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意识与第三部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论文,部门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环境意识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凸现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如果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环境意识可以理解为人与自然环境关系所反映的社会思想、理论、情感、意志、知觉等观念形态的总和。
一、环境意识的层次性
环境意识反映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水平和为此采取行动的自觉程度。余谋昌根据环境意识的功能和发展趋势将环境意识分为浅层环境意识和深层环境意识,并从环境保护所关注的问题、环境造成影响的领域、污染控制对策等方面对浅层环境意识和深层环境意识作了详细描述。他认为浅层环境意识是以人为中心,而深层环境意识不仅关注人的利益,而且关注生命和自然界的利益,人类的环境意识正在经历从浅层向深层发展的过程。笔者认为,根据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环境意识的层次性,即不同层次的环境意识来源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和认识程度,并可能在不同人群中共存。
第一个层次是环境保护意识。在这个层次中,人们主要是从当代人利益的角度看待环境问题。产生这种意识的前提是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经危及当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当眼前的资源环境问题正在日益恶化,当人们意识到所面临的威胁和危险已无法避免时,人们会在自觉状态下产生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就世界范围而言,这一层次的环境意识主要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人们所能自觉关注的仅是人类自身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所以这一层次的环境意识主要表现在关注环境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这与当时的环境经济学又被称为污染经济学或灾害经济学是相吻合的。
第二个层次是环境伦理意识。这一层次的环境意识是从人类伦理道德的角度,要求人们不能只考虑当代人对资源环境的发展需要,而且要考虑未来世代的生存和发展对资源环境的需要,通过伦理道德来建立人与自然间的世代环境意识。这一层次的环境意识基本上是从20世纪80年代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后开始萌发的。其主要特征是由关注人类自身的道德准则转变为关注人类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试图通过人与自然环境的良性互动,建立人与自然共同利益为基础的道德准则,以此推动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如果说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是人们试图通过经济和技术的变革来保护自己的家园,那么,树立环境伦理意识则是通过更深层次的变革——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的改变来解决环境危机。环境伦理意识是人类环境意识深入和发展的更高层次,是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而逐渐深化的。
公众的环境意识层次,不仅与公众个体的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从事的职业和行业有关,而且与其所处的社会阶层有关,并受到所在的国家、地区和社区的传统习惯、道德观念、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若不考虑其他社会和文化的因素,公众的环境意识层次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的经济收入存在正相关关系。一般而言,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经济收入较高的社会阶层,其环境意识较强;而在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在人们生活尚未满足温饱的条件下,要求公众树立高层次环境意识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做出的选择只可能是先解决生存问题,其次才会考虑生活质量、发展模式等问题。因此,树立什么样环境意识,在不同发展背景下的国家和地区会有所差别,对于不同人群和个体也应有区别。此外,赋予居民环境质量状况知情权,也是培养和建立公众高层次环境意识的重要方面。一个人只有当他身处险境时,才会从内心深处真正感受到他最需要什么;只有当人们正视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产生的严重环境后果时,才会对以往的生产行为和消费方式有所反思,才会试图打破原有的思想局限,建立一种新型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因此,政府通过大众媒体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公报,也是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层次的有效途径。
二、环境意识的形成机制
环境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公众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根据环境意识的行为主体,可以将环境意识划分为环境意识的政府形式、经济组织形式和大众形式,它们的行为主体分别为政府(官员)、企业(决策者)和社会公众。
纵观世界环境保护运动历程,环境意识的形成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自下而上”的形成机制,即以公众意识影响政府意识。环保积极者通过自发形成民间环境组织或社会团体宣传环境意识,组织、发动普通公众向政府呼吁,并采取各种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促使政府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法律和法规,从而促进全社会增强环境意识。第二种是“自上而下”的形成机制,即以政府意识影响公众树立环境意识。
“自下而上”模式需要公众本身就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这在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常见。1970年4月22日,美国各州包括知名人士、国会议员、工人、学生在内的大约2000万人走上街头,高喊“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进行游行、演讲、宣传,以唤醒政府和其他公众的环境意识,这一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环境保护运动直接促使了美国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的通过和美国环境保护机构的成立。近年来,德国的绿党也已经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影响国家的社会经济决策。
“自上而下”模式被普遍认为是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模式。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人均受教育程度低,公众的自我意识和观念相对薄弱,所以需要政府去引导。我国的环境保护是典型的“自上而下”型。这种模式不仅管理成本高昂,而且面对解决环境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再有能力的政府也会感到力不从心。与此同时,带来的弊端是:将公众、企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长期排斥在公共环境决策之外。
从我国的环保实践来看,“自上而下”模式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启蒙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中国公众的环境意识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是,这种“自上而下”模式也存在致命的弱点,即缺乏下层推动力,容易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依赖。1998年7月,由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和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进行的“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表明:中国公众在环境问题上呈现明显的“政府依赖症”的特征,85%的受访者认为中央政府和本地政府在保护中国环境问题上责任最大和责任比较大,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公众对政府产生依赖心理也是情理之中的,但公众对于政府如果产生过度依赖的心理,则会助长公众“不作为”的情绪,从而抑制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事业的积极性。
政府的有限能力和无限责任之间的不对称是造成政府环保能力不足的根源所在,对于政府过度依赖这种普遍心理的存在也使得政府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不堪重负。就我国目前的环保事业发展状况,寻求一条符合国情的环境意识形成机制是必要的,也是开展广泛环保行动所必需的。笔者认为,单纯地以“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机制培养环境意识都有其局限性,中国的可行之路是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机制之长而形成的环境意识“行为主体多元化”。
环境意识“行为主体多元化”是指承担中国环境意识形成和发展的行为主体不单是政府,还要有尽可能广泛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共同参与,尤其是具备一定规模和群众基础的第三部门,只有在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意识才有可能真正付诸行动。本文强调环境意识行为主体多元化的目的在于厘清政府环境意识、企业环境意识和公众环境意识之间的相互关系;强调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环境保护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但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行动者,而不是唯一行动者,是环境意识行为主体的一员而不是全部。
对于政府而言,其环境意识基本上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传递给企业和公众的。具有较强环境意识的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传播自己的环境理念,具体表现在:(1)通过税收、法律、政策等“强制性手段”,促使企业开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产品,如进行污染控制投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环保理念;(2)通过宣传、教育、倡议等“弱强制性手段”引导公众培养和形成环境意识,并通过大众传媒向公众传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和道德观念。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政府是以强制性为特征的,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以强制的手段来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因为这样的成本是高昂的,效率也是低下的。本文的“强制性”意在体现政府环境意识的“自上而下”传递,并且在环境意识的形成初期,政府的作用可能更多地表现为外部力量的约束和规范,而不是人们内心道德观念的觉醒和自律,因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政府环境意识的“向下”宣传和普及,使得政府在减轻环保压力的同时,也使得环境保护成为一项全民参与的公共事业。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宗旨,环境目标虽然不是企业追求的核心目标,但其是否具有环境意识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企业的环境意识同样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并在政府和公众间传递。一方面,企业可以要求政府出台与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投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以保证企业的环境投资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如获得政府的税收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产品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传媒将环境意识渗透到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去(如产品介绍、技术推广、公益广告等),通过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向公众传播绿色消费、环保生活的新理念。企业通过向社会宣传和展示自己的环境意识,其目的除了激励政府和公众普及环境意识之外,还有利于企业实施环境标志、通过IS014000环境认证,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形象,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赢得消费者的赞誉,扩大市场份额。
相对于政府和企业,公众的环境意识最为分散,力量也较为薄弱。因此,对于公众而言,需要通过环保社团等第三部门来表达自己的环境意识,需要一个能够维护公众自身环境权益的集体组织来参与、影响政府和企业的环境决策。广泛的环境意识不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政府降低环境政策实施成本的基本前提。环保社团通过宣传介绍环境科学知识、环境相关法规以及环境政策,将政府的决策目标、依据、推行手段及时传达给公众,使公众获得充分信息后,在实践中能给予足够的理解支持。同时,作为与公众密切接触的环保社团,又能将公众真实的意愿和要求反馈给政府,以便其及时修正偏颇和失误。此外,企业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资助环保社团的壮大和发展,环保社团也可以与企业联合发起一些公益事业和活动,以唤起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普遍关注。
总之,政府和企业的决策必须充分尊重公众的选择,使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由被动的贯彻执行转变为主动的积极参与,由消极的观望等待转变为积极的响应合作,政府、企业与公众增加相互间的信任和支持,在提高环境保护行动效率的同时,促进环境质量持续快速的改善。
三、环境意识与第三部门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一种建立在公民自主权利基础上的多元化的社会,其中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客观上需要有一些非营利的、非政府的和带有志愿性质的社会团体来从事社会经济发展活动,以填充企业与政府都力不能及或者不适于进入的那些领域。“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的确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协调机构,是由各类非营利组织构成的非政府部门,具体来讲,涵盖了除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和民间协会。发达国家的第三部门是在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高度发展成熟后,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充分表现出来以后才产生的,而发展中国家的第三部门,是在完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渐成为具有相当影响力的行动者。第三部门不是以营利为宗旨,而是以推进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能够在企业与政府未能展开活动的领域内提供物品与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要。第三部门常常被认为是人们或公众意愿的反映,而不是社会统治机构意志的反映。因此,第三部门被认为是比政府更可信、更有权威的民众代表。笔者认为能够代表公众环境权益的第三部门,在环境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如下:
第一,政府在环境保护宣传和行动中,被赋予过多的期盼和过高的要求,使之不堪重负,需要其他的组织或部门为政府承担部分责任。
第二,在改革开放20多年中,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我国现阶段已具备相当数量的拥有丰富环保知识和环境意识的环保积极者,这就需要开辟一定的渠道,促进环保社团等第三部门的发展,为环保积极者在提高普通公众环境意识中发挥推动作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我国长期以来的“自上而下”模式使公众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公众由于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途径,难以成为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力量。而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的目的就是使公众更好地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这就需要为公众参与环保行动提供渠道和途径,使公众的环保意识转变为环保实践,各类环保社团等第三部门是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运动的重要力量。
第四,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环境意识差别较大,因而不同地区人们的环境意识以及环境质量的需求会有所不同,仅靠政府去做统一部署,是不妥当的,也是低效率的。而各地的第三部门则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易于被本地公众所接受的教育方式和宣传手段,在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的同时,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第五,由于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往往具有区域性和集体性的特征,即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内,通常是所有的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某一污染源的侵害,所以拥有共同环境权益的公众通过第三部门的引导极易于自发组织起来,采取共同的行动,监督社区环境状况,保护环境质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社区范围内群众性环境保护组织对群众环境权益的保护是非常有效的。
由于我国形成了“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的观念,使得中国政府在环境保护和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中被寄予过高的期望,这反而影响了环境意识的提高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国内外环保实践证明:单依靠政府是无法将环境保护事业做好的。如果没有企业和公众参与,再好的规划和战略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而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则是建立在企业和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的基础之上的,环保社团等第三部门从最基层为公众环境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