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产权基础、约束结构与改革路径_市场经济论文

论国有企业产权基础、约束结构与改革路径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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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从实质上说,是制度创新和制度结构变

迁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核心问题是要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按照市场

经济的基本要求来重新确立国有企业的产权基础,建立新的约束机制,

使国有企业的行为合理化,具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条件。本文拟

从理论上分析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占有结构、约束结构及演进规律,

提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考。

一、国有企业的产权基础及最终所有权占有结构

在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下,权利的界定总是不可避免的,而在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晰国有产权就更有其特

殊性和重要性。明晰国有产权实质上就是要打破传统的国有产权体制,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配置所有者与企业对国有资产所拥有的权利

和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由充当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

实行的政府主导型产权制度的变迁。这一变迁过程,首要的任务应该是

如何明确政府手中的权力——最终所有权,使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因

为最终所有权不仅决定着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对经营者的选择,起着

搞活企业的根本性作用,更重要的是只有明确最终所有权,政府放权才

有了产权依据,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才有了产权基础。这也是体

制转轨时期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明确最终所有权是产权清晰的前

从所有权的动态性和过程性看,市场经济关系对明确最终所有权有

三个基本要求:即必须有明确的权利行使主体;有明确的权利行使方式

;有明确的权利行使范围。这三个环节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

。其中一个环节不明确,最终所有权就是不明确的。分析我市的国有产

权,由于受公有制的基本规定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反映出三个方面

第一,最终所有权部门占有的不完整性和离散性。《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属国家所有,这种制

度的必然安排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充当最终所有权主体,形成同一最终所

有权职能横向分立于不同政府部门的多极占有状态以及部门占有的不完

整性和离散性格局。如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重大投资决策权、

利润分配权等分别由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享有就

是体征。这种“分权占有结构”的显著特点是:政府的每个部门都不能

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最终所有权主体。最终所有权主体实际上是由占

有部分权力的部门构成的不稳定的集合体。在集合体内,所有权的离散

度过大,部门的权利界区与责任范围难以界定,权责不对称的矛盾突出

,工作起来互相推诿,谁都对企业享有权力,却谁也都不负责任。实际

上,对于享有不完整权力的部门来说,它也不可能承担起最终所有权集

合主体的整体责任,这就是这种“分权式占有结构”所决定的。这种结

构构成了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的巨大屏障和对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性排斥

第二,权利行使方式的行政性和集合性。由于放权的改革思路本身

就不是对旧的最终所有权占有结构的制度性否定,因此,在最终所有权

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两大矛盾。一是部门最终所有权职能行

政化与企业经营权市场化的矛盾。一方面,企业的经营权要按照市场经

济的规律去运作;另一方面,最终所有权又要按照计划经济的行政性方

式去行使,造成了企业经营权的行政化。导致企业不能完全遵循市场规

律去办事,走向市场则是空话。二是最终所有权的集合性与市场变化的

随机性的矛盾。受最终所有权占有结构的规定,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决

策是占有部分权力的政府部门的集体行动。这种权力行使的集合性使决

策程序复杂化。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困难,经常是一项决策、一个改革

措施多个部门反复研究,多重审批,效率低下。很多好的项目往往因为

一、两个部门“卡壳”而“搁浅”,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机

遇。企业的所有权约束机制建立在最终所有权集合性和行政性行使方式

之上,其行为必然扭曲,也不可能真正达到搞活企业。

第三,权利行使范围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由于受最终所有权占

有结构的保护和利益的趋使,部门放权出现了中间截留现象,政府部门

常常以各种借口扩大自己手中的权力,造成了最终所有权的不确定性和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不稳定性。而且由于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不能在微观

上从法律角度加以规定,更加大了最终所有权的不确定性范围和区间。

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不足,不能按照市场的要求独立地经营、运作资产

,闲置浪费严重,效益低下。

综上所述,计划经济体制残留的最终所有权占有结构是最终所有权

不能明确的根本性原因。国有企业改革恰恰就是在保持这种占有结构相

对不变的条件下,通过不断地改变企业经营权的占有方式而深化的,承

包、租赁、股份制等改革试点,都是在这样一个产权基础上的经营机制

的再造,由于最终所有权占有结构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也就不可能形

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关系,不可能创造出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

业制度。不仅如此,由于最终所有权由谁来行使、怎样行使、行使多大

不明确,所有者权益得不到很好地保护,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可以肯定地说,在最终所有权不明确的前提下,改革越深化,向企业放

权越多,国有资产的风险就越大。这种浅层次治标办法的改革探索,是

以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代价的。因此,明确国有资产最终所有权是国

有产权清晰的前提条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任务。认为只要明确企

业经营权,就可以明晰国有产权,进而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实际上

是一种逻辑颠倒。

二、企业约束及国有企业约束结构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维系整个经济正常、有序运行所必须的各经济

主体的行为、利益关系,主要依靠三个方面起作用。即依靠市场机制这

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依靠法律,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

协调;依靠代表“社会公利”的市场经济公共道德,借助广大民众内心

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力量来自觉规范。因此,从约束的生成机制

上看,我们可以把企业的行为约束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机制性约束。这

种约束来自于市场机制对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利益关系的调节,而使企

业产生的自发性的约束。它包括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还包括一些企业

外部的,通过企业自我约束这个媒介才能实现其约束功能的引导性约束

,如需求约束、利率税率调节的政策性约束等。二是法律约束。主要指

通过法律监督、成文规定和自愿性契约等法律形式对企业行为进行的一

种强制性约束。三是道德约束。这是构成企业约束结构的重要方面,它

来源于伦理道德对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行为的直接的、自觉

性约束,是人们一种精神上的自律。

机制性约束、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三者既互相补充,又互相联系。

从更抽象的层次概括,这三者都属于制度约束范畴。三者的有机结合构

成了企业行为合理性的基础。

约束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其中,内在结构的演进和总体约束强度的

变化具有与生产力发展相一致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产社会

化程度的普遍提高,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

部分业主制非法人企业通过资本集中演变成了公司制法人企业,所有权

与经营权也由统一转向了分离。“两权分离”使所有权约束相对弱化。

于是,产生了代理者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

—代理问题。但是,公司企业不仅没有因为代理问题的产生而使企业增

加大大的财产风险,相反,由于这种企业制度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

产相适应而成为当今最先进、最具有代表性的现代企业制度。这其中,

关键的原因就是来自于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的强化。生产力的发展,促

进了道德进步,与市场经济初期相比,企业家们的道德水准普遍提高,

创业进取、讲究信誉、诚实不欺、遵纪守法、公正处事等已成为企业家

们共同的内在道德信念和外在行为准则,同时,也成为在市场经济中选

择代理人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法制的健全对所有权约束弱化给予了

重要补充,财务公开制度、监事会监督制度和“用脚投票”制度,等法

律规定与实施,以及全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所形成的法制氛围,都使

代理问题得到了较好的抑制。因此说,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的强化是市

场经济下公司企业“两权分离”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发达国家能在所

有权约束逐步弱化的情况下,保证合理的企业行为也就在于此。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我国国有企业的约束结构正处在从传统的

以行政性约束为主的单一型,向机制性、法律性和道德性约束多元化转

换阶段,约束结构有着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经济形态和演进

规律,其明显特点是三种约束都非常脆弱。首先是机制性约束弱化。由

于产权关系不清,市场关系不明,财产约束和企业行为之间缺乏内在联

系,造成了普遍风险机制欠缺,经营无风险,对市场信号反应迟钝,行

为短期化,效益低下。其次是法律约束弱化。由于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

法律监督体系还未形成,缺乏法律强制,企业有法不依,有关部门执法

不严,企业行为不是以承担财产风险来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通过虚增

利润、潜在亏损等违法手段侵蚀国有资产,攫取社会剩余。再次是道德

约束弱化。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由于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

德观念逐步被打破,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道德基础又没有形成,

出现了人情为主、不讲信用、消极、怠慢、纪律涣散等现象,劳动生产

率下降,在厂长和中层干部的聘任上,不是任人唯贤,坚持道德原则,

而是任人唯亲,注重人情。竞争机制的缺乏,使优秀人才不能脱颖而出

,道德障碍无法抑制,代理问题严重不可避免。此外,国有企业还受到

来自政府部门这个所有权代理者的行政性约束。这种约束不仅没有带来

总体约束的强化和约束机制的健全,反而使约束结构畸型化,企业行为

也偏离了“帕累托最优”。

就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现状看,我们以往各种改革形式的探索,都是

在假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的,每种试验都忽略了不同约束条件下制度创

新的可能性。实践证明,在总体约束度不足、企业行为扭曲的基础上进

行任何经营形式上的创新都只是短期的激励,不会产生持之以恒的效果

。承包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约束的弱化。引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股份

制改造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由于原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机

制性约束、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三者之间的积极作用以及互相补充的关

系不复存在,因而也就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在国有股权政府部门分

权占有的体制下,所有权约束弱化,法律约束又不能给予强有力的补充

。个人股东选择经营者的权力已被政府行政任命所代替,董事会、监事

会形同虚设,财务不能公开。这些问题必然造成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难以控制,使经营者责任心下降、低效工作等道德障碍温存于这一体制

之中。和发达国家股份制相比,我们这种“软约束、大放权”的模式,

不仅给国有资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也大大损害了股民的利益。这

种以部分来代替一个由相互支持的约束因子所组成的连贯整体,必将是

一个有缺陷的混合体。因此,加快建立与我国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约束

结构,是搞活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和当务之急。

三、国有企业的改革道路

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

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和实践探索,这就要求我们

必须选准改革的道路。

1.要把明确最终所有权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逻辑起点和首要任务,

以“两权分离”为核心的各种改革试点都必须建立在最终所有权明确的

基础之上。明确最终所有权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对竞争性国有企业进一

步民营化。但是,考虑到民间积累的不足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目前只

能在一般中小企业进行探索。对大多数国有企业,明确最终所有权的现

实选择是在不改变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对最终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方式

和范围进行明确。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最终所有权主体必须是一个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而非政府行政机

构。这就要求我们打破传统的最终所有权占有结构,重新确立独立于政

府之外的国有产权运营主体,行使最终所有权。确立国有产权运营主体

可采取企业主管部门整体转制,对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授权等办法

进行。在最终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础上,推动国有企业“两权

分离”的改革,如股份制改组,国有民营试点等,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

2.健全以机制性约束为主体的国有企业约束结构,促进企业行为合

理化。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强化所有权约束的同时,要加强市场建设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促进产权约束的经济化与市场化

,弱化行政性约束。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经济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法律约束。另外,还要抓好市场经济的公共道德建设,强化企业的

道德约束。这对产权关系不清,机制性约束不健全的国有企业是非常重

要的。目前我市一些国有企业之所以搞得好,主要原因就是经营者较高

的道德水准而产生较强的自觉性约束。因此。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

要把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等道德准则放到重要位

置。要把公共道德教育有机地渗透到经济的各个领域,普遍提高职工的

道德素质,为搞好国有企业尽心尽力,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中共锦州市委党校、锦州市体改委)

责任编辑 李正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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