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究竟还有多少农业剩余劳动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剩余劳动力论文,中国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究竟有多少?上世纪90年代国内外学者进行了诸多研究,由于对剩余劳动力的定义和估算方法不尽相同,估算的结果也相去甚远,少则4000多万,多则2亿多人。近两年来,随着“民工荒”问题凸现出来,社会各界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相关问题的讨论与日俱增,但定量研究文献甚少,经济发展的现实期待理论界对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进行一次全面而准确的估算。
一、关于估算剩余劳动力三种方法的说明
(一)古典经济学估算法。按照古典经济学原理,土地和资本是相对稀缺的,而劳动力是无限供给的。刘易斯按照古典经济学的思路,最先提出了剩余劳动力的概念。他指出,如果从传统部门中抽出一定数量的劳动力,没有降低农业总产量,那么这部分劳动力就是剩余劳动力(注:参见刘易斯《二元经济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从技术层次上看,就是指边际生产力为零的那部分劳动力。测算这部分剩余劳动力的数量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测算狭义农业剩余劳动力,理解为农业拥有的劳动力数量与现有的农业生产技术、耕作方法下农业对劳动力的需要量之差。这种计算方法的前提是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没有改变,如果将这类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工业部门,农业生产将基本上不受影响。另一种是广义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理解为农业拥有的劳动力数量与采用较先进的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条件下农业所需要的劳动力数量之差。这种情况下涉及改变现有的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的问题,由于农业生产函数中资本与劳动具有可替代性,显然农业对劳动力的需要量取决于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的程度,取决于农业占用的资本数量。因此,如果不进行相应的投资,而把这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农业生产就会下降。陈锡康测算了两类剩余劳动力(注:陈锡康:《中国城乡经济投入占用产出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根据陈锡康的测算,如果按当时中国的技术水平,每公顷耕地平均占用劳动力3.2409人,那么1987年中国有9003万剩余劳动力。如果按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埃及、日本、法国、原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八个国家平均技术水平,每公顷耕地平均占用劳动力1.2083人,那么1987年中国有2亿剩余劳动力。不过他忽视了复种情况,应当用播种面积而不是耕地面积进行计算才是科学的。);农业部课题组测算的是广义剩余劳动力(注:农业部课题组:《21世纪我国农村就业及剩余劳动力利用问题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5期。课题组认为,中国有1.96亿农业劳动力足够了,大约每个劳动力种12.7亩地,与日本1985年的水平相当(可参见陈锡康1992年的研究)。现在农业部和国家统计局基本赞同这个结论,农业部认为2004年农业剩余劳动力还有1.5亿,而且每年以600万数字增长;统计局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是逐步下降的,2003年还有1.3亿。)。笔者认为广义剩余劳动力可变因素太多,对了解目前的剩余劳动力意义较小,因此主要测算了狭义剩余劳动力,即当前技术水平下有多少剩余劳动力。而且,本文对陈锡康的方法进行了一些改进和完善,使估算更加方便和准确。
(二)新古典经济学估算法。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刘易斯提出的边际生产力为零的剩余劳动力是不存在的(注: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99年。),但边际生产力大于零的剩余劳动力是可能存在的(注:W.Jorgenson, Surplus Agricultural Labo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 Dual Economy.Oxford Economic Papers, vol.19, no.3, pp.288—312.剩余劳动力、劳动的边际产品为零、隐蔽性失业是三个互有联系又有极大争议的概念。以舒尔茨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者认为农业部门不存在剩余劳动力,所有劳动力的边际产品都大于零,刘易斯则坚持认为劳动力是“无限供给的”,剩余劳动力是存在的;乔根森虽然是新古典主义的代表,却提出边际生产力大于零的剩余劳动力是可能存在的。为了调和这场争论,阿玛蒂亚·森区分了“每人的边际产品”和“每人每小时边际产品”两个概念,由此结束了“剩余劳动力”之争。详见王检贵《劳动与资本双重过剩下的经济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如何测算这部分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呢?国内学者一般先求出整个经济系统收益最大化(即资源达到最佳配置)时所需要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再与农业中实际存在的劳动力数量相比,就得到剩余劳动力数量。这种方法测算的剩余劳动力与农业技术水平无关,也就是说与一个农民能耕种多少土地没有直接关系,也不考虑农业产量的增减,单纯从市场角度考察劳动力的配置。而且,这种方法测算的也是狭义剩余劳动力。刘建进(注:刘建进:《一个农户劳动力模型及有关剩余劳动力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5期。)、王红玲(注:王红玲:《关于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的估计方法和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4期。)都使用这种方法估算全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总规模。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测算了各省市区的剩余劳动力,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观察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特征。
(三)标准结构比较估算法。钱纳里等人20世纪70年代对100多个国家产业结构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了与人均GDP水平相对应的各产业的产值和就业比重(注:钱纳里、塞尔昆:《发展的型式:1950—1970》,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国内学者将其看成一个国际标准,由此引申了一种测算剩余劳动力的方法,即用中国农业部门的劳动力总数与相同GDP水平上的国际标准进行比较,算出中国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实际上,这种方法测算的也是狭义剩余劳动力。谢文斗(注:谢文斗:《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再探讨》,《市场与发展》1997年第8期。)、袁志刚(注:袁志刚:《剖析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劳动保障通讯》2002年第5期。)等人都用这种方法估算全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总规模。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全国剩余劳动力的结构。
二、古典模型测算结论: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约4600万
我们假定农业部门生产函数为:
Y=F(T,K,D,A)
其中T、K、D、A分别是投入的标准劳动工日数、资本投入、土地面积以及技术水平。则在最大农业产出Y[,0]下,所需投入的年劳动工日总数是:
T=F[,-1](Y[,0],K,D,A)
T为现有的农业劳动力L所分摊,则每个劳动力的年均工日数t满足:
t=T/L
(1)
它反应了农业劳动力的实际工作负荷。但这里要先确定农业劳动力的合理工作负荷,即合理的年均工日数。对工业部门来说,年标准工作日是251天,它形成了对农业部门标准工日数的参考。对农业部门而言,理论界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农民的合理工作负荷确定在年均270个工作日是较为合适的(注:陈锡康:《中国城乡经济投入占用产出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除了270个工作日外,部分学者认为农民的工作负荷可以确定为300个工作日。笔者认为,农业生产季节性很强,普遍存在“半年辛苦半年闲”的情况;而且除了农业生产外,农民家庭一般还从事少量副业(如养猪等),另外还要抽时间放牛、做家务等,因此不宜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工作负荷定得过高。)。
对于既定的年劳动工日需求总量,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确定农业部门的劳动力需求量:
L[,0]=t/270
(2)
由(1)和(2)式知,农业部门的劳动力需求量与供给量之比为:d=L[,0]/L=t/270
由此可得,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比例为:
r=1-t/270(3)
这样,不需要知道农业总产出、耕作面积、牲畜饲养量、每亩(畜)所需工日数以及总工日需求数等信息,只需知道农民的劳动负荷t,就可确定剩余比例及规模。从而避免了陈锡康、罗斯基等人测算方法中由于数据难以获取、信息不可靠等因素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注:罗斯基:《关于中国农业劳动力数量之研究》,《中国农村观察》1997年第4期。)。
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320个市县的2.2万多个农村家庭的调查数据,可以得到不同收入组农户的农村劳动力年均投入工日数:
表1
不同收入组农户的农村劳动力年均投入工日数
组内农户的人均年收入 691.95 1344.34 1927.54 2801
6582.93
劳动力年均工作日
187.02 205.7
220.75 240.37 267.74
资料来源:2000年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调查数据。
一般而言,农户家庭的年均投工情况与农业从业人员的投工情况是大致相同的,因此表1数据也反映了不同收入情况下对应的农业从业人员的工作负荷。对于收入水平高的地区,一方面,非农业部门一般也较为发达,农业劳动力更容易转移,使农业从业人员大为减少;另一方面,农业收入的高水平也会提供更多的激励,使农户投入更多的劳动。所以,人均收入水平本身就能反映出农业劳动力年投工数,从而间接反映出剩余劳动力水平。
将2003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家庭人均收入折算成2000年水平,对比上表,可以得到各省的农业人员年均投工数及剩余比例,再以各省农业人员占全国的比重为权,可以测算出全国的平均水平。计算结果如下:
表2
分地区农业劳动力的年投工数、剩余比例和剩余规模
人均年
年均投
剩余 加权
剩余规人均年
年均投
剩余 加权
剩余规
收入(元) 工数(天) 比例 剩余比 模(万)
收入(元) 工数(天)比例 剩余比 模(万)
北京 5491.72 259.84 0.038 0.000 2.5
江西 2409.34 231.57 0.142 0.004 140.7
天津 4476.48 252.50 0.065 0.000 5.3
河南 2191.84 226.68 0.160 0.017 534.6
上海 6523.45 267.50 0.009 0.000 0.7
湖北 2516.43 233.97 0.133 0.005 152.7
河北 2797.43 240.00 0.111 0.006 185.6 湖南 2483.21 233.23 0.136 0.009 274.7
辽宁 2876.90 240.92 0.108 0.002 75.0 广西 2053.44 223.57 0.172 0.008 267.7
江苏 4156.14 250.18 0.073 0.003 91.8 重庆 2171.13 226.21 0.162 0.004 132.4
浙江 5283.37 258.33 0.043 0.001 37.9 四川 2186.14 226.55 0.161 0.012 390.5
福建 3660.68 246.59 0.087 0.002 64.7 贵州 1533.98 210.60 0.220 0.009 292.0
山东 3088.72 242.45 0.102 0.007 232.3 云南 1663.84 213.94 0.208 0.011 354.9
广东 3975.08 248.87 0.078 0.004 122.1 西藏 1657.61 213.78 0.208 0.001 17.7
海南 2537.31 234.44 0.132 0.001 27.7 陕西 1642.80 213.40 0.210 0.007 208.9
山西 2254.09 228.08 0.155 0.003 101.0 甘肃 1640.25 213.33 0.210 0.005 161.6
内蒙古 2223.19 227.38 0.158 0.003 86.6 青海 1758.95 216.39 0.199 0.001 27.3
吉林 2480.79 233.17 0.136 0.002 71.4 宁夏 2003.24 222.44 0.176 0.001 26.5
黑龙江 2459.75 232.70 0.138 0.004 114.3 新疆 2064.89 223.83 0.171 0.002 67.9
安徽 2085.76 224.30 0.169 0.010 317.4 全国
0.144 4586.6
注:人均收入折算成2000年水平,平减指数为1.02。各地的工日数的计算采用插值法。
表2清楚地显示,2003年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比例约为14.4%,全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约为4586.6万。分地区看,剩余劳动力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其中中部地区剩余劳动力比例为15.1%,总数为1794万;西部地区剩余劳动力比例为18.8%,总数为1947万。东部地区剩余劳动力比例为8.9%,比西部地区低出约10个百分点,剩余劳动力总数仅为846万人;特别是京津沪苏浙粤闽等沿海发达省市,如果不加大农业投入,改进农业生产技术,那么农业剩余劳动力即将消失。
三、新古典模型测算结论: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约3500万
该模型将农民视作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合理的农业劳动力投入数量应该是在生产者均衡条件下,农民对农业部门的合意的劳动力投入水平。农业部门实际就业水平超过这一数量的部分就构成了剩余劳动力。
刘建进假定农户拥有资本K和劳动L,其使用成本分别为P[K]和P[L],经济中存在农业部门1和非农业部门2,为了收益最大化,农户在两部门间配置资源(注:刘建进:《一个农户劳动力模型及有关剩余劳动力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5期。):
附图
假定两部门生产函数都是C—D型的,且满足规模报酬不变和欧拉方程:
附图
刘建进进一步假设在当前我国农村特有的金融市场条件下,可以忽略资金的约束条件,即将η简化为零,则
h[,1]=1+r[,1]((Y[,1]/L[,1])/(I[,2]/L[,2]))
则农户的最优资源配置条件为:
h[,2]=h[,1]
(2)
其中I[,1],I[,2]分别是指农民在农业和非农业部门的收入,L[,1],L[,2]分别是指分配于农业和非农业部门的劳动力,Y[,1]是指农业部门的产出,γ[,1]是指土地的产出弹性。
当h[,1]=h[,2]时,说明劳动力得到合理配置;h[,1]≠h[,2],说明劳动力没有达到有效配置,经济中存在剩余劳动力。根据王红玲的研究结论,当h[,1]≥h[,2],说明农业中存在剩余劳动力(注:王红玲:《关于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的估计方法和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4期。)。用表示真正需要的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供给量的比例,而1-就是剩余劳动力比例,由此可得农业剩余劳动力占农业总劳动力的比例为:
R=(1-)L[,1]/L
其中(1-)=h[,1]-h[,2]
表3
各组农业剩余劳动力比例的测算
小于 500— 900— 1300— 1700— 2100— 2500— 2900— 3300— 大于
收入
500
900
1300 1700
2100
2500
2900
3300
3700
3700
R[,i] 0.553 0.2279 0.1417 0.454 0.0427 0.0586 0.025 0.115 0.187 0.198
数据来源:见王红玲(1998)。
在计算(1-)和R时,王红玲按人均收入水平把1994年的3996户抽样样本分为10组,根据样本数据,首先用回归分析对每组分别估算土地弹性γ,再由此估算h[,1]和h[,2],并计算出各组的剩余比例R[,1](见表1),最后再以各组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比重为权,计算出全国的加权剩余比例R。她的结论是,全国的剩余劳动力比例为0.2032,剩余劳动力规模为1.17亿。
笔者认为,用这种方法估算每个收入组的剩余劳动力比例是有价值的。问题是在估算加权剩余劳动力比例时,仅用3996户样本来代表中国2.5亿农户的收入分布状况,会带来较大的抽样误差。特别是这3996户样本数据仅仅来自8个省,而且低收入农户比重明显偏低(这3996户居民的平均收入比199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高500多元),更加让人怀疑这些数据的代表性(注:如果仅要考察全国剩余劳动力的总数,我们可以根据《2004中国统计年鉴》所提供的农村家庭收入分组资料,用王红玲的方法重新估算表3中各组样本数所占的比重,并以其为权计算总的剩余比例。计算结果是,2003年农业剩余劳动力比例为13.27%,农业剩余劳动力总数约为6466万。)。同时,笔者还认为,各省自然地理条件和农业生产情况千差万别,仅以十个收入组为样本计算全国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往往是不准确的。为此,我们以各地2003年的折实人均收入为标准,对31 个省市自治区分别测算其剩余比例,分别得出各省市区和全国的剩余劳动力数量,测算结果如下:
表4 分地区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
折实人均收入 R(%) 剩余劳动力(万) 折实人均收入 R(%) 剩余劳动力(万)
北京
4328.86
19.78
36.14
江西
1899.17
4.27
68.30
天津
3528.60
18.72
34.24
河南
1727.73
4.27
197.38
上海
5142.13
19.78
48.82
湖北
1983.59
4.27
77.97
河北
2205.09
5.86
161.03
湖南
1957.40
4.27
123.14
辽宁
2267.73
5.86
59.09
广西
1618.63
4.54
100.20
江苏
3276.09
11.51
299.38
重庆
1711.40
4.27
54.54
浙江
4164.64
19.78
437.08
四川
1723.23
4.27
154.92
福建
2885.54
2.46
32.87
贵州
1209.17
14.17
256.04
山东
2434.69
5.86
216.71
云南
1311.53
4.54
87.57
广东
3133.37
11.51
338.07
西藏
1306.62
4.54
4.62
海南
2000.05
4.27
10.00
陕西
1294.95
14.17
202.96
山西
1776.79
4.27
44.73
甘肃
1292.93
14.17
153.73
内蒙古 1752.43
4.27
27.95
青海
1386.50
4.54
7.96
吉林
1955.49
4.27
30.77
宁夏
1579.06
4.54
9.19
黑龙江 1938.90
4.27
42.01
新疆
1627.66
4.54
17.08
安徽
1644.11
4.54
126.14
全国 3460.62
数据来源:《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中国农业统计年鉴》。
注:折实人均GDP以1994年为基期,根据1994—2003年农村CPI指数进行平减,测算得该指数为1.294;计算中对资金的拉格朗日乘子η做了零假设处理,故实际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稍大一些。
表4显示,按照新古典模型测算,2003年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比例为7.1%,规模为3460万人左右。从地区分布看,剩余劳动力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该地区农业剩余劳动力比例高达17.6%,剩余劳动力规模为1673万。中西部地区农业剩余劳动力比例为6.2%和10.1%,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农业劳动力数量也分别仅有738万和1049万,两个地区剩余劳动力之和才与东部地区相仿。
四、国际标准结构比较法测算结论: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约4500万
钱纳里和赛尔昆在其《发展的型式:1950—1970》一书中,通过对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证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出一国在不同国民收入阶段第一产业所占的平均比重(见表4)。
表5 国际标准结构中农业部门的比重
人均GNP(以1964年美元计价)
第一产业所占份额 <100 100 200 300 400 500 800 1000 >1000
产值 0.552 0.452 0.327 0.266 0.228 0.202 0.156 0.138 0.127
就业 0.712 0.658 0.557 0.489 0.438 0.395 0.3 0.252 0.159
数据来源:钱纳里和赛尔昆《发展的型式:1950—1970》,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2页。
如果把表4中农业部门的就业比重看成一个国际标准,那么一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比例,就是该国农业部门就业比重超过国际标准比重的部分减去其产值比重超过标准比重的部分,其公式为:
附图
式中L,I分别为劳动力数量和GDP水平;L[,1],I[,1]分别为农业部门劳动力数量和GDP水平。
为此,可将全国31个省市区的数字与国际标准结构对比计算(注:计算时,先将各省的人均GDP按照现行汇率折算成美元,再对1964—2004年期间美元购买力变动情况进行测算,并将各省的人均GDP最终折算成1964年的美元水平,从而可以利用标准结构进行对比。在计算各省标准的产值和就业比重时,我们利用表5中的各端点值使用插值法进行。),结果如下:
表6 分地区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
人均GDP 标准L[,1]/L 标准I[,1]/I 实际L[,1]/L 实际I[,1]/I R
剩余劳动力(万)
北京
496.31 0.3967 0.2030
0.0779
0.0261 -0.1419
-9.49
天津
477.60 0.4045 0.2080
0.1961
0.0366 -0.0370
-3.05
上海
720.69 0.3250 0.1681
0.0955
0.0145 -0.0759
-5.59
河北
206.88 0.5522 0.3227
0.4927
0.1499 0.1133
189.19
辽宁
281.27 0.5019 0.2776
0.3743
0.1026 0.0474
33.02
江苏
331.91 0.4727 0.2538
0.3462
0.0888 0.0386
48.26
浙江
396.02 0.4400 0.2295
0.2963
0.0775 0.0083
7.27
福建
295.92 0.4917 0.2684
0.4245
0.1324 0.0688
51.33
山东
268.85 0.5101 0.2849
0.4694
0.1191 0.1252
285.00
广东
337.94 0.4696 0.2516
0.3786
0.0803 0.0803
125.20
海南
163.20 0.5944 0.3733
0.5953
0.3701 0.0040
0.84
山西
146.23 0.6115 0.3945
0.4427
0.0876 0.1381
89.85
内蒙古 178.24 0.5792 0.3545
0.5459
0.01954 0.1258
69.02
吉林
184.04 0.5732 0.3470
0.5014
0.1930 0.0823
43.09
黑龙江 229.07 0.5373 0.3093
0.5102
0.1130 0.1692
140.01
安徽
122.25 0.6358 0.4245
0.5489
0.1845 0.1532
287.26
江西
131.26 0.6267 0.4133
0.5013
0.1978 0.0901
89.05
河南
143.84 0.6136 0.3970
0.6019
0.1759 0.2095
697.88
湖北
177.54 0.5792 0.3545
0.4509
0.1478 0.0784
89.69
湖南
137.34 0.6206 0.4058
0.5737
0.1911 0.1677
338.32
广西
111.09 0.6469 0.4383
0.5984
0.2385 0.1512
235.43
重庆
141.84 0.6156 0.3995
0.4919
0.1495 0.1264
103.15
四川
123.72 0.6338 0.4220
0.5454
0.2068 0.1267
307.57
贵州
69.13
0.7120 0.5220
0.6265
0.2200 0.2164
287.24
云南
111.14 0.6469 0.4383
0.7275
0.2040 0.3149
538.22
西藏
134.80 0.6227 0.4083
0.6503
0.2202 0.2158
18.34
陕西
128.23 0.6297 0.4170
0.5215
0.1334 0.1753
174.75
甘肃
98.87
0.7120 0.5220
0.5904
0.1814 0.2190
168.65
青海
144.15 0.6136 0.3970
0.5411
0.1183 0.2063
28.38
宁夏
131.06 0.6267 0.4133
0.5182
0.1440 0.1608
24.21
新疆
191.52 0.5651 0.3370
0.5507
0.2199 0.1027
40.79
全国
0.144492.88
数据来源:《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美国经济统计手册》;《世界经济统计简编2000》;《世界经济年鉴1991—2003》。
注:人均GDP采用1964年美元计算,根据测算,1964—2003年美元购买力指数为6.124.
表6显示,当前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比例及总数分别为14%和4500万人。分地区看,东、中、西部三个地区在剩余劳动力规模及比例上呈递增趋势,农业剩余劳动力比例分别为7.59%、15.49%以及18.57%,剩余劳动力规模分别为722万、1844万以及1927万。令人吃惊的是, 无论是从剩余劳动力的规模,还是从结构上看,国际标准结构比较法的测算结论与古典方法的测算结果都十分相近。
五、结论性评语
(一)学术界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估算结果一直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使人怀疑某些测算方法的科学性。与过去大家仅重视测算全国剩余劳动力总数不同的是,本文更注重测算剩余劳动力的结构,即农业劳动力的地区分布。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各省自然地理条件和农业生产方式有极大的差异,诸如单位劳动力可以负担的土地播种面积、单位劳动力的粮食产量、人均耕地面积、农业技术水平、耕种方式、作物生长季节性等都互不相同,因而不宜用一个单一的技术水平或人均收入状况简单考察全国的剩余劳动力数量。
(二)通过测算剩余劳动力的地区结构,我们很容易看出,近期理论界运用较多的新古典测算方法(由刘建进首创,王红玲改进)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如果按这种方法测算,那么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要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这显然与现实不符。
(三)新古典估算法为什么不合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新古典经济学假定所有要素都是稀缺的,劳动力这种要素自然也是稀缺的,这在C—D生产函数中表现得最明显。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劳动力是稀缺的,那么从整个经济角度看,哪来剩余劳动力呢? 按刘建进和王红玲的方法推论,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与否,就完全取决于农业和非农产业边际生产力的差异,或者说取决于两个部门劳动者的边际收入差距,而与经济系统本身究竟有多大的劳动力供求缺口无关。这就等于说,只要一个经济中存在行业生产率与收入差距,那么生产率和收入水平较低的那个部门就一定存在剩余劳动力;且收入差距越大,剩余劳动力就越多;或者说,中国政府减少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最好办法就不是发展现代工业,而是降低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这显然是社会各界都难以接受的。
(四)标准结构比较法测算农业剩余劳动力时,所依据的国际标准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数据,考虑到各国产业发展水平、结构和特点千差万别,可比性不强,因此这种方法估算出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准确度不高。因此,这种估算方法在理论界并不常用。
(五)相比较而言,古典测算方法的可信度和解释力更强一些。原因是:1.这种测算方法将剩余劳动力看成是转移出来一部分劳动力后农业产量不会下降,这符合古典经济学的原义,也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我们不是要考察中国究竟有多少农民愿意到工业部门工作(所有新古典倾向的模型都犯了这个错误),而是要考察农业产出水平不会下降的情况下,可以从农业中转移出多少劳动力。2.由于我们对陈锡康、罗斯基采用的古典方法进行了某些技术处理和改进,避免了数据获取和指标甄别上的一些难题,使估算结果更加可靠。
(六)我们认为,中国现阶段农业剩余劳动力规模应在4600万左右,这与农业部近期估计的数字(1.5亿剩余劳动力,每年还以600万的速度增长)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农业部课题组(2000)估算的是广义上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假设中国农业技术水平能够不断进步(比如达到日本的水平),每个劳动力能够耕种15亩甚至更多的土地,从这个角度说,未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也许是很丰富的。相反,笔者考察的是狭义的剩余劳动力,即当前农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下,确保农业产量不下滑,还能转移多少劳动力。笔者认为,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能力确实已经大大下降,如果农业技术水平没有较大提高(要么是政府投入不够,要么是农民没有增加农业技术投入的积极性),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出现农业产量下降与民工短缺并存的现象是完全可能的,对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