水、供电、供气和电信部门长期处于独家垄断地位,他们凭借垄断地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而这些垄断利益又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最终全部或部分变成了这些单位、企业工作人员的个人收入,加剧了不同部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
(四)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劳动者正常收入和基本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1994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模式,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制度也随之得以确立。应该说,这是一种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制度安排,但是市场化的分配制度还应当有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制度规范。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机制,在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我国,这种劳资相互制衡的机制却并未建立。由于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缺乏协商的契约,强势群体主导契约的制定,要素价格机制扭曲,使得正式的制度更加有利于增加强势群体的收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在一些私人企业里,雇员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分配制度由雇主说了算,雇主随意克扣、拖欠雇员工资,企业缺乏雇员基本保障和正常的晋职、晋级机会,从而拉大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收入差距。
(五)税收制度的逆向分配,加剧了初次分配中的不平等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实行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工具。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制,有些国家还实行了旨在补贴贫困阶层的负所得税制。但在我国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并未得到发挥。据统计,2001年,20%的富人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不到10%。从2004年的个人所得税上交来看,1737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中,65%的所得税为工薪阶层承担。这一情形与较早开始收取个人所得税的美国恰恰相反,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是美国税收最重要的来源,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我国这种低起点、弱监管的税制实际上起着“杀贫济富”的作用,尤其是在农村,具有累退性质的人头税加重了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欠缺导致农民权利被严重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未规定何为公共利益。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国有的土地是十分有限的。当国有的土地满足不了人们建设的需要时怎么办?只能从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中征用。因此,从现实角度看,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已经被视做公共利益,农民土地被随意征用。而且,农民所有的土地在被征用时,价钱是很便宜的。一经转手,其价钱就数倍乃至数十倍地往上翻。在福布斯公布的中国富人排行榜上,有很大一部分是房地产开发商,即使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也有一部分人也是依靠当年的海南土地交易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的。可见,土地产业造就了一批中国富人。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批中国穷人。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党国英教授的测算,第一,从1952年至2002年,农民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51535亿元。第二,以2002年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7858亿元计算,相当于无偿放弃了价值26万亿的土地财产权(按照目前的银行利率3%计算)。但自从我国实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以来,我国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000亿元。如今,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并且以法律的名义被掠夺,致使一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基本生存手段的丧失而进入贫困阶层。
二、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缺陷的后果
(一)收入分配不公和非法收入的存在使现行分配制度不能提供生产性劳动的激励
一些握有经济权利的官员通过权钱交易,在批租土地、承包工程、企业改制、债转股等过程中大肆侵吞、转移和挥霍国家资产;一些基层权力部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向农民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和干群关系紧张;一些不法商人放肆的偷税、漏税、逃税、骗税,在短时间内非法暴富,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一些投机者利用公司上市非法获取原始股,窃取内部消息获取股票差价收入,操纵股市坑害中小投资者;一些地方执法人员与“黑社会”势力联手,敲诈敛财、欺压百姓、横行一方。以上由制度缺失导致的行为“示恶效应”是明显的。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减少通过生产力提高效益的活动;二是寻租。使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努力从生产性途径转向对公有产权的掠夺和内部剥削等非生产性途径,使市场化有可能演化成“不好的市场经济”,既损失了效率,又影响了社会公正。
(二)制度缺失使人力资本低的劳动者成为现行分配制度的利益受损者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来,确实调动了要素所有者贡献要素的积极性,知识要素、技术要素、资本要素、管理要素据其贡献获得了应有的回报,一大批相应要素的所有者迅速崛起成为当代社会精英和先富起来的人。应当说是制度安排为他们提供了先富的机会,他们的贡献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增进了社会福利,“先富”是对他们贡献的嘉奖。但是,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要素,获得按劳分配的合理收入的权利却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由于缺乏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保障机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对劳动主权随意侵占,使按劳分配主体地位丧失。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2003年,我国工资占GDP的比例只有12%;据北京大军经济观察中心的仲大军研究,按2002年的数据测算,我国总的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额中大约只占30%,而美国、英国同期劳动收入所占比重均超过70%。在近几年对中国市民的调查中,国有企业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中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群体,均自认为和被认为是收益最少的。根据中科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近几年对全国60多个城市2000多居民的抽样调查,1997-1999年连续三年,市民们都认为在发展过程中受益最小的群体,一是国有企业工人,第二是务农农民。我们知道,收入分配的结构如何、最广大阶层的收入状况如何,常常被看作一个社会是否健康、稳定的标志。如果分配制度的设计侵害了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就会在民众中滋长强烈的不公平感与不满情绪,对收入不公的愤懑被转移到对当前改革开放政策的怀疑和不满上,抵制现政策;还有一部分人会产生被剥夺感和仇富心理,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矫正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缺陷的思路
新制度学派认为,制度旨在调整行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制度如果不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主体的经济行为,将导致整个制度环境的低效率。为此,由于制度缺陷造成的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而问题的解决也应当从制度层面入手,要将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作为制度设计的重点,矫正制度缺陷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
(一)改革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村集体真正享有土地所有权
既然国家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人,就应当赋予农村集体与国家平等的土地所有权,允许农村集体与国家讨价还价,享有土地收益。
(二)以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
要从加大农村资金投入、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改善农村经济结构、加强农村教育培训、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缩小农村的贫困面。
(三)政府应当针对我国低工资惯性、劳动力供给充分、劳动与资本权力越来越不平衡的状况,重新进行相关制度安排,改变劳动、私人资本甚至国有资本的收入分配比例
企业劳动者不仅应当通过工资获得其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而且应当参与其对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润)的分享。政府应通过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力量制约式的政治制度、加强劳动组织建设等途径,实现经济民主,使不同要素所有者在分配方面有同等的“发言权”,避免资本要素垄断造成的不平等分配。
(四)打破垄断,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
垄断是竞争起点不公平的最典型表现,我国有些行业和部门具有比社会平均水平高得多的收入,关键在于它的垄断位势。垄断不仅带来高额利润,而且是腐败的温床。打破垄断,一方面要使价值规律得到体现,另一方面要打破进入壁垒。要将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分离,对非自然垄断业务,要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改变独家经营的局面。对必须由国家经营的行业,要强化财务监督,采取一定措施将垄断利润划归国家所有。垄断行业制定的收费标准,一要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制定过程中要有消费者的代表参加,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与市场化分配相配套的保障体系
在市场按要素分配中,由于人们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数量、质量上的差异,必定会产生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因此,按要素分配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分配方式,必须要有对市场分配机制进行“纠偏”的保障体系。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用税收和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手段,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矫正市场分配导致的不平等的收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