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指称及其语境限制&与日本第三人称代词的比较_关系代词论文

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指称及其语境制约——兼与日语第三人称代词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代词论文,日语论文,现代汉语论文,语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引言

人称代词有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之分,称谓语境有自称、对称、他称之分。(方经民1999b,2001)从人称代词和称谓情境的关系来看,第三人称代词主要用于他称,指称说话人和听话人之外的第三方。在话语分析和功能语法里,指称(reference)根据所指对象(referent)的不同,分为现场直指(exophoric referenee,或译成“外指”)和话语复指(endophoric reference,或译成“内指”)(注:语用学里也把现场直指看作指示现象(deixis),而把话语复指看作非指示用法,参看Levinson(1983)。);话语复指根据复指成分和被复指的成分在话语中的顺序关系分为话语回指(anaphoric reference,或译成“上指”)和话语后指(cataphoric reference,或译成“下指”)。

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跟第一、第二人称代词在指称用法上的区别可简单归结为下表:

参与者

被复指成分

第一/第二人称代词

第三人称代词 -

±

从语言交往方面来看,第一人称、第二人称代词的所指对象是语言交往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说话人和听话人),他们总是出现在语言交往活动现场;第三人称代词的所指对象不是语言交往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而是话题中所涉及到的人物,这个人物可以出现在现场,也可以不在现场。从话语结构分析来看,第一人称、第二人称没有被复指成分,我们无法在话语结构里找到它的复指对象,无法把它确认为互指代词(co-reference pronoun);第三人称代词允许在话语结构里出现复指成分,因而有可能是一个互指代词。由此可见,第一、第二人称代词的指称都是现场直指,而第三人称代词的指称可以是现场直指,也可以是话语复指。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用于复指时通常是话语回指,在上文中可找到先行成分(antecedent),但也有少数话语后指现象。按照徐赳赳(1990)的统计,话语后指约占10%左右。为便于讨论,本文在考察话语复指现象和语境制约的关系时,只谈话语回指,不谈话语后指。

无论是形式语法还是功能语法,对代词、名词、零形式指称现象的研究都一直非常重视。相比之下,形式语法多集中在句法结构内部考察指称现象,而功能语法更重视在话语结构和语境中研究指称问题。从功能角度研究汉语第三人称指称问题的重要论文有Li和Thompson(1979)、陈平(1987a,1987b)、濮明明(Pu 1997)、徐赳赳(1990,2003)(注:本文定稿后读到徐赳赳《现代汉语篇章回指研究》(2003),该书对影响汉语篇章中零形回指、代词回指和名词回指的各类制约因素作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其中有关代词回指部分的主要内容同徐赳赳(1990)。)、木村英樹(1990)等。Li和Thompson的论文主要分析推理在理解第三人称零形式和代词的选择及所指时起的重要作用;陈平和濮明明都是分析汉语零形式回指的制约因素,当然也涉及到跟代词、名词回指的关系;最后两篇论文都是直接讨论第三人称代词的指称问题,其中徐赳赳讨论篇章结构对话语回指的“他”的制约因素,木村英树则讨论现场直指、话语回指、现场内话语回指等不同情况下使用第三人称代词的敬语制约问题。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尤其是在木村英树研究的基础上重新考察第三人称代词的指称用法,全面分析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指称用法所受到的语境制约,并通过跟日语的对比,揭示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指称的性质特点。

2.第三人称代词直指和语境制约

2.1 交往现场和交谈情境

三种人称代词都可以用于现场直指,但所指对象的性质并不相同。第一、第二人称代词的所指对象是交谈情境中的参与者,而第三人称代词的所指对象是交谈情境之外的局外人。交谈情境和交往现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交谈情境里,说话人和听话人以外的第三方都是旁听者;在交往现场里,说话人和听话人以外的第三方里一部分人被纳入交谈情境,是旁听者,其余的人处于交谈情境之外,是局外人。

在现代汉语里,现场直指时,指示代词、称谓名词(姓名称谓、亲属称谓、社交称谓)可以指称旁听者,也可以指称局外人,而第三人称代词原则上只能指称局外人。在交往现场里,一旦用“他/她”指称某个人,就意味着在说话人的心目中,该人是被当作局外人排除在交谈情境之外的。

现场直指根据其功用可分为介绍型现场直指和议论型现场直指。在介绍型现场直指里,说话人将交往现场里的第三方当面介绍给听话人,交往现场里的第三方一旦被介绍,就进入了交谈情境,由局外人变为旁听者了。在议论型现场直指里,说话人跟听话人议论起交往现场里的第三方,被议论的人可以被作为旁听者纳入交谈情境里,也可以被当作局外人留在交谈情境外。介绍型现场直指和议论型现场直指性质不同,所受到的语境制约也不同。

2.2 介绍型现场直指和语境制约

第三人称代词所指称的人物必须是已知信息,这是使用第三人称代词的前提,是第三人称代词的基本语用原则。介绍型现场直指直接受到信息原则的制约,能否使用第三人称代词取决于被介绍人是已知信息还是未知信息。

介绍型现场直指里,第三方在被介绍之前就已经在交往现场,但处在交谈情境之外,是一个局外人。说话人通过把交往现场里的第三方当面介绍给听话人,将第三方拉进交谈情境,使他由局外人变为旁听者。把作为旁听者的第三方首次介绍给听话人时,不管被介绍的人尊卑如何,都应该使用指示代词,而不宜使用第三人称代词。因为对听话人来说,被介绍的第三方是未知信息,把未知的第三方介绍给听话人,目的是想让听话人了解第三方,变未知为已知,把第三方纳入交谈情境。而使用第三人称代词则意味着把第三方当作局外人排除在交谈情境之外,明显不符合交往的目的。例如:

(1)a. 我来介绍一下,[这位/?他]是刚从外校转来的新同学王晓华。

b.我来介绍一下,[这位/?他]是国际上著名的语言学家王晓华教授。

但是如果听话人事先已经知道第三方的一些情况,对听话人来说第三方是已知信息的话,就既可以使用指示代词,也可以使用第三人称代词。例如:

(2)a.我来介绍一下,[这位/他]就是刚从外校转来的新同学王晓华。

b.我来介绍一下,[这位/他]就是国际上著名的语言学家王晓华教授。

副词“就”强调对已知信息的确认。使用指示代词的语用作用是把被介绍的人作为旁听者直接引入交谈情境,使用第三人称代词的语用作用是暂时把被介绍的人当作局外人留在交谈情境外,以唤起听话人的记忆。联系比较例(1)(2)里的a和b还可看出,介绍型现场直指时,能否使用第三人称代词跟被介绍的人的尊卑无关,而只是取决于被介绍的人是已知信息还是未知信息。如果是已知信息,可以用第三人称代词,也可以用指示代词;如果是未知信息,一般不用第三人称代词,而用指示代词。这里的已知、未知是指说话人对听话人是否具备有关第三方的知识所作的判断。要是判断错误,听话人实际上并不了解第三方的情况,或者想不起来了,那么就有可能造成交往失误(方经民1994)。

2.3 议论型现场直指和语境制约

议论型现场直指除了受到信息原则的制约外,还要受到礼貌原则的制约。通常情况下,被议论的第三方处在能听到议论的交往现场时,应该回避使用第三人称代词,除非是想有意违背礼貌原则以制造某种语用效果。

在议论型现场直指里,说话人跟听话人议论起交往现场里的第三方,被议论的人可以被作为旁听者纳入交谈情境里,也可以被当作局外人留在交谈情境外。从理论上讲,如果被议论的人是未知信息,只能使用指示代词;如果被议论的人是已知信息,则既可以用指示代词或称谓名词,也可以用第三人称代词。这里的已知、未知是指说话人对听话人能否确认对所指对象所作的判断。如果是已知信息,用指示代词或称谓名词指称被议论的人,可以把他当作旁听者纳入交谈情境里,也可以把他当作局外人留在交谈情境外;用第三人称代词指称被议论的人,则必定是将他当作局外人留在交谈情境外。因此,尽管理论上,只要是已知信息,就可以将第三人称代词用于议论型现场直指,但实际上,还要受到下面的礼貌原则的制约:

如果A当着C的面跟B说话,第一次议论到C时,不管C的地位高低,都应避免用“他”指称C,

而应该用指示代词或称谓名词指称C。

这是因为一旦用了“他”,就意味着把C当作局外人排除在交谈情境之外了,这对在现场的被议论的人来说是不礼貌的。当然如果被议论的人虽然在交往现场,但并不注意这边的谈话,或者这边有意不让他听见,低声议论时,完全可以把他当作局外人,用第三人称代词指称。

当着C的面对B首次议论到C不用指示代词或称谓名词而用第三人称代词,这种例子在实际语言交往活动中并不少见,但这种情况下往往带有特定的语用意义,是有意违背礼貌原则制造某种语用效果。有意违背礼貌原则造成的语用效果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有意识地显示自己的地位高于C。从礼貌原则来看,现场直指应避免使用第三人称代词,但对地位高的人来说,却可以有意违背这一原则以显示自己的尊贵。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尊贵其实是显示给被议论到的第三方看的,而不是显示给听话人看的。设想一个由总经理、王科长、秘书小李三人构成的交往现场,试比较:

(3)a.总经理:小李,你和[王科长/他]一起去吗?

b.总经理:王科长,你和[小李/他]一起去吗?

c.王科长:总经理,您和[小李/他]一起去吗?

d.王科长:小李,你和[总经理/?他]一起去吗?

e.小李:王科长,您和[总经理/?他]一起去吗?

f.小李:总经理,您和[王科长/?他]一起去吗?

总经理在小李面前提到在场的王科长或在王科长面前提到在场的小李都可以用“他”直指;王科长在总经理面前提到在场的小李可以用“他”直指,但在小李面前提到在场的总经理就不便用第三人称代词直指;小李在王科长面前提到总经理或在总经理面前提到王科长,都不便用第三人称代词直指。可见能不能使用第三人称代词涉及到的是说话人A跟被议论的人C的尊卑关系,而无须顾及听话人B的地位高低。当说话人的地位明显高于C时,不用称谓名词直指C,把他当作听话人纳入交谈语境,而用“他”直指C,把他留在交谈语境外,就能表达“有意识显示自己的地位高于C”的语用意义。当然,这种用法只适用于说话人的地位明显高于C的情况,否则就违背礼貌原则。

第二种是有意识地忽略C的存在。通常情况下即使说话人的地位跟C差不多,用“他”直指C,把C留在交谈语境外也是不太礼貌的,这种情况下说话人往往放低声音,尽量不让C听见。如果毫无顾忌,大声用“他”直指C的话,那就意味着说话人有意识地忽略C的存在。木村英樹(1990)曾举下面的例子说明用第三人称代词现场直指同辈或小辈时不为失礼:

(4)棋呆子红了脸,没好气儿地说:“你管天管地,还管我下棋?走,该你走了。”就又催促我身边的对手。我这时听出点儿音来,就问同学:“他就是王一生?”同学睁了眼,说:“你不认识他?哎呀,你白活了。你不知道棋呆子?”我说:“我知道棋呆子就是王一生,可不知道王一生就是他。”说着,就仔细看着这个精瘦的学生。王一生勉强笑一笑,只看着棋盘。(阿城《棋王》)

仔细分析,这个例子还是含有“有意识忽略C的存在”的语用意义的,并且这种语用意义一般来说还是比较唐突的。正因为“我”有意识地忽略王一生的存在,把他当作局外人排除在交谈情境之外,王一生才无法插嘴,只好“勉强笑一笑,只看着棋盘”。

第三种是在C面前有意识强调自己跟B的交谈关系。当B和C在说话时,A插进去跟B说话,首次议论到C时可用“他”直指,把C留在交谈情境外,以强调自己跟B的交谈关系。

(5)木生:(对售货员)忙啊?

售货员:啊,木生哥啊!

木生:(对陶春)我到处找你呢。

售货员:(对木生)她是你爱人呀?你看,她穿上这件衣服,起码年轻五六岁。

(电影《乡音》)

上面的例子也是引自木村英樹(1990)。木村英樹是想以此例证明汉语的第三人称代词跟英语不同,汉语里现场直指指称同辈不为失礼。但他没有注意到这里同样有其特定的语用意义,即有意识强调自己跟B的交谈关系。在这种语境里也可以用指示代词“这位”直指C,但语用意义不同,用指示代词直指C意味着把自己加入到B和C的交谈情境里去。A在C面前强调自己跟B的交谈关系的语用意义只适用于C的地位跟A差不多或低于A,如果C的地位明显高于说话人的话,说话人仍然不能用第三人称直指C。如总经理和科长在说话,秘书插进去跟总经理(科长)说话时,提到科长(总经理)通常还是不便用“他”直指。

3.第三人称代词回指和语境制约

3.1 话语回指和语境制约

第三人称代词话语回指时,话语中必定有其先行成分。先行成分和回指形式构成互指,所指称的人物并没有出现在语言交往现场,仅仅是出现在说话人和听话人已知的知识背景里,这种已知信息的来源是先行成分。因此第三人称代词话语回指不受礼貌原则的制约。例如:

(6)a.照片中间的是王晓华,他是从外校转来的新同学。

b.照片中间的是王晓华校长,他是国际上著名的语言学家。

在例(6)里,“王晓华”都不在交往现场。不管所指称的“王晓华”这个人是新同学还是校长,都可以把话语中的“王晓华”当作先行成分,用“他”回指。

木村英樹(1990)也认为,汉语里的第三人称代词以话语回指的形式指称不在现场的人物时,跟现场直指(议论型)不同,一般可以不受礼貌原则的制约。但他又指出有两种情况除外。一种是处于主句(main clause)里的主语或话题位置,另一种是处于焦点(focus)上。他举的例子分别如下:

(7)爸爸嘱咐我戴三天黑纱,并问我学费问题解决得如何,这是他一直最关心的。虽然没法在电话上说明情况,可我肯定地告诉他已经很有把握了。并不是在安慰他,两个星期前填了六张表格申请奖学金,昨天接到通知要我今早九点去见外国学生顾问,估计问题不大。爸爸听到这个似乎宽心了许多,我从电话那一端他的一声“噢”里感觉到了。问他身体怎么样,他说还好。我要他保重,保重。已经讲了十几分钟,可这电话怎么放得下?祖国、母亲、家的分量从这电话上实实在在地输给了我。(史咏:歌不足泣,望不当归)

(8)张德标挑来一担水往锅里倒。杜宁招呼他说:“喂,你看,老总给咱们送来了胜利品!”张德标凑过来一看,眉开眼笑,“好漂亮的围棋!不用说是缴获日本太君的!老总人呢”?(邓友梅:我们的军长)

木村英樹认为这是因为主句主语、话题或焦点的突出度(saliency)高,所以下划线部分较难允许对尊长使用第三人称代词。其实这两个例子不用第三人称代词回指并不是受礼貌原则的制约。比方说,我们把句中的下加点部分的“爸爸”改为“妹妹”(“嘱咐”也应改为“叮嘱”),“老总”改为“老王”,下划线部分似乎依然不便改为第三人称代词回指。相反,如果我们把语段中下加点和下划线两个部分之间的内容删改一下,下划线部分就能改用第三人称代词,并且不见得失礼。例如:

(7')爸爸嘱咐我戴三天黑纱,并问我学费问题解决得如何,(……)我肯定地告诉他已经很有把握了。(……)[爸爸/他]听到这个似乎宽心了许多。

(8')张德标挑来一担水往锅里倒。杜宁招呼他说:“喂,你看,老总给咱们送来了胜利品!”张德标(嚷道:“真的?)(……)[老总/他]人呢?”

由此可见,礼貌原则对话语回指并没有起到制约作用。事实上,据徐赳赳(1990)对1273个代词“他”的分布统计,作主语(包括话题)的有787个,占61.82%,远远超过作定语(255个,20.03%)和作宾语(231个,18.15%)的比例。那么是什么因素制约了上述两例第三人称代词的使用呢?分析被删节的部分跟上下文的关系就可以发现,正是这些被删节的部分截断了话题/参与者的延续性(topic/participant continuity)。比较例(7)和(7')。例(7')里被删节的部分虽然有三处用“他”回指“爸爸”,但都是小句主语或主句宾语,而各句子或分句的主语已经转换,跟第一句的主语并不同指。第一个括号里所删去的部分,主语是回指代词“这”,回指“爸爸”的询问内容,接着,句子的主语又以零形式后指,转换为说话人“我”。第二个括号里所删去的部分,连续四个分句的主语都是以零形式回指“我”,然后才把话题拉回到“爸爸”。再比较例(8)和(8')。例(8')所删去的部分里,说话人张德标的注意点首先是杜宁话里的宾语“胜利品”而不是主语“老总”,后来才把话题转到“老总”的。正因为这些部分里出现的话题转换,截断了话题/参与者的延续性,阻挡了下加点和下划线两个部分之间的互指关系,所以才无法把被阻挡了的前一部分看作先行成分,把后一部分改成回指形式的第三人称代词,而只能以名词形式重提话题。例(7')和例(8')把这些障碍物都删去,恢复了话题/参与者的延续性,因而改用第三人称代词回指就没问题了。在话语结构里,话题往往是语段开头的标志,它跟上文关系松散,而跟下文关系紧密,并且要求语义明确。用第三人称代词回指要求寻找先行成分,显然不如名词称谓直截了当,尤其是中间出现阻挡成分时,确定回指更加困难。因此话题成分使用第三人称代词的例子比较少(注:徐赳赳(1990)提供一个统计数据,主题段中第一次出现的人物是名词的约占90%,代词“他”约占10%;主题句中第一次出现的人物是名词的约占71%,代词“他”约占29%。Pu(1997)也提供了一个统计数据,在主语的位置上,名词和零形式的出现率分别为40.2%和40.4%,而代词仅为19.4%。)。可见对话语回指语境制约起作用的不是礼貌原则,而是功能原则,即回指形式和先行成分之间不能出现影响确定互指关系、阻碍话题/参与者延续性的成分。

3.2 现场话语回指

用第三人称代词回指时,话语中必定有其先行成分,先行成分和回指形式互指,所指称的对象不出现在现场。但也有不少例子,其中的第三人称代词既跟先行成分互指,构成话语回指,又直接指称现场中的人物,构成现场直指,这是现场直指和话语回指的相交部分,即现场话语回指。现场话语回指所指对象就在现场,具有跟现场直指相同的一面,因此也要受到礼貌原则的制约。但它同时又具有不受礼貌原则制约的话语回指的形式,要求跟话语中的先行成分互指,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礼貌原则的制约性。因此跟纯粹的现场直指相比,现场话语回指所受到的礼貌原则的制约要弱一些。具体说来,现场话语回指用于指称地位高于说话人的第三方,应避免使用第三人称代词,而改用敬语称谓名词。但用于跟说话人地位平等或低于说话人的第三方,只要不影响功能衔接,仍可以自由使用第三人称代词。例如:

(9)a.我来介绍一下,这位是王晓华校长。[王校长/?他]是国际上著名的语言学家。

b.我来介绍一下,这是王晓华同学。[王晓华同学/他]是从中国来的留学生。

现场话语回指时,“王晓华”在交往现场,如果他是“校长”,把他作为局外人排除在交谈情境之外,用“他”回指显得不礼貌,但如果他只是一个“留学生”同学,即使把他排除在交谈情境之外,用“他”回指,也未必失礼。

4.从汉日对比看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指称特点

4.1 汉日第三人称代词指称语境制约的区别

在以上两节里,我们分析了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指称的语境制约。在汉语里,第三人称代词的所指称的对象必须是已知信息,这是运用第三人称代词的基本原则。第三人称代词用于介绍型现场直指时直接受到这条信息原则的制约,用于其他类型的指称时,还要受到别的原则的制约,如用于议论型现场直指时还要受到礼貌原则的制约,用于话语回指时还要受到功能原则的制约,用于现场话语回指时还要受到礼貌原则的部分制约。

跟汉语不同,日语的第三人称代词无论用于哪种指称,都必须同时受到信息原则和礼貌原则两方面的制约。汉语第三人称代词话语回指不受礼貌原则制约这一点跟日语不同。日语只根据被提及的第三方跟说话人、听话人之间的内外、上下关系来判断能否使用第三人称代词,而不管第三方是否在交往现场。因此,即使是话语回指也要受到礼貌原则的制约。例如:

(10)a.照片中间的是王校长,[他/?]是国际上著名的语言学家。

b.写真の真ん中の方は王学長です。[?彼は/]世界で有名な言语学者です。

例(10)是话语回指。“王校长”并不在现场,汉语里不管这位校长是不是听话人的领导,通常都应该用第三人称代词而不是零形式回指。但是在日语里,通常都是用零形式回指的。只有确认这位校长跟所有在场的听话人都没有上下关系之后,才允许用第三人称代词回指。

4.2 已知信息和共有知识

使用第三人称代词时,汉语和日语都受到信息原则的制约,但所要求的信息内容并不相同。汉语要求第三人称代词的所指对象是已知信息,即说话人主观上认为受话人已经知道或可以通过某种方式确定的信息。而日语要求第三人称代词的所指对象是共有知识,即说话人和听话人在对话之前已经共同享有的知识。试比较:

(11)a.哎,你认识她?

b.おや、きみ、[??彼女/]知つてるの?

例(11)引自田窪行則、木村英樹(1992)。其语境是一位老师在食堂里吃饭,注意到旁边坐着一个不认识的女学生,一位同事过来跟这个女学生聊起来,于是这位老师不由自主地问他的同事。汉语可以用第三人称代词指称,日语则不行。田窪行則和木村英樹认为这是因为日语要求第三人称代词所指称的信息是说话人和听话人共有的知识。具体地说,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说话人具有知识a;2)说话人知道听话人也具有知识a;3)说话人还知道以下事实:听话人也已经知道“说话人知道听话人具有知识a”这件事了(注:在日语语法学史上,松下大三郎在「改撰標準日本文法」(1930)最早发现指示词ァ用于话语回指时跟说话人和听话人的知识共有状况有关。久野暲(1973)明确指出,在话语回指时,ァ系列代名词只有在听说双方都非常清楚所指对象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而ソ系列代名词则是在说话人假设自己知道所指对象,而听话人不太清楚,或者说话人自己也不太清楚的情况下使用。这一区分话语回指的ソ和ァ用法的观点后来被称为“共有知识假说”。吉本啟(1986)又进一步用形式化的方法区分“共有知识”的三个阶段(参看金水敏、田窪行則1992b)。田窪行則、木村英樹(1992)正是在上述理论背景下将“共有知识假说”运用于汉日英法跨语言的第三人称代词对比分析的。)。对日语来说,上述三个条件必须都具备。在这个例子里,这位老师(说话人)事先注意到那个女学生,具备条件1;他也看到同事(听话人)在跟那个女学生打招呼,具备条件2;但是很明显,他心里明白他的同事并不知道他事先已经注意到这个女学生了,即不具备条件3。因此这个例子用第三人称代词可疑。而汉语要求第三人称代词所指对象是已知信息,只需要满足上述1、2两个条件就足够了,即只涉及到说话人一方的知识状况(包括对听话人的信息状况作出主观判断)而无需顾及听话人的实际知识状况,因此例(11a)成立。值得注意的是田窪行則和木村英樹把这个例子分析为特殊类型的话语回指,即以这位老师(说话人)事先已经注意到这个女学生这一事实为前提,汉语的“她”是回指说话人脑子里已有的“女学生”的。“女学生”这一先行成分在对话之前,对说话人来说是已知的,但并没有跟听话人共同享有。这样的解释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汉语在这种场合下,最自然的说法是“哎,你们认识?”即把两人同时作为听话人纳入交谈情境。要是没有“事先注意过该女学生”的前提,汉语同样也很难用“她”指称。但是必须指出,如果说话人等这个女学生离开现场之后再问同事的话,在没有其他暗示(如眼神、手势等)的情况下,通常并不说“哎,你认识她?”而说“哎,你认识这个人?”因为这时说话人无法预测听话人是否可以确定“她”的所指(条件2)。因此这实际上应该看作一个现场话语回指的例子。由于这个例子的先行成分并没有出现在话语中,所以所受到的礼貌原则的制约要比一般的现场话语回指严一些,更接近于现场直指。如果这个人看上去不像一个学生,而像一位教师的话,汉语也必须避开使用第三人称代词,而说成“哎,你认识这位老师?”将“这位老师”作为旁听者纳入交谈情境。即使是学生,比较礼貌的说法也应该是“哎,你认识这位同学?”作为例子分析的“哎,你认识她?”把“她”作为局外人留在交谈情境之外,应该看作有意违背礼貌原则制造语用效果的第三种类型,即在该学生面前有意识强调自己跟同事的交谈关系(参看2.3节)。

日语要求共有知识。非共有知识信息即使用名词形式引进对话,在未被确认为共有知识之前,仍然难以用第三人称代词回指。例如:

(12):我在找一个懂德语的人。

:我们班有一个会德语的男同学,下次我给你介绍一下。

:a.他做过翻译吗?

“会德语的男同学”是引进对话的,对来说是已知信息但非共有知识,汉语用第三人称代词回指没问题,日语有些不自然;自己重提这一信息时,具备了条件3,即使是日语,也可用“彼”回指;在日语里,再次提及这一信息时,已经通过完成了对该信息的确认过程,所以可以很自然地用“彼”回指(注:此例参考了田窪行zhé④(1990)的例句和分析。在我咨询过的日语母语者里,有半数认为用“彼”回指是可接受的,这里可能有方言的区别。尽管如此,这仍然说明用“她”回指的可接受性低于其他形式。)。

4.3 回指型和直指型

除了语境制约和信息内容的要求外,日语第三人称代词用于回指时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能够确定先行成分的所指人物;第二,能够确定该人物的性别。试比较:

例(13)的先行成分是任指代词,两个条件都没满足;例(14)的先行成分是不定指名词,满足条件1,但没满足条件2;例(15)的先行成分是泛指名词,满足条件2,但没满足条件1。这三个例子,日语通常都用零形式而不用第三人称代词回指。其中例(14a)和(15a)如果用“彼”,只能理解为“”,跟前面的名词不同指;用そ有歧义,可以同指,也可以不同指。汉语通常都用第三人称代词回指,并且没有歧义;如果用“这”,例(14b)有歧义,例(15b)只能理解为跟前面名词不同指。例(16)上述两个条件都满足,日语、汉语都能用第三人称代词回指(注:第三人称代词回指的约束问题是生成语法的重要课题,日语方面的研究参看神崎高明(1994),汉语方面的研究参看徐烈炯(1999)。本文主要从功能语义角度分析日语第三人称代词回指需要满足的条件,以论证日语和汉语第三人称代词功能差异。)。联系前面讨论过的两种语言使用第三人称代词时所受到的语境制约不同和所指对象信息内容的不同,可以看出:日语第三人称代词直指性强,回指弱,是直指型代词,汉语第三人称代词回指性强,直指性弱,是回指型代词(木村英樹1990:注13)。

还可以提供一个证据证明日汉第三人称代词语用功能的差异。日语里,多次回指之后,为避免重复、强调回指,可以在最后一次回指时用“指示代词+第三人称代词”的形式回指。上尾龙介的回忆录「高玉珊先生のこと」(『TONGXUE』第17号)里有下面一段话:

引进“W君”后,第一次用“彼”回指,第二次为避免重复、强调回指,改用“その彼”。日语人称代词直指性强,回指性弱,才有可能在人称代词前面再加上指示代词以避免重复、强调回指。汉语第三人称代词回指性本身就很强,没有必要也不允许在人称代词前再加指示代词,说成“这位他/她”、“那位他/她”来强调回指。

4.4 汉日代词称谓系统的结构差异

以上是通过跟日语第三人称代词的对比揭示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指称功能的特点。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大到整个代词称谓系统,就会发现汉语和日语第三人称代词指称在语境制约、信息内容、功能类型上一系列平行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两种语言代词称谓系统的结构差异。

方经民(1999b)曾经指出,汉语和日语的第一人称代词复数都有两种功能形式,汉语里是无标记的一般式“我们”和有标记的包括式“咱们”的对立,日语里是无标记的一般式“私たち”(ゎたしたち)和有标记的排除式“私ど”(ゎたくしど)的对立。两种语言的有标记成分的标记形式正好相反,汉语是[+听话人],日语是[-听话人]。例如:

⑦在特殊语境里,可以用“私ど”。比如现场除了“彼ら”外,还有“社長さん”(总经理)。这种情况下这句话虽然不是直接面对“社長さん”说的,但在说话人的意识里,还是说给他听的,因此可用排除式“私ど”。如果把“彼ら”改为“社長さん”,那就直接把“社長さん”当作听话人,只能用排除式“私ど”了。

例(18)包括听话人,汉语可以使用包括式“咱们”,日语不能使用排除式“私ど”;例(19)排除听话人,日语可以使用排除式“私ど”,而汉语不能用包括式“咱们”。日语和汉语的一般式“私たち/我们”在(18)和(19)里都能成立。

汉语和日语第一人称复数形式的不同对立反映了两种语言代词称谓系统的内部结构上的不同。第一人称的视点是说话人。汉语里第一人称复数的一般式“我们”通常不包括听话人(也可以包括),要明确包括听话人可用包括式“咱们”。这意味着,汉语里三种人称的关系是第一人称跟第二人称对立,又跟第三人称对立,“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再次跟第三人称对立。因此汉语里称“你”时视点是“我”,而称“他”时视点可以是“我”,也可以是“咱们”。日语第一人称复数的一般式“私たち”通常还包括了听话人(也可以不包括),要明确排除听话人可用排除式“私ど”。这意味着,日语里三种人称的关系是第一人称跟第二人称对立,“第一人称+第二人称”跟第三人称对立。因此日语里称第二人称“あなた”时视点是“私”(ゎたし),称第三人称“彼”(かれ)时视点不是“私”,而是“私たち”。日语人称代词三分的这种内部结构关系跟指示代词こそぁ三分的内部结构关系是一致的(注:关于日语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的“三分”性质有种种不同的说法,如佐久間鼎(1951)的“拉绳说”,三上章(1970)的“椭圆型/圆型”说,吉本啟(1986)的“会话空间说”,金水敏、田窪行則(1992b)的“融合型/对立型说”等。各人观点略有分歧,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说话人必须包含听话人之后才能跟第三人称代词或远指的ァ发生联系。)。日语和汉语代词称谓系统内部结构的区别可用下图表示(方经民1999b):

就第三人称代词而言,汉语的“他”既跟包括听话人的“咱们”对立,又单独跟说话人“我”对立;日语的“彼”,只跟包括听话人的“私たち”对立,而不单独跟说话人“私”对立。汉语的第三人称代词可以不必借助听话人,直接跟说话人对立,因此能够比较自由地用于话语回指,而不受跟听话人相关的礼貌原则的约束;相反,日语的第三人称代词必须联系听话人才能跟说话人发生关系,即使用于话语回指也必须指称属于说话人听话人共有知识的信息,因此就要受到跟听话人相关的礼貌原则的约束。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从代词称谓系统的结构差异上解释为什么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是回指型的,而日语第三人称代词是直指型的。

5.余论

本文分别考察了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直指和回指所受到的语境制约,并通过跟日语的比较揭示两种语言的第三人称代词指称功能的不同以及整个代同称谓系统的结构差异。跟上述研究有关,方经民(2001)还通过分析汉语和日语亲属称谓他称时所采取的视点不同,证明两种语言对他称的认识不同。汉语亲属称谓用于他称时对内采取说话人和听话人的共同视点,对外必须采取说话人的自我视点,如对家里人提到自己的父母时直接称呼“爸爸/妈妈”,对外人提起自己的父母就必须说成“我爸爸/我妈妈”。日语亲属称谓用于他称时不管对内还是对外,都采取共同视点,如对家里人或对外人说起自己的父母时都可以直接称呼“お父さん/お母さん”(注:如果需要强调,对外他称时可以加上第一人称“わたしの/ぅち(の)”,但因为是对外他称,跟听说双方的共同视点并不矛盾(方经民2001)。)。这就是说,对亲属称谓而言,在称谓情境三分里,汉语和日语同样存在着跟代词称谓平行的差异:汉语里,他称既跟说话人和听话人对立,同时又单独跟说话人对立;日语里,他称仅仅跟说话人和听话人对立。

称谓系统除了代词称谓、亲属称谓,还有社交称谓、姓名称谓。关于社交称谓、姓名称谓的他称特点还缺乏研究。因此我们还无法断定,上述结论是否可以推广到社交称谓、姓名称谓的他称研究,成为汉语称谓系统的共同特点。到目前为止,汉语称谓系统的研究大多局限于词汇学、语义学、文化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的角度,从指称、参照点、视点、称谓情境等功能语法、语用学角度进行的研究并不多见,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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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指称及其语境限制&与日本第三人称代词的比较_关系代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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